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武汉市公安局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26•【字号】鄂政发[1999]38号•【施行日期】199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1999年4月26日鄂政发〔1999〕38号)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认真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省公安厅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为了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使户口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从国务院《通知》下发之日,即1998年7月22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新生婴儿落户既可以选择在父亲一方,也可以选择在母亲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不得在新生婴儿包括非婚生的、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上增加任何限制条件。
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经随母登记了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各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随母落常住户口,尚未超过18周岁且要求投靠父亲迁往城镇落户的,可以本着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分期分批逐步解决他们在城镇落户的问题;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常住户口,年龄尚未超过18周岁的,应先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登记后,再按规定逐步解决其投靠父亲迁往城镇的落户问题;对因父母户口发生变迁,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要求投靠父亲或母亲迁往城镇落户的,应按此精神办理。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鄂公通〔2019〕58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鄂公通〔2019〕58号各市、州、县公安局:近年来,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严密户口登记,创新管理机制,扎实推进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全面纠正“错、重、假”户口,较好地维护了户籍管理秩序,提升了人口信息质量,为构建新型户籍制度、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同时,也有少数公安派出所及民警违规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出具虚假户籍证明,导致部分不法分子冒名顶替、“漂白”身份、逃避打击,引发涉警舆情,造成恶劣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管理,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公安机关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责任追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传达至全体民警,确保人人知晓、认真执行。
湖北省公安厅2019年7月17日湖北省公安机关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户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工作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户口登记包括办理、审批出生登记、户口注销、户口迁移、分户并户、恢复户口、漏登补录户口、项目变更更正、户籍证明出具,办理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以及户籍印鉴保管使用、户籍证件签发、户籍信息维护、人口信息查询、户籍档案管理、办理户籍证件收费等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工作事项。
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政策问题解答

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政策问题解答一、购房入户的政策依据是什么?答:1997年制定的〈〈武汉市购买商品住宅申办城区户口(“蓝印”)实施办法〉〉(武计社[1997]167号)已停止执行;2003年5月26日开始执行武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武汉市公安局共同签署的《关于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实施办法》(武公户[2003]9号),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办【2008】178号)制定的《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武公通字[2009]1号)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二、什么是首次交易商品房?答:1、合法购买用于住宅的首次交易商品房;2、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3、不包括二手房、单位集资建设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其它非住宅房。
三、购房区域如何划分?答:1、武汉市中心城区是指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2、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东西湖常青花园的适用中心城区政策。
3、远城区是指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
四、申办标准是什么?答:1、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在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2、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办理“农转非”户口。
3、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4、远城区农业户口人员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武汉城市圈户籍制度改革的困境及出路

建立一元 化 的 “ 北 居 民 户 口” 登 记 制 度 ,在 低 保 、 湖 计划生 育、事故 赔 偿 、劳 务 用 工 、子 女 人 学 、医疗 保 险 、宅基地 分配 等政策方面一视 同仁 ,但武 汉城市圈 内 多数城 市由于种 种 原 因 至今 尚未落 实 到 位。 目前 ,武 汉 、孝感 、黄冈、咸 宁等 4个 城市 尚未进行户籍 管理 一 元化改革 ,群众 办理 跨市户 口迁移或办理其 他跨市涉及 户籍 的权 益 事项 时 ,公 安 机 关还 要 求 对方 注 明 “ 农
籍政 策 不 统一 。应 渐 次 放 宽 户 1迁 移 限 制 ,健 全 以居 住 地 为 主 的 户 1登 记 制 度 ,推 进 城 市 圈 内人 : 7 : 7
口信 息现 代 化 的进 程 ,从 而 加 快 武 汉 城 市 圈户 籍 制 度 改 革 的 进 程 。
[ 键 词 ] 武汉城 市圈;户籍制度改革 ;迁徙 自由;人 1信 息现代 化 关 : 7
[ 图 分 类 号 ] D 3 中 61 [ 献标识码 ]A 文 [ 章 编 号 ] 17 —99 (0 9 3— 0 6— 3 文 6 2 30 20 )0 0 6 0
武汉城市 圈 ,现 阶段 主要是武汉市和周 边 10公 里 0
( ) 有 利 于 实施 中部 崛 起 战 略 ,推 动 中部 经 济 发 二
着这一 目标 推进 ,将 有利 于 广大 农 村剩 余 劳 动 力 向 第 二 、三产 业 的转化 ,有利于城市 圈城镇 化发展速 度 ,加 快城 乡一体化进 程。
任何一项制度的改革都离不开推动力量的支撑作
[ 金项 目] 20 基 0 8年湖北省人文社科项 目 《 汉城市圈的户籍制度改革研究》 ( 目编 号 :2 0 q4 武 项 0 8 20)的 阶段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武政规〔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开发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新城区(包括: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1.控制中心城区人口规模,适度放开开发区和新城区区域落户限制。
根据中心城区、开发区、新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科学设置中心城区落户条件,控制中心城区人口规模,适度放开新城区和开发区落户限制,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提高开发区、新城区对人口的吸纳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坚持服务经济发展,为创新创业提供人才支撑。
服务“万亿倍增”计划、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打造经济、城市、民生“三个升级版”,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积聚高素质人力资源,放宽人才落户条件,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城市发展活力。
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doc

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解读2015年12月18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正式实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那么,户籍制度改革,将给群众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什么变化呢?就此,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对户籍政策进行解读。
——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
具体指:1、购房落户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该地址无人落户;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份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且该地址无人落户;3、租赁私有成套房屋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放宽我市城区落户条件。
具体指:1、购房落户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该地址无人落户;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该地址无人落户;3、租赁私有成套房屋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1年以上,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具体指:在我市城区,具有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参加1年以上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可在就业地人才中心、单位的集体户或亲属朋友的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放宽投资落户条件。
在我市城区,凡是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凭工商营业执照、1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取消投资金额的限制。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处理公民户口迁移等事务中涉及户口性质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处理公民户口迁移等事务中涉及户口性质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鄂公办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处理公民户口迁移等事务中涉及户口性质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鄂公办发[2008]14号)各市、州、县公安局,厅直相关单位: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03]86号)以来,各地结合城乡统筹劳动就业、农民工服务等工作,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全省改革进展不平衡,相关部门政策改革不配套,居民在迁移户口和办理低保、保险等事务中,经常因户口性质问题引发矛盾,群众对此强烈不满。
为妥善解决此类问题,方便群众户口迁移和办理低保、保险等事务,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6]4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6]7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未取消户口性质的地方执行原规定本省内未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市、县,居民办理户口迁移或其他事务涉及户口性质的,目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已取消户口性质的地方户口迁移处理本省内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市、县,公安机关将居民原户口性质作为历史信息存查,居民户口迁入一律取消户口性质,统称为“湖北居民户口”,不再在户口证件上标注户口性质。
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市、县居民,迁入未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市、县(含省外)落户,按以下办法处理:户口迁移申请受理审核期间,拟迁入地公安机关需要居民户口性质的,应向拟迁出地公安机关发函(不再要求公民自行办理),拟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回函,说明已取消户口性质登记的相关情况,对城镇人口提出“按照非农业人口对待”的意见,对农村人口根据公民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提出“按照农业(非农业)人口对待”的意见;办理迁出手续时,本省内迁移证件不再标注户口性质,迁往外省时在迁移证上加盖“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条章,与回函一致。
中央放宽户籍政策的解读与落实

中央放宽户籍政策的解读与落实作者:张翼来源:《领导之友》2010年第02期2009年12月7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一个重要亮点,是“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
中央的号召,只有化解为地方各级政府的政策性举措,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就业、落户与市民化待遇,才可能真正得到落实。
落实的前提,是要正确理解中央的相关决定。
一、“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人口”中的“条件”解读如何理解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的“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人口”呢?这里所说的“符合条件”中的“条件”可以被总结为三条:第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第二,有稳定收入来源;第三,居住满一定时间。
有“合法固定住所”是基本前提。
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如果没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就无法形成“稳定”的城市化。
合法稳定住所,既可以是自己购买的住房,也可以是租住房屋,更可以包括父母在子女家的居住、子女在父母家的居住等。
因此,只将购买了住房的那些人定义为拥有“合法固定住房”是不合适的。
在城市福利制度改革过程中,租住了城市廉租房的农民工,应该毫无疑问地被纳入“符合条件”的范畴。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农村转移人口的生活基础。
“稳定的收入”,不能只被理解为“有稳定的职业”。
很多城市政府,只将“有稳定的职业”解释为“稳定的收入来源”,这是很狭义地理解了中央文件。
“稳定的收入”既可以是自己的保险收入,也可以是工作收入,更可以是子女转移的养老收入。
那些落实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老人,在年老之后要跟随已经在城市落户的子女生活,如果将这部分人口排挤在政策设计之外,是不妥当的。
“居住满一定时间”中的时间,是一个难以被定义的“时间”区间。
各地大多将这个时间区间设计在5~7年。
农民工的就业,是伴随劳动力市场变化而进行的就业。
哪个城市收入高,他们就转移到哪个城市去就业。
只有通过“以脚投票”并在转移过程中优选劳动环境好的城市,他们才能够形成被动性的“集体谈判”,求得收入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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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武汉市公安局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一、我市人口管理基本数据武汉市现辖13个建制区和3个国家级开发区,面积8494平方公里。
截止2008年底,全市总户数2650014户、总人口8332425人。
(其中中心城区1469989户、4773212人,远城区1180025户、3559213人)截止目前,公安机关登记的暂住人口有162万人。
在2008年,通过“四投一抱”(即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夫妻互投、投靠亲属及收抱养)、购房入户、投资入户、军官转业(随军家属)入户、外来务农(务工)入户、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人才引进、招生、干部(工人)调动等九个途径,从外省(市)迁入15万余人。
二、积极开展武汉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近几年来,我市公安户政部门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着重考虑到人才、人力的合理流动和调配,在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前提下,按照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城市落户政策调整和实施“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三个阶段稳步推进,工作突出、效果明显、亮点纷呈。
(一)积极推进“一元化”户口登记,村民改登湖北居民户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03]86号),从2004年11月起,在市政府“城中村”综合改造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结合我市“城中村”的具体情况(市政府确定了147个行政村为“城中村”综合改造村,其中二环线以内的有56个村),我市在已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城中村”开展了湖北居民户口改登工作。
截至2008年6月30日已完成104个村(其中二环线内45个、二环线外20个、东湖高新开发区9个、沌口开发区30个),共有50422户124924人完成改登湖北居民户口工作。
通过改登,逐渐改变了“二元化”结构模式,促进了城乡一体化进程,使本市村民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与城市居民享有了同等待遇,得到了村民一致拥护,目前,我市147个“城中村”外的其它村也纷纷要求参加改制和户口改登工作。
(二)积极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文件精神,从2002年3月起,我市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对在我市6个远城区内街道、建制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的人员,依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其本人及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申办城镇常住户口。
目前,6个远城区公安分局均已向区政府提交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汉南、黄陂、江夏、新洲4个区已正式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截至目前,已办理小城镇户口7581人。
通过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解决了在我市远城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落户问题,为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序引导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逐步放宽户口迁移准入条件,努力优惠外来经商、务工、务农人员,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一是实行外地来汉投资、兴办私营企业人员落户的政策。
从2001年开始,我市推行外地来汉兴办企业申办户口政策,对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3年内累计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业主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办本人及配合或直系亲属、企业骨干共两人的我市常住户口,在下一个3年累计上缴税额30万以上的,还可增加1名来汉入户名额。
二是实行购买商品房办理常住户口的政策。
第一阶段,1997年起,我市推行购买商品房办理我市“蓝印户口”政策,规定凡户籍不在我市七个中心城区范围内,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年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购买商品房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购房总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办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子女共3人的我市“蓝印户口”,3年后转为常住户口。
第二阶段,2001年,“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的期限由3年缩短为1年。
第三阶段,2003年6月,取消了“蓝印户口”过渡1年期的规定,实行购买商品房直接办理我市常住户口的办法。
2007年,通过购房落户武汉中心城区的近万人。
三是实施“素质进城”,解决优秀外来务农、务工人员来汉落户问题。
一是2005年10月,市委、市政府为妥善处理外来务农人员有关问题,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明确了外来务农人员入户的有关政策。
对来汉多年的外来务农人员通过投靠、招(聘)用以及认定的种植、养殖大户和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等途径解决他们在汉落户。
二是从1999年开始,市公安局还与团市委联合开展了“武汉市杰出(优秀)进城务工青年”评选活动。
对评选出的杰出(优秀)进城务工青年可以申请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
目前已解决此类户口200人。
三是2006年,我市又开展了评选“千名优秀农民工”活动,对获得武汉市“优秀农民工”荣誉称号的农民工,可申办武汉市城镇户口。
2007年,我市评选出的666名“优秀农民工”中,我局对提出申请户口迁移的355名人员全部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
2008年1月4日上午,我局举行了2007年优秀农民工户口颁证仪式,向首批获得武汉市常住户口的24名“武汉市优秀农民工”代表颁发《准予迁入证明》。
本次活动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人民日报、湖北日报、武汉晚报等各大省市媒体及新浪网、新华网等网络媒体纷纷予以报道和刊登。
长江日报为此还专门配发了题为《推动社会不断进步》的评论,认为“此次活动是一种看得见的社会进步,虽然这只是向社会进步迈出的一小步,但只要方方面面行动起来,一点点地改变,一步步地推动,总有一天我们蓦然回首,发现轻舟已过万重山。
对此,我们有理由充满期待,充满信心!”(四)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建设。
服务人民群众,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一是创造良好投资环境,服务企业长远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不断优化和经济龙头作用的逐步显现,不少外地大型企业迁址我市投资发展。
企业职工户口问题,也成为困扰企业发展的难题之一。
我们本着“服务经济、企业优先”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开展服务企业工作。
采取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企业的具体户口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为企业排忧解难。
从2005年至今,经省、市政府批准,我市先后为迁入的铁道部第十一工程局、中石化仪长管理处、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铁路局、东风汽车公司、神龙汽车公司等大中型企业解决职工及家属户口6515户16429人。
企业职工及家属落户武汉后,使职工安居乐业,企业效益也逐年增加。
如东风神龙公司,2005年上缴利税8.5亿元,2006年上缴利税21亿元,2007年上缴利税23亿元。
东风本田公司从2005年到2007年,每年以140%的销量增加,以100%的税收速度增长,上缴利税从5.9亿元提高到26.9亿元,为武汉经济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人民群众。
1998年12月12日,市政府下发了由武汉市公安局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市户口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武政[1998]136号),进一步明确户籍管理改革中的具体问题推出了新的政策举措。
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已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已做到随时申报随时办理;放宽夫妻投靠条件:目前在中心城区投靠方年龄在35岁以上或结婚10年以上,远城区投靠方年龄在30岁以上或结婚5年的均可在我市落户;切实解决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问题:对身边无子女希望到我市投靠子女的,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5周岁的,或夫妻双方退休,一方年龄达到上述标准的,准予在我市落户。
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它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回我市投靠配偶、子女的予以优先解决。
三是推行便民利民措施,方便群众办理户口事宜。
我们在市局大楼办证大厅设立办证窗口,推出“一站式”服务和叫号机服务;推行户籍窗口延时服务。
全市户籍室、“二代证”人像采集点除正常的上班时间外,增加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对外办公,受理群众办理户口、“二代证”、信息查询等,方便上班族和外出返汉群众办理户口事宜。
严格执行警务公开和一次办成制度,我们在办证大厅张挂办理户口警务公式栏、摆放办理户口服务指南,对群众要求办理户口事宜,凡符合政策、有关材料齐全的,一次办成。
为此,我们推出了户口申报所需材料的具体规范格式,发给申办户口的群众,方便群众组织户口申报材料。
还推出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如针对特殊困难群体,推行上门服务、预约代办、优先服务、延时服务以及急事急办等服务举措,极大的方便了群众办理户口事宜。
(五)实行户口迁移审批网上办公和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主动接受政府和群众监督。
为规范户口迁移审批的行政执法行为, 2004年8月,我市在中心城区分局启用了户口迁移审批网上办公系统,2006年11月1日,我市又在远城区推行该系统,形成了全市户口审批系统的统一格局,户口审批的集中统一和科学管理,使户口行政审批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和办公自动化的轨道,充分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同时,在具体办理户口迁移审批工作时,我市按照“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公开”的要求,在全面清理规范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开发运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并纳入了武汉市监察局全市行政审批监察范围。
各项行政审批、登记事项的实时监控,提高了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效率。
三、当前推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一种与国家城乡行政管理体制紧密联系的二元结构,适应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发展和需要。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这种户籍管理二元结构,不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地区间的合理流动,不利于城市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但由于种种原因,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还存在一定的难度:一是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户籍管理法规。
目前执行的195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与现行的社会发展形势不太相适应。
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就必需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纲领性的户籍管理法规。
二是相关部门依附在户口管理上的职能和利益没有剥离,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举步维艰。
当前,居民涉及的劳保、社保、医保、就业、就学、生育政策等一系列保障制度都依附在户口之上,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享受的政策存在明显的区别。
而这些制度障碍已经形成了一个制度体系,在这个制度体系内,每项制度都有其自身特定的功能,各项制度之间既有内在逻辑关系,又有相对独立性。
而其他制度的实施,一般都不同程度地以户籍制度为依托,这就加大了户籍制度的改革难度;与此同时,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互制约,进一步放大了这一制度体系的限制作用。
三是为了吸纳人才、吸引投资,一些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先入户,后就业”的规定,与现行落户的基本条件(有合法的固定住所,有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相冲突,加深了依附户口管理的程度。
四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滞留户口问题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