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片面共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1.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有三项指标:客观行为是否相同;主观故意是否相同;触犯罪名是否相同?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1)完全犯罪共同说(要求三项指标完全相同):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此学说已被淘汰。
(2)部分犯罪共同说(只有两项相同既可,客观行为部分相同+故意内容部分相同):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
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3)行为共同说(事实共同说:两项相同既可,客观行为部分相同+有意思联络即可,无论故意过失):共同犯罪是数人共同实施了违法的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不要求实施特定的犯罪,只要具有意思联络就行,不需要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法考中,按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得出的结论正确,命题或论断就正确。
2.以下罪名之间认为具有重合部分(1)法条竞合:如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是子法条和母法条关系,就可以出现部分犯罪共同的情况。
(2)高度罪名与低度罪名之间重合于低度罪名。
法益相同,但实行行为的程度、方式有别。
如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程度更高的伤害)二罪重合于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与抢劫罪(抢劫是程度更高的盗窃)二罪重合于盗窃罪;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强奸是最严重的强制猥亵)二罪重合于强制猥亵罪。
(3)整体法与部分法重合于部分法,一般法与特别法重合于一般法。
具有包容关系,在被包容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例如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二罪重合于非法拘禁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罪二罪重合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4)转化犯(本质是想象竞合),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的,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转化后结果如果具有通常性,则两人都需要负责,只是罪名不同。
司法考试: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一)2000 年真题(2000.四.7.多选题)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分为( )。
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教唆犯【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二)2001 年真题(2001.六.2.简答题)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答案】根据刑法第26 条第2 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据此,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三)2002 年真题(2002.一.7.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
甲负责望风,乙人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的共同犯罪B.复杂的共同犯罪C.必要的共同犯罪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可以根据分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存在着甲望风、乙人室行窃、丙接应转运赃物的分工,所以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复杂的共同犯罪。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四)2003 年真题(2003.二.14.多选题)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答案】ABC【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2019法考共同犯罪考点不作为的共犯

2019法考共同犯罪考点:不作为的共犯
一、不作为的共犯
这是共同犯罪在行为方式上的特殊形式。
1.共同正犯:不作为的实行犯+不作为的实行犯;作为的实行犯+不作为的实行犯。
2.共犯与正犯
作为的帮助犯(共犯)+不作为的实行犯(正犯):成立对不作为的共犯,以正犯具有作为义务为前提。
根据限制从属性说,只有当正犯的不作为属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教唆者与帮助者才能对不作为犯成立共犯;而不具有作为义务的人,只能成立不作为犯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不作为的帮助犯(共犯)+作为的实行犯(正犯):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可以成立共同正犯,但不作为行为不能成为教唆犯,可以成立帮助犯。
不作为行为是成立帮助犯还是成立正犯,取决于履行作为义务对防止结果所起的作用:如果履行作为义务就确实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如果只是使正犯的行为更为容易的,则成立帮助犯。
作为的教唆犯(共犯)+不作为的实行犯(正犯)。
很难成立不作为的教唆犯+作为的实行犯(正犯),因为不作为的方式很难教唆引起他人犯罪。
3.共犯人的作为义务
先前行为致使受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时,其法益处于紧迫危险之中,因而产生了保护其法益不受他人侵犯的作为救助义务。
能阻止而不阻止的就应对行为和结果承担正犯责任。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多人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考试中,共同犯罪是考察人们对刑法相关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了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件:1.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要件共同行为要件是指共同犯罪中必须存在两个或多个人的参与。
这些参与者可以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也可以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无论是直接犯还是从犯,只要其行为与共犯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行为,就可以认定其为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要件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必须具备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
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具备主观上的犯罪倾向。
这是共同犯罪的核心要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能够成立的基础。
3.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件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素包括共同犯罪的计划、准备和实施。
这意味着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和配合,并在事前对犯罪行为进行策划和准备。
此外,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需要有明确的分工和协作。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根据参与者的地位和行为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在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中,主犯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而从犯则是协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参与者。
主犯的主要作用是策划和组织犯罪行为,而从犯则是协助实施犯罪行为。
2.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故意,并以共同故意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成分。
3.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过失,并以共同过失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不应有的疏忽或粗心导致的过失成分。
三、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首先由实际行为人负责。
主犯承担着最重要的责任,他是罪行的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

【导语】有时候,你必须⼀个⼈⾛,这不是孤独,⽽是选择。
我们时时刻刻都在选择,你选择过什么样的⽣活就需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忧考整理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正犯(实⾏犯) (⼀)共同正犯 1.正犯的类别 正犯并⾮仅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只是表明其对法益侵害事实起到⽀配作⽤⽽已。
集团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中的⾸要分⼦通常认定为正犯。
正犯包括四种: (1)直接正犯:可能单独成⽴犯罪,也可能存在于共犯之中。
(2)间接正犯:通过⽀配他⼈的⾏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
应将利⽤者的⾏为归属于间接正犯。
(3)共同正犯:按照部分实⾏全部责任原则,应将危害结果归属于所有参与共同正犯的⼈。
(4)同时正犯:没有共谋同时侵犯同⼀法益且⽆法证明谁导致危害结果的,应当适⽤存疑时有利于⾏为⼈的原则,按照未遂处理。
2.共同正犯 (1)成⽴条件: 共同实施⾏为的事实(⾏为的分担):分担了导致结果发⽣的重要⾏为,或对构成要件的实现起到重要或关键作⽤。
共同的⾏为意思(意思的联络):共同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不要求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要求具有共同实施⾏为的意思。
(2)部分实⾏全部责任 不仅在共同正犯中适⽤“部分实⾏、全部责任”原则,⽽且在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与正犯关系中也是如此,除⾮共犯关系出现过剩或脱离。
(3)区别对待、罪责⾃负 各共犯⼈只能在⾃⼰有责的范围内对共同造成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对他⼈超出共同故意实⾏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4)违法的相对性 如果能够确定有的⾏为⼈的⾏为对危害结果的发⽣没有因果联系,则不能将该结果归属于该⾏为⼈;或者对有的⾏为⼈⽽⾔,客观上存在阻却违法性的事实,也不能将该违法事实归属于该⾏为⼈。
3.共同正犯的类型 (1)共谋共同正犯:由于正犯是指为违法事实起到了关键或者重要作⽤的情形,故对于共同犯罪起到了实质的⽀配作⽤的共谋者,也应认定为共谋共同正犯,⾄少具有⼼理上的因果性。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一、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1.共同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不管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只要发生危害结果,都定故意犯罪既遂。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不管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都根据认识错误的一般处理办法处理。
对于共同正犯范围内的行为,坚持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部分正犯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过失行为,其他正犯不用负责,因为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狭义共犯与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指正犯出现认识错误,导致其实现的事实和共犯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不一致。
处理原则:正犯因认识错误产生的法律效果,共犯也要承担。
(1)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不管正犯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只要发生危害结果,正犯定故意犯罪既遂,共犯也定故意犯罪既遂。
(2)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不管正犯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都根据认识错误的一般处理办法处理。
教唆犯、帮助犯对于正犯在共同犯罪范围内的行为要负责,但是对于正犯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过失行为不用负责,因为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3.处理原则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无论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还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都应该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
间接正犯的认识错误,原理同上,应该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
教唆犯的认识错误和帮助犯的认识错误原理一致,结论一致,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
不同共犯形式的错误:共犯形式的不同并不影响罪质,故不同共犯形式的错误,应当在有责的违法范围内成立其中较轻的共犯形式。
教唆者教唆轻罪,实行者实行重罪;教唆者教唆重罪,实行者实行轻罪。
如果轻罪、重罪构成要件有重合,则在重合范围内(轻罪)成立共同犯罪。
如果轻罪、重罪构成要件没有重合,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从属说)。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https://img.taocdn.com/s3/m/796baa10580216fc710afd10.png)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1.预备阶段:着手前的脱离教唆犯: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的心理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之后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帮助犯:帮助行为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退出;如果是主谋欲中止,需要打消其他人的犯意,也即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行为人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
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3.只有当所有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点共同犯罪主犯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点:共同犯罪主犯一、共犯犯罪的处罚规定(一)主犯:可能是实行犯、教唆犯,但不可能是帮助犯主犯不等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聚众犯罪也有首要分子但只有一人时无所谓主犯)1.主犯的分类(1)犯罪集团首要分子;(2)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首要分子分为: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的主犯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因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有两种:一是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此时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则无共同犯罪而言(客观阶层的共同犯罪事实是存在的),所以聚众犯罪不一定都是共同犯罪。
二是既处罚首要分子,也处罚积极参与者的聚众犯罪。
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此时聚众犯罪属于共同犯罪。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有多人,那么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因此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
反过来,聚众犯罪中的主犯也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因为聚众犯罪中其他参与者如果起主要作用,也可以是主犯。
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①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者+②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首要分子: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聚众犯罪首要分子:①一个首要分子,不存在主犯;②多个首要分子,存在主犯、不都是主犯。
【结论】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其他情形下的首要分子和主犯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
主犯既可能是首要分子也可能不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不是主犯。
3.主犯的处罚:主犯没有从重处罚,按照单独犯罪处罚。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但不等于全体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超出集团预设的犯罪不可归责于集团。
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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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片面共犯
一、片面共犯
指甲乙参与同一犯罪,甲认识到自己和乙在共同犯罪,而乙没有认识到自己和甲在共同犯罪,这是是共同犯罪在意思联络上的特殊形式。
1.片面共犯的理解
片面共犯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主流观点),片面的实行犯、片面的教唆犯、片面的帮助犯三种类型均成立共犯。
理由在于片面的共犯人对最终结果的发生具有物理或心理的原因力。
但应注意片面的共犯成立共犯,共犯只针对知情的一方而言,不知情的一方正常定罪处罚即可。
在能够认定间接正犯时,不再认定片面共犯。
(1)片面的共同正犯:这是指甲暗中和乙共同实行犯罪,而乙实行犯罪时对此并不知情。
处理观点展示:肯定说认为,片面实行者构成片面实行犯(片面共同正犯)。
否定说认为,片面实行者不构成片面共同正犯。
(2)片面的帮助犯:甲暗中帮助乙实行犯罪,而乙对此并不知情。
处理唯一结论:片面帮助者成立片面帮助犯。
从甲的角度而言,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片面帮助犯(既遂)。
不过,从乙的角度而言,乙自己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既遂。
即这里的共同犯罪不是相互构成,而是单向性构成。
(3)片面的教唆犯:这是指甲暗中教唆乙犯罪,而乙没有认识到被教唆。
处理观点展示:肯定说认为,片面教唆者构成片面教唆犯;否定说认为,片面教唆者不构成片面教唆犯。
2.片面共犯的处理原则
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
如果不承认片面共犯,则根据案件事实分别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