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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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一中心医院改建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一中心医院改建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一中心医院改建病房床位费收
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10.14
•【字号】津价医药[2009]218号
•【施行日期】2009.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一中心医院改建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
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9〕218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市第一中心医院改建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9]157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市第一中心医院原住院楼改建病房床位费等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改建普通病房,单人间44间44张床,床位收费标准 60元/床·日(含医疗废物处置费)。

自2009年10月20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部分医疗机构等级调整后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部分医疗机构等级调整后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部分医疗机构等级调整后有关收费问题的
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价医药[2007]12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5.31
【实施日期】2007.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部分医疗机构等级调整后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7]126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7]92号)收悉。

鉴于我市部分医疗机构等级变动,根据《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价医药[2001]380号)、《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补充通知》(津价医药[2001]389号)和《关于提高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和门诊诊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医药[2004]31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第四中心医院等十三家医疗机构所涉及有关医疗收费标准予以变更(具体医疗收费标准变更见附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医疗机构等级调整后有关医疗收费标准变更表
天津市物价局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部分医疗机构等级调整后有关医疗收费标准变更表
金额单位:元。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新建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医药[2007]272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新建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医药[2007]272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新建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
复函
正文:
----------------------------------------------------------------------------------------------------------------------------------------------------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新建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7]272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新建病房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7]504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新建住院楼病房床位费等收费标准函复如下:新建病房3人间45间135张床,床位费37.5元/床日(含医疗废物处置费)。

按照患者自愿的原则可收取陪床费,收费标准为10元/床日。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7年12月15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
——结束——。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人民医院改建病房床位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人民医院改建病房床位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人民医院改建病房床位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9.21•【字号】津价医药[2005]313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人民医院改建病房床位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医药〔2005〕313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请批准市人民医院改建病房等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5]5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市人民医院改建病房床位等收费问题函复如下:一、北院区改建病房、特需病房床位费(一)改建后的普通病房,床位费27.5元/床日(含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有关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问题请按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医院床位标准及收费问题的通知》(津卫财[2005]40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院区特需专家门诊、母婴同室、层流净化手术室、陪床费(一)特需专家门诊挂号费(见附件)。

(二)母婴同室,3人间4间12张床,床位费57元/床日(含婴儿床和医疗废物处置费)。

(三)手术室层流净化费,按相应等级手术费标准(不含手术材料费)的10%收取。

(四)普通病床,按照患者自愿的原则可收取陪床费,收费标准为10元/床日。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9月30日起执行。

附件:特需专家门诊挂号费收费标准┌──────────────┬─────────────┬────────────┐│姓名│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元)│├──────────────┼─────────────┼────────────┤│张作兴│人次│50│├──────────────┼─────────────┼────────────┤│张殿文│人次│50│├──────────────┼─────────────┼────────────┤│李维廉│人次│50│├──────────────┼─────────────┼────────────┤│吴菲│人次│50│├──────────────┼─────────────┼────────────┤│田成瑞│人次│50│├──────────────┼─────────────┼────────────┤│刘鸿源│人次│50│├──────────────┼─────────────┼────────────┤│姚宏昌│人次│50│├──────────────┼─────────────┼────────────┤│王枢传│人次│50│├──────────────┼─────────────┼────────────┤│张培达│人次│50│├──────────────┼─────────────┼────────────┤│夏茵│人次│50│├──────────────┼─────────────┼────────────┤│刘克强│人次│50│├──────────────┼─────────────┼────────────┤│俞林│人次│50│├──────────────┼─────────────┼────────────┤│江涛│人次│50│├──────────────┼─────────────┼────────────┤│龙刚│人次│50│└──────────────┴─────────────┴────────────┘天津市物价局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口腔正畸、正颌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口腔正畸、正颌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口腔正畸、正颌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0.24•【字号】津价医药[2006]292号•【施行日期】200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口腔正畸、正颌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复函(津价医药〔2006〕292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请批准口腔医院正畸正颌实行协议收费的函》(津卫财函[2006]245号)收悉。

经研究,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的精神,同意你局关于对口腔正畸、正颌医疗服务项目,试行包干协议价格的意见(目录附后)。

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口腔正畸、正颌治疗项目价格标准,应根据患者病情、治疗的难易程度和所选择的医用材料,由医患双方协商议定并签定治疗协议书。

二、正畸、正颌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包干协议价格后,除挂号费、诊查费外,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一次性材料管理费或手术材料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列入协议价格。

三、正畸、正颌治疗按规定标准收取挂号费、诊查费。

正畸治疗自第二次开始治疗减半收取挂号费,不再收取诊查费。

四、正畸、正颌医疗服务项目试行协议价格,其参考价格标准须向我局备案。

五、以上自2006年10月3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口腔正畸治疗协议价格项目目录2、口腔正颌治疗协议价格项目目录天津市物价局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1:口腔正畸治疗协议价格项目目录┌─────┬──────────────┬──────┬─────────────┐│ 编码│项目名称│编码│项目名称│├─────┼──────────────┼──────┼─────────────┤│310507│正畸检查│ 310522010│恒牙早期安氏II类│││││错牙合功能矫治器治疗│├─────┼──────────────┼──────┼─────────────┤│310507001 │错牙合畸形初检│ 310522011│恒牙期牙性安氏II 类│││││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治疗│├─────┼──────────────┼──────┼─────────────┤│310507002 │错牙合畸形治疗设计│ 310522012│恒牙期骨性安氏II 类│││││ 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拔牙治疗│├─────┼──────────────┼──────┼─────────────┤│310507003 │固定矫治器复诊处置│ 310522013│乳牙期安氏III类│││││错牙合正畸治疗│├─────┼──────────────┼──────┼─────────────┤│310507004 │活动矫治器复诊处置│ 310522014│替牙期安氏III类│││││错牙合正畸治疗│├─────┼──────────────┼──────┼─────────────┤│310507005 │功能矫治器复诊处置│ 310522015│替牙期安氏III类│││││错牙合功能矫治器治疗│├─────┼──────────────┼──────┼─────────────┤│310507006│特殊矫治器复诊处置│ 310522016│恒牙期安氏III类│││││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治疗│├─────┼──────────────┼──────┼─────────────┤│310507007 │错牙合畸形正中牙合位检查│ 310522017│恒牙期骨性安氏III类│││││ 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拔牙治疗│├─────┼──────────────┼──────┼─────────────┤│310522│正畸治疗│ 310522018│牙周病伴错牙合畸形活动│││││矫治器正畸治疗│├─────┼──────────────┼──────┼─────────────┤│310522001 │乳牙期安氏I类错牙合正畸治疗│ 310522019│牙周病伴错牙合畸形│││││固定矫治器正畸治疗│├─────┼──────────────┼──────┼─────────────┤│310522002 │替牙期安氏I类│ 310522020│牙合创伤正畸治疗│││错牙合活动矫治器正畸治疗│││├─────┼──────────────┼──────┼─────────────┤│310522003 │替牙期安氏I类错牙合固定│ 310522021│单侧唇腭裂序列正畸治疗│││矫治器正畸治疗│││├─────┼──────────────┼──────┼─────────────┤│310522004 │恒牙期安氏I类│ 310522022│早期颜面不对称正畸治疗│││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正畸治疗│││├─────┼──────────────┼──────┼─────────────┤│310522005 │乳牙期安氏II类错牙合正畸治疗│ 310522023│ 恒牙期颜面不对称正畸治疗│├─────┼──────────────┼──────┼─────────────┤│310522006 │替牙期安氏II类│ 310522024│颅面畸形正畸治疗│││ 错牙合口腔不良习惯正畸治疗│││├─────┼──────────────┼──────┼─────────────┤│310522007 │替牙期牙性安氏II类│ 310522025│颞下颌关节病正畸治疗│││错牙合活动矫治器正畸治疗│││├─────┼──────────────┼──────┼─────────────┤│310522008 │替牙期牙性安氏II类│ 310522026│ 正颌外科术前术后正畸治疗│││错牙合固定矫治器正畸治疗│││├─────┼──────────────┼──────┼─────────────┤│310522009 │替牙期骨性安氏II类│ 310522028│正畸保持器治疗│││错牙合正畸治疗│││└─────┴──────────────┴──────┴─────────────┘附件2:口腔正颌治疗协议价格项目目录┌──────────────┬─────────────────────────┐│编码│项目名称│├──────────────┼─────────────────────────┤│310505│正颌外科手术前设计│├──────────────┼─────────────────────────┤│310505001│正颌外科手术设计与面型预测│├──────────────┼─────────────────────────┤│310505002│云纹仪检查│├──────────────┼─────────────────────────┤│310505003│模型外科设计│├──────────────┼─────────────────────────┤│310505004│带环制备│├──────────────┼─────────────────────────┤│310505005│唇弓制备│├──────────────┼─────────────────────────┤│310505006│牙合导板制备│├──────────────┼─────────────────────────┤│330607│口腔正颌手术│├──────────────┼─────────────────────────┤│330607001│上颌雷弗特I型截骨术(Le Fort)│├──────────────┼─────────────────────────┤│330607002│上颌雷弗特II型截骨术(Le Fort)│├──────────────┼─────────────────────────┤│330607003│上颌雷弗特III型截骨术(Le Fort)│├──────────────┼─────────────────────────┤│330607004│上颌牙骨段截骨术│├──────────────┼─────────────────────────┤│330607005│下颌升支截骨术│├──────────────┼─────────────────────────┤│330607006│下颌体部截骨术│├──────────────┼─────────────────────────┤│330607007│下颌根尖下截骨术│├──────────────┼─────────────────────────┤│330607008│下颌下缘去骨成形术│├──────────────┼─────────────────────────┤│330607009│下颌骨去骨皮质术│├──────────────┼─────────────────────────┤│330607010│下颌角嚼肌肥大畸形矫正术│├──────────────┼─────────────────────────┤│330607011│水平截骨颏成形术│├──────────────┼─────────────────────────┤│330607012│颏部截骨前徙舌骨悬吊术│├──────────────┼─────────────────────────┤│330607013│颌骨延长骨生成术│├──────────────┼─────────────────────────┤│330607014│颧骨颧弓成型术│├──────────────┼─────────────────────────┤│330607015│颞下颌关节盘手术│├──────────────┼─────────────────────────┤│330607016│髁状突高位切除术│├──────────────┼─────────────────────────┤│330607017│颞下颌关节成形术│└──────────────┴─────────────────────────┘。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安定医院新建病房床位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安定医院新建病房床位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安定医院新建病房床位费标准的
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1.13
•【字号】津价医药[2009]9号
•【施行日期】2009.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安定医院新建病房床位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9〕9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市安定医院新建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8]38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市安定医院新建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新建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
双人间病房4间8张床,床位费标准60元/床·日(含医疗废物处置费)。

三至四人间病房218间867张床,床位费标准37.5元/床·日(含医疗废物处置费)。

多人间22间病房216张床,床位费标准27.5元/床·日(含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按照患者自愿的原则可收取陪床费,收费标准为10元/床·日。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该院新院开业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市肺科医院等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和新建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市肺科医院等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和新建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市肺科医院等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和新建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4.28•【字号】津价医药[2003]190号•【施行日期】200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市肺科医院等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和新建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医药[2003]190号2003年4月28日)市卫生局: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本市肺科医院等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和新建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特需病房床位费(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费(1999)153号)及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收费标准函复如下(见表):┏━━━━━━━━━━━━━┯━━━━━━━━━━━━━━━┯━━━━━━━┯━━━━━┓┃单位名称│特需病房床位费│新建病房床位费│陪床费┃┃││ (元/床7日)│(元/床7日)┃┃├───┬───────────┼───────┼─────┨┃│床位数│ 收费标准(元/床7日)││┃┃│(张)├──┬──┬──┬──┼───────┼─────┨┃││套间│单人│双人│三人││┃┠─────────────┼───┼──┼──┼──┼──┼───────┼─────┨┃天津市肺科医院│420│—│—│—│—│25│10┃┠─────────────┼───┼──┼──┼──┼──┼───────┼─────┨┃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6│280 │—│—│—│—│—┃┃医学院附属医院│││││││┃┠─────────────┼───┼──┼──┼──┼──┼───────┼─────┨┃天津市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151││—│75│—│25│10┃┠─────────────┼───┼──┼──┼──┼──┼───────┼─────┨┃天津市胸科医院│60│—│—│—│—│25│10┃┗━━━━━━━━━━━━━┷━━━┷━━┷━━┷━━┷━━┷━━━━━━━┷━━━━━┛。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复函-津价医药[2005]355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复函-津价医药[2005]355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复函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复函(津价医药〔2005〕355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请批准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5]294号)收悉。

经研究,对新增的特殊介质交叉配血(抗人球蛋白-liss法)等3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予以核定(具体价格见附件),自2005年10月31日起执行。

对重症监护、特殊护理、净化台静脉配液等3项不予批复。

附件:特殊分质交叉配血等3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天津市物价局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特殊分质交叉配血等3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金额单位:元┌──┬────┬─────────┬────────┬────┬───┬──────┐│序号│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收费标│收费单位│││││││准││├──┼────┼─────────┼────────┼────┼───┼──────┤│ 1 │26000012│特殊介质交叉配血│指用于发现不全抗│││││││(抗人球蛋白-liss │体│││││││法)│││││├──┼────┼─────────┼────────┼────┼───┼──────┤│(1) ││手工法││份│60 │血液病医院│├──┼────┼─────────┼────────┼────┼───┼──────┤│(2) ││半自动法││份│70 │血液病医院│├──┼────┼─────────┼────────┼────┼───┼──────┤│(3) ││全自动法││份│85 │血液病医院│├──┼────┼─────────┼────────┼────┼───┼──────┤│ 2 ││结核分歧杆菌活菌检││项│ 150 │海河医院││││测││││││││(噬菌体裂解法)│││││├──┼────┼─────────┼────────┼────┼───┼──────┤│ 3 ││腺病毒抗原检测││项│40 │儿童医院│└──┴────┴─────────┴────────┴────┴───┴──────┘——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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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价医药[2003]26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5.29
【实施日期】2003.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3]266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3]74号)、《关于对医大总医院等几家医院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3]86)、《关于儿童医院几项医疗项目申请参照有关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3]108)收悉。

经研究,同意本市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按附表执行。

附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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