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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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上海市绿化合格单位”创建评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上海市绿化合格单位”创建评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上海市绿化合格单位”创建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沪绿委办[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上海市绿化合格单位”创建评定工作的通知(沪绿委办〔2009〕6号)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系统)、各相关单位:根据市绿委办工作安排,为进一步提高单位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今年将开展2008-2009年度“上海市绿化合格单位”创建评定工作,为做好组织、申报、考核等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单位绿化已竣工且养护期满一年以上,自查已达到“上海市绿化合格单位”相关标准的本市单位均可申报。

二、申报材料1、“上海市绿化合格单位”申报表(附件1)2、单位绿化平面图(1:500,附苗木表)3、单位绿化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4、单位义务植树登记卡5、其它能体现申报单位绿化工作成绩的证明材料三、评定标准1、原则上按照《上海市单位绿化等级评定标准》(沪绿委办〔2006〕3号)中“上海市绿化合格单位”的相关标准执行(附件2)。

2、鼓励申报单位采用节约型绿化建设和管理措施。

倡导因地制宜地开展屋顶绿化、墙面绿化等立体绿化,以及采用河水(中水)灌溉、建设绿荫停车场等。

3、单位绿化如有重大毁绿占绿现象,经查实将一票否决。

四、申报、评定程序1、单位申报(包括材料准备、绿化整改等)2、区(县)绿委办预检,撰写预验报告并予以公示(相关政府网站)3、市绿委办组织检查评定4、市绿委办撰写检查报告并予以公示5、市绿委办发文命名、授予证书五、申报、评定时间2009年9月底以前,区(县)绿委办完成申报单位预验、公示后,将预验报告(含公示材料)一份和单位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送交市绿委办,逾期将不予受理。

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单位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市民⼯作⽣活环境的重要元素。

为激励社会各界重视单位绿化,营造全社会“爱绿、植绿、护绿”的良好氛围,共同推进⽣态⽂明建设,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指导思想坚持绿⾊发展理念,充分发挥评定表彰的激励作⽤,激发全社会参与绿化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爱绿护绿意识,进⼀步提⾼全市单位绿化整体⽔平,营造良好的⽣态环境。

⼆、评定项⽬(⼀)上海市绿化合格单位(以下简称“合格单位”)(⼆)上海市花园单位(以下简称“花园单位”)三、评定周期每三年组织⼀次评定,两项评定⼯作错年开展。

获评称号在评定周期内有效。

四、评定原则(⼀)坚持科学、规范原则。

根据单位绿化⼯作的任务和特点,在评定机制、评定程序等⽅⾯做到科学合理、规范有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将评选条件、评定程序、考评办法公之于众,⼊选单位名单向社会公⽰,接受公众监督。

(三)坚持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以单位⾃愿申报为主,与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委办”)推荐相结合。

(四)坚持⾼标准、严把关的原则。

按照评定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核,好中选优,确保评选的单位绿化名副其实,起到⽰范引领作⽤。

五、参评单位本市范围内的法⼈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

六、参评条件(⼀)申报单位必须拥有申报地块的产权证或整体租赁合同。

(⼆)申报单位应以绿化建成区域的四⾄范围作为参评范围整体申报;同⼀单位在不同区域拥有多块⽤地的产权或整体租赁权的,应根据不同区域地址按照属地化分别申报参评。

(三)单位绿地建成验收满3年(含3年)以上,可参评“合格单位”;单位绿地建成验收满5年(含5年)以上,并获评“合格单位”,⽅可参评“花园单位”。

(四)申报单位每年应组织发动职⼯参与各类⽣态科普教育和绿化尽责活动达4次以上,单位职⼯义务植树尽责率达90%以上,单位⽣态⽂化普及推⼴⼯作成效显著。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沪绿容[2011]18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11〕184号)各区(县)绿化市容局:为配合《上海市绿地养护概算定额》的贯彻实施,不断提升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质量和水平,现将《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试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公共绿地处联系沟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上海市绿地养护概算定额》,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的管理,提高养护质量,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认定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公共绿地和行道树。

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公共绿地的分类第三条依照《上海市绿化条例》,根据公共绿地的功能和规模等属性,将其分为三类,即公园绿地、街旁绿地和道路绿地。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街旁绿地是指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地等。

(三)道路绿地是指道路、广场用地内的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

第三章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的划分条件第四条对照《上海市绿地养护概算定额》确定的一级、二级和三级取费标准,结合公共绿地所处区域、功能、属性等特性,将公共绿地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养护等级。

第五条一级养护公共绿地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位于市级重点区域(附件1)周边的公共绿地;(二)位于市级重点道路(附件2)两侧的公共绿地;(三)位于市、区(县)行政、商业、旅游中心等区域的公共绿地;(四)四星级以上的公园(含四星级);(五)其它需一级养护的公共绿地。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13•【字号】沪绿[2007]0081号•【施行日期】200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2007]0081号)各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局各直属单位、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强本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质量,现将《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有序推进《上海市绿化林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绿化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绿化林业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及政府财政公共资金投入(补贴)建设的绿化和林业项目。

绿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建设项目等。

林业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列入上海市林业建设计划的沿海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农田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和经济林建设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和市级财力、城建资金、区县项目配套资金等专项资金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等绿化林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管理原则)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要求,分级管理;规范程序,目标管理;按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实行制度)绿化林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项目招投标、监理、施工全过程管理和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反馈等。

第六条(管理部门和职责)市绿化局计划建设处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报批、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核定资金补贴标准、规范建设程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市绿化局总工室负责项目的前期规划、方案审定,对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等主要控制性指标提出审核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张江高新区管委会、长兴岛建设管理处、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环保景观处、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综合处、上海化学工业区、自贸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已于2018年9月10日经市绿化市容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8年9月19日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区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一)迁移、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三)占用已建成绿地;(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

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办法

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办法

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办法(2014年8月修订)一、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逐步建立开放、有序的园林绿化养护市场,培养绿化养护专业队伍,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在参加公共绿地养护项目投标时,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提供养护能力的认定.本办法中所称的园林绿化养护,是指从事对已建成的绿地、行道树的日常养护,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养护管理。

具有养护能力认定的园林绿化企业,可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养护项目的投标和从事园林绿化养护作业.三、办理机构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的认定工作,由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四、认定条件申请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且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的,并在业务经营范围内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养护内容的企业;(二)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人员或绿化高级养护师不少于1人,绿化养护师不少于1人;尚无绿化养护师的申请企业,可由园林绿化助理工程师过渡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企业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3人,其中:高级工及其以上等级的不少于3人(其中植保高级工不少于1人);中级工及其以上等级的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植保工、草坪工等相关工种。

尚未配备植保高级工,花卉、植保、草坪中级工等人员的,可由现有同级的绿化工参加花卉、植保、草坪等专项培训后,过渡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四)以上人员不得重复,并由申请企业缴纳养老金或为申请企业聘用的协保人员。

(五)具有上树工上岗证人员不少于2人,并由申请企业缴纳养老金或为申请企业聘用的协保人员。

(六)技术负责人及所提供的技术工人需同时持有《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合格证。

(七)养护企业应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养护作业的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工具(如洒水车、药水泵、轧草机、车辆等);五、申请需提供材料申请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的企业,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和技术、经营负责人的任职证明;(三)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四)专业技术工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五)上树工上岗证;(六)《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合格证;(七)上述(三)、(四)、(五)项中各类人员的企业注册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申办当月的社保明细证明;(八)养护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九)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十)养护能力认定续办企业需提供近两年的养护项目合同。

上海市单位绿化等级评定标准

上海市单位绿化等级评定标准

上海市单位绿化等级评定标准1 总则1.0.1为了使本市的单位绿化能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也能让单位绿化起到应有社会效应,根据有关法规、上位技术标准,制定本评定标准。

1.0.2本评定标准按常规绿化要素进行编写,按照植物配置、景观效果及养护质量等方面的要求,达到基本水准的为绿化合格单位,达到优良水准的为花园单位。

1.0.3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各类单位(不包括绿化生产等专业单位)的绿地等级评定。

1.0.4本评定标准未涉及的或国家、地方性现行标准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国家或地方性标准为准。

2 术语2.0.1绿地率绿化占地占单位总面积的百分比。

(本标准可包括各类非占地种植绿化所则算的面积)。

2.0.2绿化覆盖率绿化投影所覆盖的面积占单位总面积的百分比。

2.0.3绿化的形式指地面种植绿化、水生植物、棚架绿化、屋顶绿化、墙面垂直绿化、檐口窗阳台垂挂绿化等不同形式的绿化。

2.0.4绿化配置为满足生态、景观等要求,以不同种类的植物相互搭配,形成的合理的植物群落。

2.0.5园林小品指亭、台、楼、阁、雕塑、棚架、喷水池、假山等元素(不包括栽种攀援植物的棚架及种植水生植物的水体)。

2.0.6特色绿化指屋顶绿化、墙面垂直绿化、檐口阳台垂挂绿化、透绿围墙等绿化形式。

3 评定3.0.1单位绿化等级评定应符合表3.0.1的规定表3.0.1绿化合格单位、花园单位标准续表3.0.13.0.2 特殊标准制药、精密仪器仪表、微电子等行业限制某些植物或栽种形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考评部门另行核定标准。

3.0.3 绿地面积的折算1 内环线内单位认建公共绿地的,按认建面积的30%折算面积折算为单位绿地面积;2 内环线内单位认养公共绿地5年以上,按认养绿地面积的30%折算为单位绿地面积;3 开放式屋顶绿化面积100m2以上按50%折算计入绿地率;4 草坪式屋顶绿化面积100m2以上按30%折算计入绿地率;5 栽种水生植物的生态自然循环水体按绿地计算。

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园林绿化工作在城市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而保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将直接影响到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和形象。

为了规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并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二、评价体系(一)建立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企业资质:包括企业的注册资金、年度营业额、员工人数等资质情况。

2.业绩评价:从企业历年的完成项目情况、项目质量等方面评价企业的业绩。

3.施工管理:包括园林施工的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情况。

4.技术实力:评价企业的技术人员数量、水平、技术装备等情况。

5.客户评价:对企业的服务态度、施工质量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

6.信用评价:对企业的信用记录、诚信经营情况等进行评价。

(二)评价结果通过定期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便于企业和人民群众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

三、评价流程(一)评价申请1.企业自愿申请参加评价,需提供企业资料、业绩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2.评价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评价过程1.评价机构按照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2.评价结果由评价机构进行汇总和审核,形成评价报告。

(三)评价公示1.评价结果以评价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告知企业评价结果。

2.评价结果公示周期为3年,过期后需重新评价。

四、信用评价(一)信用评价是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二)对信用评价较高的企业,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

(三)对信用评价较低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参与公共工程、暂停资质等级等。

五、监督与管理(一)上海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二)评价机构应严格履行评价工作的职责,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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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
单位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市民工作生活环境的重要元素。

为激励社会各界重视单位绿化,营造全社会“爱绿、植绿、护绿”的良好氛围,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评定表彰的激励作用,激发全社会参与绿化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爱绿护绿意识,进一步提高全市单位绿化整体水平,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评定项目
(一)上海市绿化合格单位(以下简称“合格单位”)
(二)上海市花园单位(以下简称“花园单位”)
三、评定周期
每三年组织一次评定,两项评定工作错年开展。

获评称号在评定周期内有效。

四、评定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范原则。

根据单位绿化工作的任务和特点,在评定机制、评定程序等方面做到科学合理、规范有序。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将评选条件、评定程序、考评办法公之于众,入选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坚持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
求,以单位自愿申报为主,与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委办”)推荐相结合。

(四)坚持高标准、严把关的原则。

按照评定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核,好中选优,确保评选的单位绿化名副其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五、参评单位
本市范围内的法人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

六、参评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拥有申报地块的产权证或整体租赁合同。

(二)申报单位应以绿化建成区域的四至范围作为参评范围整体申报;同一单位在不同区域拥有多块用地的产权或整体租赁权的,应根据不同区域地址按照属地化分别申报参评。

(三)单位绿地建成验收满3年(含3年)以上,可参评“合格单位”;单位绿地建成验收满5年(含5年)以上,并获评“合格单位”,方可参评“花园单位”。

(四)申报单位每年应组织发动职工参与各类生态科普教育和绿化尽责活动达4次以上,单位职工义务植树尽责率达90%以上,单位生态文化普及推广工作成效显著。

(五)按照评定标准,申报单位的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土地利用率其中一项未达标不得参评。

(六)申报单位3年内无占绿、毁绿等违法案件发生,并无
市民反复投诉或媒体曝光的绿化事件。

七、考评方法
(一)网上考评和实地检查相结合。

(二)区级考核与专家评审相结合。

(三)实行打分制,对照《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标准》进行评分,考评总分高于85分(含85分),认定为达标。

八、评定程序
(一)“合格单位”
1、单位申报
申报单位于评定年登录申报平台,完成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格单位”申报表》;
(2)单位基础信息资料;
(3)单位创建工作总结和今后三年工作计划;
(4)单位绿化照片。

2、区级推荐
各区绿委办按照评定标准,对单位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街镇绿化市容管理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评,完成上网打分,形成初审意见后上报市绿委办审核。

上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1)初审意见;
(2)《“合格单位”申报表》(网上下载,纸质件3份并盖章)。

3、市级审核
(1)市绿委办在收到材料的4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网上材料审核工作,并组织专家以不低于15%的抽查率对申报单位进一步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候选单位。

(2)候选单位名单在市绿化市容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绿委办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3)获得“合格单位”称号的单位纳入各区“花园单位”推荐库,作为“花园单位”的后备推荐对象。

(二)“花园单位”
1、单位申报
申报单位于评定年登录申报平台,完成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1)《“花园单位”申报表》;
(2)单位基础信息资料;
(3)单位创建工作总结和今后三年工作计划;
(4)单位绿化照片、创建视频。

2、区级推荐
各区绿委办按照评定标准,对单位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街镇绿化市容管理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评,完成上网打分,形成初审意见后上报市绿委办审核。

上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1)初审意见;
(2)《“花园单位”申报表》(网上下载,纸质件3份并盖章)。

3、市级审核
(1)市绿委办在收到材料的4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网上材料审核工作,并组织专家以不低于30%的抽查率对申报单位进一步审核,当年度新申报单位必查,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候选单位。

(2)候选单位名单在市绿化市容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绿委办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3)获得“花园单位”称号的单位纳入各区“全国绿化模范单位”推荐库,作为“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后备推荐对象。

九、管理职责
(一)申报单位
1、加强单位内绿化日常管理工作,以提升本单位绿化管理水平。

2、做好单位绿化动态信息发布,展示单位绿化面貌和职工绿化尽责情况。

3、单位名称、地址变更或单位绿化改扩建等重大变化应主动与区绿化管理部门联系沟通,以便区绿化管理部门及时做好基础信息更新和服务指导工作。

(二)区绿委办
1、做好单位绿化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考核监督工作。

2、以“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梯队培育”为原则,建立单位绿化储备库,先入库后推荐。

3、组织协调街镇绿化市容管理机构,加强辖区内单位绿化巡查,掌握绿化动态。

4、对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应及时更新基础信息;对单位绿化改扩建等重大变化予以服务指导。

(三)市绿委办
1、组织发动开展市级单位绿化评定工作,落实相关培训、交流工作。

2、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市级审核和申报平台的日常运作、维护、信息统计工作。

3、指导、督促和考核单位绿化区级管理工作。

4、对区绿委办提交的相关报告予以核准。

十、激励措施
获得“合格单位”或“花园单位”称号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绿化先进集体或个人,业绩突出的还可优先推荐申报“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一、其它
(一)已获“花园单位”称号的单位无须参评下一轮“合格单位”;若当年度未能续评为“花园单位”,则该单位应当自重新申报下一年度“合格单位”,再晋级至“花园单位”。

(二)本办法由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办法〉的通知》(沪绿委办﹝20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标准
制药、精密仪器仪表、微电子等特殊行业限制某些植物或栽种形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考评部门另行核定标准。

附注:绿地面积折算方式(此折算方式仅用于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
一、花园式屋顶绿化面积100m2以上按30%折算,折算面积计入单位绿地面积。

二、组合式屋顶绿化面积100m2以上按20%折算,折算面积计入单位绿地面积。

三、草坪式屋顶绿化面积100m2以上按10%折算,折算面积计入单位绿地面积。

四、单位近三年认建公共绿地的,认建面积按30%折算,折算面积计入单位绿地面积。

五、单位近期连续三年认养公共绿地的,认养面积按20%折算,折算面积计入单位绿地面积。

六、栽种水生植物的生态自然循环水体符合下列要求可以进行折算:(一)水底铺装为非硬质材料;(二)水生植物种植面积占水体面积的比例≥30%。

水体面积按50%折算,折算面积计入单位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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