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用管道燃气价格的通知
中山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工程费用管理的通知(中价[2008]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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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道燃气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管道燃气建设安装工程收费管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管道燃气安装工程费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管道燃气供气设施建设费用的承担主体及计收标准(一)气站及市政管网。
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气站和市政管网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投资建设,有关折旧、维修维护等费用计入供气运营成本。
(二)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燃气管网配套工程。
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建设费用(包括连接支干管、庭院管网及用户室内计量装置前的供气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费用标准根据实际建设工程量,参照广东省建筑综合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燃气管网承建单位协商确定,纳入商品房建设成本。
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商品住宅和综合楼、酒楼、宾馆等)和新区开发、旧城改建等,应当将管道燃气管网配套工程纳入建设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三)用户室内计量装置后(含计量装置)的设施初始配置管道安装费用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由用户支付。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经营管道燃气公司报我局批准后执行。
(四)对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用户可委托具有燃气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监理、施工,费用收取标准按实际工程量和国家有关安装工程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由双方协议定价。
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配套工程建设费用由所在区域用户共同分摊。
为推动我市城区管道燃气的发展,以及考虑到政策的历史原因,对城区燃气管道气经营企业已将燃气管道配套至楼层户外的一般住宅(多层、高层)用户,且在2002年11月30日前已完成规划报建的小区,其燃气管道配套工程的费用收取标准为1200元/户。
费用项包括:连接管网至用户室内计量装置前的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及燃气计量表、调压阀、开关阀、旋塞各一个。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3]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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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3]141号2003年3月3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局、总公司:为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理顺燃气价格结构,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4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市燃气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销售价格民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1.70元调为1.90元。
公共服务用户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2.20调为2.40元。
制冷用户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1.80元调为1.70元。
热电联产用户用天然气每立方米1.40元。
工业生产、燃气锅炉等采暖用户用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1.80元。
车用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1.45元。
市燃气集团供应顺义区燃气公司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由1.60元调为1.65元;顺义区燃气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北京市统一用户分类价格标准。
为治理首都大气环境,促进天然气的发展使用,市燃气集团公司可对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适当向下浮动。
向下浮动后的具体销售价格由市燃气集团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自主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市燃气集团公司供市热力集团公司天然气价格原则上仍按我局京价(商)字[2002]369号文件规定执行。
市燃气集团公司可按文件规定价格为基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适当向下浮动。
二、人工煤气价格民用人工煤气价格每立方米由0.90元调为1.20元。
公共服务用户用人工煤气价格每立方米由1.10元调为1.20元。
工业生产和锅炉采暖用户用人工煤气每立方米由1.10元调为1.20元。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天然气销
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26
•【字号】湖发改价格〔2019〕77号
•【施行日期】201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天然气销售价格
的通知
湖发改价格〔2019〕77号
湖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湖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湖州新奥万丰燃气有限公司: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2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最高销售价格从每立方米
3.70元调整为3.42元,每立方米下调0.28元。
各分类用户具体终端销售价格由燃气公司在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根据用户用气特点、用气量大小等与用户协商确定。
二、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
仍按湖发改商价〔2015〕
299号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四、请各燃气公司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抄表计费等工作,优化服务质量,确保天然气价格调整政策顺利实施。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26日。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温州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温州市区非居民用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5.30
•【字号】温发改价〔2019〕109号
•【施行日期】201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温州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
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温发改价〔2019〕109号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温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2019〕200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下调温州市区(鹿城、龙湾、瓯海)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温州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7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47元。
二、以上价格执行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30日。
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城区燃气价格调整情况

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城区燃气价格调整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我市城区燃气价格调整情况我市城区管道燃气销售分为两种气源,一种是混气销售,一种是纯天然气销售,销售的气源不同,价格也不一样。
混气是由天然气、干气等混空气构成,纯气是管道纯天然气直接销售。
由于我市燃气输送管道原因未实行置换工作以前市城区绝大多数用户使用的是混气,只有少数用户使用纯天然气。
2010年以来国家提高了天然气出厂价格和管输价格,增加了市燃气公司运营成本。
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的部署,我市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在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比照省内其他市的价格水平市政府决定进行适当调整。
目前我市燃气价格为:居民生活用燃气:混气每立方米1.60元(5000大卡),纯天然气2.90元(9000大卡)。
非居民用燃气:混气每立方米1.95元(5000大卡),纯天然气每立方米3.50元(9000大卡)。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和省政府2015年底前各市要实行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的政绩考核的要求,经市发改委测算,并召开了建立居民用燃气阶梯价格制度听证会,市政府决定市区(含滨海新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具体为:混气:每户每660(含)立方米以内部分,价格为1.60元/立方米;每户每年660-840(含)立方米部分,价格为1.92元/立方米;每户每年840立方米以上部分,价格为2.40元/立方米。
纯气:每户每年372(含)立方米以内部分,价格为2.90元/立方米;每户每年372-468(含)立方米部分,价格为3.48元/立方米;每户每年468立方米以上部分,价格为4.35元/立方米。
衡水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的批复

衡水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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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价管[2009]15号
关于制定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的批复
衡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制定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以及《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保留停收取消(缔)的54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精神,为规范我市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行为,推进市区管道天然气建设。
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批准,确定了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及初装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道天然气价格:居民用气2.30元/立方米(民政部门和工会确定的低保户和特困户用气1.8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2.60元/立方米。
二、管道燃气初装费:居民用户燃气初装费每户26 00元。
新建房燃气初装费一并计入房价,由开发单位缴纳,不允许向居民住宅用户单独收取。
既有建筑居民用户的燃气初装费,由燃气公司直接向用户收取(民政部门和工会确定的低保户和特困职工户减半收取)。
非居民用户燃气初装费按照工程量、日用气量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的有关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你公司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工程建设及运营成本,保证供气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本批复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昌市管道煤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昌市管道煤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洪价商价字[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昌市管道煤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洪价商价字[2010]10号)南昌市市政公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省发改委赣发改商价字[2008]1779号《关于调整南昌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煤气出厂价格的通知》文件规定:“南昌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煤气出厂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6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20元,调整后的出厂价格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以及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要求调整我市管道煤气销售价格”的函,为有利于南昌燃气行业的发展和企业的正常经营,保障南昌市煤气正常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我局严格履行了调价程序,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召开了管道煤气销售价格调整听证会。
经3月24日市政府53次常务会议批准通过,同意适当调整管道煤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类用户(居民、学校、幼儿园、保育院)煤气销售价格由现行的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50元/立方米。
二、工商用户和福利用户销售价格:1、商业用户销售价格由现行的1.58元/立方米调整为2.18元/立方米;2、工业用户销售价格由现行的1.4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3、福利用户(包括医院、行政事业单位)销售价格由现行的1.25元/立方米调整为1.85元/立方米。
对原定工商用户、福利用户实行协议定价同时取消。
三、取消每户每月3元上门综合服务费。
实行单项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四、对我市管道煤气的低保户用户,拟每户每月优惠3元。
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和实施。
五、管道煤气销售价格调整从四月一日起执行。
居民类用户四月份第一次抄表仍按原价执行,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内四区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内四区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青价格[2006]211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内四区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06〕211号2006年11月21日)市内四区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为促进管道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用气的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对市内四区管道燃气收取入网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一)居民用户1、新建住宅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8元,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缴纳。
2、已建住宅由用户自愿申请安装管道燃气,其入网费标准为每户1255元,由用户一次性缴纳。
(二)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入网费按用户设计日用气量一次性缴纳,其标准为:1、工业生产用户、福利院和养老院等福利机构、托幼园所、学校食堂以及其他非营业性用户按每立方米不高于200元由燃气供需双方协商确定;2、酒店、宾馆及其他营业性用户按每立方米不高于400元由燃气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管道燃气入网费的收取和用途(一)管道燃气入网费由政府许可经营的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在市内四区各自的经营范围内,按照上述入网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二)管道燃气入网费主要用于自气源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单位用气户建筑红线止和至住宅楼建筑红线止的燃气管线及小区调压站等燃气设施建设。
三、居民用户室内管道燃气安装工程费仍按青价字[200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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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用管道燃气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价商[2006]5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3.01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用管道燃气价格的通知
(津价商〔2006〕58号)
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理顺燃气价格,促进节约用气,优化用气结构,进一步规范价格管理,根据国家有
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非居民用管道燃气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调整市燃气集团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将现行单一的价格改为按不同的用气量划分
价格档次,作有升有降的调整。调整后的非居民用管道燃气各档销售价格见附件。
二、考虑供气成本、气量和用气结构等因素,市燃气集团供天津港益供热公司的天然
气每立方米为1.60元;供泰达津联燃气公司、津海燃气公司、天联公用事业公司、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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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输公司、中油燃气车用燃料公司的天然气每立方米为1.80元;供空港物流热电公司、
泰华燃气公司的天然气每立方米为1.88元;供华燊燃气公司的天然气每立方米为2.00
元。
三、以上非居民燃气价格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从2006年4月1日起对用气户
按抄见气量和调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