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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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首届“武汉工匠”名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首届“武汉工匠”名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首届“武汉工匠”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武政〔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首届“武汉工匠”名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4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在基层推荐、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社会公示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命名王飞等23人为首届“武汉工匠”,现予以公布(具体人员名单附后)。

希望首届“武汉工匠”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扬工匠精神,为我市高质量发展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全市广大技能劳动者要以“武汉工匠”为榜样,刻苦钻研技术,勇于创新实践,不断提升技能,努力成长为工匠型人才。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激励和支持力度,积极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和国家中心城市奠定人才基础。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7日首届“武汉工匠”名单(共23人,按姓氏笔画排序)王飞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技师王雄神龙汽车有限公司高级技师尹利(女)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武汉分部高级技师孙宏杰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高级技师李诗愈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李荣清中建钢构武汉有限公司高级技师吴春桥中国一冶集团冶金建设分公司高级技师邹志平翠柳村客舍高级技师汪明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技师陈春锋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高级技师罗继明武汉滨湖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技师周虎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技师周维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六〇四工厂高级技师赵宗合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技师胡胜武汉新芯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施涛武汉钢铁有限公司热轧厂高级技师黄汉华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技师黄望明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昌客车车辆段高级技师龚九宏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技师梁纪秋湖北航天技术研究院总体设计所研究员鄢芙蓉(女)武汉裕大华纺织服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技师魏红权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技师藕长洪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高级技师。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为加强和规范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工作,切实增进企业和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和认同,有效推动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对政策进行全周期解读。

政策出台前,起草部门要与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进行充分有效沟通,增进社会共识,引导社会预期。

政策公布时,要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及时全面阐释政策。

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执行效果和相关舆情,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处置,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二、解读范围(一)市人民政府规章;(二)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文件;(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政策文件。

三、解读主体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是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的责任主体。

市人民政府规章,由市司法局会同起草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

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解读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22•【文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2018年3月22日)为落实《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创新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进一步鼓励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增强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对劳动者吸引力,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现就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的协同作用,完善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措施,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增强技术工人获得感、自豪感、荣誉感,激发技术工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主体作用、工会监督作用、群团组织动员作用和社会支持作用,完善多方参与的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促的工作格局。

——重点突破,多措并举。

以为国家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为重点支持对象,着力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拓宽收入渠道,加大培养培训力度,强化评价使用激励,优化社会环境,全面改善技术工人待遇水平。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加强政策引导,着力改变技术工人社会地位偏低现状,促进广大技术工人爱岗敬业;坚持长期稳定支持,不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让全体技术工人焕发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武人社发〔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武人社发〔2015〕25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委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院校、各大型企业相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意见》(武政规〔2015〕4号)有关精神,积极推进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在全市深入开展,激发各单位职工和职业院校师生学技术、练技能的热情,努力造就一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现就做好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重要意义我市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并加速向后期提升的发展阶段,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的攻坚时期,加快提升全市工业化水平,高技能人才是重要的支撑力量。

职业技能竞赛作为高技能人才选拔和培养的重要途径,与我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培训等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既是对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加强,也是拓宽培养选拔渠道的重要举措。

在全市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广大技能劳动者搭建登台比武、展示技艺、体现价值的公共平台,有利于充分发挥竞赛活动在高技能人才选拔培养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有利于激发全市各单位职工的创新热情和钻研技术、苦练本领、比学赶超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各类职业院校改革教学模式、深化校企合作、增强办学活力;有利于短期快速提高参赛选手技能水平、选拔培养一大批拔尖技能人才,对提升我市技能人才队伍综合素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顺利实施“万亿倍增”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3]26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3]26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3〕2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州、咸宁市公务员局,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为应对当前经济增速下行压力,落实省委常委会关于“保企业、保运行、保增速”的要求,经商相关部门,报省政府同意,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一)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各地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可自201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费率。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下调至6%;工伤保险在现行浮动费率基础上,可对用人单位下调一个档次;生育保险在现行缴费费率上,可下调40%。

下调费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二)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

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开工企业,由企业提出,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于特别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延长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缓缴期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三、落实各项补贴政策,稳定就业岗位(三)落实稳岗补贴政策。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鄂人社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6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和职业资格改革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4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1月17日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和技能强省战略有关部署要求,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和《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部署要求,结合企业和一线生产岗位实际需求,创新评价方式,提升评价质量,建立健全涵盖企业(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院校学生鉴定评价、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竞赛选拔认定评价、突出业绩认定评价等多种方式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大力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一)推进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职能转变。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职能转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29•【文号】人社部发[2011]109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务院各部委人事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已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部署,特制定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

一、项目的定位与主要内容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是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为重点,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旨在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精湛技艺、高超技能和较强创新能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引领、带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

重点实施三个工作项目:(一)技师培训项目。

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的需要,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作用,加快培养一批具有精湛技艺和掌握新知识、新工艺的技师和高级技师。

从2011年到2020年,全国新培养350万名技师、100万名高级技师,使技师和高级技师总量达到1000万人。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鄂人社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4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央在鄂及省属各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1月5日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拔对象和条件第三章选拔程序第四章相关待遇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优秀高技能人才典型引领作用,进一步培育和弘扬工匠精神,加快技能强省建设步伐,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12〕3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是指国家批复同意表彰的“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湖北省技术能手”。

“湖北工匠”是指我省广大技能人才队伍中,道德品格高尚,技能水平拔尖,业绩贡献巨大,传师带徒负责,并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杰出人才;“湖北省技能大师”是指我省广大技能人才队伍中,道德品格高尚,技能水平一流,业绩贡献突出,传师带徒负责,并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突出人才;“湖北省技术能手”是指我省广大技能人才队伍中,道德品格好,技能水平高,业绩贡献大,得到业内认可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以德为先、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特点和行业分布,围绕技能强省战略及“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领实施,重点从我省经济发展主导产业和技术技能含量高的岗位中选拔产生“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和“湖北省技术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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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意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武政办[2013]151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4
【实施日期】2013.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意见
(武政办〔2013〕1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湖北省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4号)精神,为组织开展好我市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培训补贴标准
(一)积极开展紧缺技能人才培训。

积极组织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企业培训机构开展紧缺技能人才培训。

对城乡劳动者(包括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并在市属鉴定机构通过技能鉴定取得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采
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大力实施紧缺技能人才岗前培训。

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政府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积极鼓励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对自行组织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企业,其所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全面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并在市属鉴定机构通过技能鉴定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及就业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贫困家庭(享受低保)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成功后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五)给予紧缺技能人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城乡劳动者(含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紧缺技能人才培养,并在市属鉴定机构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鉴定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给予就业困难等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

对参加紧缺技能人才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以及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8元的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鼓励和引导紧缺技能人才到本市就业。

对全市各类职业(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学制1年以上)在本市工业企业就业人数在10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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