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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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

固安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

固安县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15】121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7】1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5】144号)和《固安县户口迁移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本县常住户口居民在县内迁移和本县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县,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在本县范围内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

凡居民在我县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居民户口不与经济利益和福利待遇挂钩,涉及经济、土地、拆迁以及计划生育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凡在本县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请户口迁移。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职业人员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和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公司的法人以及个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具体分为以下情况:1、经房管部门确认取得所有权的住宅以及取得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公租房;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使用权的不动产或农村宅基地;3、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确认使用权的公产房;第二章户口迁移的类别和条件第一节城镇地区亲属投靠落户第六条本县辖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常住户口居民,可凭相关手续申请父母、子女、孙(外)子女在居住地办理户口迁入。

已投靠子女的父母不得再申请其他子女连环投靠。

(一)子女投靠本县城镇地区有住房的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申请落户:1、被投靠人申请;2、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可免予提供);3、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4、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河北出户籍新政策

河北出户籍新政策

河北出户籍新政策河北出户籍新政策,户籍关系到孩子的学籍,2017年河北有哪些户籍新变化呢?下面是收集整理的关于河北出户籍新政策的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河北出户籍新政策河北省政府昨日公布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迁移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力争实现600万城中村居民和400万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

全省11市落户新规一、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市区落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1.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下同);2.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聘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定年限的人员;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定年限的人员;从事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一定年限的人员。

其他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除合法固定住所之外的合法稳定住所。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纳税、办理居住证的具体时限由各设区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

备注:石家庄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对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纳税、办理居住证的时限作出合理的规定。

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1、小城市和建制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下同),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人口发展规划(2019—2035年)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人口发展规划(2019—2035年)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人口发展规划(2019—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9•【字号】•【施行日期】2019.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人口发展规划(2019—203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人口发展规划(2019—2035年)》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9日廊坊市人口发展规划(2019—2035年) 为准确把握我市人口变化趋势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实现新时代经济强市、美丽廊坊的奋斗目标提供基础性、战略性人口支撑,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根据《河北省人口发展规划(2018—2035年)》,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等规划,编制本规划。

一、总体思路(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人口发展的战略地位和基础作用,以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为主线,实施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推动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初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综合决策。

切实将人口工作融入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城乡统筹、区域协同等重大决策,科学研判人口发展形势,健全人口综合决策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坚持以人为本。

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建立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政策体系,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共同参与、共享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023年河北户籍制度改革规定范文

2023年河北户籍制度改革规定范文

2023年河北户籍制度改革规定范文目录1.引言2.背景介绍3.目标与原则4.改革方案5.管理标准6.考核标准7.结论8.参考文献1. 引言本规章制度旨在明确2023年河北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实在规定范文,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2.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添,河北省户籍制度面对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响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提高人口资源配置效率,优化社会结构,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河北省决议对户籍制度进行全面改革。

3. 目标与原则本次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公民自由流动,打破非公平户籍壁垒,促进一人一户原则的实施;•提高户籍管理的规范性、透亮性和服务效能;•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公平与民生福祉的均衡发展。

本次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则包含:•公平公正原则:户籍制度改革应遵从公平、公正、开放、透亮的原则,确保每一位公民平等享受公共资源;•法治原则:改革必需依法实施,确保改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人性化原则:改革应敬重人民权益,重视人的因材施教和个体差别。

4. 改革方案本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在方案包含:•实行居住证制度:取消集体户口,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作为居民在河北省内定居的凭证;•完满居住证制度管理:健全居住证制度的颁发、注销、转移等流程,加大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力度,确保居住证管理的便捷性和全都性;•推动人才引进政策:将人才引进政策与居住证制度结合,为引进的各类人才供应优质的公共服务和便利条件;•完满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对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确保全部居民享有平等的公共服务权益;•加强法律法规订立:订立和完满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居住证制度的范围、方法和责任,加强对非法居住、假居住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5. 管理标准•政府部门负责居住证的颁发、注销、转移等管理工作,确保流程规范、高效;•公共服务机构应依照居住证制度要求,对持证人员供应公平、便捷的服务;•社区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居住证持有者的管理,落实居住证登记制度,维护社区的安全与稳定;•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居住证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安全;•各级政府应加强协调和引导,确保居住证制度的统一适用和执行。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口流动和城市发展之间的矛盾不断凸显,户籍管理制度面临着亟待的迫切性。

为解决户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进行,通过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户籍管理制度,推动人口流动与城市发展的良性互动,实现公平公正的社会制度。

二、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每个人都能依法享有平等公平的户籍权益。

2.科学合理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流动、城市规划和生态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户籍城市和农村口径。

3.逐步原则:分阶段、有序推进户籍管理制度,避免出现大规模突发性问题。

4.政策协调原则:着眼于全省各地实际情况,坚持在尊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探索。

三、措施2.政策债务核查:对解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户口的债务追讨进行清理。

涉及农民债务的,由政府给予相应扶持和补偿,确保解禁后农民户口能顺利落户。

3.移动人口积分制度:实行积分落户制度,对在城市稳定就业、纳税、社保等方面表现良好的流动人口给予相应的积分奖励,提高其落户的机会。

4.完善政府收入分配机制:解决户籍可能带来的财政压力问题,逐步建立与福利待遇相匹配的收入分配制度,确保社会公平公正。

5.加强信息共享与合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优化人口流动信息的管理和传递,以提高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决策科学性和准确性。

6.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户籍管理的顺利进行,明确各项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责任划分。

7.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大力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对户籍的认知和理解,增加的社会支持力度。

四、组织实施1.设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牵头,省内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组成,负责制定方案、监督进程和解决中遇到的问题。

2.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设立舆情监测机构,及时了解社会上针对户籍的舆论动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和引导。

3.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市县级政府建立户籍管理的监督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成效,及时调整策略和措施。

河北省户籍新政策

河北省户籍新政策

河北省户籍新政策河北省户籍新政策,户籍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问题之一,下面是带来的河北省户籍新政策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河北省户籍新政策5年1000万人进城落户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8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落户政策将有这些新变化城中村居民将全部”入城”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

省内户口迁移无须”两头跑”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最大限度方便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这几类人落户限制将全面放开以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稳定职业为主要标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农村籍高校学生落户”来去自由”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大中城市不得以买房、纳税等设限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在城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

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不能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人员,允许其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及时动员已经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将户口从社区公共户口迁移至固定住所住址。

这些地区将严格户籍管理京冀交界地区的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和其他特定地区,严格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2024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2024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2024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2024年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是指在2024年实施的有关户籍管理的新规定。

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以下是可能的一些方面的变化:
1. 户籍迁移政策:可能会有更加宽松的户籍迁移政策,允许更多的人口在城市间迁移,促进人口流动和城市化进程。

2. 城市落户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可能会简化落户程序和条件,帮助外来人口在城市中获得合法身份和权益。

3. 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可能会加强城市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提高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的公共服务水平。

4. 子女落户政策:可能会对户籍非城市的人员的子女提供更多的就学和就业机会,减少子女落户城市的难度。

5.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能会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确保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并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等创新机制。

这些都只是可能的变化,具体规定还需要根据当时的国家政策和需求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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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冀政[2009]88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03年,我省出台了《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3〕40号),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放宽了户口迁移政策。

为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序引导人口向城镇转移、人才向城镇集聚,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户籍管理制度,扩大城镇人口规模,推动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建设,优化城乡结构,加快城镇化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坚持宏观调控、有序引导,最大限度地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创造有利于人口流动、有利于吸纳人才的宽松环境;坚持统筹协调、配套衔接,进一步提升城镇建设和管理水平,增强吸纳能力和承载能力,满足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坚持关注民生、尊重民意,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便民利民、提高效率,转变管理方式,简化办事程序,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实行促进人口集聚的城镇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引导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人员有序转为城镇居民,积极引进各类人才,提高城镇整体发展水平。

(一)放宽城镇基本落户条件。

以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

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二)放宽设区城市市区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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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20】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首都周边地区和非首都周边地区。

首都周边地区的范围包括本市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和永清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以及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非首都周边地区的范围包括本市的文安县、大城县和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二章共同区域的落户条件及手续第一节亲属投靠落户第五条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交);(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免于提交);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亲属关系证明;(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已投靠子女的父母在未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单独立户前不得申请其他子女投靠。

第六条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亲属关系证明;(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七条未成年(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同意);(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投靠人以及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交);(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节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第八条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将在校学生户口转入本市就读学校集体户或因退学、被开除学籍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回本市父母户口所在地,凭以下手续办理:(一)转学学生落户就读学校集体户1、本人申请;2、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3、学校集体户首页以及学生户口接收证明;4、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落户父母户口所在地1、本人申请;2、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的证明;3、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4、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九条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派遣就业地或本市城镇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一)凭以下手续在派遣工作地落户1、本人申请;2、就业报到证;3、招录通知书或劳动合同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4、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毕业生除外);5、单位在职证明;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就业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提交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

(二)凭以下手续在本市城镇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1、本人申请;2、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3、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毕业生除外);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节回国(境)定居落户第十条回国(境)定居的下列人员符合落户条件的,可在本市定居地办理落户:(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凭本人申请、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定居通知书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在定居地办理落户;(二)获准定居本市的港澳或台湾居民,凭本人申请、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在定居地办理落户;(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凭本人申请、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在定居地办理落户。

第十一条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员,凭本人申请、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在本市城镇居住地办理落户。

第四节本县(市、区)域内落户第十二条本县(市、区)域内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就业地派出所公共户以及农村常住户口人员在同域内城镇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本人申请;(二)居民户口页和居民身份证;(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三条本县(市、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的夫妻相互投靠,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四条本县(市、区)域内常住户口人员,因离婚未分配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转卖、退租房屋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落户条件的,凭以下手续本人及户内成员可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一)本人申请;(二)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以及需要移出户内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交);(三)离婚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转卖、退租房屋提交房屋转让合同或相关证明;(四)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

说明:对于上述情形因未及时申请户口迁出造成权利人利益损害的,户籍地派出所电话告知,对拒不配合可在户籍地公示7日后,将其户口移至公共地址。

第五节农村地区落户第十五条投靠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六条农村地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离婚后回原农村户口迁出地,凭以下手续办理落户:(一)本人申请;(二)本人以及原农村户口迁出地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三)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七条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本人申请;(二)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三)村委会证明;(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合法稳定住所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权的本人名下住宅。

第十八条未成年子女投靠农村地区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四)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交);(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九条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选择在农村原籍落户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农村原籍落户的,凭以下手续办理:(一)本人申请;(二)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三)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毕业生除外);(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条由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凭以下手续在入伍前农村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三)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现役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农村户籍地办理落户。

第二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具有农村合法稳定住所的收养人凭以下手续,可申请被收养人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收养人申请;(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三)收养登记证;(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六节其它落户第二十二条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人员,凭以下手续本人以及随迁的配偶、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一)本人申请;(二)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交);(四)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以及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企业调入的人员),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干部);(五)单位在职证明;(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就业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提交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由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凭以下手续在入伍前城镇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三)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现役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

第二十四条经军转办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凭以下手续办理落户:(一)《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二)《军官转业证书》;(三)军人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五条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凭以下手续办理落户:(一)本人申请;(二)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离(退)休证;(四)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六条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凭以下手续办理随军落户:(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三)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夫妻双方结婚证以及子女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交)。

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在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收养人,凭以下手续,可申请被收养人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收养人申请;(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三)收养登记证;(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章本市首都周边地区落户条件及手续第二十八条本市首都周边地区享有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境)定居落户、本县(市、区)域内落户、农村地区落户以及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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