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5•【字号】江津府办〔2016〕83号•【施行日期】201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2016〕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市农委、农发行重庆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16〕84号)的要求,从2016年开始,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下称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为做好我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在总结近年直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江津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5日江津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根据市财政局、市农委、农发行重庆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16〕84号)的要求,从2016年开始,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下称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为切实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一)我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市级下达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用于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
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二)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补助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补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江津府办〔2016〕155号•【施行日期】201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补助政策的通知江津府办〔2016〕15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为科学有效推进全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取缔关闭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原下发的江津府办〔2016〕129号文件的基础上,对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补助政策作进一步补充完善。
具体如下:一、关于雏鸡孵抱房的补助。
孵抱业主在期限内自愿关闭并申请迁建到适宜区,参照规模标准蛋鸡场迁建补助标准执行。
同时,对孵抱设施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助,孵抱雏禽(清理时的统计数量)按20羽折算为一只成年鸡的标准给予清空存栏补助。
二、关于标准蛋鸡养殖场配套设施的补助。
标准蛋鸡笼(属正规厂家生产,每组鸡笼装产蛋鸡96只)按50元/组给予补助;育雏舍加温系统(含加温锅炉、控温设备、送温管线等),给予一次性1500元的补助;对粉碎机和饲料搅拌机等生产设备、太阳能热火器等拆除不易损毁的不予补助。
三、关于规模标准重生猪养殖场设施设备的补助。
标准化母猪限位栏按20元/个给予补助。
标准化产床不予补助。
四、关于梅花鹿的补助。
按30元/头给予清空补助。
五、关于规模肉鸭养殖场发酵床的补助。
按1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六、关于标准化兔场有关设施的补助。
种兔兔笼(饲养种母兔12个)按10元/组、标准化商品兔笼(饲养商品兔72-96只)按5元/组给予补助。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6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江津府办发〔2020〕146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江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已经区政府第10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5日重庆市江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二〇二〇年九月目录一、指导思想4二、划定原则4三、划定目标5四、划定范围64.1禁养区划定64.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74.1.2风景名胜区84.1.3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84.1.4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84.1.5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94.1.6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执行I类、II类水质标准水域及其两百米内的陆域94.1.7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94.2限养区划定104.2.1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聚集区、工业区104.2.2其他重要水域及其两百米内的陆域114.2.3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114.2.4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124.3适养区划定124.4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结果12五、其他要求13为进一步促进全区养殖业、种植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面优化畜牧业产业布局,巩固畜禽养殖禁养区整治成果,促进畜牧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江津区畜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编制本方案。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8•【字号】江津府办发〔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江津区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8日江津区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对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发挥政府支农资金投资效益,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8〕20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工作,切实提高涉农项目投资管理绩效,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效率为目标,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服务效能,逐步形成决策民主、建设规范、投入高效、运行安全的建设管理机制,实现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建设由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转变,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参与农业农村建设的内生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谋划推进项目,切实发挥政府资金效益。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5〕58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5〕5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区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在历次清理的基础上,对重庆直辖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次全面清理,共清理出规范性文件394件。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其中69件予以废止,141件宣布失效,剩余继续有效的184件中36件需修改。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单位负责拟文后按程序送审。
附件:1.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7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公文字号备注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07〕13号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花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08〕248号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江津府办发〔2008〕59号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08〕10号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08〕40号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发〔2008〕56号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全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09〕122号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生态移民工作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办发〔2009〕176号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09〕226号10关于印发江津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09〕276号1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09〕81号12关于禁止三峡水库江津境内网箱拦网养殖的通告江津府布〔2009〕33号1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发〔2009〕12号1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江津府发〔2009〕251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江津府发〔2009〕66号1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0〕134号1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0〕254号1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统筹城乡户籍制改革城乡教育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0〕326号1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0〕91号2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文明治丧示范区建设的通告江津府布〔2010〕9号2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0〕12号2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政府主权外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0〕66号2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发〔2010〕85号2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135号2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232号2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先建后补试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269号2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284号2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292号2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2号3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312号3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林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354号3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390号3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399号3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432号3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区职工医疗保险执行重庆市级统筹政策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457号3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458号3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460号3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466号3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几江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江津府布〔2011〕41号4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基本无煤区的通告江津府布〔2011〕58号4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长效机制的意见江津府发〔2011〕106号4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118号4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124号4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138号4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142号4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发〔2011〕16号4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35号4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42号4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71号5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85号5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92号5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95号5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96号5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全民健身实施意见(2011—2015年)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142号5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207号5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240号5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业园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财政政策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262号5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263号5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办发〔2012〕269号6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296号6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299号6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办发〔2012〕309号6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万户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办发〔2012〕328号6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383号6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417号6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富硒农产品管理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434号6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办发〔2012〕66号6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部分政策调整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84号6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建档管理的通知江津府办函〔2012〕72号7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渝黔铁路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江津府布〔2012〕56号7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江津府发〔2012〕36号7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江津府发〔2012〕39号7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江津府发〔2012〕3号7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发〔2012〕47号7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发〔2012〕49号7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江津府发〔2012〕71号7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2〕80号7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富硒特色产业发展的意见江津府发〔2012〕84号7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花椒产业特色高效发展的意见江津府发〔2012〕85号8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江津府发〔2012〕87号8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江津府发〔2012〕95号8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庆市(江津)现代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通知江津府办〔2013〕72号8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庆市(江津)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产业发展实施奖扶的通知江津府办〔2013〕73号8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江津)现代农业园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2013〕74号8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103号8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试行电子招标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104号8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110号8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上新居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120号8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复垦资金管理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123号9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乡村旅游业发展的意见(试行)江津府办发〔2013〕146号9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标准(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149号9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14号9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江津府办发〔2013〕150号9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154号9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安全监管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178号9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202号9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215号9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村镇违法违章建设项目手续办理事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220号9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津区民营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221号10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办发〔2013〕258号10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殡葬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262号10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267号10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家庭农场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269号10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小城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272号10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突发事件预警短信息发送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46号10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库区产业结构战略调整及发展扶持类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4号10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59号10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93号10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通告江津府布〔2013〕16号11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规销售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通告江津府布〔2013〕34号11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机动(电动)三轮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从事非法载客营运的通告江津府布〔2013〕56号11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发〔2013〕23号11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24号11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料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25号11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37号11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41号11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50号11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江津府发〔2013〕62号11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70号12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支持个人独资企业转办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71号12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城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72号12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82号12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85号12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8号12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江津府办〔2014〕55号12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江津府办〔2014〕65号12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江津区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实施方案江津府办〔2014〕88号12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2014〕91号12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109号13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113号13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118号132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服务群众工作制度》、《重庆市江津区服务群众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制度》、《江津区村(社区)办理群众涉证事项清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119号13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进一步加强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16号13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富硒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23号13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37号13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江津府办发〔2014〕49号13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52号13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55号13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贫困代际传递工作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58号14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67号14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镇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办发〔2014〕72号14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97号14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9号14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江津府发〔2014〕28号14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发〔2014〕33号14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发〔2014〕34号14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发〔2014〕39号14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江津府发〔2014〕43号149江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免疫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04〕48号需修改150江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市人间禽流感防治预案的通知江津府发〔2004〕15号需修改151江津市人民政府批转执行江津市物价局江津市财政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江津府发〔2004〕95号需修改152江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05〕106号需修改153江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05〕50号需修改154江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发〔2005〕73号需修改155江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乡村公路建设占地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05〕75号需修改156关于印发江津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07〕117号需修改157关于印发《江津区农村中小学特困家庭学生免费午餐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07〕151号需修改15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江津府发〔2007〕121号需修改15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兑现城镇职工以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07〕92号需修改16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工业园区新城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09〕100号需修改16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09〕109号需修改162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民办社会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09〕113号需修改16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农村经营权户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0〕255号需修改16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0〕115号需修改16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江津区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发〔2010〕62号需修改16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津区2011年农网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106号需修改16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监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114号需修改16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120号需修改16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239号需修改17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小型水库扶助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318号需修改17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重庆市江津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346号需修改17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旅游投诉处理机制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364号需修改17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江津府发〔2011〕107号需修改17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20号需修改17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310号需修改17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364号需修改17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物业服务企业星级挂牌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390号需修改17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四类”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发〔2012〕72号需修改17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2〕94号需修改18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核心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132号需修改181重庆市江。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江津府办发〔2023〕94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3〕9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江津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31日重庆市江津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镇街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镇街行政执法新格局。
到2023年底,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范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40%以上的执法领域、运用“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到2025年底,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70%以上的执法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能力达到渝西片区前列。
到2027年底,镇街“多跨协同、整体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健全、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全市领先。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江津府办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6〕3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涉农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上级要求和相关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江津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8日重庆市江津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涉农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上级要求和相关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业综合开发、扶贫、气象等有关部门分配下达的各项涉农专项资金。
第三条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涉农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简政放权、重心下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资金分配第一节直补资金第五条涉农直补资金主要包括农业生产支持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畜禽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的直补资金。
第六条按相应的直补资金管理政策和办法由补贴对象进行自主申报,村(居)组、镇街逐级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补贴对象。
第七条实行区、镇、村(居)组三级公示制。
公示期一般为7天。
村(居)、镇(街)两级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镇街将补贴信息和资料报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复核发放。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7.08
•【字号】江津府办发〔2019〕64号
•【施行日期】2019.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19〕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区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截至2019年3月31日前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规范性文件317件。
经区政府同意,清理期间已废止38件,决定对剩余的279件中的56件予以废止。
继续有效的223件中17件需修改,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单位负责拟文后按程序送审。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江津府办发〔2013〕154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15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237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生猪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通知》(渝农发〔2011〕174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促进生猪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我区制发了《重庆市江津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江津府办发〔2011〕227号)和《重庆市江津区生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江津府办发〔2011〕228号),根据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和财政部《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3〕7号),结合江津实际,现将修订的《重庆市江津区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30日重庆市江津区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237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生猪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通知》(渝农发〔2011〕174号)精神,我区制发了《重庆市江津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江津府办发〔2011〕227号)、《重庆市江津区生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江津府办发〔2011〕228号),根据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和财政部《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3〕7号),为深入推进我区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以下简称“生猪保险”),促进生猪规模养殖健康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生猪产业风险防范机制,以商业保险公司为操作平台,农业服务体系为技术支撑,财政补贴保费为扶持手段,支持全区生猪规模养殖为重点,实现符合条件的生猪应保尽保,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自愿、协同推进。
二、组织、承保机构及职责(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对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江津区生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肖文军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成员:廖家飞重庆市江津区畜牧兽医局局长陆成林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副局长田维智人保财险江津支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保财险江津支公司,由田维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区畜牧兽医局、区财政局积极配合,做实做细各项工作,保证工作深入推进。
(二)承保机构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生猪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通知》(渝农发〔2011〕174号)文件精神,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为我区生猪保险的承保机构。
(三)工作职责1.江津区生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拟订《重庆市江津区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生猪保险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2.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宣传、发动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养殖户积极参保。
对承保机构开展生猪保险的保费收缴、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工作给予积极配合支持,并负责相关数据及资料的核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3.承保公司负责承办生猪保险业务,向生猪养殖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
负责专账核算生猪保险收费和赔付支出。
负责向区畜牧兽医局、区财政局及时报告生猪保险承保和理赔情况,并接受市保监局、市(区)两级畜牧、财政部门对办理生猪保险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4.区财政局负责保险补贴财政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和监管。
由于生猪保险涉及地域广、专业性强、工作任务繁重,需要多方共同参与。
承保公司要主动加强与畜牧兽医部门的有效合作,探索建立相互激励与约束的机制,充分发挥畜牧兽医部门熟悉养殖场的养殖管理及疫情防控情况,宣传动员养殖户参保和损失评估方面的专业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生猪死亡率。
要通过业务培训和经费补贴等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畜牧兽医部门的积极性和作用,委托代办业务并参与查勘理赔等工作,要帮助畜牧兽医机构完善信息采集手段,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对受理代办保险、开展技术鉴定、查勘定损等业务的,给予必要资金支持。
三、保险内容(一)能繁母猪保险1.投保条件(1)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3)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未达到此饲养规模的散户可由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参加保险;(4)管理制度健全,饲养管理正常,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5)临河饲养场所位于河流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6)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有按程序免疫的接种记录,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7)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2.保险责任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具体责任如下: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列入保险责任,属赔付范围。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当投保能繁母猪发生高传染性疫病由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投保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中可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
3.责任免除在保险期限内,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经办机构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等;(2)除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3)其他不属于能繁母猪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4)投保人不按要求对死亡母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4.保险金额、保费及财政补贴标准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费率6%,保费为每头60元。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30元/头)、市财政补贴15%(9元/头)、区财政补贴15%(9元/头),投保人自行负担保费20%(12元/头)。
5.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二)育肥猪保险使用经中国保监会报备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条款》,其主要内容为:1.投保条件(1)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2)饲养场所管理制度健全,饲养管理正常,能够保证饲养质量;(3)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4)育肥猪存栏量100头以上(含)的规模养殖场(户)均可自愿参保。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分别组织企业生产基地成员、合作社社员统一参保;(5)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疾病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在约定的养殖地点死亡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责任免除(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2)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3)保险育肥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4)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5)不按规定对死亡育肥猪进行无害化处理;(6)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保险金额、保费及财政补贴标准育肥猪保险金额为每头500元,费率6%,保费为每头30元。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15元/头),地方财政补贴30%(9元/头),农户自缴20%(6元/头)。
本项财政补贴比例如有变动,以新的政策文件为准。
5.保险期限按批次投保,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育肥猪分栏饲养之日起到出栏时为止,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
四、工作步骤能繁母猪保险在每个续保到期前2个月开展业务培训和部署全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在每年7月10日保险到期前1个月内,全面完成下期能繁母猪投保信息采集和养殖户自交保费收交等工作,做到应保尽保,能繁母猪保险到期后应及时续保,预防脱保。
育肥猪保险工作每年按上半年和下半年完成两批投保,做到应保尽保。
(一)承保推进1.宣传动员。
按照本实施方案,区畜牧兽医局和承保公司对全区生猪保险工作进行动员,提出工作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就承保、理赔等具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充分利用网站、电视、报纸、宣传折等多种形式开展生猪保险宣传,让养殖户了解国家补贴政策、增加防疫知识、了解保险的保障范围、除外责任、报案程序等,为生猪保险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开展技能培训。
就《农业保险承保管理暂行规定》、《生猪保险承保理赔操作实施细则》、《农业保险承保操作实务》、《关于进一步加强农险理赔管理和规范农险理赔实务操作的通知》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全区生猪保险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统一全区操作流程,实施规范化管理。
3.承保前准备。
依托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开展承保前的鉴定、数量统计等工作。
生猪养殖者或投保人,应对生猪进行规范免疫接种,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防疫证明。
以畜牧兽医系统登记存档的生猪防疫号为投保根据,以村、社为单位对生猪数量进行核实。
数量统计完成后,应在各村、社公示栏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4.承保签单。
在为生猪养殖户办理有关投保手续时,实行“一站式服务”。
具体提供“四上门”服务:上门介绍保险条款;上门辅导填写和收取投保单、投保清单;上门收取保险费;上门送保险凭证。
在收取农户自缴部分保费后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5.保费的收取和划转(1)养殖户交费部分:根据统计并核实的符合承保条件的生猪数量,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养殖户收取。
根据《重庆保监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保费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保监发〔2010〕13号)的要求,我区生猪保险农户自缴部分保费实施“见费出单”,不缴费不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