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非机动车整治兰州实施方案

非机动车整治兰州实施方案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非机动车在城市出行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非机动车数量的急剧增加,兰州市的非机动车交通管理问题日益突出,给城市交通和市民出行带来了诸多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兰州市政府制定了非机动车整治实施方案,旨在优化城市交通环境,提高市民出行质量。
首先,针对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问题,兰州市将加大对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力度。
市政府将在城市主干道和重点区域设置非机动车停车点,引导非机动车规范停放,避免乱停乱放现象造成的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
同时,加强对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的处罚力度,提高市民的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
其次,兰州市将加强对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通过加大巡逻执法力度,加强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如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等,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此外,兰州市将加强对非机动车道的规划和建设,优化非机动车出行环境。
市政府将加大对非机动车道的修缮和更新力度,完善非机动车交通网络,提高非机动车出行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同时,兰州市还将加强对非机动车道的管理和维护,保障非机动车道的畅通和安全。
最后,兰州市将加强对非机动车出行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市政府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非机动车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市民对非机动车交通规则和安全知识的认知水平,促进市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出行环境。
综上所述,兰州市的非机动车整治实施方案将从多个方面入手,全面优化城市交通环境,提高市民出行质量。
市政府将不断加大力度,推进方案的实施,不断完善和改进,为市民营造更加便利、安全的出行环境。
希望市民也能积极配合市政府的工作,共同为城市交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武威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2017)

武威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2017)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在武各单位:《武威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威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3日武威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未纳入《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三条对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施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5年。
过渡期内,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实行过渡期临时管理。
过渡期结束后,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第四条过渡期内,本市行政区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临时登记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工作。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源头管理第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条工信、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改型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或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措施的宣传教育,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兰州市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兰州市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在用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电动三轮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列入《公告》的电动三轮车过渡期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三轮车是指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经购买或使用、未列入《公告》由电力驱动的三轮车辆。
第四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列入《公告》的电动三轮车参照机动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应当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实行过渡期临时管理。
过渡期为三年,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13日。
过渡期结束后,电动三轮车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电动三轮车管理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开展规范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借助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过渡期管理规定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的未列入《公告》的电动三轮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改型电动三轮车等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用电动三轮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储存、转移、处置或利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禁止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收集和利用废旧蓄电池。
第八条未列入《公告》的在用电动三轮车应当依法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临时号牌和行驶证。
未列入《公告》的在用电动三轮车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及相关工作规范办理。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酒政办发〔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问题全环节、全链条治理,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机制,加强协作,共治源头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涉及部门多、环节多,特别是违法生产、销售问题长期、复杂、反复出现,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为契机,加强部门协作,推动区域联动,建立长效联合监管机制,聚焦重点、狠抓关键,严格依法消除源头隐患。
各县(市、区)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上牌、路面执法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信息,要通过部门联合监管机制通报市场监管、工信部门,并同步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要按照电动自行车新国家标准要求,推动市场监管、工信部门抓好本地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法“第一案”,深挖根源、延伸治理,严格追究生产、销售企业的违法责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片”。
二、综合施策,稳步推进,逐步淘汰我市在用超标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遍布城乡、基数庞大,涉及群体广、人员多,各县(市、区)要按照“遏制增量、消化存量、严控余量”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稳妥积极解决。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4月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4月1日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1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和道路交通发展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部门编制城市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对涉及道路交通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道路交通影响分析和论证,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通告

尊敬的市民们:
为了加强对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出行的便利性,我市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 强化管理:加强对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注册和登记管理,确保车辆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注册和悬挂牌照,未注册或悬挂无效牌照的车辆将被视为非法车辆。
2. 安全要求:要求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资质,并且要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驾驶员应佩戴安全头盔,并确保车辆具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灯光、刹车等。
3. 限制行驶区域:为了减少交通拥堵和提高道路安全,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将被限制行驶在指定区域内,禁止进入高速公路和主干道。
具体的限制区域将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4. 宣传教育:加强对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规遵守能力。
同时,加强对市民的交通安全知识普及,提醒大家注意与这些特殊车辆的共享道路。
以上措施将于本月起正式实施,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市交通管理部门。
电动车管理条例制度
电动车管理条例制度为了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二轮车。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登记及通行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及通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电动车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流通领域电动车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二手电动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销售者占道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电动车废旧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电动车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及对电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电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工作。
其他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委托协助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电动车等宣传教育活动,提升电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应不少于2 次。
鼓励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办理相关责任保险。
电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标准管理和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电动车。
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版】
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版】本文是关于电动车管理规定的,旨在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文章分为三章,分别介绍了电动车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生产、销售、维修以及登记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旨在加强电动车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范。
第二条明确了电动车的定义,包括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第三条规定了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包括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以及通行管理。
第四条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市、县(区)经信委、质监、工商、税务、价格、财政、交通、环保、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___、保险等相关单位也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和配合工作。
第五条强调了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包括遵守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
第二章生产、销售、维修第六条要求市、县(区)经信委、质监部门加强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
第七条要求市、县(区)工商管理部门加强电动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条要求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管理部门加强电动车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九条要求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做好电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十条规定了电动车的登记管理,要求电动车所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登记申请,并颁发电动车行驶证。
第十一条要求电动车所有人在车辆发生变更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变更登记申请,并颁发新的电动车行驶证。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凉政办发〔2020〕131号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城区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7日城区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城区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助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目标任务按照城区电动车“应办尽办”的要求,充分利用“警保联动”体系,对城区未纳入管理的电动车进行备案登记管理,使城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轮椅车、老年代步车、学生电动车、快递物流车等管理能力显著提升,进一步规范销售市场秩序,深入开展交通革命,有效规范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解决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交通突出问题,打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步骤(一)营造舆论氛围,开展宣传动员(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手机短信平台、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体,采取发布通告、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办理电动车登记备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动员群众自觉开展电动车注册登记备案工作。
(二)分工协作负责,做好市场管理(2020年7月至长期)。
各单位要按照自身职责要求,做好相关职能工作:区工信局要积极联系市上相关单位,负责电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老年代步车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
残疾人轮椅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残疾人轮椅使用者的安全,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使用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的个人和单位。
三、管理职责1.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号牌的核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2. 公安机关负责对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进行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3.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宣传残疾人轮椅安全知识,引导残疾人正确使用轮椅。
4. 使用者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四、号牌管理1. 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实行一人一牌制度。
2. 残疾人申请号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3)车辆购置发票及车辆照片;(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 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号牌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一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五、车辆管理1. 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明显标志,易于识别;(2)车辆制动性能良好;(3)车辆灯光齐全,视线良好;(4)车辆安全装置齐全,符合要求。
2. 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不得擅自改装、拆卸,确保车辆性能稳定。
3. 残疾人使用电动道路型轮椅车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逆行、占用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
六、使用管理1. 残疾人使用电动道路型轮椅车时,应佩戴号牌,确保车辆易于识别。
2. 残疾人使用电动道路型轮椅车时,应遵守交通信号灯,不得闯红灯、逆行等。
3. 残疾人使用电动道路型轮椅车时,应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强行并线、超车。
4. 残疾人使用电动道路型轮椅车时,应遵守公共场所秩序,不得影响他人正常通行。
七、宣传教育1. 交通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加强残疾人轮椅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残疾人交通安全意识。
2. 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残疾人轮椅安全管理制度,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残疾人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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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8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铎
2016年12月28日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置等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管理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产品目录由省工业
和信息化部门、省公安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编制。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第六条禁止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
(三)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限速装置;
(四)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型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产品目录。
第八条对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