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1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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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12〕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六日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模板范文(四篇)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模板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公共场所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是指公众集中活动、服务于公众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厅、剧场、会议中心、公园等。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人员工作等方面。
第二章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演练,并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宣传活动。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通道畅通,防止堆积物品、门窗封堵等现象的发生,确保疏散通道的安全。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如监控摄像头、安全门禁系统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公共场所内禁止存放、销售或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要时,应当配备灭火器材,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制定相应的预警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事故损失的最小化。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秩序维护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制定秩序维护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理。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制造噪音、堵塞通道、滋扰他人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严禁吸烟、酗酒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不文明行为。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对管制器具、摄像设备等安全设施的监控,发现违禁品或违规行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做好设施设备的保管和值班工作,确保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秩序维护制度的人员,应当依法处罚,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设施设备维护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及时维护和保养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余姚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卫生监督科室、分所:根据《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波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余姚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余姚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宣传贯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新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职能,推动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规范化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上级单位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的监管原则,采取日常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宣传教育与监管工作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健全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加大处罚力度,全面提升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水平和效能,力争使我市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管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工作内容和安排(一)加强培训,提升执法能力(6月)各分所应组织监督员学习《实施细则》,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卫生监督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实施细则》的内容,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同时,督促、指导公共场所经营者加强对《实施细则》的学习,强化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意识。
(二)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6-7月)各分所应结合实际,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可通过举行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展示宣传展板、张贴标语、开展法律咨询等方式进行宣贯。
同时要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介,加大对《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
通过广泛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篇1】1、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公示。
2、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3、建立卫生制度和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制度张贴上墙。
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并在醒目位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5、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经营场所的环境及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在醒目位公示检测结果。
6、店堂内有醒目的禁烟标志或宣传标语,有专(兼)职吸烟劝阻人员,场所内无吸烟痕迹。
7、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有明显标志。
8、应有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配备专兼职的水质净化、消毒员,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l,备有余氯检测设施,有检测记录。
9、淋浴、强制式脚浸池、通风换气等卫生设施能正常使用,游离余氯保持在5-10 mg/l,4小时更换一次。
10、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2024年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方案

2024年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方案一、背景与目标:三合一场所是指以商业、住宿和餐饮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场所,由于经营项目多样且涉及面广,容易出现管理混乱、安全风险大、环境卫生差等问题。
为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市民生活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对三合一场所进行专项整治,改善场所管理状况,提升服务质量,强化安全保障,建立清洁卫生制度,推动城市发展与管理的不断完善。
二、整治内容与措施:1.加强场所管理(1)建立健全场所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责任义务,规范经营行为。
(2)加强对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3)建立健全场所巡查制度,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监管,严禁非法经营行为。
(4)加强对场所的日常巡查和抽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2.完善安全防范(1)制定安全防范指南,明确场所安全工作的要求和标准。
(2)加强场所的安全设施建设,包括消防设备、监控系统等,确保安全风险的预防和处理。
(3)加强安全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对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4)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3.提升环境卫生(1)制定场所环境卫生标准,明确各项卫生要求和管理措施。
(2)加强对场所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卫生评级。
(3)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建立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4)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严禁售卖过期食品和劣质食品。
4.优化业务流程(1)优化场所的布局和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用户体验。
(2)推广智能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3)加强对场所品质的监督,鼓励优质场所的互相学习和交流。
(4)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民的投诉和意见。
三、工作措施与时间节点:1.制定整治方案(2024年1月-2月)(1)召开会议,成立整治方案制定工作组。
(2)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3)制定并发布整治方案,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
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公众安全和利益,保障城市公共经营场所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灾减灾、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城市公共经营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共同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场所的安全。
第五条城市公共经营场所所有者应当在场所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考虑安全因素,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城市公共经营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七条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使用者应当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第八条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场所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应当配备适当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消防设备、监控系统等,保障公众安全。
第十条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健全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城市公共经营场所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包括消防安全、急救知识等。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宣传计划,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第五章安全事件处理第十六条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公众安全,通知相关部门,并配合处理。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应急设备和药品,提供必要的急救和救援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违反本细则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经营场所的安全,避免事故发生,提高员工和顾客的安全意识,制定本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经营场所的所有员工和顾客,必须严格遵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二、安全管理责任1. 经营场所的负责人必须对安全管理负责,并任命专门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他们应对下属员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不得擅自更改设备和设施,确保场所的安全运营。
3. 经营场所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应急处置意识。
三、设施设备管理1. 经营场所的所有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常态运行。
2. 设施设备的使用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不得擅自动用或超负荷使用。
3. 严禁在经营场所使用安全隐患的设备或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四、消防安全1. 经营场所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2. 员工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熟悉逃生通道、临时疏散点等安全知识,能够迅速有效处理火灾等事故。
3. 经营场所必须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食品安全1. 经营场所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持食品卫生安全。
2. 食品原料必须经过检验,保存及准备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3. 厨房设施必须保持清洁干净,定期进行消毒。
六、人员管理1. 经营场所必须建立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员工的工作情况、违纪惩罚等信息。
2. 员工必须遵守工作纪律,禁止无故旷工、迟到等行为。
3. 经营场所必须对员工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核,禁止外人非法进入。
七、安全事件处理1. 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件时,责任人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及时处置。
2. 经营场所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安全事件的应对方式。
3. 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采取措施,配合相关调查。
八、违规处罚1. 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布部门】商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6.20【实施日期】2012.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2〕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强化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县区政府属地监管责任为重点,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管,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以降低事故总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监管体系,加大对城市公共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力度,实现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状况持续好转。
三、城市公共经营场所概念及范围本意见涉及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市区及各县县城建成区区域内经营单位从事具有盈利目的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室内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室内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室内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和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室内营业场所。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安全隐患源头防控(一)全面落实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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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
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
经营使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
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公共经营场所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在变配电室内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其他杂物。
第二十三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
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在从事营业、经营活动时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二十四条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出口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五条公共经营场所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二十六条公共经营场所的库房设置、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条公共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八条设有集中收银区的超市等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银区设置无购物出口,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
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器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
第三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与商场等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畅通,并在商场等单位营业结束后安排工作人员指引人群疏散。
第三十二条旅游饭店应当在客房、会议室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中英文对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图;在客房内设置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设施。
第三十三条公共经营场所进行装修、维修、改建等施工作业活动,产权单位或承租人应当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共经营单位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共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接待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当接近最大额定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公共经营场所的最大额定人数,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公共经营场所在经营场地举办展览、促销、演艺等大型活动,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八条公共经营场所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九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
第四十条公共经营场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加强对辖区内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第四十四条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职责,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据职责及时查处或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技能。
第四十六条市级各部门要明确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监管权限的职责划分,对已明确下放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充实整合执法力量,确保监管到位。
第四十七条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
第四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注册登记审验工作,严厉查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
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取得其他从业资质的,要及时报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消防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公共经营场所消防设施验收,依法对经营场所消防制度、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监管。
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第五十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大对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和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