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操作实务
国外并购法律案例(3篇)

一、案例背景2004年,美国通用电气(GE)宣布了一项震惊业界的并购计划,计划以450亿美元收购法国能源和运输巨头阿尔斯通。
这一并购计划在当时引发了全球的关注,不仅因为其交易金额巨大,更因为这是美国企业首次大规模收购欧洲企业,涉及到了复杂的跨国并购法律问题。
二、并购过程1. 前期谈判与尽职调查在宣布并购计划后,GE与阿尔斯通开始了为期数月的谈判。
在此期间,GE对阿尔斯通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审计、法律合规性审查、技术评估等。
这一过程对于确保并购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2. 反垄断审查由于并购涉及全球范围内的市场,GE和阿尔斯通必须接受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审查。
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DOJ)对并购进行了审查,以确保并购不会导致市场垄断。
在欧洲,欧洲委员会(EC)也对并购进行了审查。
3. 文化整合与员工安置并购成功后,GE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是如何整合两个公司的文化,并妥善安置员工。
这一过程涉及到劳动法、员工安置计划等多个法律问题。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反垄断法并购过程中,GE和阿尔斯通必须遵守各国的反垄断法。
在美国,FTC和DOJ对并购进行了审查,以确保并购不会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在欧洲,EC也对并购进行了审查。
这一过程涉及到对市场份额、竞争格局的评估,以及对并购后市场集中度的预测。
2. 劳动法并购后,GE需要整合阿尔斯通的员工,这涉及到劳动法的问题。
在美国,劳动法主要涉及雇佣合同、员工福利、裁员补偿等。
在欧洲,劳动法更为严格,涉及到员工权益保护、工作环境等多个方面。
并购涉及到跨国税务问题,包括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
GE和阿尔斯通需要遵守各国的税法,确保并购过程中的税务合规。
4. 知识产权法并购过程中,GE和阿尔斯通需要处理知识产权的归属和许可问题。
这涉及到专利、商标、版权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四、案例分析1. 反垄断审查GE和阿尔斯通的并购最终获得了美国和欧洲的反垄断审查批准。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操作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操作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操作
一、引言
本章主要介绍本文档的目的和背景,以及并购重组的定义和重要性。
二、并购重组流程
本章详细介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一般流程,包括筹备阶段、尽职调查、谈判和协议签署、审批和备案、经营整合等步骤。
三、并购重组各方主体及权益分配
本章介绍并购重组中涉及的各方主体,包括被并购公司、并购方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以及在并购重组中的权益分配方式和原则。
四、尽职调查
五、交易结构与协议
六、合规审查与审批
本章介绍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合规审查和审批程序,包括并购重组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审查、交易合同的合规审查、行业监管部门的审批等。
七、经营整合
八、风险与应对
本章主要分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和后续监督机制。
九、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并购重组:指企业通过收购、合并等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和规模扩张的行为。
2.尽职调查:指买受人对被买方的财务、法律、商业等方面进行的详细调查和评估。
3.股权收购:指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来实现对其控制权的获取的方式。
4.资产收购:指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来实现资源整合的方式。
5.合并:指两个或多个独立的企业通过合并形成一个新的企业的行为。
本文涉及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国有股权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方法

国有股权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方法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
国有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
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行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
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
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
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
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
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
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流程是怎样的企业应谨慎分析各种价值增长的战略选择,依靠自己或通过与财务顾问合作,根据企业行业状况、自身资源、能力状况以及企业发展战略确定自身的定位,进而制定并购战略。
并购目标搜寻,设计方案,调查并谈判,签订合同,接管整合。
进行海外并购是上市公司开展“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手段,其过程比较复杂,是个系统工程。
那么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流程都包括哪些阶段?每个阶段有什么注意事项?小编就此整理了一些资料,现在通过下文和大家分享一下。
▲一、战略准备阶段战略准备阶段是并购活动的开始,为整个并购活动提供指导。
战略准备阶段包括确定并购战略以及并购目标搜寻。
▲1、确定并购战略企业应谨慎分析各种价值增长的战略选择,依靠自己或通过与财务顾问合作,根据企业行业状况、自身资源、能力状况以及企业发展战略确定自身的定位,进而制定并购战略。
并购战略内容包括企业并购需求分析、并购目标特征、并购支付方式以及资金来源规划等。
▲2、并购目标搜寻基于并购战略中所提出的要求制定并购目标企业的搜寻标准,可选择的基本指标有行业、规模和必要的财务指标,还可包括地理位置的限制等。
而后按照标准,通过特定的渠道搜集符合标准的企业。
最后经过筛选,从中挑选出最符合并购公司的目标企业。
▲二、方案设计阶段并购的第二阶段是方案设计阶段,包括尽职调查以及交易结构设计。
▲1、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目的,在于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发现风险并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
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主体资格、治理结构、主要产品技术及服务等;(二)目标企业的经营成果,包括公司的资产、产权和贷款、担保情况;(三)目标企业的发展前景,对其所处市场进行分析,并结合其商业模式做出一定的预测;(四)目标企业的潜在亏损,调查目标企业在环境保护、人力资源以及诉讼等方面是否存在着潜在风险或者或有损失▲2、交易结构设计交易结构设计是并购的精华所在,并购的创新也经常体现在交易结构设计上。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操作指引 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实务操作指引 专业资料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操作指引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主要法律文件盘点中国企业在境外进行公司并购时,为进行交易并最终顺利完成交易,需要签署一系列的法律文件。
不同的法律文件,意味着不同的法律义务和后果,也同时代表着签署文件的相关各方的不同商业目标和价值取向。
本文将以并购交易的流程为时间轴,简要介绍在境外并购交易中的整个流程中,相关交易方,尤其是收购方需要签署的相关主要法律文件,以及与此相关的主要法律问题,以期能够使阅读者对此有较为宏观的认知和了解。
需要签署的主要法律文件,因交易具体阶段的不同而不同。
总体而言,在所有的并购交易中,交易相关方需要签署的法律文件均可分为两大类:即主交易文件和相关辅助性交易文件。
主交易文件对主交易进行的条件、成交价格、交割方式等进行界定;而辅助性交易文件,则是一系列为配合主交易文件目的的实现而签订的文件。
而上述所谓“主交易文件”和“辅助性交易文件”,具体而言应包括那些文件,则取决于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交易对象的情况,交易模式等因素。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所指“公司并购”,仅指公司股权的收购。
初始阶段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在交易的初始阶段,因标的资产、股权或业务等的拥有人,或目标公司的股东等(为叙述上的简便,本文以下统称为“出售方”)需向收购方披露有关交易标的的相关信息。
因此,按照惯例,在该出售方披露相关信息前,出售方会要求潜在收购方出具单方的《保密承诺函》,或与潜在收购方签署《保密协议》等。
考虑到在交易进展的过程中,收购方也有披露自身某些敏感信息的必要性,如,为了向出售方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而披露资信方面的相关信息等,作为收购方的律师,我们会建议收购方要求出售方也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在此种情况下,较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双方签署一份双边的《保密协议》,或双方互签条件相同的保密承诺函。
投标文件/报价函在许多并购交易中,出售方为了争取到最好的出价,非常倾向于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收购方。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转让款支付实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转让款支付实务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活动日益频繁。
其中,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是整个并购交易中的关键环节之一,涉及到诸多法律、财务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探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转让款支付的实务操作。
一、股权转让款支付的方式1、现金支付现金支付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其优点是操作简单、直接,能够迅速完成交易。
但对于较大规模的并购交易,大量现金的调动可能会给外国投资者带来资金压力,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现金的安全运输和保管等问题。
2、股权支付即外国投资者以自身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换取境内企业的股权。
这种方式可以避免现金流出,但涉及到复杂的股权估值和交易结构设计,同时还需要考虑双方股权的相容性和未来的整合问题。
3、混合支付结合现金和股权等多种支付方式,以满足双方的需求和利益平衡。
混合支付方式较为灵活,但也增加了交易的复杂性和谈判的难度。
二、股权转让款支付的流程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这是支付流程的起点,协议中应明确股权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关键条款。
2、履行审批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可能需要经过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的审批或备案。
在支付股权转让款之前,必须确保已经完成所有必要的审批程序。
3、开设外汇账户如果涉及外汇支付,外国投资者需要在境内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并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支付股权转让款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支付。
在现金支付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款项支付给境内转让方;在股权支付的情况下,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5、税务处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可能会涉及到所得税、印花税等税务问题,双方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三、外汇管理规定1、登记与备案外国投资者在支付股权转让款前,应按照外汇管理的要求进行外汇登记和备案,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2、资金来源审查外汇管理部门会对外国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上市公司境外并购三种典型的收购路径

上市公司境外并购三种典型的收购路径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将目光投向了境外市场,通过并购来拓展业务、获取资源、提升竞争力。
境外并购是一项复杂且充满挑战的战略举措,其中收购路径的选择至关重要。
下面将为您介绍上市公司境外并购中三种典型的收购路径。
一、直接收购直接收购是指上市公司直接购买境外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资产。
这是一种较为常见和直接的收购方式。
优点方面,直接收购能够让上市公司迅速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实现对其资源、技术、品牌等关键要素的整合和利用。
由于交易过程相对简单直接,减少了中间环节和潜在的不确定性,能够更快地实现并购的战略目标。
然而,直接收购也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在进行直接收购时,上市公司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尽职调查。
这包括财务状况、法律风险、市场前景、企业文化等多个方面。
如果尽职调查不充分,可能会导致收购后出现一系列问题,如隐藏的债务、法律纠纷等。
其次,直接收购往往需要面对较大的资金压力。
上市公司需要一次性筹集大量资金来完成收购,这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一定的负担。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商业环境、文化差异等也会给直接收购带来诸多障碍。
例如,某些国家可能对外资收购设置严格的审批程序和限制条件。
二、间接收购间接收购是指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境外目标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控股公司,从而间接控制目标公司。
这种收购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避开目标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对外资直接收购的一些限制和审批程序,降低收购的难度和风险。
同时,通过收购母公司或控股公司,上市公司还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协同效应。
但间接收购也并非一帆风顺。
一方面,由于收购的是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收购价格,因为这些公司往往拥有多个子公司和业务板块,评估和定价较为复杂。
另一方面,间接收购可能会导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加突出。
上市公司对目标公司的了解可能不够直接和深入,难以准确评估其真实价值和潜在风险。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实务及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实务及案例分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或重组其他公司或资产来扩大规模、增强实力、优化经营结构、实现战略布局的一种经营行为。
并购重组可以加速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并且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可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和协同效应。
并购重组的实务操作涉及法律、财务、风险、人力资源等多个方面,需要经过综合考虑和谨慎操作。
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具体分析。
上市公司A计划通过收购其他公司B来扩大市场份额、提升技术实力,并且通过B公司的产品线与自身产品线的协同作用,实现业务上的优势互补。
A公司在与B公司进行谈判阶段,首先应进行尽职调查,对B公司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项目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并评估收购对自身的影响及风险。
在确定收购方案后,A公司需要与B公司签订收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和交易条款,包括价格、付款方式、资产转让、员工待遇等。
并购双方还应共同制定收购后的整合方案,包括组织结构调整、人员安置、流程优化等,以确保收购后的顺利推进。
在并购完成后,A公司需要设立专门的整合团队,负责实施整合计划,并确保整个过程的顺利进行。
整合团队需要对组织结构进行优化,处理重复岗位和人员调整,并制定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激励机制,以提振员工士气和凝聚力。
此外,A公司还需要关注并购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如商誉减值、业务整合不顺利、员工流失等,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和化解。
总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经营活动,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和风险。
只有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制定合理的整合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并购重组的目标,并为企业带来持续增长和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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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操作实务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浪潮中,不论数量还是金额,上市公司均是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活动的主力军。
与非上市公司的并购活动不同,上市公司除了需要符合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和国资委等部门的常规监管要求外,还需要面临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则的监管。
因此,上市公司进行海外并购时的流程、路径以及模式与非上市公司存在显著不同。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海外并购面临的特殊问题以及中国律师在这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进行简要介绍。
一、上市公司境外并购与普通境外并购的区别按收购主体是否是上市公司为标准,境外并购可简单地划分为上市公司境外并购和非上市公司境外并购(普通境外并购)。
与普通的境外并购相比,上市公司境外并购除了需要符合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和国资委等多个部门的常规监管要求外,同时还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的要求;若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或者上市公司在整个境外并购交易中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则整个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要求相对更加复杂和严格。
除此之外,两者在工作方式上亦有所区别,普通的境外并购,从尽职调查到收购协议的谈判、签约,通常由国外中介机构牵头,国律师仅负责配合国审批环节,而在上市公司的境外并购中,整个交易方案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批,境外标的资产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详尽,收购协议的条款是否符合特定监管的要求往往成为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审查的重点,因此包括律师、财务顾问在的境中介机构在整个交易中需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本所经办的诸多案例中,甚至需要由中国律师牵头负责协调境外中介机构的工作,这就要求中国律师既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又要具有丰富的涉外并购经验。
本文主要围绕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条件或者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的上市公司境外并购涉及的并购路径、法律问题以及中国律师角色等问题进行讨论。
1、区别:按收购主体是否是上市公司为标准,境外并购可简单地划分为上市公司境外并购和非上市公司境外并购(普通境外并购)。
与普通的境外并购相比,上市公司境外并购除了需要符合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和国资委等多个部门的常规监管要求外,同时还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的要求;若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或者上市公司在整个境外并购交易中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则整个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要求相对更加复杂和严格。
除此之外,两者在工作方式上亦有所区别,普通的境外并购,从尽职调查到收购协议的谈判、签约,通常由国外中介机构牵头,国律师仅负责配合国审批环节,而在上市公司的境外并购中,整个交易方案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批,境外标的资产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详尽,收购协议的条款是否符合特定监管的要求往往成为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审查的重点,因此包括律师、财务顾问在的境中介机构在整个交易中需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本所经办的诸多案例中,甚至需要由中国律师牵头负责协调境外中介机构的工作,这就要求中国律师既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又要具有丰富的涉外并购经验。
本文主要围绕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条件或者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的上市公司境外并购涉及的并购路径、法律问题以及中国律师角色等问题进行讨论。
2、核心法律问题:根据笔者的经验,上市公司境外并购主要涉及三大核心的中国法律问题,第一是境审批,第二是支付手段,第三是并购融资。
而并购交易采用何种支付手段往往又是上市公司采用何种并购融资手段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
(一)境审批上市公司境外并购涉及的国审批环节可简单归纳如下:需要说明的是,根据项目收购金额的不同,涉及发改、商务部、外汇等部门审批层级有所不同,同时根据境外并购路径的不同,涉及的审批因素与环节亦有所不同,对此,本文将在第三部分中着重论述。
(二)支付手段目前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采用的支付手段主要有三种,即:现金支付、资产置换和股份支付,其中股份支付是我国境并购重组交易中最主要的支付手段。
相较而言,上市公司境外并购采用的支付方式主要为现金支付、股权支付以及现金和股权混合支付。
从现有的交易案例来看,上市公司都不约而同地采用现金作为境外并购的支付方式。
究其原因,除了现金支付本身具有直接、简单、迅速的特点外,下列因素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境外收购支付方式单一化真正原因:首先是监管制度的限制。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国投资者经过商务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后方可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同时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10%,且必须锁定三年。
如此严格的监管导致上市公司的股票缺乏流动性,这是造成目前上市公司境外收购支付方式单一化的主要原因。
其次是我国资本市场成熟度的限制。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相对不成熟,国际化程度低,波动较大,通过股权支付的方式往往使境外交易相对方面临巨大的交易风险。
再次是严格的股份发行审批程序的限制。
目前上市公司股份发行需要受到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严格的监管限制,繁琐、费时的发行审批程序极易使上市公司在瞬息万变的海外竞标中错失良机。
正是由于上述三方面的原因,使现金成为上市公司在境外并购中首选的支付手段。
(三)并购融资在成熟的海外并购项目中,大多数项目为提高项目的回报率,通常会运用杠杆,即债权融资。
考虑到海外融资的利率相对较低,海外债权融资通常是上市公司境外并购融资的首选。
但在具体适用时,上市公司必须考虑具体担保方式对海外债权融资的影响,如采用保外贷的通常需要考虑审批监管因素。
除了债权融资以外,为了满足境外收购对于大额并购资金的需求,目前上市公司还可通过配股、公开增发以及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进行股权融资。
其中采用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方式募得资金进行境外收购,上市公司必须考虑以下因素:(1)海外出售方是否接受非自有资金的并购以及其对于融资时间的要求;(2)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严格的公开发行条件以及发行程序;(3)上市公司发行时资本市场的整体环境与不确定性因素。
由于采用股权融资所需要的时间较长,实践中上市公司很少在实施境外并购的同时通过股权融资进行并购融资,当然,对于暂时缺乏现金的优质上市公司而言,亦有可以替代的路径可以考虑。
二、上市公司海外并购的一般问题1时间成本这是所有买方公司、交易对手、标的企业以及其他境外机构最为关心的问题。
可以毫不夸的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面临最大的障碍就是审批时间过长,基本上需要3-4 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还要多证监会的审批手续,整体时间可能要拖得更长。
这大大降低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效率和竞争力。
尤其在一些竞标的项目中,时间很紧,审批时间往往成为中国企业的软肋。
2014 年开始,发改委和商务部均陆续颁布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大幅度减少需要核准的投资项目,扩大备案制的围,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境外投资的手续。
对于上市公司方面,证监会重新修订了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于不构成借壳上市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取消行政许可。
对于直接以现金进行的收购行为,只需要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可,不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
这也大大减少了上市公司海外并购的审批成本。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一方面,国家正逐步通过简政放权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铺平道路,另一方面,中国企业自身也应在并购策略上扬长避短。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短处是审批成本,长处是有钱。
所以,中国企业可以考虑在第一轮的报价稍高一些,确保自己能够跻身以后的竞争,同时为获得境审批争取时间,等待最后在尽调的过程中或通过其他估值调整机制再降低价格。
2审批机关之间的协调境审批机构之间依照先前规定,需由证监会核准的并购项目,涉及其他部委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应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证监会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2014 年10 月,工信部、证监会、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制定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不再将发改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三项审批事项,作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改为并联式审批。
其中,关于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两项行政许可的并联审批,立即实施;关于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核准的并联审批,待商务部修订颁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颁布后实施。
但是,实践中由上市公司直接向境外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进行换股并购境外资产的案例基本没有。
因此上述规定对于狭义的海外收购(即交易对方和资产均在境外),在实践意义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不大。
不过,将境外投资的项目核准与备案和经营者集中实行并联,对于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而言,可以节省不少时间成本。
跨境审批机关之间的协调由于海外并购同时会涉及境外多个审批机关的审批,如何设计交易结构,协调整个项目的推进流程,以及与境外审批机关及时、有效沟通非常重要。
实践中中伦接触过一个案例,是境A 股上市公司想要收购一家英国AIM 上市的公司并使之私有化。
境上市公司欲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进行融资,这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批。
另一方面英国的并购委员会(Takeover Panel,英国上市公司并购的监管机关)不愿意将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作为前置条件。
双方审批机关都坚持自己的主权,使得交易一度无法进行。
作为一种解决方案,我们重新设计了一套交易结构。
由于该英国上市公司的核心资产是通过其下属的若干子公司持有,而英国并购委员会对收购上市公司资产没有审查权。
所以我们可以选择直接对该核心资产进行收购,而非直接收购该上市公司的股权,从而避免可能触发的审查障碍。
3支付方式通常,上市公司进行并购,可以采取现金或股份作为支付方式。
现金支付为海外并购支付手段的主要方式。
但在海外并购过程中,由于国监管环境的限制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尚未成熟等因素,实践中由上市公司直接向境外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进行换股并购境外资产的案例基本没有。
实践中以股份作为支付方式的,多为由大股东或并购基金先行买入境外资产,然后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将该资产购入(详见下文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模式)。
因此,实践中直接进行海外并购的基本以现金支付为主。
现金支付的优点是简单、直接、快速,但缺点为,现金支付是一种买断行为,被收购方的股东将退出被收购的公司,无法享受上市公司将标的资产整合后的溢价收益。
因此,采用现金支付无法进行更深层次的资本运作。
以股份作为支付手段的限制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点:监管制度的限制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国投资者经过商务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后方可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且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必须锁定三年。
因此,能够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境外投资者的门槛相对较高,同时锁定三年的要求大大降低了境外投资者对股份流动性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