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缩并我市部分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津政发[1999]5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缩并我市部分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津政发[1999]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04d43535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aa.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缩并我市部分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缩并我市部分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津政发[1999]59号1999年9月29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加大治理力度,努力改善企业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取消我市18项、缩并8项为4项、降低标准1项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
现将取消、缩并、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知如下:一、取消项目(18项)(一)市物价局、财政局、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1993〕津价费字第130号)中规定由市卫生局收取的药品广告审核费;由红桥区政府收取的估衣街管理费;由广播电视局收取的录像带审验费(涉及企业部分);由市建委收取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工本费。
(二)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天津市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4〕第158号、财综联〔94〕10号)中规定由市统计局收取的《天津市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4〕第113号、财综联〔94〕15号)中规定由市卫生局收取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四)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审验卡拉OK激光视盘收取审验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3〕第205号、〔93〕财综联29号)中规定由市广播电视局收取的卡拉OK激光视盘审验费(涉及企业部分)。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施细则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4.15•【字号】津财综[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施细则(津财综[2004]16号)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每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核定,定期公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核定。
建立年度审核清理制度,每年3月份,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提出取消和降低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在每年6月底之前确定《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二、积极推行“一卡制”收费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收费对象的不同进行甄别,将涉及企事业单位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归类,列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文件等内容,统一汇编成《行政事业性收费卡》,发放到各级执收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
执收部门在收费时必须同时出示《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卡》、收费员证,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卡》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付费,凡是收费卡没有列明的项目或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一律拒付。
对于收费标准过多过细,收费卡没有详细列明的收费项目,执收部门应向缴款单位出具与收费依据文件一致的文件,以备企事业单位查询,否则企事业单位有权拒付,并可向财政、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行政事业性收费卡》按照《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每年进行调整。
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卡制”实施时间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实行。
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监察部门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卡》发放、检查制度,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津价费[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10〕89号)市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本市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及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清理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意见》精神,决定自2010年6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工作安排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安排部署,本市清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清理自查阶段(6月17日至7月5日)。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组织召开全市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委、办、局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收费清理自查工作。
各收费单位根据全市的统一要求,对本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会费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并填写清理报表。
市各委、办、局对本系统清理报表进行汇总、初审后,于7月5日前分别报市价格、财政和民政部门审核。
(二)集中审核阶段(7月6日至7月25日)。
市、区县价格、财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清理报表进行审核。
各区、县价格、财政和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会费的审核,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于7月15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结合全市清理自查情况,提出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会团体会费的具体意见,修订《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津政发[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39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宣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009.4.22
市发改委
47
第一、二批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规划范围内经营性土地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9]335号
2009.4.23
市发改委
48
关于印发“天津市在河北省境内实施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地区[2009]443号
2009.5.18
市发改委
49
关于做好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津发改农经[2009]781号
2009.8.19
市发改委
50
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价费[2010]64号
2010. 4.30
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公布日期
发布单位
51
关于进一步扩大区县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的通知
津发改工业[2009]1033号
2009.10.13
市发改委
42
关于全市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做好秋冬植树工作的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9]1047号
2009.10.16
市发改委
43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
2009.10.30
市发改委、
津价成[2007]93号
2007.4.12
市物价局
21
关于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价费[2007]100号
2007.4.18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22
关于印发《天津市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发改商贸[2007]263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津财教[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3〕2号)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7日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市财政局和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津价费[2008]220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7]80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部署,现将我市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为社会提供服务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天津市2008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一)规定的收费项目执行(以下简称《收费目录》),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不得收费。
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须向市物价局申报,经审核批准或按照规定备案后方可执行。
市物价局对《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管理,并定期开展审验。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是收费单位的收费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收费凭税务登记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到相关地方税务机关领购税务发票。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7.13•【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3.07.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三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1993年7月13日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对社会实行管理,根据特定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批准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经批准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第四条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是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权限如下:(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审批;(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依据有关政策制定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核定;(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或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物价局、财政局确定;(四)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时,有关部门应报市物价局,同时报市财政局和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由上述部门共同审核,联合制定;(五)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下达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联合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文件规定由地方制定实施细则或收费标准的,必须按该文件规定经市物价局、财政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六)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下达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联合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文件规定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或实施细则的,必须按规定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标 签】经营服务性收费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
【文 号】津价费﹝2008﹞220号
【发文日期】2008-08-25
【实施时间】2008-08-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津政
发﹝2007﹞80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部署,现将我市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为社会提供服务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天津市2008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一)规定的收费项目执行(以下简称《收费目录》),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不得收费。
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须向市物价局申报,经审核批准或按照规定备案后方可执行。
市物价局对《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管理,并定期开展审验。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是收费单位的收费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收费凭税务登记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到相关地方税务机关领购税务发票。
市物价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登记审核工作,区、县物价局负责本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登记审核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所在区、县负责登记审核。
全市的登记审核工作在2008年9月底前完成。
四、规范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收费行为。
严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应按照自愿委托,服务内容明确,收费标准合理,收费行为规范的要求,将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收费标准向相关物价局备案,并经登记审核后,可收取技术服务费。
五、规范非强制性培训收费。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举办对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各类非强制性培训,须取得编制主管部门的批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举办面向社会的各类非强制性培训,须取得教育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资质证书。
收费单位持规定的文件依据、培训内容和成本核算等资料,向相关物价局申报备案,经审核同意后,可收取培训费。
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从事人才考评工作的单位,不得举办培训并收费。
协会、学会为会员举办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
对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规定乱办培训的要严肃查处。
六、健全收费公示制度。
按照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应在收费场所、地点公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登记(审核)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乱收费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七、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
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八、《收费目录》中规定为市场调节价格形式的收费项目,对其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
收费单位应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一式三份。
履行备案程序后,凭《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附件:1、《天津市2008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
项目目录》
2、申领、变更和注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
费登记(审核)证》程序及要求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2:
申领、变更和注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
收费登记(审核)证》程序及要求
一、收费单位申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三)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资格的文件或证书;
(四) 收费单位申请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换证的单位需交回原《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六)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工作程序
(一)申领单位须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二)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申请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等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四)收费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申请核发《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五)收费单位丢失、损坏《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时,应公告作废并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申请补发新证,程序同申请《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三、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工作程序
收费单位在增加(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变更单位名称、负责人、地址等有关情况时,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
办理程序为:
(一)收费单位须填写《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登记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或资料;
(二)将填写好的登记表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价格主管部门对《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登记表》及批准收费文件、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核并核准后,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进行变更。
(四)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
四、注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工作程序
收费单位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撤销或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取消收费资格或全部收费项目时,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撤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
办理程序为:
(一)收费单位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有关部门撤销该收费单位或取消收费资格的合法有效文件(复印件)、申请书面材料及《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价格主管部门对《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登记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材料等进行审核,核准后方可撤消。
(三)收费单位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注销手续。
五、《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编号由备案审核机关统一编写,编号顺序为审核机关发文代字、备、备案年份、序号。
如:市物价局“津价费备﹝2008﹞80号”;区县物价局“津和价费备﹝2008﹞80号”。
六、《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申请表》、《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登记表》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可从天津市物价局政务网下载专区下载。
天津市物价局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