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专家谈税】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纳税处理(一)

【专家谈税】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纳税处理(一)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持有,以期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纳税处理如下:股权投资所得的税收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与会计上的界定不同,税法上未限定股权投资所得必须是“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
也就是说,只要是被投资单位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的分配额,不论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投资前产生的,还是投资后产生的,都是税后利润,都应归入持有收益,不应作为处置收益。
企业分配红股即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税收上也视为按股票面值相当的金额进行分配。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包括被投资单位从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资产。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也就是说,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的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息、财产股息和股票股息等多种方式。
在采取非货币性资产分配的情况下,被投资企业应视为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然后向投资方企业分配现金处理,分配支付额按有关财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损益调整的纳税处理(一)被投资单位盈利的纳税处理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一般来说,企业当年实现的收益,下一年度才会宣告分配,因此,投资方也应在下一年度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谈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问题

担。
(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 三 、权益 法下长 期股权 投资的后续计
一 、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 量与计税 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确定
根据 企 业 会计 准 则第 2 —一 长期 号 股 权投 资》有关 规定 ,以支付 现 金取 得 的长 期 股权 投 资 , 当按 照 实际 支付 的购 买 价款 应 作 为初 始投 资成 本 , 初始 投 资成 本包 括 与取 得 长期 股权 投 资直 接相 关 的费用 、 金 及其 税 他 必要 支 出;以发行 权 益 证 券取 得 的 长期 『 生 股权 投 资 , 应当 按照 发行 权 益 }证 券 的 公允 生 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 股权 投 资 , 当 按照 投 资合 同或 协议 约定 的 应 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 但合同或协议约定 价值 不公允 的 除外 。 按 照 企 业 所得 税 法 的规 定 , 长期 股 权 投 资应 按 企 业 发 生 的 实 际 支 出 作为 计 税 基础 。 支付 现 金取 得 的长 期股 权 投 资 , 以 按 实 际 支付 的购 买 价 款 作 为 计 税基 础 ; 以发 行权 益性 证 券取 得 的 、 资者 投 入 的 、 投 接受 捐赠 取 得 的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该 投 资 资产 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作为计税
谈长期股 权 投 资会 计
与税 务处 理 的 差异 问题
在税 务 处理 上 , 资企 业确 认 《 业所 投 企 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I 生 投 资 收益 , 限于 被投 资单 位接 受投 资后产 不 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 所获得的利润或 现金股利超过 E 述数额的部分不作为初始投 乔红军 济宁市 妇女儿童 医院 山东济宁 2 0 0 2 0 7 资成本的收回。也就是说 , 被投资单位宣告 分 派 的现 金股 利 或利 润 , 不论 是投 资 前产 生 时 , 合并 方企 业将 全 部资 产和 负债 转 让给 的 ,还是投 资 后产 生 的 , 被投 资方 的累计 被 从 【 章摘 要 】 文 合 并方 企 业 , 除与 非股 权支付 额 相对 应 部分 净 利 润 ( 括 累计 未分 配 利 润和 盈 余公 积 ) 包 本 文 通 过 同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 的 资产 转 让 所 得 或 损 失 应在 交易 当期 确 认 中取 得 的任何 分 配 支付额 , 应 当确认 为 当 都 合 并 方 以 支付 现 金 、转 让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外 , 税务 机 关确认 ,合并 业务 中涉 及 当事 期 股 息 、红 利等 权盏 性投 资 收益 。股 息 、红 经 承担 债 务方 式作 为合 并 对 价 的 , 应 当在 各 方 可暂 不确认 资 产转 让 所得 或损 失 , 合并 利 等权 益 l投 资 收益应 当 以被投 资方 作 出利 生 合 并 日 照取 得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权 益 账 按 方 企业应 以接 收 被合并企 业 的全部 资产 和负 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 企业对 面价 值 的份 额 作 为 长期 股 权投 资 的初 始 除追 加 或收 回投 资应 当调 整长 债 的原账 面价 值作 为长期 股权 投资 的计税 基 外 投 资期 间 , 投 资 成 本 ,分析 与税 务 处理 的 差 异 问题 。 础 。除法律 或协 议 另有 规定 外 , 被合 并 方企 期 股 权投 资 的计税 基 础外 , 长期 股权 投 资 的 业 合 并 前 全 部 所 得税 事 项 由合 并 方 企 业 承 计 税 基础 保持 不 变差异
新所得税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税务处理

权投资时计税成本的确定与其取得方式有关 :1 通过支付现金方 () 式取得 的长期股权投资 , 以购买价款作 为计税成 本 ;2通 过支付 () 现金 以外的方式 ( 即存货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 取 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
是被投资企业属 于居 民企业。 所谓居民企业 , 是指依法在中
付现金 的方式取得的 , 因此以购买 价款作为计税成本 , 分别为 10 0
万 元和 2 0万元 。 0
二 、 期股 权 投 资持 有 期 间的 税务 处 理 长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1 4条的规定 ,长期 股权投资持有期 间, 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即对于企业 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 , 其成本不随持有 时间的推移进行摊销 , 也不
国境内成立 , 或者依照外 国( 地区 ) 法律 成立但实际管理机 构在 中 国境内的企业 。 居民企业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主体 , 但是由 于股息 、 红利是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 , 在被投 资企业已经交
纳所得税 , 为消除双重征税 ,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居民企业之间的
税成本 。因此 , 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时 , 税务处理首先要按照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则会对企业所得 税产生影响。 根据企业所得
税法第 6条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 1 的规定 , 7条 股息 、 利等 红
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应税收入 , 除国务院财政 、 税务主管部 门另有规 定外 , 按照被投资方作 出利润分配决定的 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此 外, 根据企业所得税 法第 2 条 、6 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 8 4 2条 3
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直接投 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
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
yjbys 小编下面
为你整理了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初始计量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视取得投资方式有所区别,应当分别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
(一)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CAS 2 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可见,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 7) 规定,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应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模式两种情况确定。
其中,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初始投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
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则以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在成本模式下,初始投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人资产成本。
税务处理:《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理论上非现金资产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公允价值不相等的通过补价解决,因此在公允。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税务处理有别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税务处理有别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持有股权为目的并且期望该投资持有一段时间的投资活动。
当公司决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会计和税务处理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分别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个方面探讨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一、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根据对被投资企业是否对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公司和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非关联公司。
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公司,在处置时,通常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权益法,投资企业根据实际处置价格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差额,确认处置收益或处置损失。
同时,投资企业需要将其持有的关联公司股权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并确认与股权相对应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此外,在会计处理过程中,还需同时确认相关的所得税费用。
对于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非关联公司,处置时通常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成本法,投资企业以处置时的实际收款金额减去与原股权对应的净账面价值,确认处置收益或处置损失。
与关联公司不同,非关联公司的股权不需要进行公允价值调整。
二、税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的是投资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有一定的差异。
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公司,在处置时,税务处理通常也采用权益法。
根据税务规定,投资企业需要将实际处置的收益或损失,加上前期尚未计税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作为当期的应税所得或可以抵扣的亏损。
同时,投资企业需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非关联公司,税务处理通常与会计处理相对比较简单。
投资企业在处置时,只需要将实际的处置收益或处置损失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或可以抵扣的亏损,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即可。
总结: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会计处理上,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公司通常采用权益法,而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非关联公司通常采用成本法。
税务处理上,对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公司和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非关联公司,均可采用权益法。
论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差异和所得税处理

论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差异和所得税处理郭秀君 阿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摘 要:长期股权投资是现代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提升长期股权投资的效益,需要采用有效的核算方式进行处理。
我国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采用权益核算法,在会计与税务的处理上有所不同。
本文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差异和所得税处理进行分析,为完善长期股权投资提供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股权投资 财税差异 所得税处理一、引言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股票投资以及其他股权投资,主要是通过投入现金、实物等资产,获得公司的部分股权,从而获得长期收入的投资。
在投资资产的核算中,确认为长期股权的投资资产与确认为金融资产的投资资产分别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于会计与税法中的处理中有所差异,这种差异对于会计实务带来很大的困难,可能会引发处理错误,从而影响会计实效。
二、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差异1.暂时性差异。
在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结算,因为计税基础与入账价值一致性,因此不产生暂时性差异,造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暂时性差异的主要因素包括:(1)税收优惠产生的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的32条的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在股权持有满2年后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该优惠条件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税前的可扣除的金额,当不足以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因为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从而产生暂时性差异;(2)同一控制条件下的企业合并,因为企业的会计情况不同,企业合并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作为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行计算,以实际投资成本作为计税基础,但是从投资企业的角度来看,因为计税基础与企业计算存在差异,因此会产生长期股权投资的暂时性差异。
2.后续计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根据税法以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通常不能够调整计税基础,但是后续计量中能够提升信息质量,为了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财税计量会造成暂时性差异,主要表现如下:(1)计提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长期股权投资的计提减值会造成账面价值减少,该计算产生的账面价值减少不被税法认可,造成可抵扣差异;(2)成本法核算引发的股利分配差异,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中,采用成本法对公司资产进行计算,会在股利分配中减去投资成本,造成计税基础不变而账面价值改变而产生的差异;(3)权益法核算产生的差异,在企业对于合营企业进行投资时,初始成本小于投资时,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而其计税基础是初始投资成本,造成暂时性差异;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中,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净亏损时,需要按照变化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但是允许金额是调整前的金额从而造成暂时性差异;当其他权益发生变化时,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需要相应的调整账面价值与资本公积,造成财税差异。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权益法下的新旧之差异1.新准那么下的权益法核算范围被缩小。
旧准那么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那么下权益法不包括“控制〞,而是将其纳入本钱法核算范围。
2.新准那么下权益法变化的最大的亮点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本钱不再是以历史本钱核算,而是以在被投资单位获得的各项可识别资产等公允价值的份额为根底核算。
3.对投资损益确实认相对复杂化。
旧准那么下的权益法核算,对投资损益确实认是以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亏损〕为根底,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损益;新准那么下的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损益还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二是减值损失的金额。
4.对超额亏损的处理方法有所改善。
旧准那么下,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发生巨额亏损时,确认的投资损失以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对于未入账的损失在备查簿中登记;新准那么下发生巨额亏损时,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缺乏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款工程等的账面价值;最后,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当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当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5.计提的减值不得转回,这与旧准那么有着本质的区别。
6.与权益法核算有关的会计科目的变化。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一般分别按“本钱〞、“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
案例及案例解析立志公司和宏达公司属于联营企业。
2022 年与宏达公司有关的业务如下。
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试作出立志公司的账务处理。
1.2022 年1 月1 日,立志公司以房产取得宏达公司30%的股权,该房产公允价值为1000 万元,账面价值为600 万元,取得投资时宏达公司可识别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0 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三)—税务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三)—税务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三)2014-03-10 21:16:15中华财会网(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1.初始投资成本调整。
在会计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在税务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无论大于还是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都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也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2.确认投资收益。
在会计上,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相应的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单位确认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在税务上,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由被投资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投资单位不确认所得;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会计亏损,应由被投资单位用以后年度的留存收益弥补,被投资单位发生的税务亏损,应由被投资单位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弥补期不得超过5年。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股利或利润时,投资单位按照应享有的份额确认股息所得。
这样,在会计处理上,期末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时确认投资收益;而在税务处理上,则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时,投资单位才确认股息所得。
因此,年末汇算清缴时,一方而应将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纳税调减;另一方面要区分股息所得是否属于免税收入,属于应税收入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企业对外投资期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准予扣除。
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税收上不需要确认该项营业外收入,应纳税调减。
三、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的调整会计准则规定,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亏损,确认为投资损失;应分享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
税法规定,在投资资产持有期间,投资企业只将被投资单位分回的股息、红利等确认为收入,不需确认因权益法核算而产生的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或损失),因此,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不计入收入总额,投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
四、股权转让、处置(一)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时间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
因此,企业如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在被投资企业股东的工商变更完成年度,将收益或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所得的计算股权(票)转让所得为股权(票)转让收入扣除股权(票)的计税成本。
企业在计算股权(票)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由于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的不同,股权(票)投资的计税成本与其会计账面价值往往不一致,主要包括:1.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会计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投资的计税成本仍为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随着经济发展形式的多样化,企业的投资方式也日益丰富,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就是一个常见又复杂的业务.而纳税人又常常因为不清楚其会计处理和税务规定的异同,导致错误填报相关信息,从而面临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本文尝试从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持有期间、转增资本、处置等不同环节,来浅析其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种种异同.一、取得投资的处理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的初始成本和税法规定的计税成本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会计准则将初始投资成本按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的方式分成两大类,其中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两种情况.不同的情况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并不一样,有可能是以被合并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价值的份额来确定,有可能是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来确定.而税法的一般性规定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政策,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即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税法上的特殊规定主要来自重组的政策,按照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来划分,其初始成本分别以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来确定.不过,企业在取得投资的环节并不产生纳税义务,之所以强调其会计和税务上的差异,是因为在资产转让或处置环节会由于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不同引起转让或处置所得的差异.另外,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有个专门针对初始投资调整的项目是第五行的”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这一行反映的是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金额.举个例子,P公司出资1000万购买了S公司3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S公司当时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00万.发生投资行为时P公司的会计分录是: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1800万贷:银行存款1000万营业外收入800万800万的营业外收入计入了当期损益,但税法并不认可这部分收入,认为这其实是没实现的”虚增”的会计利润,要进行纳税调减.因此,这笔投资的会计成本是1800万,计税成本则是1000万,这个成本差异在转让或处置股权的时候又会产生相应的所得差异.而我们看到附表这一行只有纳税调减,却没有纳税调增,是因为权益法核算下只有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才要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大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按实际发生的初始成本入账,会计上不计损益,也就不必进行纳税调整.二、持有期间收益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是什么是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呢,这里就要注意其会计和税务定义的不同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同时在第八十三条又规定了其免税的范围,即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规定,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在成本法情况下,投资企业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时间,是以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这和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进行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的分红不需要进行应纳税调整.权益法情况下,投资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基本假设的要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单位的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进行调整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简单的说,就是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要根据相对应的份额反映在投资企业的会计账上.由此可见,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其实是个”虚增”的会计利润,投资企业既没有因为被投资企业盈利增加现金的流入,也没有因为其亏损发生实际的损失,因此这部分的投资收益在税收上不予确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举例说明,假设P公司和S公司均为居民企业,P支付300万获得了S30%的股权,P对S能实施重大影响,采取权益法核算.S公司在2016年实现利润200万,2017年3月召开了股东大会,会上做出了将其中的50万税后利润进行分红的决议.P公司的处理如下:①实现利润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0(200*30%)贷:投资收益602016年投资收益60万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上不计收入,应做纳税调减.②股东决议分红派息时:借:应收股利15(50*30%)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5分红派息在会计上冲减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但税法上计入当期损益,应做纳税调增.由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属于免税范围,因此15万应确认为免税收入.这里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P获取S的股票是通过二级证券市场上购买的,那么P必须在持有S的股票超过12个月以后获得的分红派息才属于免税收入,如果持有期小于12个月,则属于应税收入.另外一个需要注意到是收入确认的时间问题,很多企业会认为,既然是2016年的税后利润分红,理所当然就应该并入2016年的收入,尤其是在汇算清缴前召开股东大会确认的分红,十有八九会有企业将其反映在2016年度的汇缴中.然而根据79号文的规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2017年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的分红决议,不管派发的是属于哪一年的税后利润,都应该在2017年确认收入.同样道理,2016年计提的分红也不属于当年度税收确认的收入,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三、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的情况被投资方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方无论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都不做账务处理.但税务上以累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同分红,应同时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何会计不做账务处理而企业所得税要做处理呢,因为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其实可以分解为两个事项,一个是被投资方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另一个是股东将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于公司,所以会引起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增加.但并不是所有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都要做税务处理,根据79号文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还有一种情况是被投资方宣告派发和实际发放股票股利.因为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既不影响投资方的资产也不影响其所有者权益,所以投资方不用做会计处理,但要在备查簿上登记.税务上要如何处理税收法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股票红利和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的本质是一样的,也是要分割成确认股息收入和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两个事项来处理.四、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于年终要进行测试,确实发生减值的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然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税务上允许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在税前列支呢?根据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只有在满足被投资方破产注销、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资不抵债、已完成清算、或其他等五个条件之一的,投资方才可以扣减股权投资损失.五、转让或处置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合理税费和成本,这里所指的成本就是计税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历史成本原则,追加或减少投资同步调整计税成本,收到现金股息不调整,税后利润转增资本或收到股票股利调整,税法不认可的资产减值准备不调整.如果企业转让的是限售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的规定,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结语:学习财务会计,要注意两个不良,一个是“营养不良”,没有一定的文史基础,没有科学理论上的准备,没有第一手资料的收集,搞出来的东西,不是面黄肌瘦,就是畸形发展;二是“消化不良”,对于书本知识,无论古人今人或某个权威的学说,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辄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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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所得 额时 应 注意进 行纳 税调 整 。
二 、 权 投 资 所 得 的 税 务 处 理 股
税 法 规 定 , 资 企 业 取 得 的 股 息 性 所 得 , 果 投 资 投 如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低 于 被 投 资 企 业 的 , 不 退 还 已 经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 如 果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高 于 被 投 资
企 业 的 , 按 规 定 计 算 补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 果 投 资 企 业 应 如
业 会 计 账 务 上 实 际 作 利 润 分 配 处 理 ( 括 以 盈 余 公 积 包 和 未 分 配 利 润 转 增 资 本 ) , 资 企 业 应 确 认 投 资 所 得 时 投 的实 现 ; 投 资 企 业 发 生 经 营 亏 损 时 , 被 由被 投 资 企 业 按 规 定结转 弥 补 , 资 企业 不得 调整 ( 低 ) 投 资 成本 , 投 减 其
的企业 所得 税税 额予 以抵 扣 。
业 分 配 支 付 额 , 属 于 来 源 于 被 投 资 企 业 累 计 未 分 配 利 ‘
润 和 累 计 盈 余 公 积 的 部 分 , 为 股 息 性 所 得 , 超 过 被 视 对 投 资 企 业 的 累 计 未 分 配 利 润 和 累 计 盈 余 公 积 的 部 分 且
税 税 率 ) ( 资 企 业 适 用 所 得 税 税 率 一 投 资 企 业 适 ×投 被
用 所 得 税 税 率 ) 。
2 果 投 资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低 于或 等 于 被 投 资企 业 , . 如 投 资 企 业 先 将 股 息 性 所 得 还 原 为 税 前 所 得 计 人 收 入 总 额 , 然 后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作 免 予 补 税 的 投 资 收 益扣 除 ; 投 资企 业所 得税 税率 高 于被投 资企 业 时 , 当 投 资企 业 同样 先 将 股息 性 所 得还 原后 计 入 收入 总 额 , 计 算 应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然 后 将 在 被 投 资 企 业 已 缴 纳
也 不得 确认 其投 资损失 。
与 被 投 资 企 业 适 用 所 得 税 税 率 一 致 , 予 补 税 ; 果 由 不 如 于 被 投 资 企 业 享 受 定 期 税 收 优 惠 而 实 际 执 行 税 率 低 于
投 资企 业 的 , 不再 补 税 。 也 目前 ,对 投 资 企 业 应 计 的 股 息 性 所 得 计 算 缴 纳 企
成 本 的 部 分 , 为 投 资 企 业 的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 《 业 视 而 企 会 计 制 度 》 将 股 息 性 所 得 限 定 为 , 被 投 资 企 业 接 受 则 从 投 资后 产 生 的 累 计 未 分 配 利 润 和 累 计 盈 余 公 积 中 取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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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 作研 究 ・ 工
20 1 0 2・ 0财会 月刊 ( 会计 ) 口
权 投资 所 得的
一
、
股权 投 资所得 的 确认
利 润 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之 间 的 差 异 ,投 资 企 业 在 确 定 应
《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股 权 投 资 业 务 若 干 所 得 国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以 下 简 称 “ 知 ” 中规 定 : 业 的 股 权 ( 通 ) 企 投 资 所 得 是 指 , 企 业 通 过 股 权 投 资 从 被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后 累计 未 分 配 利 润 和 累 计 盈 余 公 积 中 分 配 取 得 股 息 性 质 的 投 资 收 益 ( 息 性 所 得 ) 除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 论 股 ; 不
3投 资企 业 将 股 息性 所 得 还 原 为 税前 所得 , 入 . 并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法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息 性 所 得 在 被 依 股
投 资 企 业 已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在 资 方 的 投 资 成 本 的 , 冲 减 投 资 成 本 , 过 投 资 应 超
由此 可 以 看 出 ,通 知 对 股 息 性 所 得 确 认 的 规 定 与 《 业 会计 制度 》 规定 有所 不 同 , 要 表现在 : 企 的 主 1确 认 时 间 不 同 。 知 规 定 , 资 企 业 不 论 是 采 用 . 通 投 成 本 法 还 是 权 益 法 进 行 股 权 投 资 核 算 ,均 在 被 投 资 企 业 会 计 账 务 上 实 际 作 利 润 分 配 时 ,确 认 股 息 性 所 得 的 实 现 ,并 且 不 能 将 被 投 资 企 业 的 亏 损 确 认 为 投 资 企 业 的 投 资 损 失 。 《 业 会 计 制 度 》 定 , 投 资 企 业 采 用 而 企 规 当 权 益 法 核 算 时 , 在 取 得 股 权 投 资 后 , 应 享 有 的 或 应 应 按 分 担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当 年 实 现 的 净 利 润 或 发 生 的 净 亏 损 份 额 , 整投 资账 面价 值 , 作 为 当期投 资损益 。 调 并 2确 认 金 额 不 同 。 知 规 定 , 投 资 企 业 对 投 资 企 . 通 被
业 所得 税 的做法 有 以下 三种 : 1将 股 息 性 所 得 不 并 人 投 资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 而 按 下列 公式单 独 计算 应补 缴的 企业 所得 税 : 投 资 企 业 应 补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来 源 于 被 投 资 企
业 税 后 利 润 的 股 息 性 所 得 ÷( 一 投 资 企 业 适 用 所 得 1 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