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

构成要件【归责】:1.有损害事实-这事真的发生了,客观事实是存在的。

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实施了违法违规的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积极的作为,消极不作为。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对立的】

3.行为人有过错-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故意的心理状态。危害社会的结果。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的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法定授权。政府越位,缺位。命令和决定。超出了法定的限度,应承担个人责任。监察委员会,查行驶公权的人,滥用职权。【人大的权利来自于人民】

民事法律责任:财产的一种责任。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正常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个自然人之间,一个人和企业之间,出现了破坏财产或钱的关系,打人也属于人身关系。

(侵占,破坏,侮辱,殴打,体罚学生,出租,出让,或移做他人用,妨碍)特征:违法合同民事法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

可以不经过国家机关的干涉,可以在双方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和解,协商解决。

与财产损害有关,经济内容的财产责任,给了经济补偿并不影响某些非财产责任的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触犯了刑法,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严重】对应的是刑事责任,进入司法程序,对于犯罪要实行刑事法律责任。

最严重的法律责任。

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

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的】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党的十八大提出。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公民】

法无授权可不为:对应的政府不能越位,不受权利不能做这件事。

法无禁止皆可为:给私权利说的。不能缺位。

法定职责必须为:给公权力说的,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的。

1.主体,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权归政府。立法权,对应的是全国人大。行政权,对应的是政府。执行机关,实际做事的,行政机关。司法权,对应的是法院和检察院。

行政处罚:国家行政机关对组织或个人,惩戒和制裁具体。

行政处分: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违法失职行为或违反内部纪律的人员的制裁。(体制内的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观察)国企归国资委管理。

"凿壁偷光" ——(匡衡)

WORD中,将插入点快速移动到本行行首位(HOME)行尾(EDN)

验钞机真伪利用的是(紫外效应)

兼相爱,交相利——墨子(老子错)

新中国成立以后,“改革开放”后所取得的是——青藏铁路,三峡水利工程

老师根据成绩分座位,优秀生做中间,差生做两边,老师的做法进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方菲次第长相续,一季更有一季景”按照春夏秋冬的顺序是——竹外桃花三两枝,竹宣归换女,采菊东篱下,墙角树枝梅。

四大文明古国,发源于尼罗河流域的文明古国是——古埃及

“卓尔不群,和而不同”体现的教育理念是——开拓创新

2008年9月27日霍志刚,标志性事件是——神舟七号发射成功

《天工开物》被称为“中国17世纪的工艺百科全书”

高舒是边塞诗派的代表人物、孟浩然是田园诗拍用的代表人物

案例:赵老师劝告新来的张老师要对班级的学生凶一点,严格控制她们的言行,才能树立自己的权威。

答:

一、老的劝告并不恰当,学生是发展的人,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初二的学生证处于在少年期,也是关键期,她们的心理变化处于一个特殊的时期,教师要正确引导,施以关爱。教师要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学生,善于发现学生的闪光点,促进每个学生的发展。

创造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发扬教育民主,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学生,尊重学生。

赵老师要改变教育态度和教育方式。不能以粗暴的教育方式来教育学生,这样不利于学生的成长。

赵老师要不断提升自我修养,以身作则,做学生的表率。

案例:老师对父母外出打工的小红没有完成作业而责备。后来知道缘由,老师改变态度和方法。

答:刚一开始孙老师的做法不恰当,没有了解事情的事实就批评学生,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之后了解后耐心的帮助,鼓励小红继续回学校学习,体现了老师对学生的关系和爱护。

教师应该践行为人师表的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要求教师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体现了老师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作为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做到了解与研究学生,关系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发展。

案例:五四运动

相同点-都有反抗性和批判性,都是新时代和先潮流的推动者。

不同点:在创造中融入更新更有益的养分。从传统中却质疑一切。

陈独秀等人狂飙突进的猛将,高举文化批判的旗帜,面对中国传统而巩固的酒文化和旧礼教,指出它阻碍前进的保守型。

冰心具有建设精神。充满幻想和想象力,创造了崭新的抒情文体,是儿童文学热情的支持者和实践者。

人才队伍建设主要任务:突出培养早就新型科技人才。大力开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统筹推荐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秦始皇灭六国之后,统一了全国文字:(小篆)

《簪花仕女图》——周昉

2002年,启动——蛟龙号——载人深潜器的自行设计,自主集成研制工作。

全面了解学生情况,细致地开展学生工作,是关爱学生的表现。

崔莺莺、张生是(王实甫的西厢记)的人物

设置学校与新建居民的建设同步进行的有点: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使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缩短建设周期,防止重复建设。

进行分层教学,有利于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

co2 是二氧化碳,是主要温室气体。

给学生提供学以致用的机会,提供实践的平台,体现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唐朝印刷的《金刚经》是世界上现存最早的,标有确切日期的雕版印刷品。

公元前138年,张赛出使西域。“凿空之旅”

循循善诱指的是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

“有一个【笨猪】的图画”违背了关爱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加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学校200米内不得设立互联网服务营业厅。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不适延缓到七岁入学,由监护人或父母提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0-3岁幼儿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3年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综合治理

《公正准确》是教育司法活动的灵魂和生命。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原告是公民,法人。教育局局长,市长,党委书记都是个人。个人是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教育局局长,市长,党委书记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有市公安局。

教育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申请。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书。

宪法和教育法提高全民素质

教师对生病的学生救护不力,属于——不作为违法侵权。

教师发展的五阶段论是由(伯利纳)提出的

素质教育长远发展是1999年

一个民族是否具有竞争能力。能否够立于不败之地关键是——创新能力

“传道授业解惑”其实质是教书和育人

教师的态度——影响着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对全面提高学生素质起到关键作用。

“人心不同各如其面”应该重视学生的独特性。

“狼孩”应该顺应儿童发展的——不平衡性

学生的本质属性包括:发展中的人,完整的人,社会意义的人

学生如同泥皮,他能否成型,依赖于教师的雕塑,忽视了学生的能动性

教学过程中,不同需要的,在教学材料和方式的选择上充分考虑个别差异。关注学生阶段。教师具有现先进的教育理念和良好的教育能力外,还要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教师对突发事件做出迅速,恰当的处理体现了创造性

良好的师生关系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促进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

良好的师生关系的特征:民主平等。尊师爱生。教学相长。

教师的专业能力就是指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教师专业发展的最核心的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在职教育——被认为是教师专业发展最为关键的环节,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加速器,永动机”教师的专业情操包括:理智的情操和道德的情操。

新课程倡导教师专业发展的主要途径是实践——反思

专业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程度是衡量教师职业专业化水平的最重要的标志。教师的表率主要表现在言行一致

衡量教师是否成熟的主要标志——能否自觉地关注学生。

教师职业良心首先受到社会生活和群体的影响

教师发展的五阶段论由——伯利纳

“终身教育”——保罗,朗格朗

教师职业道德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作用是——调节作用。

终身学习是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

提出的经验+反思+成长是——波斯纳

教师成长与发展的最高目标是——专家型教师

当教师把焦点投向提高学生的成绩时,这个阶段是关注情境阶段

学生具有发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

学生是具有特定的社会人

全面发展的人的途径和方法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对学生的培养及各方面素质的提高其关键作用的是教师的态度

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是普遍认同的一种教育思想。

个体发展的差异性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各因其才

课堂教育要紧密联系学生的——生活环境

开展素质教育,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马克思主义的全面发展学说在中国教育界的具体实践是——素质教育

“俄国教师的教师"——乌申斯基

实施素质教育的重点要培养学说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素质教育的时代特征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素质教育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全体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素质

实施素质教育的主要渠道是——课堂教育

我国素质教育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

素质教育全方位促进受教育者素质的整体发展,提高民族素质。

构建素质教育目标,必须遵循青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第一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西方国家是——瑞典唐高宗李治在位时期完成的一部法典——《唐律疏议》

一朝开国国君是——汤

春秋时期,管仲辅佐——齐恒公

中国古代统一王朝——秦朝

南朝末年,武王伐周的著名战役——牧野之战

战国七雄——齐、楚、燕、赵、秦、韩、巍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导火线——萨拉热窝事件

建立系统论的科学家是——贝塔朗菲

1889年,巴黎世界博览会看到的展品——电话,汽车

世界上现存最早的雕版印刷品——金刚经

火箭发明,产生于——宋元

“哥德巴赫猜想第一人”是我国的——陈景润

“17世纪的工艺百科全书”——天工开物

明朝手工业技术,应查询的文献资料是——天工开物

第二次工业革命期间,为人类社会进入电气时代分别在理论和实践上做出重大贡献的人物——法拉第、西门子

载人航天计划中发射的第一艘无人实验飞船——神舟一号

惠更斯提出了光的波动说,发明了——摆钟、

哥白尼“太阳中心说”进步意义在于——使自然科学从神学中解放出来

中国科技届最高奖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发电机和无线电报,反映了——科学理论对技术和生产的指导作用增大。

第一个公开向神学挑战并宣告自然科学独立的科学家是——哥白尼

伽利略是“近代科学之父”——天文学

第一台工业机器人——德沃尔

第一课人造地球卫星是由——苏联研制于1957年10月4日

波兰科学家哥白尼发表《天体运动论》

“历之本在于测验,而测验之器先仪表”——创制简仪、高表、主持全国范围的天文测量。“中国科学史上的里程碑”的著作是——北宋沈括所著的《梦溪笔谈》

第一次把圆周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七位的科学家是——祖冲之

张仲景“医圣”著作——《伤寒杂病论》

明末,把西方科技介绍到中国来的是——徐光启,利玛窦

21世纪取得科学成就——“炎黄一号”项目的成功

“焚书坑儒”——秦秦始皇实施的

“产婆术”——苏格拉底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顾炎武

人类认识史上对自然规律的第一次理论性的概括和总结是——牛顿力学体系。。

墓碑上刻着“他以神一般的力量。。。。。”——牛顿

“点,线。面。三角形,四边形”作者是——欧几里得

在电和磁关系的认识上,获得突破性成果的是——法拉第

跑车——来源氢气和水蒸气

有生命的活体内最重要的物质是——蛋白质和核酸

不会受到太阳活动的影响——地球的自传和公转

GPS是美国建立的卫星导航系统

“物理学之父”——阿基米德

首次载人发射的飞船——神舟五号

一、《职业理念三观:1、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观:2、以人为本的学生观:3、素质教育观:双全双发展,创新与实践》

二、教师职业道德:三爱两人一终身: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终身学习。

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六法一纲要:

四:文化素养:科技成果,科学家;历史、世界史、中国史;文学:中国文学、世界文学;艺术:书法美术、音乐、电影;

五:基本能力:1、信息处理:计算机、基本操作、EXCE、WORD ;2、逻辑推理:

1、职业理念、职业道德;

2、锤炼写作能力:做个时事评论;谈观点和方法;

3、“舍”“得”

4、

第5章 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统计违法行为 广义:包括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 狭义:除犯罪以外的一般违法。 一、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任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上报期限届满前的善意提醒不属于催报行为,不构成“催报”;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 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迟报统计资料;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8.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9.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10.编制虚假统计数据; 11.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12.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 13.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14.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 容; 15.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16.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17.为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18.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19.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 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20.违法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21.泄露国家秘密; 22.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 23.违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4.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25.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26.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27.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第二节统计法律责任 一、概念: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二、特征: 1.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内容是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2、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吗? 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应负刑事责任。 5、某中学因为学生李某未能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将他开除,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是什么? 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分哪几个阶段?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8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侵犯受教育权 案例分析

侵犯受教育权 甲就读于北京某大学,2006年甲母曾与学校教务的人员吵过架,学校即将甲退学,而2006年学校的退学公告里并没有甲的名字。找到学校后,校方称在2月份有相关的公告,但未出示任何文件。后甲向教委申诉,教委告知让甲去学校上学,由学校妥善处理此事,但正值假期没有办成。9月份甲再去学校,学校不让甲上学,让找教委。教委给了甲信访答复,甲不服,向北京市政府要求复核,政府告知通过诉讼解决。甲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学校的退学决定,被告知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再去西城法院告教委,被告知信访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甲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在2007年9月维持了西城区的裁定,问该怎么办? 陈大豪律师解答(cdhlawyer@https://www.360docs.net/doc/7b16880192.html,) 首先,行政诉讼肯定是不行的,学校本身就不是行政机关;其次,如果是以宪法为依据,以侵犯受教育权为标的起诉,一般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可以从违约方向走,但是这个案子实践中是有难度的。另外,对于时效问题,学校是否退了学费,如果已经退费的话,从退费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没有退费,诉讼时效应该是没过的。注意搜集入学的证据,比如学生手册、学校的公示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确实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学校是否为行政机关,争议很大。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

发布时间:2010-3-9 11:56:59 点击:154次 【问题提示】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是否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辞退学生的行为是行政行为 还是民事行为?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属宪法权利,宪法权利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的 途径获得保护? 【要点提示】 学校发出的招生简章属要约,学生报名参与学校招生的行为属承诺,学校录取学生后,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以学生身体条件不合格为由辞退学生 的行为属民事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因没有宪法法院可以通过 民事诉讼途径实现。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小学生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6、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7、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8、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9、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不对。《中华人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 岁)、王某(8 岁)摔倒在 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 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 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 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 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 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 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的 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 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 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 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 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 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 39 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作出处理。 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 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 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 制度,你怎么忘了?”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 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 1、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1) ⑴、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从法律意义上理解教育法律责任,应当注意:①、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存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前提。②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③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表现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不赞许态度。 ⑵、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教育法的法律责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①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也就是说对教育活动中的哪些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由谁追究,以及法律责任的种类,都必须在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上有明确的规定。②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追究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并对所有的违法者和一切违法行为都普遍予以制裁。③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无论是自然人和法人,均必须是处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其行为侵犯教育法上规定的权利和违反教育法上的义务,才能导致教育法律责任。 ④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对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 案例17:某小学校长王某,曾因该校教师袁某调离时带走了公物,按学校管理规定,对袁作出扣工资25.50元的处理。袁的夫兄张某道听途说,不辨是非,先后四次对王校长进行威胁,多方寻衅。在此之后,王路过张家附近,张某再次上前侮辱,并喊来10多个家人将王围住大打出手,王当即被打得鼻子出血,口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过路群众再三劝阻,张某等人才住手,扬长而去。王被送进卫生院,经抢救两个小时后才苏醒,后又转区、市医院治疗37天,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4000元。后经市级法医所鉴定王校长的伤势为:脑震荡,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现有脑外伤综合症,影响工作。 问:王校长被侵害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张某及其家人对王校长的侵害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庆市2009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重庆市2009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6、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7、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8、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

教育法律责任

第七章教育法律责任 维持社会有序运行的责任不仅包括法律责任,同时还有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纪律责任、习惯责任等。但法律责任的规定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是最重要的。 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教育法规实施的重要保证。 第一节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什么是法律责任 就广义而言,它又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它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履行。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尊敬老人等。二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具有强制性的责任。前者为第一性义务,后者为第二性义务。 狭义上所讲的法律责任仅指后一种含义。所以我们通常对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的特征 1、法律规定性。 2、国家强制性。 3、专权追究性 4、归责的特定性。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归责要件 (一)有损害事实 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池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 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损害后果 1、物质性的后果 2、非物质性的后果。 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二)有违法行为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个条件也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 积极的作为,如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 消极不作为,如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的工资等。 另一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行为。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 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教师在教育方式不当对学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7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8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参考答案]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作出处理。 9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是指招标投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如果行政主体不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行为,就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责任;如果行政相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其同样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因此,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方有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其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两类: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虽然行政处分是有隶属关系的上级对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但它仍具有强烈的约束力,如被处分人不予履行,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但因行政处分不受司法审查,故被处分人不服行政处分,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诉途径解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中规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六种行政处分形式。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 行政处罚是追究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行政责任中适用最广的一种责任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主要形式有: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行政处分 (4暂停或取消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

教育法律责任

第一节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什么是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就广义而言,它又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它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履行。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尊敬老人等。二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具有强制性的责任。例如,殴打致人伤害,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接受刑事处罚。前者为第一性义务,后者为第二性义务。 狭义上所讲的法律责任仅指后一种含义。人们通常也是从狭义上理解和使用法律责任这一概念的。所以我们通常对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几层含义: 第一,存在违法行为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 第二,承担者是遵守法定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有损害事实 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池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二)有违法行为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假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法,他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行为违法也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这个条件也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如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的工资等。另一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 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教师在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后,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 主要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除了这三种法律责任之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可以追究违宪的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 对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在《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暂行办法》和《国家教

小学综合素质关于教育法律法规的 案例

1 案例一 材料:某民办学校,由于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少等造成办学条件不具 备,区教育局不给该校发办学许可证。然而,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 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由于该校学费相当便宜,所以有很多家长把孩子送到该校读书, 生源充足。几天后,区教育局对该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并给该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指出 该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要求整改完成后于 13 日交齐办理办学 许可证的证照和资料,否则将发通知责令停办。 问题:请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分析上述材料中办学者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分析材料中教育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参考答案 1.【答案要点】材料中的办学者在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少等办学条件 不具备的情况下,擅自办学,且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地违法招生,是一种违 法行为。 本材料中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办学者、学生、学生家长、 教育行政部门;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行为;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学校的办学及其对教学的组织管理。 案例二 材料:某市一所小学在市举办的地方文化节期间,利用学校地处市中心的位置,将操场 改为临时停车场,并停止了校内一切体育活动。学校还组织教师和部分高年级学生轮流疏导 和看管车辆。该校校长认为这种做法既为学校增加了经济收入,又为学生提供了勤工助学的 机会,一举两得。 问题:这所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2.【答案要点】这所学校的做法不合法。一方面,从学校的法律地位方面讲,学校作为 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培养人的机构,具有鲜明的公益性,不能将校舍挪为他用;另一方面,

2016年法宣在线 第五章 行政法律制度

2016年法宣在线第五章行政法律制度 1.(单选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需要采购一批货物,如果这批货物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那么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是()。 A.邀请招标方式 B.公开招标方式 C.竞争性谈判方式 D.单一来源方式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2.(单选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权属于()。 A.财政部 B.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3.(单选题)某公司作为供应商对一采购人的采购结果不服,认为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下列哪些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正确途径?() A.先向采刚强人提起质疑,对质疑结果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先向采购人提起质疑,不服再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对投诉结果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4.(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A.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 B.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C.对财政局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不服 D.对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的降职处分决定不服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5.(单选题)下列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无须任何部门干预 B.采购人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其名义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C.政府采购合同因公共利益而变更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D.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 6.(单选题)关于公务员降职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公务员被降职使用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B.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C.降职不属于公务员的任用方式 D.降职是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行政处分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 7.(单选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有()。 A.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B.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程某是浙江某县的一名五年级的小学生,性格内向,学习成绩很好。他十分喜欢文学作品,甚至到了痴迷的程度。一次上数学课,他正专心致志地读小说,忽然被老师叫起来回答问题。由于回答不上来,老师把他拽到讲台前,打了他两个耳光,又让坐在前排的两名男同学接着打他的耳光,之后还把他逐出教室。此后又连续三天,上数学课时老师让他在黑板前罚站。在以后的近一个月时间里,家长和班主任老师发现程某的神情大变,目光涣散,反应迟钝,不爱讲话,常常盯着一个地方发呆……后经医院诊断,他患了心因性精神病,不得已,只好退学。在数学老师无力支付全部医药费的情况下,程某的家长找到了学校。他们认为学校对此负有责任。可校长却说此事与学校无关。后经媒体曝光,学校才不得不对程某进行了相关的赔偿。 在上面的案例中,五年级的小学生程某因为在上数学课的时候看小说,没认真听老师讲课,以至于被老师叫起来回答问题时没能回答上来,而被老师打了耳光。不仅数学老师自己打他,还让坐在前两排的男学生也打他。并且之后还将程某逐出教室,在接下来的几天都让他在黑板前罚站,最终直接导致程某患了心因性精神病。这是发生在校园里的一场悲剧,好好的一个孩子因为数学老师的不当教育方式而患上精神病,不得不告别校园。其实在我国这种由于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而患上心理疾病的孩子有很多,他们本来可以拥有很好的前程,却因为老师的错误惩罚方式而毁了一生。 这个案例发生的最初原因,是因为程某违反课堂纪律,上数学课时看小说,后来无法回答老师所提的问题。数学老师主观上是想对其违纪的行为进行教育,但他所实施的行为超出了教学管理的范围,对学生进行了体罚和变相体罚,侵害了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

第五章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2010-09-14 12:29:50| 分类: 会计资料| 标签:行政账簿责 任会计法律|字号大中小订阅 第五章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违反会计法律责任的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反《会计法》的规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分,指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外部;行政处分是内部。

2.制裁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可对单位可对个人;行政处分只能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等。 3.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行政处分的依据是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公务员的法律规范。 4.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同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对行政处分不同只能向作出处分的机关申诉。 二、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 担的法律后果。 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一)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 (二)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四)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

教育法律法规答案

1.教育法是调整各级各类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3.教师主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4.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要求,也是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管理效率、保护有关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需求。 5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6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7 .《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8. 学校依法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9 .《教师法》明确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从而奠定了教师任用与管理的新机制,构成了教师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 10. 在我国,教师节是每年的9月10日。 二、单项选择题(共10 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 2 分,共20 分) 1.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为 D 。 A、教师负责制 B、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C、家长委员会负责制 D、校长负责制 2. 教师资格证书的适用的地域范围是:A 。 A. 在全国范围适用 B. 只在本地区适用 C. 只在本校适用 D. 在外国也适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_C _。 A. 权利 B. 义务 C. 权利和义务 D. 权力 4. 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_ D _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 校长

B. 学校负责人 C. 有关直接负责人 D. 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负责人 5.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_ D _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超过此时限的除外。 A.15 B.20 C.30 D.60 6. _ A _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A.义务教育 B.中等教育 C.职业教育 D.高等教育 7.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_ A _ A. 过错责任原则 B. 无过错责任原则 C. 严格责任原则 D. 公平原则 8.学校_ B _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A.可以 B.不得 C.特殊情况可以 D.经批准可以 9.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次日起__C _内作出处理。 A.15 日 B.20 日 C.30 日 D.60 日 10.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_C 。 A.行政责任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 D.AB两种责任 三、多项选择题(共10 题,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选项,每题 2 分,共20 分) 1.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教师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解决或补偿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分为:(ABC ) A.司法救济 B.行政救济 C.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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