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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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商业银行

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3)

第三章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8)

第四章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 (10)

第五章附则 (11)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外汇资本项目账户,其中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属于经常项目账户。

第四条本行个人外汇存款账户计息规则如下:

(一)存款利息按本行公布的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外汇活期存款按季结息。

(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到期未支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逾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

第五条本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保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六条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条本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第八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九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分为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

(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外币现汇账户。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本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存入。

(二)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币现钞账户。

(三)本人外币储蓄现钞账户资金可通过套汇交易划入现汇账户,现汇账户支取现钞按本行《外汇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

第十条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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