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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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吉政令第270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9年9月20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景俊海2019年10月18日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决策机关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并重,力戒形式主义,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正确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条决策机关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和本决策机关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下级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二)研究起草决策事项目录、标准;(三)办理决策事项的建议、启动、讨论、调整等相关具体工作;(四)研究拟订向决策机关提交决策草案需要报送的材料清单;(五)研究起草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措施,经决策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六)研究拟订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制度,负责专家库组建、运行管理;(七)决策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园区内废弃矿山行政公益诉讼案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园区内废弃矿山行政公益诉讼案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园区内废弃矿山行政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行为)公益诉讼正文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园区内废弃矿山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地处中国吉林、黑龙江两省并与俄罗斯滨海边疆区接壤。

吉林省珲春市作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的核心区,是著名的虎豹之乡。

珲春市域内拥有重点国有林区面积34.98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86%。

位于珲春国有林区的荒山一号采石场曾用露天方式开采,停采后仍有居民在原址盗采石材,导致近1.2公顷国有林地被破坏,开采边坡处于不稳定状态,坡面风化严重,岩石裸露且细碎,极易发生崩塌地质灾害,且未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严重影响东北虎豹迁移扩散廊道连通和栖息地生态环境质量。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3年6月,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珲春林区检察院)在深入开展吉林省检察院部署的“守护虎啸山林”检察监督专项行动中发现该案件线索。

经初查,该废弃矿山未进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可能引发地质灾害,且对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虎豹栖息地生态环境质量造成损害。

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珲春林区检察院于同年6月7日立案。

立案后,珲春林区检察院邀请林区生态保护专家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对涉案现场开展实地调查、GPS定点测量,确认生态环境毁损面积;前往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珲春分局、长白山森工集团珲春林业有限公司、珲春市自然资源局调取涉案采石场林地资源档案、采矿许可证等证据材料;查阅法律法规、三定方案,厘清行政机关的职能职责。

经调查后发现,该采石场于2007年2月12日登记成立,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零二个月(自2006年12月至2008年2月),已于2021年7月12日注销登记,采矿权到期后一直处于废弃状态,且原采矿权人无法取得联系,土地复垦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一直未有效开展,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害状态。

法学专业实习大纲

法学专业实习大纲

法学专业实习大纲按照《西南政法大学专业实习管理办法》,结合法学专业实务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实习大纲。

一、实习目的实习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

通过专业实习,培育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职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未来参加工作的适应性。

二、实习要求(一)熟悉并掌握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和律师业务的程序和操作规程,进一步熟悉各类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写作要求、技能和初步具有独立从事审判和律师工作的能力。

(二)了解司法审判、检察的一些工作方式、工作技能,了解律师的工作技能。

(三)学会获取证据及培育应用证据的能力。

(四)熟悉我国的各类法律、法规及应用规则,尽可能地学习、熟悉相关的司法解释。

(五)了解行政机关的办事规程,学习行政执法方面的程序和技术。

(六)协助法律顾问解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具体法律问题。

(七)为毕业论文的写作积累资料和实践素材。

三、学分:8学分四、时刻安排:10周五、组织与实施1.学院成立实习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和毕业年级辅导员等人员组成,并设实习办公室,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实习工作。

2.专业实习分集中与分散两种形式。

实习学生应服从学院实习领导小组的安排,肯定专业实习形式。

集中实习应在已成立的校、院两级实习基地进行。

3.原则上学生集中实习达15人以上的,学院将指派教师带队,但一名带队教师所带学生一般不该超过50人。

学院要增强对带队教师的管理,并采取相应的鼓励办法鼓励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踊跃承担校外实习带队工作。

六、实习内容实习主要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机关、单位展开。

实习学生应直接参与实习单位的办案工作,具体承办案件。

由于各实习单位的性质不同,实习的内容亦有所不同。

(一)法院实习参与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具体包括:参与开庭审理、担任书记员出庭记录、制作法律文书、整理案卷材料等。

(二)检察院实习1.参与公诉,包括公诉法律文书的制作,公诉案件证据材料的核实,出庭参与公诉,公诉材料的整理;2.参与检察院管辖案件的侦查,包括对刑事侦查技术的了解,刑事强制办法的运用,对犯法嫌疑人的讯问,对证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的制作;3.参与对司法工作的检察监督,包括:抗诉书的制作与送达,出庭参加抗诉,法律文书的整理等;(三)律师事务所实习1.参与刑事辩护:熟悉律师出庭辩护的工作内容,会面当事人,学习出庭辩护的技能,掌握辩护词的写作等;2.参与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包括证据搜集、代理词写作、代理技能,掌握辩护词的写作等;3.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4.协助申述和行政复议。

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2019修改)

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2019修改)

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201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2019修改)(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水文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林业生产附属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郁闭度是指森林中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是以林地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以十分数表示,完全覆盖地面为1。

第四条林地保护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保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六条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地保护发展的管理机制和发展目标责任制,加强林地保护体系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畜牧、生态环境、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地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5.20•【字号】•【施行日期】1989.05.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1989年5月20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内容:(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二)执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三)制定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四)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审判和检察工作人员的遵纪执法情况;(五)其他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的事项。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方式:(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二)组织人大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检查;(三)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四)审查规范性文件;(五)派员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六)根据工作需要听取重大案件执法情况的汇报;(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质询案;(八)检查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九)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条例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本条例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三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林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全省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林业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

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14]9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14〕9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保护林地资源,有效遏制林地流失势头,守住生态保护红线,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林地清收还林的范围全省林地清收还林范围主要包括:毁林开垦和侵占蚕食的林地、采伐后未更新和种参后未还林被耕种的林地、承包用于耕种的林地、规划未造林的林地、林参间作和更新造林后未达标实行林粮间种的林地、林地范围内被开垦耕种的湿地和草地、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田及其他毁林开垦和侵占蚕食的林地。

二、正确把握林地清收基本政策要对全省范围内被违法改变用途的林地进行彻底清理核查,摸清底数,区分不同情况,把握政策界限,有序清理收回。

(一)强化林地清收基础工作。

要根据林权证、地块认定书、第一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最初建立的森林资源档案、“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期卫片(航片)以及国土、农业(农经)、水利、畜牧部门的土地台账、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将被违法改变用途的林地落到林班、小班,用GPS定位,测量面积,建立台账,更新到电子版林相图上,以此作为清收林地的重要依据。

(二)依法清收违法改变用途林地。

凡被违法改变用途的林地,原则上都要由林权所有者依法收回。

对已经纳入二轮土地承包或享受粮食直补的林地,可以用适宜造林的不稳定耕地、预留的耕地或其他土地进行置换;不能置换或不具备置换条件的,林权所有者与林地使用者签订林地使用合同,待承包期结束后依法收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生态安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以保护生态建设成果为目标,以降低灾害损失为中心,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防控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增强能力建设,完善政策法规,强化体系管理,突出科学防治,提高社会防范意识,为实现绿色增长和生态省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服务保障体系全面建成,防控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90%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美国白蛾等重大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

1.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完善预警机制,科学布设监测点,建立健全以国家、省级中心测报点为重点的省、市、县、乡四级监测网络。

加强林场(乡镇、街道)森保员和管护员的配备和管理,落实责任,确保调查监测覆盖率达到95%以上。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5.08•【字号】•【施行日期】1993.05.0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1993年5月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要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之前,一律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四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

第五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七条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

第八条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任免白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九条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白城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省四方坨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十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十一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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