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巩固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促进各人履行质量责任,积极参与品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稳定性。
同时,也方便公司在质量问题出现时进行责任追踪、评定和考核。
定义质量问题是指产品出现品质缺陷,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现象。
它包括质量事件和质量事故两种情况。
质量事件指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产品返工或报废,并对公司的生产成本造成了一定损失的事件。
质量事故指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批量不合格、成品返工或报废、顾客投诉或退货等,并对公司生产成本或声誉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事故。
等级划分我公司将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质量事件、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质量事件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情况。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到元以下的情况,或者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情况。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含元)到元以下的情况,或者当月连续三次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情况,或者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含元),或者当月连续二次出现较大质量事故的情况,或者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情况。
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发生质量事故后,车间负责人或售后负责人应及时调查事故详情,撰写调查报告。
然后,应进行事故的原因分析,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接下来,制定事故处理的方案,并进行技术处理和责任处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最后,进行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检查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质量部负责将每月的有关质量问题的信息收集汇总,进行统计、分析和考核。
考核结果应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至财务部。
7.1 责任分配在质量事故中,责任人的行为与不良后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范股份公司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等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21 号)等国家、行业法规规章,结合《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股份安全〔2017〕76 号)和《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三安〔2013〕439 号)等文件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
本办法涉及责任追究和处理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管理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依据和处理方式第三条事故责任认定依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对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报告》的结案批复文件,或公司事故调查组认定的意见,具体由公司安全生产(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责任追究和处理采用政纪处分的方式。
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共计五档。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人员到公司交班,就被约谈事项做出书面检查;必要时,由纪委监察部门给予诫勉谈话。
1.发生事故未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及时报告的;2.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3.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4.发生安全质量险性未遂伤亡事故和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5.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重大不良影响事件,或者因违规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质量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责任追究后,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的;6.公司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通报批评。
公司对约谈的事项在全公司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对事故单位领导人员任期不满三个月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参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责任追究的期限规定为:警告 6 个月,记过 12 个月,记大过 18 个月,降职、撤职 24 个月。
中交二航局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中交二航局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中国交建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事业部、项目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工程质量事故(以下简称质量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以下简称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标准和报告应当按照《中交二航局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公司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单位和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二章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处理第五条公司对所属各单位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四种方式。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六条诫勉谈话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对相关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1、质量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2、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3、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分管领导对相关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质量事故的;2、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3、瞒报、谎报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4、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对公司的资质、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相关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2、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对公司的资质、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七条由公司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事件均在公司内通报批评,并纳入子(分)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
第八条依照《中国交建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并参照《中交二航局问责管理办法》,对质量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分别如下:(一)发生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部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公司项目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

第五章【责任追究方式及程序】
一、对项目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分类表
(略)
二、责任追究时的前两年内,已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1起及以上较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或事故累计造成死亡5人及以上的,对事故项目部领导人,在责任追究时按第五章第一条加重一档追究。领导人员岗 位发生变动的,公司安委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进行。
七、责任追究的期限按照《阳光公司管理人员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已经竣工或交付的工程项目,由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安全质量事故,比照第五章第一条处理。
九、地方政府事故结案批复报告中,要求给予事故责任人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党纪处 分建议,履行会议研究程序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时限和内容报告或者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除执行本办法第三章第一条 到公司接受教育约谈外,将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加重进行责任追究。对迟报、瞒报事故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依 规从快问责。
五、对事故项目部负责人到岗任职时间不满三个月的,可酌情减轻处分。
六、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属非责任主体单位,对事故承担重要责任或连带责任的,在责任追究时按第五章第一条 从轻处理。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____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全省石油系统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____《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___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而制定。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发生二级以下事故,由各市分公司____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发生一级事故,由省公司____;发生重、特大事故,由集团(销售)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条凡发生等级事故,分公司必须在____小时内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第六条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七条事故分类(一)火灾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
由于设计、制造、____、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生产事故。
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业以及跑油、混油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
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行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
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七)诈骗事故。
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财务和有关经营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八)盗抢事故。
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TJDT/ZY-AQ-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杜绝次生灾害,减少事故损失,依据国家、天津市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事故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的,由公司安委会负责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不组织调查处理的,由公司安委会组织或责令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作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事故界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按照从严原则负责制定公司的事故级别和处理标准,组织公司内部的事故调查和责任界定。
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制定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各建设管理中心应在此基础上完善本中心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六条受公司委托,公司所属建设管理中心组织所辖范围内一般事故或影响事件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
第七条安全质量监察室应建立健全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台账,及时汇总分析,定期报告公司领导,为安全质量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章事故标准第九条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及影响大小,天津地铁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分为八个级别(详见附件《安全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
第十条各建设管理中心应根据公司安全质量事故标准,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细化、严格本单位的事故管理标准。
第四章事故报告第十一条各建设管理中心应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人,负责事故上报。
一般A类及以上事故的报告责任人为中心负责人,其他级别事故的报告责任人为中心分管领导。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区域的负责人应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各中心事故报告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
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方法

***********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集团《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项目部。
第三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司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管理单位和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五条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六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质量缺陷和事故分类第七条质量缺陷。
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工、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经过处理仍能满足设计及合同要求,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的质量问题,且由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 100 万元(不含)的质量问题。
第八条质量缺陷的类别。
根据质量缺陷对工程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的影响及经济损失程度,将质量缺陷划分为三类: (一)一般质量缺陷:尚未流入下道工序,并且可通过本工序的返工或返修得到解决,不致造成后续人工和材料浪费的情形,或者处理后其对工程(产品)的结构、使用功能、安全运行无影响的情况;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 1 万元(含) 小于 5 万元(不含);以及其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 1 万元 (含)小于 5 万元(不含)情况。
(二)较大质量缺陷:已流入下道工序,造成人工及材料浪费,影响下道工序工作,且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5 万元(含),不足 20 万元(不含);或者是主控项目中某些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对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有直接影响;以及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5 万元(含),不足 20 万元(不含)情况。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对安全质量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责任,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组织等。
三、责任主体及其责任1. 单位:(1)单位是安全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单位领导者是安全质量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质量工作负总责,并要求下级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质量管理职责。
(3)中层管理人员应当执行单位领导者的安全质量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安全质量风险和问题。
(4)一线员工应当按照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操作规程,发现安全质量隐患和问题,及时报告并配合处理。
2. 个人:(1)个人应当具备安全质量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个人行为不对他人和公共安全构成危害。
(2)个人参与安全质量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接受追究。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1. 事故责任追究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随意扩大追究范围或漠视事实和证据。
2. 追究责任应当坚持严格与公正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违法行为和过失行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3. 追究责任应当明确责任界限,对于领导者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据其职责和失职的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五、责任追究的程序1. 事件发生后,单位应当及时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调查工作。
2. 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做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3. 调查结论应当及时上报单位领导者,由单位领导者根据调查结论确定责任并做出处理决定。
4. 对于因个人违法行为或过失导致的安全质量事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移交给相关执法机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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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目的为坚固树立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促使大家切实履行各自的质量责任,积极参于品质管理,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同时便于公司质量发生问题时的责任追踪、评定及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2.1 质量问题:质量事件和质量事故的总称,即产品浮现了品质缺陷,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现象。
2.2 质量事件:因产品或者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产品返工或者报废并对公司的生产成本造成为了一定损失的事件。
2.3 质量事故:因产品或者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批量不合格、成品返工或者报废、顾客投诉或者退货等,并对公司生产成本或者声誉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事故。
3、等级划分根据产品特点,我公司质量问题级别总共分为质量事件、普通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3.1 质量事件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以下的3.2 普通质量事故3.2.1 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 元以上(含5000 元)、10000 元以下的。
3.2.2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3 较大质量事故3.3.1 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 元以上(含10000 元)、50000 元以下的。
3.3.2 当月连续三次浮现普通质量事故的。
3.3.3 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3.4 重大质量事故3.4.1 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0 元以上(含50000 元)。
3.4.2 当月连续二次浮现较大质量事故的。
3.4.3 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的。
3.4.4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伤3 人以上。
4、质量事故处理的普通程序发生事故后:4.1. 事故调查:车间负责人或者售后负责人及时调查事故详情,撰写调查报告。
4.2 事故的原因分析,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4.3 制定事故处理的方案。
4.4 事故处理,包括事故的技术处理和事故的责任处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4.5 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5、质量事故处理的普通规定5.1 质量部负责将每月的有关质量问题的信息采集汇总,进行统计、分析和考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将考核结果报至财务部。
5.2 浮现质量事故后:质量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吸取教训,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相关责任部门、班组或者个人应及时对相关罚单进行确认并按相应要求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5.3 各部门自己发现的质量事件、事故应及时向质量部和相关领导报告,自行对质量问题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5.4 质量问题的损失金额,应按废品或者返工实际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人工费等的全项费用进行计算。
6、质量事故的报告6.1 发生了质量事件:责任人或者班组必须即将向当班质检员和技术员报告。
车间主任应及时了解情况,组织分析,分清责任并提出改进措施。
由质量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2 发生了普通质量事故:责任班组必须及时向质检员和技术员报告,由质量部组织质量事故分析会,分析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并追究相关部门或者人员的责任。
6.3 发生了较大质量事故:责任车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生产部、质量部报告事故经过,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并追究相关部门或者人员的责任。
6.4 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纠正措施并追究责任。
质量事故类型质量事件普通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应急机制责任人立即向质检员和技术员汇报责任班组及时向质检员和技术员汇报责任班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生产部、质量部报告事故经过质量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分析部门和职责车间主任及时了解情况,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提出改进措施质量部组织质量事故分析分管领导组织事故分析会,分析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追究责任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事故分析会,分析发生的原因、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追究责事故问责部门质量部质量部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任。
7、质量考核责任的划分及相关规定7.1 质量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7.1.1 直接责任:责任人的行为与质量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不良后果起决定作用,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占质量责任的70%。
7.1.2 间接责任:责任人的行为与质量事故有间接的联系,是造成不良后果的条件,不起决定作用,责任人承担间接责任。
占质量责任的20%。
7.1.3 管理责任:管理者对管理对象缺乏有效指导、监督,浮现违规行为各层级管理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占质量责任的10%。
7.1.4 普通情况下,每月质量部须进行一次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每一个季度由分管领导组织质量部、技术部、生产部等相关部门开展一次质量周期检查。
7.3 各部门可自行安排各自的质量检查工作。
发现违规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可参照本办法处理,公司再也不另作处理。
7.4 质量部在日常的工作中发现的质量违规行为和事件应记录在案作为考核的依据,并按月统计各部门或者班组质量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7.5 客户投诉由售后服务部门采集汇总,由技术部提出相应的补救和预防措施,质量部视情况对相关责任部门或者个人进行考核。
8、具体奖惩办法8.1 对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部门或者个人做如下处罚8.1.1 发生了质量事件对责任者罚款20-200 元。
8.1.2 发生了普通质量事故对责任者按罚款100-500 元。
8.1.3 发生了较大质量事故考核责任部门或者班组全体员工每人当月200-500 元主要责任者罚款500-1000 元。
8.1.4 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考核责任部门或者班组全体员工每人当月500-1000 元,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2000 元。
8.1.5 让步接受处理对责任者的考核按相应事故等级考核额度的20%计算。
8.1.6 对返修或者返工品的考核,按返修或者返工发生的不计入工费。
8.1.7 责任人或者质检员对发生的质量问题进行隐瞒或者不报,一经查出按上述等级加倍。
8.1.8 对不按图纸、工艺加工或者不进行首件自检或者报废导致报废的按上述过程予以加重处罚。
8.1.9 对每次报废的工件虽分量少但数量多的予以2-5 倍处罚。
8.1.10 同一工序因同样的错误再次导致工件报废的,第二次的处罚视情况予以加重2-5 倍。
8.1.11 报废的工件经过前面多道工序加工合格,前面工序是外委加工的类同,在对本工序的处罚时应考虑前面工序的加工成本。
8.1.12 未经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将不合格工件改料变成其他规格报检,改料后检验合格的,对责任者的考核按未改料前应处罚额度的0.6 倍计算,改料后报检不合格的,按未改料前应处罚的1.2 倍计算。
8.2 与质量相关的其他责任奖惩规定8.2.1 在监督检查、复检或者成品出厂后发现有错检、漏检现象的,应视损失及影响程度的大小对负有责任的检验员每次处罚20-200 元,漏检是在检验规程中规定必须全检的情形下才赋予处罚。
8.2.2 发运时浮现多发、少发、错发等现象的,每次根据数量多少、纠错成本及影响大小对责任人每次处罚20-200 元。
8.2.3 工件作废的原因是因为图纸或者工艺文件错误而导致的,按“7.1”中的规定对工艺或者设计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8.2.4 因疏忽而导致了设备故障,从而引致产品报废的,视损失大小对相关设备管理员按“8.1”中的规定进行处罚。
8.2.5 已发出产品遭客户投诉的,售后服务人员应及时与客户沟通,了解情况并将详细信息反馈至生产部,生产部除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外,并视情况作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
8.3 对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的班组或者车间的奖励办法8.3.1 对各车间、班组的奖励办法8.3.1.1 对于在一月或者一季度的生产工作中,积极配合质检工作、重质量且对于质量管理有相当成效的班组,赋予每月200-500 元、每季度1000 元的奖励,奖励金额视每月或者每季度情况而定8.3.1.2 对于在一年的生产工作中,积极配合质检工作、重质量且对于质量管理有相当成效的车间,赋予“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且赋予6000 元奖励奖励金额视每年情况而定。
8.3.2 对优秀个人的奖励办法8.3.2.1 对于能积极创新、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和功效的人员,根据实际效果赋予20—200 元奖励。
8.3.2.2 对于能及时发现质量事故的隐患,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者采取措施避免较大质量事故发生的人员,可视情况赋予20-200 元不等的奖励。
8.3.2.3 发现工艺/技术文件编写错误,避免产生严重后果者,视其影响程度赋予20—100 元奖励。
8.3.2.4 互检时及时发现上道工序产品存有严重质量问题,避免了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者赋予20—100 元奖励。
8.3.2.5 对于在一年的检验工作中无错检、漏检现象,所负责检验的车间无较大质量事故发生的质检员赋予500 元奖励,且在年度考核中赋予一定程度加分。
8.3.2.6 对于在一年之中能保质保量出色完成任务,在工作中未出现质量事故,具有很强质量意识的员工评为“质量管理先进个人”,给予500 元奖励。
9 其他规定9.1 公司总经理负责本考核办法的审批、领导及最终的奖罚争议裁决。
9.2 质量部负责考核资料的采集汇总、分清责任及根据本办法确定奖罚事项和奖罚额度并将相关资料存档。
9.3 质量分管领导负责每次具体考核的审批。
9.4 本办法由质量部负责起草制订并负责组织实施。
9.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