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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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复习重点复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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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复习重点(´v`)第一章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仲裁的特点:①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②专业性:仲裁员具有法律专业水平和能力;仲裁员具有实体专业水平和能力;各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③灵活性: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④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及仲裁参与人负有仲裁保密义务,不得将仲裁文件、案件实体情况及审理过程对外披露。

⑤快捷性:当事人的自愿性为仲裁的快捷高效提供了前提条件;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保障了仲裁的快捷性;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有助于实现仲裁的快捷性。

⑥.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的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须多审级收费,使的仲裁费用往往低于诉讼费用;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⑦.独立性:指仲裁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独立进行。

3.仲裁的类型:①.根据仲裁当事人、所发生纠纷提交仲裁的法律关系等要素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②.以仲裁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即基于当事人是否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以将仲裁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③.根据作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的不同,可以将仲裁划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4.仲裁权的概念:仲裁权就是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经双方当事人授权的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的争议作出裁决的权力。

仲裁法复习重点

仲裁法复习重点

第一章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仲裁的特点:①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②专业性:仲裁员具有法律专业水平和能力;仲裁员具有实体专业水平和能力;各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③灵活性: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④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及仲裁参与人负有仲裁保密义务,不得将仲裁文件、案件实体情况及审理过程对外披露。

⑤快捷性:当事人的自愿性为仲裁的快捷高效提供了前提条件;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保障了仲裁的快捷性;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有助于实现仲裁的快捷性。

⑥.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的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须多审级收费,使的仲裁费用往往低于诉讼费用;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⑦.独立性:指仲裁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独立进行。

3.仲裁的类型:①.根据仲裁当事人、所发生纠纷提交仲裁的法律关系等要素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②.以仲裁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即基于当事人是否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以将仲裁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③.根据作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的不同,可以将仲裁划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4.仲裁权的概念:仲裁权就是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经双方当事人授权的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的争议作出裁决的权力。

5.仲裁权内容:①.仲裁管辖权②.仲裁审理权:A.程序指挥权 B.证据的获取与认定权 C.事实的确定权③.仲裁调解权④.仲裁裁决权6.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相同点:①.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民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②.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性质相同③.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由第三方作为纠纷的公断人④.仲裁与民事诉讼所遵循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一致的⑤.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区别:①.仲裁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②.仲裁机构与法院性质不同③.案件管辖权基础不同④.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不同第二章:1.仲裁法的含义: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复习重点(绝对齐全的名词解释)

复习重点(绝对齐全的名词解释)

复习重点(绝对齐全的名词解释)
本文档旨在提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的复重点,以下是相关名词解释:
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是我国用于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它规定了仲裁的程序和原则,保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

2.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或争议,包括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方面的纠纷。

3. 仲裁:仲裁是指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对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法,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4. 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是指经过批准设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负责组织仲裁程序、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

5. 仲裁员:仲裁员是经过培训和资格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士,负责主持仲裁程序、听取双方意见并做出裁决。

6.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将劳动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

7.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仲裁员根据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劳动争议作出的最终决定,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效力。

8. 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是劳动争议一方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的行为,要求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

9.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包括受理申请、调解、举证、听证等。

10. 仲裁费用:仲裁费用是指由仲裁申请方承担的申请仲裁和进行仲裁程序所产生的费用,如申请费、听证费、鉴定费等。

以上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的一些重要名词解释,希望对你的复习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提出。

仲裁法复习

仲裁法复习

1、仲裁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也称为仲裁法的效力,是指仲裁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

(1)我国仲裁法具有广泛的对人的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2)仲裁法对事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可以受理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范围。

仲裁机构受理的纠纷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仲裁事项的可处分性,即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的。

3 仲裁事项的限定性。

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法还以明文列举的方式,排除了仲裁法对下列纠纷事项的效力:①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仲裁法的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即仲裁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

我国仲裁法实施之日即为仲裁法开始生效之日,仲裁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与仲裁规定相抵触的,以仲裁法为准。

(4)仲裁法的空间效力。

仲裁法的空间效力,是指仲裁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均适用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2、试述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第一,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①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②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无效。

④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的订立,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⑤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023年仲裁法复习要点

2023年仲裁法复习要点

仲裁法复习要点一仲裁旳范围1可以仲裁旳纠纷:平等主体间旳协议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能仲裁旳纠纷:(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旳行政争议;(3)合用其他法律处理旳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旳农业承包协议纠纷二仲裁旳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二)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2或仲或审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三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一)仲裁委员会1设置地方:(1)直辖市(2)省府所在地旳市(3)设区旳市阐明: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2不按行政区划设置:与行政机关、仲裁委之间无从属关系3仲裁委人员构成:法律和经贸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4仲裁协会性质:社团法人;对会员监督(二)仲裁员适任条件1仲裁员选任资格(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旳;(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旳;(3)曾任审判员满8年旳;(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旳;(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旳。

2仲裁员旳法律责任四仲裁协议(一)书面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二)内容1祈求仲裁旳真实意思表达2仲裁事项合法3选定旳仲裁委员会阐明:可以补充约定旳是: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1)仲裁协议约定旳仲裁机构名称不精确,但可以确定详细旳仲裁机构旳,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合用旳仲裁规则旳,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到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旳仲裁规则可以确定仲裁机构旳除外。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旳一种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到一致旳,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旳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种仲裁机构旳,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旳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旳一种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到一致旳,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重点整理

仲裁法重点整理

一、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及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一)回避制度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于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仲裁程序的制度。

回避的法理基础:1、利益规避原则。

2、法官应当中立而不能持有偏见(防止预断)。

(二)不公开审理制度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四)或裁或审制度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3、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于争议发生后签订仲裁协议而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一裁终局制度1、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仲裁裁决与终局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六)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仲裁员在接受委任前,必须向仲裁机构和各方当事人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的任何情况;在仲裁的任何阶段,如发生可能引起此类怀疑的新情况,仲裁员应当迅速向各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予以披露。

基本原则: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贯穿全部仲裁过程、对仲裁活动起着指导作用或者在仲裁活动进行的各个阶段起着主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1、反映仲裁本质特征的2、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不具有具体可操作性(区别于基本制度)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基石、首要原则。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6条)3.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30、31条)4.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16、18)5.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39、40、44、54)二、处分原则含义: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或终结仲裁程序,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对何人申请仲裁,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仲裁庭不能干预。

仲裁法期末重点

仲裁法期末重点

反请求: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原仲裁请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并吞仲裁申请人原仲裁请求的独立的请求。

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组织。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关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所采取的限制被申请人对特定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

仲裁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仲裁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参加该案的仲裁审理而更换新仲裁员的制度。

仲裁,从字义上讲,“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衡量、判断,“仲裁”即为由地位居中的人对争议事项公正地作出判断和结论,也即居中公断之意。

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当事人通过订立仲裁协议将所约定的争议事项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拘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机构是指依法有权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内的民商事纠纷,并作出具有司法强制力的裁决的组织。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栽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栽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栽员组成的,对当事人提请仲栽的争议案件按照仲栽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仲栽裁决的仲栽组织。

仲裁委员会: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组成的,依当事人间仲裁协议受理并裁决法定范围内的民商或经济争议的常设性仲栽机构。

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司法考试:仲裁法考点

司法考试:仲裁法考点

司法考试:仲裁法考点仲裁法是每年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分值在8-10分,总共就5个考点,而且,每个考点几乎每年必考2分,是我们复习效率最高的一部法律,下面我们把这5个考点列举出来,希望考生熟练掌握。

1、仲裁范围。

不得仲裁的事项:(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这里我们只要记住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不得申请仲裁即可。

2、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

(仲裁法16、17条)(1)、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2)、要求选定仲裁委员会,即约定要明确具体。

A,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如果这个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申请仲裁。

B,如果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法第19、20条)(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1、提出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确认机关:a,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都有确认权;b,人民法院的确认权(以裁定的方式做出)优先:也就是说,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在一份被双方当事人终止了的合同中,设有仲裁条款,现甲方据此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以解决双方的争议;乙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条款随着合同的中止而失去效力;甲方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法仲裁条款的效力予以裁定,在这种情况下,该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答案应当是由人民法院裁定。

4、仲裁程序。

(1)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法第30、31条),当事人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也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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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复习重点(´v`)第一章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仲裁的特点:①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②专业性:仲裁员具有法律专业水平和能力;仲裁员具有实体专业水平和能力;各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③灵活性: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④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及仲裁参与人负有仲裁保密义务,不得将仲裁文件、案件实体情况及审理过程对外披露。

⑤快捷性:当事人的自愿性为仲裁的快捷高效提供了前提条件;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保障了仲裁的快捷性;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有助于实现仲裁的快捷性。

⑥.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的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须多审级收费,使的仲裁费用往往低于诉讼费用;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⑦.独立性:指仲裁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独立进行。

3.仲裁的类型:①.根据仲裁当事人、所发生纠纷提交仲裁的法律关系等要素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②.以仲裁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即基于当事人是否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以将仲裁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③.根据作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的不同,可以将仲裁划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4.仲裁权的概念:仲裁权就是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经双方当事人授权的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的争议作出裁决的权力。

5.仲裁权内容:①.仲裁管辖权②.仲裁审理权:A.程序指挥权 B.证据的获取与认定权 C.事实的确定权③.仲裁调解权④.仲裁裁决权6.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相同点:①.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民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②.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性质相同③.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由第三方作为纠纷的公断人④.仲裁与民事诉讼所遵循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一致的⑤.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区别:①.仲裁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②.仲裁机构与法院性质不同③.案件管辖权基础不同④.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不同第二章:1.仲裁法的含义: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仲裁法的特点:①.机构仲裁②.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③.仲裁和调解相结合3.仲裁法的立法体例:一般来说,仲裁法的立法体例有两种选择:一是国内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制度是否适用同一种法律制度。

二是仲裁制度是否由一部单独的仲裁法典来规范。

①.“一元体例”和“二元体例”A.一元体例是指修订原有的国内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趋势相适应,已同一部仲裁法来规范国内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制度。

B.二元体例是指制定新的仲裁规则,来规范涉外仲裁部分,与原有的国内仲裁制度相分离。

②.仲裁立法模式A.依附性仲裁立法:是指不单独制定仲裁法,由其他综合性的部门法在某一章节或某些条款中规定仲裁制度的立法模式。

B.单独性仲裁立法:是指以一部独立的仲裁法典来规定仲裁制度的立法模式。

C.分散性仲裁立法是指一国的仲裁制度以多种形式在若干个其他部门法典中规定的一种立法体例。

4.仲裁的基本原则:是指仲裁法所规定的,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指导仲裁程序依法有序进行的基本准则。

5.仲裁法的原则体系①.自愿原则:A.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B.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委员会C.当事人自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仲裁员的选任。

D.当事人双方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E.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有关审理方式②.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③.独立仲裁原则A.仲裁与行政脱钩B.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C.仲裁庭独立裁决案件6.仲裁法的基本制度:①.协议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协议将有关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争议提交协议所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②.或裁或审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所发生的的争议,或者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或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制度。

③.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法律效力的制度。

第三章:1.仲裁协议的定义: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旨在将其间业已发生的或将来产生于特定法律关系的商事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2.仲裁协议的基本特征应当包括:①.仲裁协议具有自治性和合意性。

②.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对纠纷解决途径的处分。

③.仲裁协议的主体具有缔约能力④.仲裁协议所处分的客体范围受一定程度的法律限制⑤.仲裁协议的形式是书面的。

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又称为仲裁协议的可分性或自治性,是指仲裁协议,尤其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虽然依附于主合同,但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相互分离,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4.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①.主合同转让时、变更或解除。

终止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P59②.主合同无效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P61③.主合同不成立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P62④.主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P625.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①.主体要件: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形式要件:只承认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合同条款、协议、其他书面)③.实质要件: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④.仲裁地点(涉外仲裁)6.有关选择仲裁机构的瑕疵①.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

《仲裁法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的仲裁机构②.仅约定仲裁规则。

《仲裁法解释》第四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③.仅约定了仲裁地点。

④.选择两个或多个仲裁机构。

《仲裁法解释》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7.既选择仲裁又选择诉讼:《仲裁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四章:1.仲裁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有权根据协议受理、裁决仲裁案件并管理仲裁程序的机构。

2.仲裁机构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我国只承认常设仲裁机构)3.仲裁机构的特点①.非营利性:指仲裁机构设立的目的寄存在不是为了盈利,不是为了向设立者提供利润,当然,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仲裁机构没有收入或入不敷出,而是指它的收入应当用于机构自身的发展。

②.独立性:是指仲裁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其独立行使仲裁职能,外界特别是行政机关、法院不能干预仲裁机构的独立运作。

③.民间性:强调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

4.仲裁庭的概念:仲裁庭视具体负责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组织,他是仲裁的最常见、最基本的组织形式。

特点:①.由于仲裁庭个案的存在,其经费支出来自该个案当事人交纳的费用。

②.临时性。

5.仲裁庭类型①.独任仲裁庭②.偶数商事仲裁庭(我国不承认)③.三人仲裁庭(4、5第八章有更详细的)6.仲裁庭的组成①.当事人选定: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双方当事人分别选定。

②.委托第三者指定《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7.仲裁员资格:一般资格,特殊资格我国对仲裁员资格作了严格限制,除要求仲裁员公道、正派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通过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考试,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②.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③.曾任审判员满八年④.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⑤.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8.仲裁员的回避、替代①.回避的方式与时间:仲裁法规定了两种回避方式,即仲裁员自行回避以及当事人申请回避。

仲裁员自行提出回避没有时间限制。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②.回避的决定权:我国将仲裁员回避的决定权赋予仲裁委员会主任;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③.回避事由: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D.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9.回避的法律效力: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六章:1.仲裁管辖权的取得:①.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②.争议具有可仲裁性仲裁管辖权:是仲裁庭对当事人协议提交的某些民商事争议享有的审理并作出有拘束了裁决的权力。

2.自裁管辖的概念:仲裁庭有权调查并决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其自身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称为自裁管辖。

3.两种自裁管辖制度并存:《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七章:1.可仲裁性标准的确立:①可仲裁的主体标准是具有平等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②.客体标准:根据我国《仲裁法》相关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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