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书
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范本

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感您加入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发起设立的“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在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请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以及《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说明书》”)(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统称“信托文件”)的具体容。
凡填写并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的客户,将视为已了解并认可上述文件容,对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了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投资顾问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与技术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差异风险、保证金风险、强制减仓风险、交易风险、系统执行风险、受益人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等。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运用方向为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等投资。
证券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会因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投资顾问决策失误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
投资者在赎回或信托计划清算时取得的资金可能显著低于其投入的信托资金甚至可能为全部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证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收益。
资金代管协议书

资金代管协议书资金代管协议书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乙方(代管机构):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收益,决定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乙方进行代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及有关律、规的规定,经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代管资金的范围1、甲方委托乙方代管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2、代管资金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
二、代管的方式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资金的投资和管理,并及时向甲方提供资金的投资情况和收益情况。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资金的划拨和支付,并及时向甲方提供资金的.划拨和支付情况。
三、代管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有期为______________年/月/日。
四、收益分配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资金的投资和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归甲方所有。
2、甲方有权随时查询资金的投资情况和收益情况,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报告和证明来源。
五、责及违约责1、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资金情况和投资要求,如因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未按要求提供信息导致资金损,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资金的投资和管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资金损,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
3、本协议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的变和解除1、本协议的变和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Erp。
2、本协议解除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代管资金划拨给甲方。
八、协议的生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之日起生,具有律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资金代管协议书2攸县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攸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
东兴证券股票配资伞形结构化信托产品合同说明书

(三)合同签署并交付资金
经过资格审查后,客户与信托签署相关信托文件。文件签署后,客户根据合同约定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划入信托专户。
(7)经次级委托人及受托人同意,可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信贷资产和股指期货以及未来新的证券品种投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9)信托存续期间有新的政策法律对上述限制做出不同规定的,上述限制根据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六、止损制度
1、特别交易权
当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不高于0.60元时,所有投资组合停止运作,受托人有权将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进行清算分配。
次级总成本
11%/年左右
次级认购金额
500万元以上
开放日
每个月5日、15日、25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四、产品特点
1、信托计划集成性强:通过先进的系统软件集成众多独立投资组合在同一账户下进行证券投资,开拓私募阳光化新途径。
2、信托单元独立性强:各投资组合为相互独立的运作单元,独立进行交易、独立核算、独立分配信托财产,互不影响。
个人客户: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适用时);
(3)自有资金证明文件。
机构客户: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代办);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授权他人代办);
(5)同意认购信托的股东会决议。
二、交易结构
三、产品简介
信托产品名称
XXX新型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受托人
XXX信托有限公司
发行规模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 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认购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即视为已允许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 受托人、委托人代表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银行股分有限公司【】证券股分有限公司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个月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A 股股票、新股申购、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等人民币1 元不低于【】万元,不高于【】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不满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 人,机构投资者和单笔认购资金300 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优先信托单位次级信托单位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信托计划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信托合同摘要、风险警示等信息,投资者在做出认购信托单位的决定前应子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国民信托.东部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国民信托•东部投资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保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目录一、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3)二、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3)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4)四、推介日期、期限和认购方式 (5)五、信托计划推介机构名称 (8)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七、信托计划风险揭示及承担 (8)八、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 (9)九、备查文件 (10)声明:一、本计划说明书所涉及词语定义与《信托合同》第一条“释义”相同。
二、本计划说明书与《信托合同》存在不一致情形的,以信托合同为准。
一、受托人的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名称: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1号法定代表人:杨小阳(二)公司介绍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于1987年1月成立,2004年1月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迁址北京并获得重新登记,注册资本金为十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一)信托计划名称:国民信托•东部投资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加入“国民信托•东部投资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交付的全部信托资金用于受让深圳市东部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投资”)持有的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果汁”)65.49%的股权收益权,东部投资将转让股权收益权所得信托资金用于恒通果汁补充营运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果料收购款等。
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深国投·普邦聚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受托人: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深圳市普邦投资有限公司保管银行: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证券经纪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目录一、信托计划的名称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深国投·普邦聚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深国投·普邦聚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约定本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如下:(一)信托目的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二)信托计划类型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
(三)信托计划规模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资金规模预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计划为长期信托,不限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才予以终止。
(五)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银行间投资品种(如银行间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所有投资品种。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决定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的扩大。
(六)受益人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特定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两类,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特定受益权,一般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一般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均为一般受益人,委托人同时指定深圳市普邦投资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特定受益人。
三、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精)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山东信托·智博方略快乐人生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SHANDONG INTERNATIONAL TRUST CORPORATION LTD.目录一、重要提示 (2)二、定义和解释 (2)三、信托目的 (4)四、信托计划类型 (4)五、信托计划规模 (4)六、信托计划期限 (4)七、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5)八、受益权种类与受益人 (5)九、陈述与保证 (5)十、信托单位的认购 (6)十一、信托单位的申购 (7)十二、信托单位的赎回 (9)十三、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11)十四、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14)十五、信托财产的保管 (14)十六、信托财产的估值 (14)十七、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6)十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7)十九、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18)二十、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8)二十一、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8)二十二、投资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9)二十三、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9)二十四、受益人大会 (21)二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22)二十六、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23)二十七、信息披露 (23)二十八、违约责任 (24)二十九、信托文件的组成和效力 (24)三十、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4)三十一、通知和送达 (24)一、重要提示投资者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山东信托•智博方略快乐人生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加入“山东信托•智博方略快乐人生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6篇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6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保障各方权益,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指由乙方作为受托人,根据甲方的意愿设立的,通过集合方式募集资金,按照约定的投资方向、策略进行投资管理的信托计划。
2. 资金保管:指乙方对甲方投资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资金进行保管,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独立性。
二、资金保管范围1. 本合同项下资金保管的范围为甲方投资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的全部资金。
2. 乙方应确保上述资金的独立性,不得将其与乙方自有财产或其他信托财产混同。
三、资金保管期限1. 本合同项下的资金保管期限自甲方将资金划转至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止。
2.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终止后,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清算,并将剩余资金返还给甲方。
四、资金保管职责1. 乙方应确保甲方资金的安全性和独立性,不得擅自挪用、占用或处分甲方资金。
2. 乙方应建立专门的账户对甲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资金的交易明细、余额等相关信息。
4. 乙方应对甲方的投资交易进行监控,发现异常交易或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5.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保管职责。
五、风险揭示与承担1. 甲方应充分了解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2. 乙方应客观揭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 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资金保管职责导致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双方应协商解决。
六、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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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中融—XX (XX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中融—XX(XX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资信守。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定义,本合同中涉及的信托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信托法规或本信托之《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释义相同。
第一条信托目的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对本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第二条信托类型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
第三条信托计划的认购3.1 本合同委托人认购信托的资金金额(大写):万元。
3.2 本合同委托人认购信托时的信托单位净值: 1.00 元/份;3.3 本合同委托人本次认购信托单位(大写):份。
3.4 本信托计划为长期信托,自成立日起期限为2年。
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终止。
第四条信托计划的管理团队为实现信托目的,受托人聘请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为保管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经纪人,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投资顾问,共同组建信托计划管理团队。
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将认购本信托计划不低于15%的信托份额。
4.1受托人基本情况1、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刘洋3、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4.2保管人基本情况1、名称: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2、负责人:3、地址:第五条信托计划的成立与加入5.1信托成立:如本信托计划在推介期内募集信托资金金额达到10000万元,或推介期结束时募集信托资金金额超过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本信托成立。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资金募集情况调整推介期。
如推介期满,但是所募集信托计划资金不足10000万元的,本信托计划不成立,信托公司将于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及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利息退还给委托人。
5.2 信托计划募集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5.3 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5.4 委托人之资金最低限额要求:本信托计划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不低于壹佰万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超过部分按照以壹拾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5.5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计划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x(投资者名称)认购中融—XX(XX号)”字样。
5.6 信托计划认购费委托人在认购信托单位时,需另行交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为认购信托资金的1%。
认购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财产,按照相关协议及文件进行支付。
5.7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5.8 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申请,需提交以下文件:5.8.1 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一式两份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5.8.2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撤销。
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6.1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6.1.1 投资范围本信托计划所募集信托资金只限于如下运用方向:1.主要投资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A股股票、封闭式基金、债券(含可转债)、回购(正回购除外)、ETF、开放式基金、银行存款类产品及各类理财产品以及新股申购等。
2.未投资的信托资金存放于本信托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的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中或开立在保管人处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
3.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决定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的扩大。
6.1.2 投资目标及理念* 坚持价值投资价值投资的真谛在于通过对股票基本面的全面分析,使用金融资产定价模型估计股票的内在价值,并通过对股价和内在价值的比较去发现并投资那些市场价格远远低于其内在价值的潜力个股,以期获得超过主要指数增长率的超额收益。
根据资产价值、盈利能力、成长性等价值投资三要素挖掘个股潜力。
坚持价值投资可以最大限度地回避风险,从而获得持续稳定回报。
* 坚持组合投资并适当集中投资组合投资的目标是实现投资风险分散化。
本信托计划将运用资产定价模型、套利定价模型等来进行资产的选择和组合。
根据约定的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选择相应的资产组合,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适当的集中投资是在坚持价值投资基础上进行的。
只有适当的集中投资才能超过市场的平均回报。
6.1.3 投资策略本信托计划将基于投资顾问及受托人对宏观经济、行业政策、证券市场估值和趋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
股票投资方面,投资顾问以价值投资理念为基础,通过严谨、深入的基本面分析,追求具有健康、可持续增长潜力的股票。
同时,结合估值水平分析和技术面分析,追求合理买入价格和最佳买卖时机,并结合债券及其他低风险品种,根据市场状况及趋势灵活配置,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较高的回报。
股票市场是高风险、高收益的市场,本计划通过放弃大部分不确定机会、抓住一部分确定性高的机会,力争使本计划成为低风险、稳定收益的投资理财产品。
6.1.4 投资限制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并不得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5%(含)以上;2.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3.不得投资于*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投资于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投资于一家ST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如被动持有造成该类或单一持仓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或单一持仓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内;4.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投资于一家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5.投资权证等衍生品,投资于所有权证的投资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投资单一权证的投资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如被动持有造成该类或单一持仓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或单一持仓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内;6.投资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单一基金,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指数基金、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除外);7.不得投资于ETF套利。
8.不得投资于证券回购融资交易等风险较大的投资品种;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不得投资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品种。
9.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如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信托财产总值大幅变化可能使上述投资比例短期内超出以上限制,此种情况不视为违约,但投资顾问应在五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投资限制要求。
否则,受托人有权将超出投资比例限制的投资品种强制减持至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
如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客观原因,调整时间顺延。
6.1.5信托计划的预警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将【0.95】元设置为信托计划的预警线。
投资顾问应当忠实履行投资顾问职责,为委托人创造投资收益;为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增值,投资顾问自愿提供追加保证金等必要的保障措施。
当T日下午收盘后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时,受托人应立即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本信托投资顾问提示投资风险,投资顾问自行决定是否向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追加资金以使信托单位净值大于【1.00】元。
自T+2日上午9:00起,在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于每一交易日收盘后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大于【0.97】元前,受托人将拒绝接受投资顾问发出的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
6.1.4信托计划的止损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将【0.93】元设置为信托计划的止损线。
投资顾问应当忠实履行投资顾问职责,为委托人创造投资收益;为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增值,投资顾问自愿提供追加保证金等必要的保障措施。
当T日盘中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止损线时,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可能恢复到该止损线之上,无论投资顾问是否正在追加资金,自该日该时点开始,受托人都将拒绝投资顾问的任何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连续的变现操作,该止损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因证券停牌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等外部原因而无法变现的除外)。
如果投资顾问在止损变现完成后的【5】个交易日内追加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不低于【1.00】元,受托人重新开始接受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继续运用信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否则,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6.1.5追加保证金的退还投资顾问追加保证金后,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回升至超过初始信托资金总额加上最近一次追加资金金额的,且信托单位净值连续5个交易日稳定在1.00元以上时,投资顾问可要求取回最近一次追加的全部资金。
但投资顾问取回追加资金后的信托单位净值不得低于1.00元。
6.2 管理方式6.2.1 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人、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
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6.2.2 信托资金的运用程序委托人确认本信托运作模式为:1.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函;2.受托人对投资建议函进行风险审核,若无异议,则受托人进行投资操作;3.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