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变更经济民警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0.09•【字号】津价费[2008]254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8〕254号)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你中心《关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津产权综字[2008]64号)收悉。
为完善产权交易服务功能,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交易成本,经研究,同意对产权交易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佣金产权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代理交易时向客户按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佣金: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收取6‰;交易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收取8‰;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收取10‰。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向会员经纪代理机构收取一定比例代理交易服务费。
二、手续费产权交易中心按成交额向交易双方各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1、成交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向交易双方各收取2.5‰。
其中:交易手续费双方各收取1‰;鉴证手续费双方各收取1.5‰;2、成交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向交易双方各收取3‰。
其中:交易手续费双方各收取1‰;鉴证手续费双方各收取2‰;3、成交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向交易双方各收取3.5‰。
其中:交易手续费双方各收取1‰;鉴证手续费双方各收取2.5‰。
三、会员费产权交易中心可向会员单位收取会员费,收费标准为每个会员单位每年2万元。
四、咨询服务费交易咨询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要按照规定申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现就我市放开部分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3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
(一)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三)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上述3项服务价格放开后,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05年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05年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7.05•【字号】津价费[2006]173号•【施行日期】200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05年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津价费[2006]173号)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收费管理工作,市物价局在《天津市2004年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基础上,修订了《天津市2005年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一级收费项目:海关部门收取的报关预录入、加工贸易台帐合同预录入收费,市教委系统收取的小学课后托管费,市水利部门收取的水文专业经营服务收费,市仲裁委收取的仲裁收费。
新增二级收费项目:保安培训收费、实习费、进修费、土地图纸资料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费。
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文件费和消防设施检测测试维修保养收费3项收费项目不再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管理。
此外,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小区机动车存车收费仍按原规定收费标准执行,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
二、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未列入《收费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
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违反《收费目录》的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发放收费许可证的范围。
三、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其收费许可证的管理按照国家发改委、市人民政府及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市物价局对《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收费目录》。
附:天津市2005年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略)天津市物价局二00六年七月五日附件:天津市2005年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执收单位的│备注┃┃号││││││主管部门│┃┠─┼───────────┼─────────┼───────┼────────┼─────────────────┼────────┼───────────┨┃│一级项目│二级项目│三级项目││││┃┠─┼───────────┼─────────┼───────┼────────┼─────────────────┼────────┼───────────┨┃1 │利用档案收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费[1997]288号;市物价│档案局│国土和房管局┃┃│││││局津价费[1997]301号;市物价局津价││┃┃│││││费[2002]146号││┃┠─┼───────────┼─────────┼───────┼────────┼─────────────────┼────────┼───────────┨┃││工程档案整编费│特级民用建筑│800元│市政府津政发[1995]13号│规划局│┃┠─┼───────────┼─────────┼───────┼────────┼─────────────────┼────────┼───────────┨┃│││一级民用建筑│600元│市政府津政发[1995]13号│规划局│┃┠─┼───────────┼─────────┼───────┼────────┼─────────────────┼────────┼───────────┨┃│││二、三级民用建│400元│市政府津政发[1995]13号│规划局│┃┃│││筑、中型工业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人防工程档案委托编││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房地[2002]52号│人防办│┃┃││制费│││││┃┠─┼───────────┼─────────┼───────┼────────┼─────────────────┼────────┼───────────┨┃││工商企业档案查询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费[2005]42号│工商局│┃┠─┼───────────┼─────────┼───────┼────────┼─────────────────┼────────┼───────────┨┃││代办档案邮寄费││据实收取│市物价局津价费[2003]420号│教委│┃┠─┼───────────┼─────────┼───────┼────────┼─────────────────┼────────┼───────────┨┃2 │图书管理收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费[2002]94号│文化局│┃┠─┼───────────┼─────────┼───────┼────────┼─────────────────┼────────┼───────────┨┃3 │文化交流服务费│││双方协商│市物价局津价费[2002]481号│文化局│┃┠─┼───────────┼─────────┼───────┼────────┼─────────────────┼────────┼───────────┨┃4 │学生熥饭费│││小学5元/月中│市物价局津价费字[1993]第186号│教委│┃┃││││学4元/月│││┃┠─┼───────────┼─────────┼───────┼────────┼─────────────────┼────────┼───────────┨┃5 │复查考试成绩费│││10元/生.科│市物价局津价费[1999]460号;津价费│教委│┃┃│││││[2000]423号││┃┠─┼───────────┼─────────┼───────┼────────┼─────────────────┼────────┼───────────┨┃6 │报名、考务费│││││教委│┃┠─┴───────────┴─────────┴───────┴────────┴─────────────────┴────────┴───────────┨┃注:执收部门指的是有关委办局所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08)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200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4.02
•【字号】津价综[2008]67号
•【施行日期】2008.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价综〔2008〕67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6号)要求,我局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此次清理共涉及文件77件,经审核,决定保留29件;修改29件;废止1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天津市物价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四月二日附件:
天津市物价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试招高中外地学生学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1]170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试招高中外地学生学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1]1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dc4c63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36.png)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试招高中外地学生学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试招高中外地学生学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1]170号)市教委:为了充分开发利用我市教育资源的潜力,提高教育系统整体办学规模和效益,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制定我市试招高中外地学生学费标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我市各类学校不得随意借用外地学生学费标准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和对象。
试招高中外地学生,必须以确保完成我市高中学生招生计划为前提。
为了加强管理和监督,请市教委将招生计划和实际招生数量抄送市物价局。
二、核定我市招收高中外地学生学费中的准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不同级别,不同办学条件的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以规定中的准为收费标准为基础,上、下浮动10%。
对外地学生收费按学年进行,禁止跨年度预收学生费用。
三、外地学生缴纳住宿费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学校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1)410号)规定执行。
学校住宿条件确有显著提高和改善,需要调整住宿费标准的,经市教委同意,报市物价局审批。
四、有关事项(一)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应根据具体情况核退学费及住宿费。
未开学时退学的,核退全部费用;第一学期开学后退学的,核退半年费用;第二学期开学后退学的,不退费用。
(二)各有关学校在招生收费前,应持市教委批准的招生计划(正式文件),到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学校不得收费。
(三)除学费以外,涉及外地学生的收费均按照招收本市学生的有关规定执行,请你委做好对招收高中外地学生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代理市长张国清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规章1.对《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
(2)删除第十三条。
(3)删除第十四条。
(4)删除第十五条。
(5)删除第十六条。
(6)删除第二十一条。
2.对《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
(3)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应当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对《天津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
(2)删除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4.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2.06•【字号】津财综[2004]6号•【施行日期】2004.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津财综[2004]6号2004年2月6日)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8号),随着国务院取消两批行政审批项目,一些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直接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相应取消。
同时,国家和市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的部分收费项目也发生变化。
现将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印发给你们,请按调整后的收费项目执行。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调整情况表一、增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批准│备注│││├───────────┬────┬────┤││部门│││││一级项目│二级项目│三级项目│││││├──┼─────┼───────────┼────┼────┼───────┼──────────────────┼──┼──────┤│ 1│教委│《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6元/证│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666号│中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3]53││││2││普通话水平测试费│││见文件│号、发改价格[2003]2160号、市物│中央│││││││││价局、财政局津价费[2004]28号│││├──┼─────┼───────────┼────┼────┼───────┼──────────────────┼──┼──────┤│3││硕士点评估费│││见文件│市物价局、财政局津价费[2003]104号│中央││├──┼─────┼───────────┼────┼────┼───────┼──────────────────┼──┼──────┤│4│劳动局│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本│││5元/证│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2220号│中央│││││市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证》工本费│││││││├──┼─────┼───────────┼────┼────┼───────┼──────────────────┼──┼──────┤│5│旅游局│导游证IC卡工本费│││60元/证│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32│中央│││││││││号、计价格[2002]1421号│││├──┼─────┼───────────┼────┼────┼───────┼──────────────────┼──┼──────┤│6│卫生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市级3500元/例│市物价局财政局津价医药[2002]482号│地方││││││││区县3000元/例││││├──┼─────┼───────────┼────┼────┼───────┼──────────────────┼──┼──────┤│7│文化局│图书供阅比卡工本费│││15元/卡│市物价局、财政局津价费[2002]236号│地方││├──┼─────┼───────────┼────┼────┼───────┼──────────────────┼──┼──────┤│8│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见文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163号│中央││└──┴─────┴───────────┴────┴────┴───────┴──────────────────┴──┴──────┘二、取消的行政和事业性收费项目┌──┬────┬──────────────────────┬───────┬─────────────────┬──┬───────────┐│序号│ 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批准│备注│││├───────────┬─────┬────┤││部门│││││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三级项目│││││├──┼────┼───────────┼─────┼────┼───────┼─────────────────┼──┼───────────┤│ 1│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费及鉴证费│││见文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中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号││[2003]58号取消经济合同││││││││││鉴证费。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津价费[2009]180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9〕180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增强教育收费透明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要求,现将本市教育收费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秋季开学起,取消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向培训学校收取的培训机构资格审核费和向招生学校收取的网上远程招生费。
二、继续执行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
作业本收费按照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教委监[2009]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布清理后保留的主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财政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对于此次公布教育收费情况,市民可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网站(http://)和市教委网站(http://)进行查询。
市民如遇到相关收费问题可通过市价格举报电话12358或市教委监察室电话23327473进行投诉举报。
四、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各收费单位应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津价费[2002]309号)规定,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5•【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20.12.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廖国勋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照3个《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710号、第714号)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关于《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六款中的“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驻津海洋监察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二)关于《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3.将第四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关于《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1.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市交通委员会”修改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2.将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指导各区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管理”;删去第四条第(五)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1〕4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1991年9月13日津政发〔1991〕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了保证国家和本市有关占路管理的各项规定的施行,市人民政府曾于一九九0年下发《天津市市区临时占路收费管理办法》(津政发〔1990〕160号)。
根据执行中遇到的情况,现就调整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市区道路(包括楼间甬路、胡同里巷),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标准和时限向市政部门缴纳占路费。
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均不得擅自批准占路和收取占路费。
二、占路收费按地区和性质的不同,实行差价收费。
外环线至中环线(中环线外侧建筑线)为三类地区,中环线至内环线(内环线外侧建筑线)为二类地区,内环线以内为一类地区(见附件一)。
三、申请占路者要按照道路管理的分工,到市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占掘道路办公室递交占路申请,同时到相应的市政占路管理收费所缴纳占路费;领取临时占路许可证后,方可占路。
为方便办理临时占路手续,审批占掘道路办公室和占路管理收费所要实行联合办公。
市占路管理收费所负责收缴市管道路的占路费,市内各区占路管理收费所负责收缴区管道路(包括楼间甬路、胡同里巷)的占路费。
申请占路者,在办理占路手续时按批准的占路面积和时间缴纳占路费。
凡批准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一次缴纳;超过三个月的按季度缴纳,于每季度首月前十日内一次缴纳本季度占路费。
各种占路市场由市场开办单位统一办理占路手续,并按月缴纳占路费,于每月前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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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变更经济民警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的通
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津价费[2003]57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12.08
【实施日期】2003.12.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关于核定“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5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变更经济民警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3]579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变更经济民警收费名称及调整收费标准的函》(津公后财(2003)96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鉴于你局已将“天津市公安局经济民警总队”更名为“天津市公安局经济护卫总队”。
为了统一收费性质相同的经济护卫总队与保安的收费项目,同意将原“派驻企业
经济民警收费”、“自建民警培训费”和“代购经济民警制式服装服务费”变更为“派驻企业经济护卫服务费”、“自建护卫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