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儿童福利模式及发展趋势研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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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福利国家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研究

瑞典的福利国家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研究

瑞典的福利国家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研究瑞典福利国家通过实施一系列以普享为特征的社会福利政策,使各阶层都被容纳进统一的社会福利体系中,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团结和公平。

本文通过介绍瑞典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分析了瑞典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阐述了瑞典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在此基础上,文章探讨了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对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

标签:瑞典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启示一、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1、养老金和老年人福利,瑞典的养老金基本可以分为三类: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和一般养老金。

瑞典社会保障制度对老年人的特殊照顾包括:建立社区养老院,对照料自己有困难的老人提供“家庭服务”等等。

2、父母保险和儿童福利,在父母保险上,瑞典全国各地都设有相应的保健中心,负责孕妇和产妇的保健工作。

在儿童福利上,瑞典儿童从半岁到6岁间可以去不同形式的儿童看护机构,而看护机构所只需要承担儿童伙食费和孩子的看管费用,这一部分对于家庭困难或收入较低的家庭,一般给予减免。

3、工伤和医疗保险,瑞典的工伤保险,会对由于公伤造成的收入降低进行补偿,同时受到的公伤的雇主或是雇员,可以享受完全的免费医疗。

瑞典政府也有义务向全国的居民以及瑞典籍的居民提供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

一个家庭成员只要把自己正式收入的一部分缴纳社会医疗保险之后,全家都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其他福利,失业救济。

瑞典失业保险基金大部分是由国家资助,工人们所出的比例仅占到30%左右;带薪休假制度。

所有瑞典的职工从1978年开始每年就可以享受5周的带薪休假,工资照发;住房补贴。

房租作为瑞典家庭一项重要幵支,瑞典政府对于收入较低的家庭,特别是多子女家庭和退休者,给予一定数量的住房补贴。

二、瑞典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老龄化危机。

人口老龄化危机给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带来巨大的压力,这不仅体现在养老,还包括劳动力成本、经济竞争力等方面。

瑞典医疗费用大幅度增长的原因,除了医疗技术发展造成的费用增加,主要是人口老龄化;失业危机。

瑞典0~3岁婴幼儿家庭支持政策及其启示

瑞典0~3岁婴幼儿家庭支持政策及其启示

·国外教育·【摘要】瑞典政府在托育服务政策、经济支持政策、假期政策等方面为0~3岁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

基于瑞典的经验,我国在完善婴幼儿家庭支持政策时应当关注女性,减轻母亲育儿压力;完善功能,强化家庭育儿能力;分担责任,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关键词】瑞典;0~3岁婴幼儿;家庭支持政策;启示【中图分类号】G6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604(2020)11-0052-04*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重点课题“我国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与对策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课题编号:AHA200010。

**通讯作者:蔡迎旗,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E-mail :瑞典0~3岁婴幼儿家庭支持政策及其启示*张春艳蔡迎旗**(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武汉,430079)近年来,我国积极探索构建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是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瑞典是家庭政策的发源地之一,其家庭政策综合指数在欧洲排名靠前。

〔1〕20世纪30年代以来,瑞典面临着日趋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且单亲家庭、贫困家庭逐渐增多。

通过实施积极的婴幼儿家庭支持政策,瑞典减少了儿童贫困问题,提高了生育率和女性就业率。

本文拟从托育服务政策、经济支持政策、假期政策三方面对瑞典0~3岁婴幼儿家庭支持政策进行介绍,以期为我国完善婴幼儿家庭支持政策提供参考。

一、瑞典0耀3岁婴幼儿家庭支持政策莱特纳(Leitner )根据国家政策对家庭主义的支持程度区分了四种家庭主义类型,瑞典属于选择性家庭主义,即国家既支持家庭寻求照顾服务以减轻育儿压力,也支持家庭开发其育儿潜能。

〔2〕瑞典的家庭政策既具有去家庭化特征,即政府积极承担育儿责任,为家庭提供质优价廉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也具有家庭化特征,即政府支持家庭承担育儿责任,为其提供经济、时间上的支持。

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一儿童福利服务保障机制有论者认为,社会福利是以政府及社会为主体,以全体公民为对象,以制度化与专业化为基础保证,以保障性与服务性为主要特征,以社会支持网络为主要构架,以物质资助和精神支持为主要内容,以解决社会问题为目的,旨在不断完善和提升公民的物质与精神需求,提高社会生活质量的社会政策和社会制度。

[1]儿童福利作为社会福利的下位概念,儿童福利体系架构与社会福利体系具有同构性,因此,可以利用社会福利体系的分析模型对儿童福利体系架构进行分析和整合。

现代儿童福利体系虽然具有若干显著的制度特征,但其涉及的范围要大于儿童福利制度架构。

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相互联系的系统构成的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而制度是为了实现某种功能和特定目标的社会组织乃至整个社会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可以说,儿童福利制度是儿童福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后者在内涵和外延上都要大于前者,具体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①责任主体。

儿童福利保障体系构成主体涉及政府、社会、社区及慈善人士等多元化的主体;而儿童福利制度的建构主体是政府。

②内容。

儿童福利保障体系涉及福利的设计、提供等一系列功能的实现系统,具体福利内容涉及物质、精神及文化层面,涉及社区和专业化提供福利服务的价值系统及理念或观念架构,这些理念来自对政策的准确分析、实践智慧及对社会条件的研究;而儿童福利制度主要包括制定一系列政策、法律等行为规范,促进、保障福利提供和服务的实施。

③实施方式。

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实施方式有多样性的特点,包括儿童福利保障制度、社会工作介入、社会化服务及网络化支持,相较之下,儿童福利制度实施则通过行政执法和司法方式实现。

另外,儿童福利体系还包括儿童福利实践。

实际上,在儿童福利实践中,儿童福利是通过国家和社会组织两个渠道提供的。

现代儿童福利体系具有普及性、综合性、连续性和系统化的特征,服务对象涉及全体儿童,服务内容包括家庭福利、医疗保健、基础教育与福利服务。

瑞典的儿童福利制度

瑞典的儿童福利制度


瑞典政府用于社会福利的经费, 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0%,国民缴纳 的税金约占所得收入的40%,这两项 比率之高也是世界少见的。
儿童福利方面,就是本着政府承 担责任的政策取向,其目的在使每
一国民出生后满足其成长所需,适 时接受教育、适时获得职业,并能自 立参与社会生活。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 的滞胀导致瑞典高福利政策一度难 以维持。瑞典同其他一些西方国家 一样也开始进行社会福利制度的改 革,并于1980年提出社会福利支出 紧缩法案,逐步加大削减和控制福 利支出的力度。尽管紧缩社会福利 支出是瑞典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重 点和基本政策措施,但并未动摇其 作为福利国家的根本性质,对儿童 福利费用的支出比例不降反升,覆 盖率亦呈现上升态势。以儿童照料 和老年照料对比为例,1 980—2000 年期间,6岁以下儿童照料覆盖率从 3l%增加到66%;相反,80岁以上 老年人照料覆盖率却从62%下降到 44%。可见瑞典对儿童福利的重视。
家庭之家。对受虐待的儿童及犯 罪青少年,大多采取寄养家庭作为儿 童保护的主要措施。1982年施行《社 会服务法》之后,将寄养家庭改为“家
庭之家”(Family homes),以尊重个人 隐私,并消除寄养子女的概念。
儿童收容服务。 对于不适宜安排家庭寄养的儿 童,则应安置于儿童收容机构,包括 以下几种形式: 婴儿院:收养对象为母亲死亡 或家庭发生变故无人抚养的1周岁 以下婴儿。 母亲之家:收养对象为失依孕 妇,多半是未成年的未婚妈妈。 母子之家:收养对象为失依孕 妇生产后仍需照顾者,母子一起安
单亲儿童津贴。对单亲家庭的每 个孩子,由地方社会保险署付给监 护方父母每月1 173克朗的生活费补 贴,这些生活费补贴由不具有监护 权的一方父母根据其工资收入和应 抚养孩子的数量付给社会保险署, 监护方父母的收入对生活费补贴的 多少没有影响。

瑞典的福利制度

瑞典的福利制度

瑞典的福利制度瑞典的福利制度⒈简介瑞典的福利制度是世界上最为慷慨和全面的之一。

它是基于社会民主主义和福利国家理念构建的,旨在为所有公民提供基本的社会服务和经济保障。

⒉教育系统⑴幼儿教育瑞典的幼儿教育是免费的,为0至6岁的孩子提供全天候的照顾和教育服务。

⑵基础教育瑞典的基础教育是义务教育,为7至16岁的孩子提供免费的教育。

这包括小学和中学。

⑶高等教育瑞典的高等教育系统以其高质量和国际声誉而闻名。

大部分大学和学院都是公立的,学费相对较低。

⒊医疗保健瑞典的医疗保健系统是公立的,为全体公民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医疗服务。

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基本医疗保健,并可以自愿购买额外的私人医疗保险。

⒋社会保险瑞典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失业保险、养老金、生育津贴、子女津贴等。

这些福利的发放根据个人的需求和情况来确定,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适当的经济保障。

⒌住房保障瑞典的住房保障政策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合理的住房条件。

通过提供补贴、建设公共住房等方式来解决住房需求。

⒍退休制度瑞典的退休制度是基于皇家保险局的养老金系统。

根据工作年限和个人缴纳的养老金金额,退休人员每月可以享受到一定的退休金。

附件:⒈瑞典幼儿教育政策文件⒉瑞典基础教育法案⒊瑞典医疗保健条例⒋瑞典社会保险条例⒌瑞典住房保障政策文件⒍瑞典退休制度法令法律名词及注释:⒈社会民主主义:一种将社会公正和经济平等作为目标的政治理念。

⒉福利国家:一个为公民提供广泛福利服务和经济保障的国家。

⒊义务教育:强制性的教育阶段,通常包括小学和中学。

⒋失业保险:提供给失业者一定期限内的经济资助。

⒌养老金:退休时获得的一定金额的经济补贴。

“拯救儿童运动”研究:历史、现状与趋势

“拯救儿童运动”研究:历史、现状与趋势

“拯救儿童运动”研究:历史、现状与趋势目录一、内容概览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2)二、拯救儿童运动的历史 (3)2.1 早期儿童福利运动的兴起(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 (4)2.2 儿童福利体系的建立与发展(20世纪中叶) (5)2.3 当代儿童福利事业的推进(20世纪末至今) (7)三、拯救儿童运动的现状 (8)3.1 国际儿童福利政策的比较分析 (9)3.2 欧美国家儿童福利制度的特点 (11)3.3 发展中国家儿童福利事业的挑战与机遇 (12)四、拯救儿童运动的发展趋势 (13)4.1 跨部门合作的加强 (15)4.2 科技在儿童福利领域的应用 (16)4.3 社区参与和家庭支持的强化 (17)五、结论与建议 (19)5.1 研究总结 (20)5.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21)一、内容概览“拯救儿童运动”作为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社会运动之一,其历史可追溯至19世纪末期,旨在解决当时日益破坏全球儿童福利的状况。

随着时间推移,这一运动逐渐扩展至关注儿童教育、健康、权利和福祉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对“拯救儿童运动”的历史背景、当前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揭示其对全球儿童权益保护事业的深远影响。

1.1 研究背景自工业革命以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儿童福利问题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众多研究者、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投身于儿童福利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以保障儿童权利和改善儿童生活条件。

在此背景下,“拯救儿童运动”应运而生。

“拯救儿童运动”起源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欧美国家,旨在解决当时日益破坏儿童身心健康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这一运动主要关注儿童健康、教育、家庭环境和福利等方面。

随着运动的发展,其影响力逐渐扩大至全球范围,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共同关注的焦点。

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里,“拯救儿童运动”在取得显著成果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欧洲儿童福利政策:比较及经验借鉴

欧洲儿童福利政策:比较及经验借鉴

欧洲儿童福利政策:比较及经验借鉴夏聪明,张向达(东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辽宁大连116025)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儿童福利需求不断升级,现行的儿童福利政策难以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完善儿童福利政策势在必行。

从世界范围看,欧洲国家的儿童福利政策发展较早且较为完备,对现阶段中国儿童福利政策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以福利体制和社会福利政策分析框架为基础,选取英国、德国和瑞典三个欧洲典型国家进行深入剖析,厘清其儿童福利政策的发展方向和趋势,为中国儿童福利政策的发展提供借鉴。

在“三孩政策”的背景下,中国应大力发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完善经济支持、时间和服务政策,建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混合照顾体系,拓宽儿童福利筹资渠道,以设计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儿童福利政策,通过完善儿童福利政策为生育开启“机会之窗”,并消除儿童福利需求与儿童福利供给之间的现实难题,增进儿童福祉,从而切实解决家庭后顾之忧,提升适龄人群生育意愿。

关键词:儿童福利政策;福利体制;社会福利政策;欧洲国家中图分类号:F061.4;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24)04-0118-12一、问题的提出儿童福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儿童福利能为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宝贵资源与不竭动力。

近年来,中国生育率水平持续低于更替水平。

2022年,中国出生人口规模与出生率分别仅为956万人和6.77‰[1],同2021年的1 062万人和7.52‰相比均有明显下降。

可见,中国已进入低生育率陷阱的高风险期[2]。

究其缘由:首先,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转型,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加大,儿童抚养更加精细化,育儿成本(货币、机会和时间成本等)增加,家庭的育儿负担日益加重[3]。

其次,囿于思想观念的转变,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市场参与率提升,需要在家庭与工作之间进行理性选择,但与男性相比,女性更有可能遭遇就业歧视,导致其生育意愿显著下降。

福利国家模式变迁的历史比较研究

福利国家模式变迁的历史比较研究

福利国家模式变迁的历史比较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福利国家模式变迁的历史比较研究。

福利国家,作为一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自其诞生以来,在全球范围内经历了显著的变革。

这些变革不仅体现在福利政策的内容和形式上,也体现在福利国家模式的多样性和动态性上。

因此,本文将对福利国家模式的历史变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比较,以期理解其背后的驱动力、影响因素以及可能的发展趋势。

本文首先将对福利国家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将追溯福利国家模式的起源和发展,揭示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主要特征和变化。

随后,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福利国家作为案例,进行深入的剖析和比较。

这些案例将包括北欧的瑞典、西欧的德国和英国、以及北美的美国等。

通过对这些国家的福利政策、社会福利制度、以及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深入研究,我们将揭示出福利国家模式变迁的共性和差异,以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本文还将对福利国家模式变迁的影响进行评估。

这包括对社会公平、经济发展、政府职能等方面的影响。

通过这些评估,我们将更深入地理解福利国家模式变迁的重要性和意义。

本文将对未来的福利国家模式进行展望。

在全球化、信息化、人口老龄化等背景下,福利国家模式将面临哪些新的挑战和机遇?又将如何适应和变革?这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我们将为理解和应对未来的福利国家模式变迁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启示。

二、福利国家模式的理论框架福利国家模式,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政策安排,其理论框架主要建立在国家干预主义、社会民主主义以及公平与效率权衡等理论基础上。

这些理论在福利国家模式变迁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我们理解福利国家模式的演变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分析工具。

国家干预主义理论主张国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通过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实现社会公平和福利最大化。

在福利国家模式中,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社会福利政策,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实现社会公平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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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位于北欧,面积约 45 万平方公里,人口 901.1 万[2]。自 1936 年社会民主党上台执政以来,瑞 典实行广泛的社会福利政策,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 会福利制度,使得瑞典不仅成为“北欧模式”福利 国家的典范和样板,同样被誉为世界福利国家的 “典型”。说它“典型”,一是因为它的福利制度起源 早,为不少其他国家所仿效;二是因为瑞典人享受 的社会福利项目广泛,政府提供收入保障、医疗、 教育、住房等多项福利,覆盖了老人、残疾人、儿 童、妇女等不同群体,为国民提供了“从摇篮到坟 墓”的全面保障[3]。
表2:瑞典儿童福利政策发展重大事件表
年代 1947 1950 1955 1969 1971 1974 1979 1981
1995
2002
重大事件 卡伦·考克成为第一位当选的内阁部长,普遍发放 儿童津贴 父母双方都有权成为孩子的合法监护人 法律规定在职的生育妇女应享有三个月的带薪产 假 一套新的课程设置规定学校必须推动性别平等 个人单独计税制取代夫妇共同计税制 父母津贴开始发放,使父母可以分享孩子出生后可 用的亲子假期 法律准许有年幼孩子的父母可每天工作 6 小时 所有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 治 父母津贴计算有所变化,分别为父母双方各规定了 一个月的不可转让的亲子假 父母津贴增至 480 天,父母双方各有两个月的不可 转让的亲子假
1961 儿童照顾法 学前及学龄儿童的托育服务
1974
家庭津贴
保障子女众多家庭之最低生活 水平,给予现金补助
1975 学前教育法
入读小学前一年,免费一天 3 小 时的学前教育
1982 社会服务法 儿童及青少年的照顾与保护
纵观瑞典儿童福利制度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 到瑞典儿童福利政策的发展是渐进式的,基本上是以 最初的法规为基础,根据社会的发展进行调整、补 充、修改和完善,这也是瑞典人更注重妥协与合作的 传统[6]。追溯瑞典儿童福利制度发展过程,大致分为 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十九世纪末至二次大战前:在 生育率与儿童死亡率的高风险下,儿童照顾支持相关 政策逐步形成,制度的根基逐渐奠立;第二阶段是 二次大战后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相关现金给 付 (包括儿童津贴、生育给付、税式优惠) 的出台, 公共托育服务与亲职假给付逐步建立。特别是自二 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大规模投资于公共托育措施;第 三阶段为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迄今:经过多年的 发展,瑞典公共托育服务趋于成熟,发展不再明显, 而便利女性就业与增进亲子关系的亲职假给付有较 显著的发展。
中国青年研究→ 02/ 2009 5
专题特稿版
出生或被领养当日起至孩子年满 8 岁期间的任何时候 申领。480 天中的 390 天,父母可以得到的补贴由请 假而损失的工资折算,津贴为该从业者总收入的 80%以上 (最高限额以下,2004 年父母津贴的最高限 额约为每月 24,000 克朗,1 克朗约合 1.07 元人民 币)。在余下的 90 天即 3 个月中,每人每天的津贴为 固定的 60 克朗。无收入的父母在 390 天内的津贴为 每人每天 180 克朗,90 天内依然为固定的 60 克朗。 对于多胞胎的父母,政府给予额外的补贴天数。父母 保险对养父母同样有效,养父母在收养 10 岁以下儿 童后,至少可以休假 6 个月,在家照顾儿童使其适应 环境。从 1980 年起,凡有 12 岁以下儿童的父母,每 年可请假 60 天照看孩子,并享受临时父母津贴。有 一岁半以下儿童的父母,每天可工作 6 小时或全休。 有 8 岁以下儿童的父母,可将其工时每天减少四分之 一。雇主可以根据减少的工时减发或停发工资,但不 得解雇职工。父母保险是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 分,由所有雇主支付。
儿童福利是瑞典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儿童福利方面,瑞典素有“儿童天堂”之称[3]。当 今瑞典儿童福利制度非常完善,福利项目设置和福利
支付形式多种多样,充分考虑到了儿童成长过程中的 种种需求,使每个人在其人生各阶段,都能接受国家 资源以满足其发展所需。
一、无微不至的关怀
瑞典政府充分考虑到儿童发展的需要,通过推行 父母保险、儿童津贴、家庭津贴、各种医疗保险和福 利服务,为所有家庭创造了一个适宜照料儿童的社会 环境,为儿童提供无微不至的关怀,并以优厚的亲职 假给付 (paid parental leave,也有译为“父母津贴”, “亲子假”) 与普遍的公共托育服务 (state-subsidized childcare) 著称。
中国青年研究→ 02/ 2009 7
专题特稿版
福利部挪至教育部,其用意在于“将学前机构、学校 及课后托育融合为终身学习的一部分”。
三、瑞典儿童福利政策取向和运行机制
在儿童福利政策取向上,瑞典政府强调儿童照 顾,培育优质国民是国家责任,提供普惠性儿童福利 政策。在瑞典人的社会福利观念里,儿童不仅是值得 同情的无辜弱势群体,更重要的是,瑞典人相信儿童 是未来的希望,“瑞典年轻一代的命运决定了瑞典的 命运”,管好他们是管好社会的关键所在。
在政策实施上,瑞典儿童福利政策采取国家干预 的方式,基本上由政府承担儿童照顾及家庭支持的责 任。在儿童社会福利领域,瑞典政府的介入是强而有 力的。瑞典儿童福利制度的组织和管理是由各个机构 分工进行的:国会负责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儿童福利 政策的出台都经过全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讨论、 协商进而取得共识,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政府 部门按照分工分类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实施细 则;财政部门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管理政策和监 督,并负责社会福利拨款;7 岁以后的义务教育由教 育部管辖,自 1996 年起将托育的主管机关从卫生与
二、瑞典儿童福利政策的形成与演变
瑞典儿童福利制度的发展与瑞典社会福利保障建 设是同步的,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进过程,并随着 社会整体福利发展而发展。尤其在 1934 年,曾任瑞 典商业部长的经济学家麦德尔教授及其夫人出版 《人 口问题的危机》 一书,指出瑞典人口有逐渐减少的潜 在危机,此书促使瑞典政府特别重视女性及儿童福利 问题,并于 1939 年出台政策规定雇主不能因为女性 员工怀孕或结婚而开除她们。
中国青年研究→02/ 2009 6
特别企划
Te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ie Qi Hua
表1:瑞典主要儿童福利政策
年代
法规名称
主要内容
1944 公立托育政策 公办托儿所
1947
儿童津贴
对家中儿童给予现金补助
1947 带薪亲职假
提供父母休假并带薪在家照顾 儿童
虐待儿童及犯罪少年的强制性 1960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保护
在决策方式上,瑞典采取混合经济与民生决策方 式,一方面致力提高就业率,以促进经济发展,另一 方面以民生为念,认为照顾人民生活是国家的使命, 提高国民的生活水准是国家的责任。为儿童提供高品 质的社会服务,并建立亲职假,儿童照顾假,以及公 共托育等政策,达到鼓励生育,支持 (尤其是妇女) 就业和实现男女平等的政策目标。
学校代买月票。学校离家 6 公里以上的学生,当局或 为其提供车辆,或每月发给其交通补助。年满 16 周 岁以后,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青年,如继续深造可获 得学习津贴。
4. 健康照料 瑞典全国各地都设有母亲保健中心,负责孕产 妇的保健工作。孕妇产前产后护理及住院分娩都完 全免费。瑞典公民都享受免费医疗。病人去医院看 病只需付 55—70 克朗挂号费。学龄前儿童及中小 学生在儿童保健中心和校卫生所看病完全免费,到 医院看病则需像成人一样交挂号费。16 岁以下儿童 住院治疗完全免费,到公立医院治疗牙病完全免 费。10 岁以下儿童住院,孩子的父母去看望,每周 至少也可以报销一次路费。此外,父母因照看残疾 儿童而不能工作时,国家提供其相当于提前退休金 的补助,并规定在家中要照顾 16 岁以下伤残儿童 的父母,可以领取儿童照料补助,儿童 12 周岁之 前父母每年最长可请 4 个月假照顾病儿,待遇如同 休病假。
此外,通过瑞典儿童福利政策发展重大事件 [7] (见表 2),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政策调整的规律。一 是带薪亲职假随着社会发展逐渐延长。瑞典政府于 1901 年开始规定女性享有四周无薪产假,1955 年法 律规定在职的生育妇女应享有三个月的带薪产假, 此 后 逐 渐 延 长 至 九 个 月 、 一 年 , 直 至 现 在 的 480 天。二是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强调父亲在儿童成 长中应该承担的责任,自 1917 年出台法案赋予所 有儿童拥有父亲的权力 (即国家为非婚生子女规定 父 亲 的 职 责 , 并 规 定 父 亲 在 经 济 上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以来,把父亲对儿童的照顾责任从原先的自愿选择 变为强制性,亲子假从原先的可转让发展为不可转 让,不可转让的时间期限从原来的一个月发展为两 个月。
关键词:儿童福利;政策;瑞典;托育;亲职假;妇女权益
儿童福利,从广义来说是针对全体儿童的普遍需 求,通过政策规划、福利服务设计等各种方式来促进 儿童生理、心理最佳发展,保障其基本权利,以符合 社会发展的需要[1]。儿童福利制度体系的建立不仅反 映了一个国家福利水平的成熟程度,也标志着一个国 家的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总体水平。
1947 年,卡伦·考克成为瑞典第一位当选的内 阁部长,推行积极的儿童福利政策,并于该年开始 实施儿童津贴,之后颁布带薪亲职假法案;此后, 瑞典政府于 1960 年制定了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规范受虐待儿童及犯罪少年的强制性保护,隔年颁 布了 《儿童照顾法》,规范学前儿童与学龄儿童的 托育服务。并于 1974 年实施普及性的家庭津贴制 度,以保障众多子女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准,1975 年 实施 《学前教育法》,为入小学前一年的幼儿,提 供一天 3 小时免费的学前教育。1982 年制订并颁布 《社会服务法》,将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儿童 照顾法》 并入其中。有关瑞典儿童福利主要法规, 详见表 1。
2. 儿童津贴和家庭津贴 所有瑞典儿童自出生之日起即可得到儿童津贴, 直至 16 岁。儿童津贴金额随物价上涨进行调整,目 前瑞典儿童津贴每月约为 1000 瑞典克朗。有三个以 上子女的家庭还可以享受儿童附加补贴。因父母分居 或病逝而生活发生困难的儿童,国家每月提供一定补 助。如果孩子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去世,18 岁以下的 孩子可以得到儿童抚养金 (也称儿童年金),与此同 时,仍保留有享受其他津贴待遇的权利。此外,还有 一种“寡妇补贴”,即当丈夫去世后,寡妇要继续照 顾同她居住在一起的 16 岁以下的孩子时可以领取此 项补贴。在瑞典,房租是家庭的主要开支之一,原则 上地方当局根据居民家庭情况向低收入者和多子女家 庭提供一定的住房补贴。 3. 教育补贴 (含公共托育服务[5)] 孩子从半岁至 6 岁可以进入不同形式的托儿所。 托儿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人人要交的伙食费,另 一部分是管理费,孩子家长如果收入低或孩子多可少 交或免交。6 至 7 岁的儿童每天可接受不少于 3 小时 的学龄前教育。瑞典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雇有专职的儿 童看护,这是一种由国家补贴的社会服务,当孩子生 病而家长因故不能亲自照顾时,都可请儿童看护帮 助。中小学教育完全免费,学生可以免费使用文具, 并可免费在学校吃一顿午餐。在外寄宿的学生每月可 以得到住房补贴。住处离学校较远的走读生,一般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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