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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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济科发[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技术合同正文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的通知(济科发[2012]2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法规,制定了《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管理,保障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服务规范。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均应当遵照本规范。

第三条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按规定向市技术市场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四条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遵循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基层的原则。

第五条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是本市技术合同登记的主管机关。

其所属的济南市技术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登记第七条技术合同分为以下四类:(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与常年咨询顾问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规范性文件、行政权责事项梳理汇总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规范性文件、行政权责事项梳理汇总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规范性文件、行政权责事项梳理汇总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12.04.13
【实施日期】2012.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规范性文件、行政权责事项梳理汇总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落实全市“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推进大会精神,按照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建立“权责明晰、程序完善、运行高效”的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机制的要求,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组办公室、市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济规执法发【2012】1号)、《关于印发〈市级行政权责事项梳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规执法发【2012】2号)两个文件,确定对市政府各部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权责事项进行全面梳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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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04]33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9.01【实施日期】200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一日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科技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体系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编制全市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础科学研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和管理市级重点实验室和科研试验区的工作。

(四)负责审核市属科研机构及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立、变更;申报国家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协助管理国家在青岛设立的科研中心、工程中心。

(五)研究制定发展高新技术的政策措施;负责国家级、省级各类计划的审核申报;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高新技术发展、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编制全市科技基础平台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审核上报;负责省、市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园区及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申报和认定。

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2008年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编制指南》的通知

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2008年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编制指南》的通知

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2008年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编制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科技局•【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2008年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编制指南》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奖励大会和全省科技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济南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市科技局制定了《2008年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指南》要求,抓紧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指南》的规定要求执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指南》确定的技术领域或重点任务,一个单位每年只能申报计划框架内一个类别的项目(市属大企业集团、大型公益事业单位可放宽到1-3项,年内立项不超过2项)。

所申报材料应符合《指南》所规定的格式要求。

各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指南要求,并落实项目完成情况。

二、《指南》、“2008年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请表”和“2008年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本格式,请登录济南市科学技术局网站()查询和下载。

需要技术难题招标的项目请填写《济南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难题招标课题报告书》。

三、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直接申报。

申报单位要按申报要求进行填写,根据申报密码和查新编号上传。

四、项目的申报时间为2月15 日-4月15日。

逾期将不予受理。

五、联系处室、电话发展计划处:电话:86056658政策法规处:电话:86056307高新技术处:电话:86056493农村与社会科技处:电话:86056308组织人事处:电话:86056549国际合作处:电话:86056492技术服务电话:82065088附:《 2008年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编制指南》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2008 年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编制指南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根据《济南市2008年科技工作要点》,2008年科技发展计划继续按照《济南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指导方针、原则及任务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摆在科技工作的核心位置,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三大战略,有效地集成各类科技资源,努力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全面增强科技对全市经济社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济科发[2013]5号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济科发[2013]5号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济科发[2013]5号)各县(市)区、高新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据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2013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科技工作,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抓经济促发展惠民生中的支撑作用,现将《2013年全市科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市科学技术局2012年1月23日附件:2013年全市科技工作要点2013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

做好今年科技工作,对于实现全市“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总体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总体思路2013年,全市科技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国家、省科技创新大会各项任务,紧紧围绕“抓重点、出亮点、创一流”目标要求,着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省会资源优势,加快加速科技经济融合,努力在创新型企业培育、新兴产业集群发展、科技园区及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环境优化等方面取得新进展,真正使创新驱动成为城市发展的主要动力,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争取省级以上科技资金1亿元以上;以10大高新技术龙头企业为带动,培育新增高新技术企业50家,创新型企业20家,新认定自主创新产品60项,确保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增长1个百分点;新增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家,争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45项,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位居全省前列,发明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20%。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03.13•【字号】济科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济科发〔2023〕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3月13日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山东省、济南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支持驻济高校、科研院所与市内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就地交易、就地转化、就地应用,促进全市技术合同成交额稳步提升、量质齐升。

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条技术合同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在明确的时间段内,财务实际到账并开具发票的技术交易金额。

第三条政策补助主体为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市区域内注册企业。

技术输出方补助是指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方式向企业提供技术成果、提供技术服务的驻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服务驻济高校、科研院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服务驻济高校、科研院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服务驻济高校、科研院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济科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服务驻济高校、科研院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科技局、济南高新区科经局、莱芜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服务驻济高校、科研院所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5月26日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服务驻济高校、科研院所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重点工作攻坚年”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动员全市上下振奋精神、聚力攻坚,深入实施科技创新攻坚行动,全力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

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打造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围绕产业技术需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高校、科研院所高端资源与我市产业深度融合。

现制定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服务驻济高校、科研院所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以省市共建的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济南)“1”为核心,以科技成果评估鉴定服务、挂牌交易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金融服务、园区落地服务、技术经纪业态培育“6”服务为支撑,服务“N”家驻济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打造济南科技成果转化“1+6+N”平台服务体系,成为省级市场统领、区域行业联动、线上线下互补、公益服务支撑、市场主体运营为特色的全链条式服务体系,打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科研成果向企业输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二)行动目标到2022年,争创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和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向全省乃至全国输出技术转移生态模式,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成功案例。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03.13•【字号】济科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济科发〔2023〕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3月13日济南市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为落实《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09号),支持培育济南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在市区域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法人地位的新型研发机构、中介机构或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应体现服务机构发挥的居间、经纪等中介作用,明确技术供方、需方、服务机构三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机构市内注册,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能力,居间、中介作用发挥明显,取得较好成效。

(二)经营状况良好。

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200万元,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5万元;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促成10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银行到账数据为准。

(三)信誉良好。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或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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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
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技术合同与仲裁
【发文字号】济科发[2012]28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12.08.28
【实施日期】201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的通知
(济科发[2012]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法规,制定了《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管理,保障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服务规范。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均应当遵照本规范。

第三条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按规定向市技术市场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四条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遵循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基层的原则。

第五条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是本市技术合同登记的主管机关。

其所属的济南市技术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登记
第七条技术合同分为以下四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与常年咨询顾问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同,可视具体内容分别或整体归入前款四类合同之中,但不得将合同中非技术性部分混入技术合同内。

第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符合合同法中规定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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