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2019)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2019)各区分局、交管支队:现将《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公安局2019年4月17日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交通大队负责办理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第三条各区交通大队按需设置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式样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监制。
第五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电动自行车登记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登记点地址、工作时间、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在政务网上发布。
各区交通大队应当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上述所规定的相关登记事项。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延用登记、注销登记、补牌补证登记、锁定(解锁)登记。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登记按预录入、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录入信息、收取号牌工本费、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信息服务目录的产品。
第九条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行驶证和号牌;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办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下列事项予以登记:(一)车辆所有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二)车辆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三)车辆的颜色;(四)车辆的号牌号;(五)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以销售发票时间为准),持下列证明、凭证就近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办理登记,并现场交验车辆:(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三)车辆整车出厂产品合格证明;(四)随车提供和车辆所有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原件(年满65周岁以上者除外);(五)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违规充电的公告

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
违规充电的公告
尊敬的住户们:
为了维护小区安全和环境卫生,请大家严格遵守以
下规定:
一、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
电动自行车是一种便利的交通工具,但使用不当可
能会带来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严禁将电动自行车带入楼道和楼梯间。
因为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故障,导致火灾或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敬请各位住户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停车位,切勿将其带入楼道和楼梯间。
二、违规充电
为了避免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发生火灾等危险情况,住户请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严禁在室内充电:电动自行车充电时会产生热量,如果在室内充电,可能导致火灾发生。
因此,严禁在室内充电,应在室外指定充电区域充电。
2. 使用正规充电器:请使用正规的原厂充电器,
不要使用劣质充电器,以免引发安全事故。
3. 及时拔掉充电器:当电动自行车充电完成后,
应立即拔掉充电器,避免因长时间充电引发安全隐患。
4. 遵守充电时间规定:请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充电,不要在夜间过度使用电动自行车,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以上规定是为了确保小区的安全和住户的生命财产
安全,希望大家严格遵守。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物业将视情况进行处罚。
希望各位住户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安宁环境,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氛围。
感谢大家的配合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注册登记:所有电动车需在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获得电动车登记证。
2. 持证驾驶:电动车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电动自行车驾驶证,并遵守交通规则。
未持证驾驶的将受到处罚。
3. 限速要求:电动车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所示的速度。
一般来说,道路上的电动车速度限制为20公里/小时。
4. 车道使用: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在机动车道的最右侧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内。
5. 载人限制:电动车车辆的座位数量为1个,不允许搭载其他人员。
如果搭载其他人员,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6. 红绿灯信号:电动车在红绿灯交叉口应当按规定停车等候,等待绿灯才能启动。
7. 非机动车道优先:如果道路上有非机动车道,电动车应当优先选择非机动车道行驶。
8. 非法改装:不得对电动车进行非法改装,如超速改装等,违者将被处罚。
以上是武汉市对电动车的管理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调整和更新。
使用者应当密切关注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通知和规定,合法合规驾驶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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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电动车规章制度最新

武汉电动车规章制度最新
《武汉市出台最新电动车规章制度》
近日,武汉市出台了最新的电动车规章制度,对电动车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根据新规定,电动车驾驶人需持有相应的驾驶证,通过考试才能合法驾驶电动车上路。
此外,电动车驾驶人需遵守交通规则,包括遵守交通信号、车速限制等。
违反规定的将会受到处罚。
在新规定中,对电动车的安全装备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电动车需配备有效的头盔、反光镜、灯光等安全装备,以确保驾驶人和行人的安全。
此外,新规定还对电动车的停放行为进行了规定,禁止在道路上随意停放电动车,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在新规定实施的同时,武汉市还将加大对电动车管理的力度,加强对电动车上路行驶的监管。
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武汉市希望能够有效规范电动车的使用,提升交通安全水平,为市民出行提供更加便利和安全的环境。
总的来说,武汉市出台的最新电动车规章制度,对电动车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更加细致和严格的规定,有利于提升交通安全水平,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
希望这一系列规定能够得到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好交通秩序,共同打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范文武汉市电动车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电动车的普及和使用规模的扩大,电动车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市民的安全出行和城市交通的顺畅运行,武汉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电动车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电动车的使用、停放和维护,有效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管理范围1. 所有在武汉市行驶的电动车均需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电动车的注册登记、使用、停放和维护。
3. 本规定不适用于残疾人用电动车。
三、电动车注册登记1. 所有电动车的所有人需在购车后的一个月内,将车辆进行注册登记。
未注册的电动车将被视为非法车辆。
2. 电动车的所有人需要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车辆合法说明文件进行登记。
3. 登记部门将颁发电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给所有注册的电动车。
电动车的所有人需将行驶证和号牌随时携带。
四、电动车使用规定1. 电动车的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在特定道路上,电动车的速度可能会有限制。
2. 电动车的驾驶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并且已经通过电动车驾驶培训和考试。
3. 电动车的驾驶人员在驾驶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并遵守交通信号和交通规则。
4. 电动车不得载人。
电动车的后座不得改装为乘坐其他人员。
五、电动车停放规定1. 电动车的停放必须在指定的停车场或者指定区域内进行,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放。
2. 电动车在停放时必须停在规定的停车位上,不得占用人行道和车道。
3. 电动车停放时必须关闭电源,并将车辆锁好,防止盗窃。
六、电动车维护规定1. 电动车的所有人有义务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2. 电动车的刹车、灯光、信号器、反光镜等配件必须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3. 电动车的所有人必须按时更换电池,确保电动车的续航能力。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电动车驾驶人员,将给予警告、罚款和扣分等处罚措施。
2. 对于重大违规行为,如酒后驾驶、逆行、超速等,将吊销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
武汉市的电动车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拥有电动车的人员必须进行车辆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如购买保险、办理牌照等。
2. 电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车辆排放标准,否则将被禁止上路或罚款。
3. 电动车必须配备有效的车牌,并将其放置在显眼位置,方便管理人员查看。
4. 电动车在特定区域内需遵守限行规定,包括禁止通行区域、限行时间等。
5. 电动车在特定区域内需遵守交通规则,包括遵守红绿灯、不闯红灯、不逆行等。
6. 骑电动车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并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如不在酒驾和疲劳驾驶等情况下驾驶。
7. 电动车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应该遵守车辆行驶规则,并使用指定的车道。
8. 电动车在停放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如不得占用人行道、入口和消防通道等。
9. 经常进行电动车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运行良好,不污染环境。
10. 违反电动车管理规定的,将被处以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等处罚措施。
请注意,以上规定仅作为参考,具体以武汉市的最新法规为准。
武汉骑电动车规则

武汉骑电动车规则
1. 电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的驾驶证件,并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2. 电动车驾驶员应当在车辆上贴好车辆牌照,并且应当在行驶过程中保持车辆牌照的可见性;
3. 电动车驾驶员应当在指定的车道内行驶,并不能逆行或穿行非机动车道;
4. 电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严禁闯红灯或不遵守其他交通规则;
5. 电动车驾驶员在行驶中,应当尽量减少鸣喇叭的次数,不得随意使用喇叭;
6. 电动车驾驶员不得超载,且应当尽量减少携带或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7. 电动车驾驶员应当尽量保持稳定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车速。
此外,武汉市针对电动自行车还制定了《武汉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其中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制造和安装标准,要求车辆必须配备前、后刹车、安全带、行车记录仪等安全设备。
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2024年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为确保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范化,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本管理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上牌及通行管理事宜。
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两个车轮,能够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行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编制和公布,以及对电动自行车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对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本市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管理制度,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并公布合格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需依法注册登记,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合格目录,明确告知消费者所购车辆是否可在本市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经费,将依照相关规定,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和所有人为车辆投保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并提供便利服务。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需向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
若车辆符合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登记并发放相关证件;若不符合条件,则应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定,包括车辆载人、速度限制、装载物品尺寸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禁止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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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关于电动车标准的规定,一辆合格的电动车必须满足4大要件——即“最高时速在20公里以内、电机输出功率在240W以下、整车重量低于40公斤、具备脚踏功能”。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解读2007年07月03日 15:00一、制定《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与之相对应的是城市道路拥有量与机动车增长比例出现了不协调,人们出行越来越需要寻找一种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于是电动自行车以其美观、价廉、快捷、使用成本低等诸多优点,成为普通百姓交通出行的首选,并在较短时间内得到广泛普及。
作为百姓出行由“体力型”向“机动型”转型期所孕育出的“新生儿”,由于法律法规、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和其他因素的影响,电动自行车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与行车秩序的缺陷正不断暴露,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是扼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日趋严重势头的需要。
由于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相对缺乏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和出行安全常识,导致违法驾驶现象严重。
1、超速行驶。
这是电动自行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但民警在值勤中发现,95%以上的电动自行车不同程度地违法超速,时速最高甚至可达每小时50公里。
2、违法进入机动车道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的范畴,但实践中大量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非机动车道没有障碍的情况下,违法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甚至超速、抢道,险象环生。
3、酒后驾驶。
与机动车酒后驾驶的严厉处罚相比较,电动自行车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非常轻、机率非常低,因此,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了一些疲于应酬的交通参与者出行的首选。
4、其他违法行为。
由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缺乏交通安全知识,在道路上我行我素“信马由缰”,在路口、路段上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逆行、随意变更车道、掉头、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与车辆和行人争抢道路的违法行为频频发生。
(二)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需要。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的迅猛发展已成为城市安全的一大潜在隐患。
由于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现象严重,再加上车辆本身的技术特点,如稳定性较差等原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尤其是重大交通事故的概率远远大于普通非机动车和机动车。
在成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同时,电动自行车还以其重量轻、速度相对较快、行驶噪音小不易被察觉等特点,成为继摩托车之后某些不法分子实施飞车抢夺犯罪行为的又一工具,也给社会治安造成了威胁。
(三)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塑造文明城市形象的需要。
电动自行车发生的种种违法行为、造成的一起又一起交通事故,在构建和谐社会、创建文明城市、倡导“文明过马路”、争做文明好市民的今天,无疑是奏出了一个又一个不和谐的音符,给城市形象抹上了污迹。
因此,不论是从道路交通安全的角度,社会治安的角度,还是从城市文明形象塑造的角度看,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已经迫在眉睫。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布《通告》无疑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二、电动自行车的概念及主要技术标准。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标准在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有明确规定。
主要的技术标准有以下几点:1、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
速度过快,过大的惯性可导致制动失效,且车架和前叉等主体结构的负荷加大,易发生断裂危险。
另外,电动自行车在低速状态下运行有利于续行里程的增加。
物理实验表明,过高的时速将会增加车辆“加速度”损耗,也会增加单位里程的能耗。
2、具备可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装置;3、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4、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
三、电动自行车与轻便摩托车的区别。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这一规定,电动自行车系属于非机动车的范围。
而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中是这样定义的:“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根据上述规定,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公里/小时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应属于轻便摩托车,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该类车辆的驾驶人,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四、关于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定。
《通告》第二条就电动自行车的装载、通行等进行了规定。
规定了载物的长、宽、高度,禁止载人行驶以及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车道、时速、停放、驾驶人年龄限制规定等等。
此外,长江大桥、长江二桥、首义广场地下通道、洪山广场地下通道、循礼门地下通道、航空路立交桥、三阳路立交桥、香港路立交桥以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
五、关于电动自行车禁鸣规定。
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电动自行车均装有电力鸣号装置。
鉴于机动车在市区禁鸣的情况,因此在本通告第三条中对电动自行车禁鸣进行了规定,即电动自行车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也禁止鸣喇叭。
六、电动自行车的主要违法行为及处罚。
1、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以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按规定载物、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不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以及其他违反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或20元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为了避免出现同一违法行为在本市各辖区处罚标准不一致的现象,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危害程序、本市市民人平收入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之上,取法律规定的中下标准,确定了对本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标准统一为20元。
4、对公然侮辱、谩骂或者以其他非暴力方式抗拒民警执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理程序。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其中缴款方式选择“当场缴纳”;(四)将处罚决定书交违法行为人签名后当场交付违法行为人,拒绝签名或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备注栏上注明;(五)向违法行为人开具与罚款金额相等的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六)违法行为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或不能证实车辆合法来源的,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七)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违法行为人签名后当场交付违法行为人,拒绝签名或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备注栏上注明。
八、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问题。
电动自行车是否登记办牌的问题将待湖北省有关规定正式出台后再另行公告。
附:电动自行车相关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标准在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有明确规定。
主要的技术标准有以下几点:1、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
2、具备可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装置;3、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4、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规定,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 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那么市场上那些燃油驱动的或者设计时速大于20Km/h的等等超过电动自行车标准的车辆都属于机动车的范畴,是需要考取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方能驾驶的。
如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了这类车辆,交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规标题】城市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管理的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公安部【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81-7-31【失效时间】0:00:00【全文】城市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管理的暂行规定公安部城市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管理的暂行规定1981年7月31日,公安部近年来,城市轻便摩托车数量迅速增加,给城市交通秩序带来了一些问题。
为了加强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现根据《城市交通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对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的管理,暂作如下规定:一、轻便摩托车是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不超过五十立方厘米、变速挡数不超过两个,或机动、脚踏两用的两轮车。
二、轻便摩托车的技术要求:1.车把、车架、车叉必须牢固可靠。
车把要转动灵活,无卡滞、松旷、跑偏现象。
2.前照灯、尾灯、转向灯、后号牌灯、制动灯、后视镜、号牌安装架、车速表,必须装置齐全。
音响器的音量、音调要适当。
3.前后轮必须安装制动器。
在干燥、平坦的柏油或水泥路面上,以每小时二十公里的速度行驶,前后制动同时使用,车轮拖印,制动距离不得超过四米。
4.排气污染和噪音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拼装轻便摩托车,也不得用自行车改装轻便摩托车。
四、申请行驶轻便摩托车,须凭轻便摩托车合格证、购买证明、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明和单位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经检验合格后,发给轻便摩托车号牌和行驶证。
号牌每车两面,悬挂在车身前后。
行驶证必须随身携带。
对于领有号牌和行驶证的轻便摩托车,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五、驾驶轻便摩托车的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身高一点四五米以上,两眼视力(或矫正后)各为零点七以上,无赤、绿色盲,听力正常,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身体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