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张晓海、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晓海、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4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旭东来敏郑宇【审理法官】许旭东来敏郑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晓海;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张晓海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张晓海【当事人-公司】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林浩毅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浩毅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浩毅【代理律所】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晓海【被告】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被上诉人对汀田街道办事处作出案涉施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信息材料,即被上诉人作出一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被上诉人对汀田街道办事处作出案涉施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信息材料,即被上诉人作出一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属于相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相关信息应当公开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有权视情决定是否向上诉人公开相关信息。
被上诉人考虑上诉人与案涉施工许可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等原因,除向上诉人公开施工许可证外,不予公开其他执法案卷信息,属于其自由裁量范围,应予以尊重;且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说明其申请的部分信息不存在以及告知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向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已经基本尽到说明和告知义务,并无明显不当。
瑞安安置房多余房源处置流程

瑞安安置房多余房源处置流程瑞安市是位于浙江省温州市下辖的一个市辖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的迅猛,瑞安市的安置房数量逐渐增加。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些多余的安置房房源,需要进行处置。
下面将介绍瑞安市多余安置房房源的处置流程。
首先,在瑞安市政府的统一管理下,相关部门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和核实,确定多余房源的数量和位置,以及多余房源的建设情况和装修情况。
这一步骤的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多余房源的现状,为后续的处置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接下来,政府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的处置小组,由市政府相关领导、财政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等组成,负责具体的处置工作。
处置小组需要进行房屋评估和估值工作,确定多余房源的市场价值,以便后续的处置方式的选择和定价。
然后,瑞安市政府可以采取几种不同的方式来处置多余房源。
一种方式是出售,市政府可以通过拍卖、竞价或者与开发商进行协商等方式将多余房源进行出售,优先向有需求的市民、企业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出售。
另一种方式是租赁,政府可以将多余房源进行租赁,优先向需要安置的人员出租,比如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等。
同时,政府还可以考虑利用多余房源开设公共设施,比如学校、医院、公园等,以满足市民的公共服务需求。
最后,政府需要建立多余房源的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多余房源的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处置策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规划和建设的管理,减少多余房源的产生,避免资源的浪费。
总之,瑞安市多余安置房房源的处置流程包括调查核实、成立处置小组、房屋评估估值、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开展公示宣传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等步骤。
通过科学合理地处置多余房源,可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陈传钗、陈岩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传钗、陈岩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9【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36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萌蔡蓓蓓曾慧【审理法官】余萌蔡蓓蓓曾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传钗;陈岩金【当事人】陈传钗陈岩金【当事人-个人】陈传钗陈岩金【代理律师/律所】曾露翔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露翔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露翔【代理律所】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传钗【被告】陈岩金【本院观点】陈传钗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即双方买卖的标的是否包括瑞房权字第0××7括瑞房权字第0×某某本院均不予确认。
涉案《房屋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认定为合法、有效,正确。
首先,本案一、二审中陈传钗均未举证证明涉案《房屋转让合同》签订时存在瑞房权字第0××7号房屋在瑞房权字第0×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陈传钗对于瑞房权字第0××7号房屋所于瑞房权字第0×某某陈岩金的事实并无异议,现其主张仅转让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未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做法并不符合交易习惯,况且,即使陈传钗的主张成立,双方也理应在合同中作出仅转让该房屋的土。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恢复原状不动产所在地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查封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核了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后,依法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认定,二审中,陈传钗陈述,涉案《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其仍在瑞安市××镇××村××今。
《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846e8f02af90242a995e523.png)
《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瑞安市委文件瑞委〔202x〕9号★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202x〕1号)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置换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农民可接受、政府可承受、发展可持续原则。
(四)以户为单位,全村、团块(自然村)优先,竞争选择原则。
二、置换范围与对象(一)置换范围市域范围内“1+x”(即一个中心镇主集聚区,以及x个农村新社区)规划需搬迁集聚建设的、重点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用地控制需搬迁集聚建设的、城镇和新社区建设需搬迁集聚置换的村庄或居民点。
(二)置换对象在上述置换范围内,有合法宅基地(房屋)且自愿参与以宅基地有偿置换城镇或农村新社区公寓房的在册农户住房及其他住户住房。
对其他住户自愿申请置换公寓房的应区别于农户,具体政策由镇、街道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三)商业用房、工业用房、村集体用房、学校、医院、敬老院、宗教场所、祠堂等特殊用房的认定、补偿与置换,由镇、街道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三、置换方式置换户可自愿选择下列方式之一:(一)以宅基地(房屋)有偿置换公寓房。
(二)作价领取货币补贴自行到城镇购置商品房。
四、置换政策(一)置换公寓房的置换标准以置换户合法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为基础,对安置人口人均安置建筑面积设置保底,计算置换安置建筑面积。
镇、街道可结合具体实施项目,在下述置换标准范围内,具体确定置换安置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中心镇(即陶山镇、湖岭镇、马屿镇、高楼镇,下同)主集聚区外的住户集聚到中心镇主集聚区规划新社区有偿置换公寓房的,按合法住宅建筑基底面积1:3,计算安置的建筑面积。
叶晓敏、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叶晓敏、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8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宇陈雕杨贤斌【审理法官】郑宇陈雕杨贤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叶晓敏;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叶晓敏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叶晓敏【当事人-公司】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邵鑫、徐意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林浩毅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邵鑫、徐意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林浩毅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邵鑫、徐意林浩毅【代理律所】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叶晓敏【被告】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新证据不予受理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瑞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瑞政房征决〔2017〕3号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其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依法有效。
且瑞安市人民政府就涉案房屋补偿事宜重新作出瑞征补决〔2020〕10号补偿决定,亦未经法定程序撤销。
因此,被上诉人对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予以注销的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办发[2011]5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办发[201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a3285cb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21.png)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办发〔20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稳定我市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强化房地产税收、价格和交易监管,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市政府成立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抓好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工作,特别是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的监控。
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从而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严格控制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严格控制2011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本地区GDP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
三、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认真实施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还建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力度,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22783套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
房产承诺书13篇
房产承诺书13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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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08•【字号】温住建发〔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17〕80号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评估结果的复核和鉴定以及对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适用本通知。
二、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监督管理,温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承担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工作。
三、依法取得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自愿报名加入温州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提交合法、有效的报名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公开在温州市开展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报名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应将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投票或随机确定。
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编号:温房字〔2012〕5号发布机构: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1-19 字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联系。
附件:1、《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3、有关表格及证明式样。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资金监管通知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12年1月19日印发附件1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行政区域内(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导。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监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监分局建立温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小组,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协调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发〔2002〕28号文部分内容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发〔2002〕28号
文部分内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6.08.25
•【字号】温政办〔2004〕13号
•【施行日期】2006.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发〔2002〕28号文部分
内容的通知
温政办〔200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市化进程,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温政发〔2002〕28号文第一条第(五)款内容作如下修改:在市区购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且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或购房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且人均金额不低于7万元,已实际入住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的房屋产权人,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申请在市区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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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有关证件等非法手段 屋产权产籍管理 缴房屋权利证 权归属的
千元以上 3 千
骗取房屋权利证书的 条例》第二十六 书,并可对个
元以下的罚款,
条
人处以 1 千元
对单位处以 5
以上 5 千元以
千元以上 3 万
下的罚款,对
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处以 5 千
元以上 5 万元 涉 及 所 有 权 对 个 人 处 以 3
瑞安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瑞房〔2009〕6 号
关于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 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所、队、中心、公司: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行政
处罚法》、《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瑞政发〔 2009〕86 号)文件等有 关规定,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瑞安市房产管理局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标准》)。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施的
元以下的罚款,
对装修企业处 5
千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
8 未办理手续进行房屋拆 《浙江省城镇房 责令其补办手 未 涉 及 拆 改 处 1 千元以上 5
改的
屋 装 修 管 理 办 续,并处以责 房 屋 原 有 结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法》第十八条 任人 1 千元以 构构件的
款
上 1 万元以下
的
赁管理条例》第 登记手续,并
五条、第四十条 对出租人处以
相当于实际租
赁时间的租金
的罚款。
处以相当于实 际租赁时间的 租金的罚款。
13 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 《浙江省房屋租 责 令 停 止 租 房屋已出租 6 处 以 实 际 租 金 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出 赁管理条例》第 赁,没收出租 个月以下的 收入 1.5 倍以下
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国城市房地产管 活动,没收违 套 数 占 总 套 付款 0.3%以下
理法》第四十五 条第一款、 第六 十八条; 《城市房地产开
法所得,可以 并处已收取的 预付款百分之
数 10%以下 的 涉及商品房
的罚款。 处已收取的预
发 经 营 管 理 条 一 以 下 的 罚 套 数 占 总 套 付款 0.3%以上
现售商品房的
理办法》第四十 令限期改正, 的 两 个 以 上 万元以下罚款。
二条第一项
并可处以 1 万 现 售 条 件 现
元以上 3 万元 售商品房的
以下罚款。 不 符 合 规 定 处 2 万元以上 3
的 两 个 以 上 万元以下罚款。
现售条件现
售商品房的
-8-
租的
赁管理条例》第 赁,没收出租 个月以下的 收入 1.5 倍以下
九条第五项、第 人非法所得,
罚款。
四十一条
并对出租人处 以实际租金收 入三倍以下罚 款。
房屋已出租 3 个月以上的
处以实际租金 收入 1.5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18 不符合安全标准影响使 《浙江省房屋租 责 令 停 止 租 房屋已出租 1 处 以 实 际 租 金
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 修管理办法》第三十 对装饰装修企 正 常 使 用 和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 八条第一项
业处 1 千元以 安全性能的。 款。
凝土墙体的
上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
影 响 房 屋 正 处 5 千元以上 1 常使用和安 万元以下的罚 全性能的。 款。
-4-
序 号
租的
九条第四项、第 人非法所得,
罚款。
四十一条
并对出租人处
以实际租金收 房屋已出租 6 处 以 实 际 租 金
入三倍以下罚 个月以上的 收入 1.5 倍以上
款。
3 倍以下罚款。
-7-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标准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7 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出 《浙江省房屋租 责 令 停 止 租 房屋已出租 3 处 以 实 际 租 金
对单位处以 5 千
元以下的罚
元以上 3 万元
款,对单位处
以下的罚款。
以 5 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造 成 不 良 后 对 个 人 处 以 3
罚款。
果的
千元以上 5 千
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6-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标准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2 租赁房屋而不进行登记 《浙江省房屋租 责令限期补办
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装修管理办法》 装修人处 5 百 加 固 补 强 措 百元以上 1 千
第三十八条第四 元以上 1 千元 施的
元以下的罚款,
项
以下的罚款,
对装修企业处 1
对装饰装修企
千元以上 5 千
业处 1 千元以
元以下的罚款。
上 1 万元以下 未 采 取 相 应 对 装 修 人 处 5
的罚款。
加 固 补 强 措 百元以上 1 千
九条第一项、第 人非法所得,
罚款。
四十一条
并对出租人处 以实际租金收 入三倍以下罚 款。
房屋已出租 6 个月以上的
处以实际租金 收入 1.5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15 已通知列入城市规划拆 《浙江省房屋租 责 令 停 止 租 房屋已出租 6 处 以 实 际 租 金 迁范围准备拆迁的房屋 赁管理条例》第 赁,没收出租 个月以下的 收入 1.5 倍以下
租的
九条第二项、第 人非法所得,
罚款。
四十一条
并对出租人处 以实际租金收 入三倍以下罚 款。
房屋已出租 6 个月以上的
处以实际租金 收入 1.5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14 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出租 《浙江省房屋租 责 令 停 止 租 房屋已出租 6 处 以 实 际 租 金
的
赁管理条例》第 赁,没收出租 个月以下的 收入 1.5 倍以下
罚款。
果的
严 重 损 坏 房 处 3 千。 低节能效果 的
6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 《住宅室内装饰 责令改正,对
道和设施的
装修管理办法》 装修人处 5 百
第三十八条第三 元以上 1 千元
项
以下的罚款。
处 5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的罚
款。
7 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 《住宅室内装饰 责令改正,对 已 采 取 相 应 对 装 修 人 处 5
例》第三十九条; 款。
数 10%以上 0.6%以下的罚
《商品房销售管
30%以下的 款。
理办法》 第三 十八条; 《城市商品房预 售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涉及商品 房 处已收取的预
套 数 占 总 套 付款 0.6%以上
数 30%以上 1 % 以 下 的 罚
的
款。
20 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 《商品房销售管 处以警告,责 不 符 合 规 定 处 2 万元以上 3
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装修管理办法》 5 百元以上 1
第三十五条
千元以下的罚
款。
2 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 《住宅室内装饰 责令改正,处
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 装修管理办法》 5 百元以上 1
质等级企业的
第三十六条
千元以下的罚
款。
3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 《住宅室内装饰 责令改正,并
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 装修管理办法》 对装修人处 5
的罚款;不符
合装修条件
的,责令其恢 涉 及 拆 改 房 处 5 千元以上 1 复原状,并处 屋 原 有 结 构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以责任人 1 千 构件的
款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
-5-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标准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9
未按核准的施工方案或 《浙江省城镇房 责令其纠正, 未 明 显 影 响 处以 2 千元以
以下的罚款。 归属的
千元以上 5 千
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11
涂改、伪造房屋权利证 《浙江省城市房 缴销其房屋权 尚 未 造 成 不 对 个 人 处 以 1
书的
屋产权产籍管理 利证书,并可 良后果的
千元以上 3 千
条例》第二十七 对个人处以1
元以下的罚款,
条
千元以上 5 千
-2-
(二)不听劝阻或告诫,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的; 拒不接受询问,阻挠调查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细化档次 中从重确定。 六、附则 (一)《指导标准》中的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 数。 (二)《指导标准》将根据处罚法 律依据和执法工作实 际情况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三)《指导标准》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出租的
九条第三项、第 人非法所得,
罚款。
四十一条
并对出租人处 以实际租金收 入三倍以下罚 款。
房屋已出租 6 个月以上的
处以实际租金 收入 1.5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16 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过 《浙江省房屋租 责 令 停 止 租 房屋已出租 6 处 以 实 际 租 金 抵押权人同意的房屋出 赁管理条例》第 赁,没收出租 个月以下的 收入 1.5 倍以下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处罚 抄送:市法制办,市监察局 瑞安市房产管理局 办公室
自由裁量权△ 通知 2009 年 11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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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指导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