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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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号文件-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53号文件-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就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二、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营改增专栏精选解答

营改增专栏精选解答

《营改增专栏》精选解答1、问: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按照17%税率计算增值税,税负较高,应如何处理?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问:为什么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中,部分服务,如公交客运等,具有典型的公益性质,其提供交通运输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所对应的销项税额,远低于其进项税额,这样纳税人在长时间的经营过程中将产生大量的留抵税额,不利于企业的实际经营。

因此规定上述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问:应税服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如何核算?答:试点纳税人申报应税服务出口免征增值税的,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单独核算免征增值税收入,收取的款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计算相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4、问: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规定:“(一)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不作调整。

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近年来,我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发展迅猛,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了重要支撑。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税制改革和推动产业升级,我国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上进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本文将从试点实施的背景、目的和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试点实施的背景营业税是我国税制的一种传统税种,主要针对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征收。

然而,由于营业税的特殊性以及它所带来的税负过重、税负堆积、税种交叉等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改善的瓶颈之一。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我国于2012年开始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上进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二、试点实施的目的1.减轻税负,改善营商环境。

营业税的特点是税负堆积,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了不小的压力。

改征增值税能够将税负按照生产环节逐级减少,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市场活力,改善营商环境。

2.促进产业升级,推动经济转型。

传统的营业税是以销售额为依据征收的,不论是传统物流还是现代服务业,都无法准确反映出其价值创造。

而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依据征收的,可以更加精确地衡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增值。

通过改征增值税,能够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力度,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转型。

三、试点实施的范围和方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主要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航空运输、海运运输、铁路运输、公共交通、电信服务、现代物流等行业。

试点中,对于交通运输业而言,特点是有很多环节,由于该行业在供给链中的地位较高,改征增值税会直接影响到其他相关产业的税负。

试点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由国务院决定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另一种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由省级政府决定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四、实施效果及问题分析试点实施以来,对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而言,改征增值税有明显的效果。

上海市营改增试点热点难点50问

上海市营改增试点热点难点50问

上海市营改增试点热点难点50问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为哪些纳税人?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纳税人可以认定一般纳税人?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它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的应税服务纳税人能否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会计实务:浅谈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研究

会计实务:浅谈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研究

浅谈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研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作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受到广泛的关住。

本文将基于笔者对上海试点地区的实证考察,以交通运输业为视角,研究“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情况。

首先介绍了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征税状况、“营改增”的背景;其次结合实际调研内容,总结了“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分析了企业在税制改革后遇到的困难;最后提出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完善发展途径。

一、交通运输业征税状况(一)我国目前交通运输业征税状况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税目,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计税依据为全部营业额。

豍第二,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2012年8月起,试点范围进一步扩至10省市,并将逐步扩展到全国。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增值税采取差额抵扣的方式,即根据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劳务,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在扣除取得商品或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差额即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背景 1.对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弊端。

(1)交通运输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只能根据运输发票就支付运费的7%进行抵扣,从而造成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

(2)由于营业税是对收入全额进行征税,不能抵扣成本和费用中所含的已纳增值税额,从而造成重复征税,加重纳税人负担,不利于纳税人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展开竞争。

重复征税导致企业采取“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分工粗,效率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3)长期以来征收营业税使得很多交通运输企业会计账簿混乱,财务核算不符合规范。

同时由于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很多企业对技术研发、设备改造方面投入不足,不利于节能减耗,环境保护,也不利于交通运输行业的整体发展。

营改增问答41问

营改增问答41问

营改增问答41问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进行选择吗?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2.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销售服务”包括哪些?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的规定,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3 .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哪些?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的规定,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4.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的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5.纳税人的程租或期租业务,是按照水路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程租和期租业务,属于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中,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6.纳税人的湿租业务,是按照航空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的规定,纳税人的湿租业务,属于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读财会[2012]13号:“营改增”会计处理案例解析

解读财会[2012]13号:“营改增”会计处理案例解析近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下发,对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试点纳税人接受非试点纳税人联运业务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1.上海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5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支票12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

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单位:万元)。

由于客运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税率为17%.因此,甲运输公司销售额为(185+3-50)÷(1+11%)+12÷(1+17%)=104.85(万元)。

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为(185+3-50)÷(1+11%)×11%+12÷(1+17%)×17%=15.42(万元)。

试点纳税人接受非试点营业税纳税人联运业务,销售额要按差额计算。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试点纳税人,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在实际操作时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界定试点纳税人的范围:(一)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试点地区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事项规定”)第二条有关规定,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二)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且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应税服务,即: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即为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关于营改增的热点问题及答复

关于营改增的热点问题及答复1、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为"1+6"。

那么,企业是否纳入营改增是由税局认定?还是由企业申请,税局认定?2、企业自身能从哪些方面来确定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是不是可以直接根据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否属"1+6"范围就可以认定?如果企业综合类企业,其中有部分业务是属于"1+6"范围,该类企业是否全部纳入营改增?还是部分纳入营改增?划分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根据各项业务的营业额占比来划分?3、如果有企业对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有争议,有哪些途径可以申诉?如何申诉?4、如果企业纳入营改增后,是否需要购置相应的软件和设备?如果需要,这些设备和软件应从哪里购置?价格分别多少?答复:一、企业是否纳入营改增是由税局认定?还是由企业申请,税局认定?目前,国税部门已接受地税部门提供的第一批“营改增”企业电子数据清单,初步筛选出试点纳税人54606户,并通过清单内的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告知企业前往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

由于此次“营改增”涉及的企业较多,难免会有疏漏的情况存在,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对于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企业,企业可自行前往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

二、企业自身能从哪些方面来确定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是不是可以直接根据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否属"1+6"范围就可以认定?如果企业综合类企业,其中有部分业务是属于"1+6"范围,该类企业是否全部纳入营改增?还是部分纳入营改增?划分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根据各项业务的营业额占比来划分?企业可以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注释,判断自己其所从事的应税服务范围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同时企业可以参考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予以判断。

河南营改增政策解读

河南营改增政策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行业范围(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4、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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