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是指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购房人销售住房过程中,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提供担保服务并管理担保行为的规定。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住房置业担保行为,保障购房人的权益,促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
以下是本文对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的简述。
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是对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领导机构等作出规定。
本章规定,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住房置业担保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适用范围包括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销售住房时提供担保服务的行为;住房置业担保应遵循公正、合法、效益、风险可控、人性化等基本原则;领导机构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章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本章主要是对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种类、资质条件、备案管理、业务范围、权利义务等详细规定。
本章规定,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按照设立条件分为政府机构和商业机构;政府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设立,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备案;商业机构须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相关领域的许可证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业务人员,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控体系;还应当在备案后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报告、财务报告、风险报告等。
第三章住房置业担保行为本章主要是对住房置业担保的种类、担保范围、担保方式、担保费用等作出规定。
本章规定,住房置业担保可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担保保证、保证担保等多种方式;担保范围包括购房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利益;担保费用应当合理,在担保机构和购房人的协商下定期支付。
第四章监督管理本章主要是对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和的监管部门作出规定。
此外,本章还规定了监督检查、处罚与追究法律责任等内容,以保障购房人的权益,维护住房置业市场的健康性与稳定性。
结语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是我国住房置业市场必要的管制手段,旨在规范住房置业担保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置业担保活动,保障担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住房置业担保活动。
第三条住房置业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购房人提供担保,以确保购房人履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住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
第四条住房置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机构第五条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法人机构。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担保业务第七条担保机构可以开展以下担保业务:(一)为购房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二)为购房人提供住房按揭贷款担保;(三)为购房人提供其他与住房置业相关的担保业务。
第八条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与购房人、金融机构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担保机构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担保责任第十条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对购房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购房人追偿。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住房置业担保活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担保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应当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担保资格擅自开展担保业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担保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担保责任或者未按规定报告业务情况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购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担保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管理,保障各方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企业。
第三条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住房购买者就其购买住房所需的款项向住房置业担保企业申请提供保证或担保,以获取购房资格的行为。
第四条住房置业担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诚实守信、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住房置业担保业务应当依据担保企业的资本实力、行业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确保风险收益平衡。
第六条住房置业担保企业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客户的还款能力、担保物价值等因素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并及时调整担保额度和费率。
第七条住房置业担保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管理制度,对客户信息进行收集、核实,并对其还款能力和借款用途进行审核,确保客户真实可信。
第八条住房置业担保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流程的规范、透明,对各类业务合同、文件、记录等要保存完整、真实、准确。
第九条住房置业担保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布自身经营情况、业务规模、资产负债情况、收益情况等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得到保障。
第三章经营要求第十条住房置业担保企业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及借款用途,并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
第十一条住房置业担保企业应当在为客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服务前,核实担保物的产权归属、物业类型、物业价值等基本情况,并向客户解释担保责任及风险。
第十二条住房置业担保企业应当规范各类业务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流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方式,保障各方利益。
第十三条住房置业担保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规范客户风险评估、担保物评估、风险控制、担保责任转移等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住房置业担保企业应当加强信息技术管理和应用,确保业务管理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
第十五条住房置业担保企业应当加强内部风控建设,完善内部控制和监测机制,加强对业务风险的预警和处理,保障担保企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06•【文号】建市[2004]137号•【施行日期】2004.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已征得有关部门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建设部二00四年八月六日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一、总则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住房置业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由于一些购房者信用状况不佳或资金短缺,导致他们在置业过程中面临一些困难。
为了更好地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购买住房置业时涉及的担保行为。
涉及的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贷款、购房分期付款等。
三、担保主体购房者可以选择担保主体为国有或民营担保机构、银行、保险公司等,在购房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担保服务。
同时,购房者也可以选择他人作为担保主体,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担保费用购房者在选择担保主体时需支付相应的担保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担保主体自行制定,但需合理合法。
同时,担保费用应明示于购房合同中,不得设置隐形收费。
五、担保责任担保主体在提供担保服务的过程中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购房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担保合同在购房时,购房者与担保主体需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的金额、期限、责任等重要事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约定。
七、违约责任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如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主体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罚措施。
违约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解除合同、终止担保等。
八、监督管理为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对担保主体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担保能力。
同时,购房者也应加强自我监督,对担保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举报。
九、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担保主体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措施。
十、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三年。
本办法解释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关于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内容,该办法旨在促进购房者的住房置业需求,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潍政发[2012]22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07
【实施日期】201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潍坊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3日第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二年七月七日
潍坊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规范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为个人向银行等机构申请购买住房的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行为。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设立的担保机构,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人为服务对象,个人住房贷款量大的县(市),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担保机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办理本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业务。
第六条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之基本制度法规政策含相关知识押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之基本制度法规政策含相关知识押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2011 年 8 月,某城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国有土地由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开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总投资预算为 6000 万元。
刘某自有的一套住宅被征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补偿协议约定,刘某取得该项目的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和部分货币补偿。
A.甲企业B.该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C.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D.该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答案】 C2、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的系统管理部门为()。
A.住房和城乡建设部B.信息产业部C.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D.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答案】 D3、H省Z房地产公司拟获得A市B县城市规划区内C村所有的集体土地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C村原耕地面积为80hm2(公顷),农业总人口为600人,现征收C村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hm2,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为600元。
经商定,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为25万元。
A.225B.325C.415D.600【答案】 A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地震烈度为7度的A市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住宅用地,面积100000m2,成交价格10亿元,并组建项目公司。
按规划方案,拟建设15栋进深20m的高层板式住宅楼,其中,地上一层为停车间,建筑面积1600m2,二~二十二层为住宅,每层的建筑面积1760m2,平均户型面积120m2;地下一层建筑面积80000m2,其中停车位60000m2(平均30m2/车位),其他为人防工程。
项目建安成本及各项税费投入5000元/m2,计划销售价格为:住宅10000元/m2,车位15万元/个,停车间20000元/m2。
项目投资方案为:40%为自有资金,60%为贷款资金。
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之基本制度法规政策含相关知识模拟试题
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之基本制度法规政策含相关知识模拟试题单选题(共100题)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A.5%B.8%C.10%D.15%【答案】 B2、某房地产经纪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应按(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A.5%B.7%C.20%D.25%【答案】 D3、(2015年真题)下列购买房地产的行为,不属于免征契税的是()。
A.省农科所购买办公楼B.市气象局购买观测站办公楼C.县妇幼保健站购买门诊楼D.高校校办企业购买经营用房【答案】 D4、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前提条件是()。
A.客观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B.公共利益C.被征收人同意D.签订补偿方案【答案】 B5、对相邻企业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 ) 年。
A.1B.2C.3D.4【答案】 C6、下列房地产融资方式中,属于直接融资方式的是()。
A.住房抵押贷款B.商品房开发贷款C.住房公积金贷款D.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答案】 D7、商品房买卖预测面积为150 ㎡,价格为4000 元/㎡,交付使用时,实测面积为155 ㎡,买卖双方未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做出约定。
如买受人不退房,根据有关规定最后结算的房价款应为( )万元。
A.60.0B.61.0C.61.8D.62.0【答案】 C8、下列房地产权利中,属于可以抵押的是( )。
A.国有土地所有权B.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C.集体土地所有权D.村企业的房屋所有权【答案】 D9、房地产开放项目经规划部门批准变更规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变更确立之日起()日内应书面通知买受人。
A.7B.10C.15D.30【答案】 B10、下列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B.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国家、单位进行出让C.集体土地不经征收不得出让D.只有向国家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答案】 B11、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一住宅工程,该工程建设总投资为3000万元。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5月11日)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5月11日)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现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担保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接受住房置业担保,不得干预银行的正常信贷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强制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
二、各地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个人住房消费,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应当将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第五条贷款人与借款人依法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公司、贷款人依法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其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证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担保公司、借款人和贷款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办法的通知(2016)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办法的通知(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津国土房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担保物权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5号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0〕331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保护担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办法》修改后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8月12日天津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天津市城镇个人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保障债权的实现,保护担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置业担保,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当借款人不履行住房贷款偿还义务时,由担保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代个人偿还住房贷款债务的行为。
第三条个人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或者按照商业银行要求,借款人通过担保公司进行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担保公司承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贷款本息、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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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个人住房消费,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应当将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第五条贷款人与借款人依法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公司、贷款人依法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其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证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担保公司、借款人和贷款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第二章担保公司
第七条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
第八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报经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有资本;
(四)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
(五)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六)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七)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的实有资本以政府预算资助、资产划拨以及房地产骨干企业认股为主。
货币形态的实有资本应当存入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独资银行,或发放由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银行。
第十二条贷款人不得在担保公司中持有股份,其工作人员也不得在担保公司中
兼职。
第十三条一个城市原则上只设一个担保公司,以行政区内的城镇个人为服务对象。
县(区)一般不设立担保公司,个人住房贷款量大的县(区)可以设立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担保服务收费标准应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
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内部担保经营状况的监督。
第三章担保的设立
第十六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住房置业担保,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所在城镇正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的身份证件;
(三)收入来源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订立合法有效的住房购销合同;
(五)已足额交纳购房首付款;
(六)符合贷款人和担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应当严格评估借款人的资信。
对于资信不良的借款人,担保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住房置业担保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间;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九条住房置业担保的保证期间,由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约定,但不得短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且不得超过担保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二十条设定住房置业担保的,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以依保证合同约定要求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以其自己或者第三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房屋抵押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抵押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房屋的权属和其他基本情况;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公司清算时,抵押权的处置;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三条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房屋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房屋抵押权方可终止。
第二十五条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的,抵押人应当在抵押合同订立前办理保险手续,并在保证合同订立后将保险单正本移交抵押权人保管。
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者撤销保险。
抵押的房屋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致使其价值不足作为履行债务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第四章担保的解除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终止后,保证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依照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公司按贷款人要求先行代为清偿债务后,保证合同自然终止。
保证合同终止后,担保公司有权就代为清偿的债务部分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并要求行使房屋抵押权,处置抵押房屋。
第二十九条抵押房屋的处置,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议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的方式进行;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置抵押房屋时,抵押人居住确有困难的,担保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章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担保公司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稳健、安全的原则,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担保公司只能从事住房置业担保和房地产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除外),不得经营财政信用业务、金融业务等其他业务,也不得提供其他担保。
第三十一条担保公司应当从其资产中按照借款人借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留担保保证金,并存入借款人的贷款银行。
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从保证金账户中予以扣收。
保证金的提留比例,由贷款人与担保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风险基金,用于担保公司清算时对其所担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风险基金由担保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从营业收入中提取,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条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的三十倍;超过三十倍的,应当追加实有资本。
第三十四条担保公司清算时,房屋抵押权可转移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与借款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但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住房置业担保可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有条件的设区城市先行试点。
试点期间,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经批准设立后,应当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