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合集下载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摘要】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多彩的特点和极高的艺术价值。

目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法律保护方面尚存在不足,侵权问题时有发生。

为此,需要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措施,提高侵权责任的惩罚力度,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承。

这样可以促进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蓬勃发展,保护其独特性和传统价值,进而促进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

通过加强法律保护,我们将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使其在当今社会得到更好地传播和发扬。

【关键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重要性、现状、问题、措施、侵权责任、惩罚力度、创作、传承、蓬勃发展、独特性、传统价值、促进、繁荣。

1. 引言1.1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阐述。

在形式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具有口头传承和群体创作的特点,其传播途径广泛,具有强烈的群众性和民众参与性。

在内容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常常体现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情感和价值观念,反映了社会生活的真实面貌,具有浓厚的民族性和地方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常常融合了人们对自然、历史、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理解和感悟,表现出丰富多彩的文化内涵和审美情趣。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其独特的形式和内容特点,为民间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是我国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文化遗产中的宝贵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传统和民俗文化。

这些作品不仅反映了人民生活的真实情感和生活状态,更是传承和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精神风貌。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其独特的形式和风格,在丰富了文化生活的同时也促进了民族文化的交流和传播。

通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人们可以感受到中华文化的深厚底蕴和博大精神,从中领悟到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价值取向。

保护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于维护国家文化自信和推动文化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民间文学艺术的双重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的双重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的双重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源远流长的抒情方式,吸引着广大民众的关注和热爱。

它是人民群众创造和传播的古老史诗、民间故事、传统音乐、舞蹈、戏曲等文艺作品的总称。

这些文艺作品不仅是文化遗产,还记载了我们国家的历史和文化传承。

然而,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较为特殊和复杂,因此它的保护和传承也需要双重保护。

一、国家保护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民间文学作品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

国家为了促进文化艺术领域的繁荣发展,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为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了有效的保护机制。

例如,制定有《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传承等方面进行保护和支持。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国家文化遗产保护规划(2016—2020年)》,从战略层面全面规划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明确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传承的支持和保护,通过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传承推广等方式来保护中国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

二、社会保护除了国家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更需要各级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从社会保护的角度来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方式应该更为全面和深入。

首先,要加强民间文学艺术的宣传和推广。

针对大众普遍喜爱更为广泛的情况下,提高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认可和欣赏,增加对于传统文化的自信心。

其次,要加强文化产业的打造,将民间文学艺术资源转化为经济资产,促进文化产业与当地经济发展相结合。

这些措施,不仅能够增加民间文学艺术的经济利益,还能够能够提高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和意义。

另外,大力开展传统文化教育和培训,不断加强对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学艺术的研究和理论探讨,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和传承提供人才保障。

通过扩大民众参与度,培养年轻一代对于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学艺术的兴趣和热爱。

最后,积极开展文化产业和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

通过传播推广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学艺术,实现文化产业的创新和发展,促进当地经济的繁荣。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文
化内涵和艺术价值,是我国文化瑰宝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缺乏
法律保护,相当一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面临被抄袭、侵权等问题,不
仅导致作者权益受到侵害,也影响了我国文化传承与发展。

因此,研究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具有现实意义和重要价值。

二、研究目的
本论文旨在研究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明确民间
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保护范围和维权途径,提出完善的法律
保护措施,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传承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研究内容
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及类型;
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3.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及保护措施;
4.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维权途径与案例研究。

四、研究方法
本论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

通过归纳、分析
相关文献及案例,探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及解决方法。

五、研究意义
本论文对于加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促进传统文化
的继承和发扬具有积极的意义。

同时,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
护也有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创新创造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中,民间艺术⼀直是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民间的⽂学艺术,如古典名著、美术作品等,影响深远。

那么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店铺为⼤家解答。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民间⽂学艺术作品特征第⼀,民间⽂学艺术作品是⼀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代⼈的不断模仿⽽进⾏的⾮个⼈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

例如我国的龙,由仰韶⽂化的鱼纹龙进到周朝的蛇纹龙,经汉、明、清,龙的造型⼀直发展到今⽇的龙,龙的创作的演变史已达⼏千年。

第⼆,民间⽂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

民间⽂学表达形式包括:(⼀)⼝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制品、⾦属器⽫、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2)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

在我国,民间⽂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有⽂字、⼝述、⾳乐、戏剧、舞蹈、美术等作品。

⽣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科学观点不属于民间⽂学艺术作品。

第三,民间⽂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民间⽂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还可以指⼏个民族。

民间⽂学艺术作品⽆具体的作者。

第四,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属于创作、保存该民间⽂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第五,民间⽂学艺术作品权利的保护,不受时效的限制。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修改权永远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享有,民间⽂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亦不存在保护期间。

对此,突尼斯样板版权法认为,民间作品是共同创作的作品,总有尚未去世的作者存在,因此,对民间作品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六,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使⽤民间⽂学艺术作品都属于合理使⽤,即使营利使⽤,也不需经许可,不⽀付报酬。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广大民众创作的,反映社会生活、民间传统、文化风俗等内容的文学艺术作品。

它们常常融入了民间特有的语言、表达形式和艺术技巧,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和文化独特性。

然而,由于其创作主体多为普通百姓,他们对于自己的创作作品的法律保护意识较为淡薄,造成了一些作品被侵权盗用的情况。

因此,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应当体现在著作权的保护上。

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展览等权利。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说,我们可以通过注册著作权,使其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保护。

此外,还可以通过与版权代理机构合作,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维护作者的权益。

其次,应当对非法盗用、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构,加大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有效地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合法权益。

另外,应当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组织展览、演出、出版、网络传播等形式,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欣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高其社会价值和知名度。

同时,也能够增加创作者的收入来源,激发更多人参与到民间文学艺术创作之中。

此外,还可以建立相关的专门机构或组织,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咨询、备案、维权等服务,帮助创作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它们还可以开展相关的研究和培训,提升创作者的艺术水平和法律意识。

总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应当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只有保护好这些作品的著作权,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加强推广和宣传工作,建立相应的机构和组织,才能更好地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益,促进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民间文学艺术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口头传承的民歌、民间故事、民间节庆等领域。

但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质,很难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因此长期以来面临着侵权盗版等问题。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进一步深入,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也成为了国家文化政策的一部分。

但是,这一领域的法律保护依然存在不足之处,为了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和保护,有必要对其法律保护的情况进行深入研究。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三、研究内容本文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特点。

2.我国现行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3.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策略和建议,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宣传和推广、提高民间文学艺术从业者的艺术素养等。

4.国外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情况和经验,对我国进行借鉴和参考。

四、研究意义本研究对于促进国家文化事业和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有助于加强对这一领域的保护和促进其繁荣发展;另一方面,研究法律保护的不足和问题,有助于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而提高整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

五、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专家访谈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案例分析,结合专家访谈和市场调研,从多个角度全面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民族或群体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传承和发展而来的文化瑰宝,它承载着一个民族或群体的历史记忆、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审美情趣,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着被滥用、歪曲、失传等诸多威胁,因此,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独特的特点和价值。

首先,它具有集体性,通常是由某个民族或群体共同创造和传承的,而非个人的创作成果。

其次,它具有传承性,通过口口相传、师徒传承等方式代代相传,不断发展演变。

再者,它具有地域性,与特定的地域环境、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

此外,民间文学艺术还具有活态性,它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和创新。

正是由于这些特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权利主体难以确定。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是集体创作和传承的,其权利主体可能是一个民族、一个社区甚至是整个国家,这使得权利归属问题变得复杂。

另一方面,保护范围难以界定。

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多样,包括民间故事、歌谣、舞蹈、戏曲、工艺等,如何准确界定哪些属于应受保护的范畴存在困难。

目前,国际上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以版权法为基础的保护模式,将民间文学艺术视为作品进行保护。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利用现有的版权法律体系,但也存在局限性,如版权法对保护期限的限制可能不适合民间文学艺术的长期传承特点。

另一种是专门立法保护模式,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

这种模式能够更有针对性地解决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中的特殊问题,但立法难度较大。

在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

虽然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但仍存在不足。

例如,著作权法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和权利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

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保护范围、保护期限、权利内容等方面的内容。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各民族、群体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传承下来的宝贵文化遗产。

它们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民族精神和传统价值观,具有极高的文化、历史和艺术价值。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面临着诸多威胁和挑战,如未经授权的使用、滥用、歪曲等,因此,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民间故事、传说、诗歌、歌谣、戏曲、舞蹈、音乐、绘画、雕刻、剪纸、刺绣、民俗活动等。

这些作品通常是由某个群体或社区共同创作和传承的,具有集体性和传承性的特点。

例如,我国的《梁祝》传说、蒙古族的长调民歌、藏族的唐卡绘画等,都是典型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独特的价值。

首先,它们是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

不同的民族和群体拥有各自独特的民间文学艺术,这些作品反映了其生活方式、信仰、审美观念等,共同构成了丰富多彩的人类文化景观。

其次,它们具有历史价值。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记录了一个民族或群体的发展历程、重大事件和社会变迁,是研究历史的重要资料。

再者,它们对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认同感具有重要意义。

共同的文化传统和民间文学艺术能够让一个民族或群体产生归属感和自豪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保护方面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方面,由于其创作和传承的特点,权利主体往往难以确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是由一个群体或社区共同创作和传承的,不像一般的著作权作品有明确的作者。

这使得在法律保护中,确定权利归属成为一个难题。

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给保护带来了困难。

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方面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例如保护期限、权利内容等规定都难以直接适用。

为了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重要问题,为保护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摘要本文将民间文学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以对比,确认二者为同一种社会关系。

但针对该同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保护模式却大相径庭,民间文学艺术主要采取著作权保护模式,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行政保护模式。

就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而言,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实践中适用法律的不明确,因此,本文提出了完善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路径。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基金项目: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项目编号:2012e150)。

作者简介:田金花,佳木斯大学法学讲师;杨彦华,佳木斯大学;张洋,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60-02一、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1年修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单地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界定为:“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作品”。

该组织于1989年第二十五届大会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将民间文化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确和价值通过模仿和其他形式口头相传”。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于1977年通过的《班吉协定》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具体包括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民间传说、艺术风格或艺术产品、宗教传统仪式、科学知识及作品与技术及作品等。

多哥《版权、民间文学艺术及邻接权保护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是本国遗产的有独创性的合成。

本法所称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一切多哥人或多哥部族共同体的匿称、不知名或姓名被遗忘之作者,在我国地域创作的、代代相传的、构成我国文化遗产的基本内容之一的那些文学与艺术作品。

”突尼斯《文学艺术产权法》规定:“本法所称民间文学艺术,系指代代流传的,与习惯、传统及诸如民间故事、民间书法、民间音乐及民间舞蹈的任何方面相关的艺术遗产。

”智利、加纳等主张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仅仅说明它包括共同的民族遗产。

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与外延尚未达成统一认识。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由于国务院还没有制定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文件中还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就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范围可言。

借鉴上述国际公约以及我国云南省及贵州省已经颁发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本文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为:由特定地域、民族的群体或个人创作,反映某一群体的文化和社会特征与文化遗产的特性,并以口授心传等多种方式,使之代代相传并处于不断发展的各种传统的创造性文学或艺术成果。

相较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困难模糊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而清晰明确。

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具体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通过对上述二者定义的对比可知,二者的范围基本一致,且二者具有共同的特征。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多元性。

不同地域的人的生活习惯、文化习俗迥然不同,形成的文化体现出多元化的特征。

这点在地域辽阔、民族多样、人口众多的我国体现的尤为明显。

第二,集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和非物质文化多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集体创作完成。

即使是由某一个体创作完成,但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无法考证,体现在当代的就是一种当地的文化。

第三,口头性。

其并不是以固定在某种载体上的形式出现,而主要是通过人们口头说唱或行为表演予以体现。

第四,传承性。

传统文化形成的年代久远,而且其不可能一一用文字记录下来,于是靠行动、语言世代传承。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通过上述民间文学艺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比可知,二者可以说是同一种社会关系,因此,在如何提供法律保护的问题上,前者可否借助后者法律保护的模式呢?就目前国际公约和我国立法情况来看,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即二者虽为种类相同的社会关系,但在法律保护的问题上方向迥异。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而言,其体现为行政保护模式。

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成员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行政保护;第二,在采取具体保护措施方面,为政府主导的保护措施。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行政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其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从而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其三,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经费投入。

以上这些措施无不体现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行政保护的色彩。

就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而言,其体现为著作权保护模式。

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对通过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突尼斯样板版权法》专门规定了关于“本国民间创作作品”的保护条款。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第二条明确将表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员规定为具有“表演者”的身份,即有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收取报酬。

可见,上述国际公约要求成员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

第二,突尼斯、智利、摩洛哥等发展中国家均以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作为发达国家的英国,在其1989年生效的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条款。

第三,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可见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采取著作权保护模式。

从以上分析可知,民间文学艺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虽为同一种社会关系,但对二者法律保护的模式却大相径庭。

众所周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创作的商机无处不在,因此,在巨大商业利益的诱惑下,自然有许多侵权事件尤其是国际侵权事件发生。

譬如,若干年前,曾有外国某电视台未经允许到我国云南少数民族地区采风并将该节目在该国播出,从而取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

对于这样的侵权事件,显然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方法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也不能采取处罚措施加以补救。

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采取著作权保护显得尤为必要。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在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涉及的是著作权,则可以适用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予以保护。

如果涉及的是民间文学艺术,显然是适用该条的规定的。

三、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完善路径就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而言,显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保证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传播的行政保护方面做得较好,但在民间文学艺术遭遇侵权的情况下,对哪些主体予以救济?对哪些权利予以保护?采取哪些补救措施?就这些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等并不能切实有效的解决。

另外,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没有专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司法实践中的法官也只能基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及自身对法律的理解来做出判定。

譬如2003年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乡人民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只能依据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来做出判决,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表演等参照适用邻接权的相关规定。

以上情况说明,制定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法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而言尤为迫切。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办法,但历经近二十年的《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条例》仍没有制定出来。

笔者认为,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立法,我国无论采取法律的形式还是法规的形式,都应该包含以下内容:第一,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人范围。

这里的权利人应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具体包括民间文学艺术的作者及其传承人。

民间文学艺术的作者是指创作民间文学艺术的社会群体。

这个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或者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或者是几个相关的民族。

这里的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是指政府通过法定程序认定的在民间文学艺术流传过程中继承其精华并加以传播的人,其具体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原始材料提供者、搜集整理者和改编者。

第二,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尤其是要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权利内容,这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具体而言,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的权利要受到民间文学艺术作者的权利限制,不能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者的合法权利。

例如民间文学艺术原始材料提供者享有署名权,这里的署名权是指原始材料提供者在提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表明其提供者的身份,并在该作品上注明的权利。

这与作者的署名权截然不同。

再如,民间文学艺术搜集整理者和改编者由于创造性劳动的付出从而享有署名权、发表权、获得报酬权等。

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应享有国家资助权,作为民族文化的传承人,其有权从政府那里获得相应的物质补助。

当然,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还可以通过录音录像、广播、表演等现代传媒方式,使自己的民间文学艺术取得邻接权,从而获得邻接权人的权利。

总的说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会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所涉领域相应。

第三,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和范围。

该定义和范围的确定有助于避免某些有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因缺少法律保护而流失或消亡。

民间文学艺术可以参考本文的定义来界定,至于其具体范围,则要结合我国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民俗学家和法学家的观点来逐一认定。

第四,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期限。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以将其区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对于财产权采取有期限保护,对于人身权采取无期限保护。

第五,明确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付酬方法和标准。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本身多样复杂,使用其获得的权利又不尽相同,因此,确立统一适用的付酬方法有很大的技术难度和实践难度,但这一问题,笔者希望在专门立法中能有解决的办法。

参考文献:[1]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2]李磊.论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法律地位.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3]樊鸿雁.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权利保护.中国民族.2007(1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