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2020年)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2020年)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2020年)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推进减排与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拆除废弃物、工程泥浆、施工废弃物、装修废弃物五类。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综合利用厂、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和水运中转设施。

法律、法规对建筑废弃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并符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依法实施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目标,并组织开展评价和考核。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制定辖区内建筑废弃物处置目标,落实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消纳等监管措施,统筹、协调、决策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废弃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筑废弃物排放和消纳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的法律责任,监管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及相关部门制定消纳场所(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水运中转设施除外)规划,负责对消纳场所消纳建筑废弃物、遵守联单制度等运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第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批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监管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和交通工程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七条水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水务部门)负责审批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监管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对在供排水设施、河道、水库、沟渠等管理范围内非法倾倒建筑废弃物和水务工程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八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固定消纳场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批,优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促进建筑废弃物减量排放。

第九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沿途撒漏、非法倾倒等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和绿地、林地及所属公园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建筑废弃物执法事项开展执法活动。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行驶禁行路段核发道路通行证,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向饮用水源水体非法倾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工信、应急管理、海洋、土地监察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十一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公安交警、城管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建立建筑废弃物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及相关管理制度。

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平台统筹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消纳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消纳等相关事项的审批、备案和处罚等监管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并将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通知其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实现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即时共享。

第十二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实行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或者综合利用厂排放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后生成电子项目档案,在档案编号下依次排序生成电子联单编号。

单位使用其他车辆运输支撑梁等形状结构特殊的建筑废弃物以及工地间回用的工程泥浆等特殊建筑废弃物(以下简称特殊建筑废弃物)的,实行纸质联单管理。纸质联单格式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联单应当附注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车辆出场载重、行驶路线、

消纳场所等必要管理信息,自运输车辆离开施工现场或者综合利用厂时开始运转,到达预定消纳场所时结束。施工单位、运输特殊建筑废弃物的运输单位和消纳场所应当分别指定监管员、驾驶员或者其他人员在各自负责环节进行联单信息核对、确认,各联单确认人是联单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对电子联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反联单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二章排放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实行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制度,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和设计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减量排放的要求和措施,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规范排放、分类处理、禁止混合排放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相关使用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应违约责任。

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优化规划、项目范围内竖向标高和建设工程土方平衡设计、建筑废弃物减排设计等内容,落实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工作中进行核查。

监理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相关要求和措施纳入监理范围。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拆除、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

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包括建设工程基本信息、建筑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建筑废弃物控制计划和减量措施、现场分类和综合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拆除、装修工程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排放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向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申请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

施工单位申请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场地平整、建(构)筑物拆除、装修、建筑施工或者道路开挖的文件;

(二)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

(三)与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运输单位所属承运车辆的数量以及车牌号码等信息;需排放特殊建筑废弃物的,提交与其他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特殊建筑废弃物种类、数量以及承运车辆车型、数量、车牌号码等信息;

(四)消纳场所同意消纳的证明材料,但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消纳场所开具的证明材料除外。

除第二款规定外,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还需提交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材料。

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可以通过数据共享、网络信息核验等方式获取第二款规定材料的,施工单位通过签字、盖章等方式确认相关信息后,无需重复提

交材料。

第十七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放核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放核准文件,并向排放特殊建筑废弃物的施工单位核发纸质联单格式文本;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核准文件应当载明建筑废弃物种类及数量、运输单位及车辆号牌和消纳场所等信息。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文件处置建筑废弃物,并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纸质联单。核准文件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经核准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文件。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施工现场分类排放管理工作:

(一)施工全过程按照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中的现场分类方案,分类收集、运输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并建立分类排放管理台账;

(二)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进行现场沉淀、脱水干化处理;

(三)不能及时回填或者清运建筑废弃物的,应当落实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工程的,应当设置围栏,隔离作业,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施工完毕四十八小时内应当清理遗留的建筑

废弃物并运至消纳场所。

第十九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施工现场分类排放管理工作:

(一)施工全过程按照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分类收集、运输拆除废弃物,并建立分类排放管理台账;

(二)按照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落实综合利用措施;

(三)不能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的,应当采取防尘、防滑坡等措施。

第二十条可综合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施工单位应当交由符合规定的综合利用企业处置。

具备现场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废弃物现场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企业开始现场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前,应当将建设单位同意开展现场移动处理的文件、现场移动处理生产设备数量型号及工艺等信息报送工程所在区的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将现场移动处理建筑废弃物的数量、类型、产出及产品流向等信息定期报送区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综合利用企业排放无法再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在排放建筑废弃物前持与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以及消纳场所同意消纳的文件等材料,向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排放备案。

符合备案要求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文件;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者修正的材料。综合利用企业排放备案文件应当载明建筑废弃物种类及数量、运输单位及车辆号牌和消纳场所等信息。

备案文件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综合利用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综合利用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施工现场或者厂区周边和出入口的环境卫生管理:

(一)工地或者厂区出入口内侧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二)设置冲水槽,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并对驶离场(厂)地的车辆进行冲洗、查验,不得允许车身不整洁、车轮带泥或者车厢外挂泥、超限超载的车辆出场;确因现场条件限制不能按照标准设置冲水槽的,应当向工程监管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及解决方案;

(三)设置排水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泥浆、污水、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四)工程泥浆和含水率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工程渣土应当沉淀、晾干或者采取固化措施后方可运送至指定消纳场所,不得允许未经沉淀、脱水干化处理的上述建筑废弃物运出场(厂)地,工地间回用的工程泥浆除外。

施工单位、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在工地或者厂区出入口配置视频监控系统、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出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视频影像资料保存三个月。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综合利用企业应当设置监管员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管理、车辆规范出场、车辆是否超限超载等进行管理,核对并确认电子联单信息。

使用纸质联单进行管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废弃物运出工地前如实填写

联单内容,经监管员签字确认后交由运输单位随车携带,并在纸质联单运转结束后留存一联联单备查。

联单信息未经监管员确认的,建筑废弃物不得运出场(厂)地。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四条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业务。单位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运输车辆取得《机动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并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及管理要求;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三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五)具备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符合备案要求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文件;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者修正的材料。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及时推送、公示运输企业车辆以及驾驶员信息。

备案文件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的,运输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运输单位使用其他车辆运输特殊建筑废弃物的,无需备案。

运输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具体备案规定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运输单位应当持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核定建筑废弃物运输路线,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流量、交通管理工作需要、企业交通安全管理等级以及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等,在受理申请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

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市建设、城管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通行时间。

第二十七条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废弃物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道路行驶的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禁止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二)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超高超载超速;

(三)随车携带相关运输证照;

(四)建筑废弃物应当运输至联单记载的消纳场所;

(五)进入消纳场所后应当服从场内人员的指挥进行倾倒;

(六)运输特殊建筑废弃物的驾驶员应当核对确认联单信息;纸质联单经消

纳场所签字确认后,自行留存一联联单备查,并将一联联单交还给施工单位,剩余联单移交给消纳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建筑废弃物的水上运输单位应当遵守水上运输的相关规定。

建筑废弃物运输船舶应当符合载运技术条件,具备开体功能的船舶不得参与运输。运输船舶应当到具备合法手续的建筑废弃物倾倒区或者消纳点卸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倾倒建筑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者数量、运力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市场状况,引导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供给出现明显过剩时,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综合平衡全市建筑废弃物排放需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形势等因素,对经营者和运力采取临时性调控措施。

第四章消纳管理

第三十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专项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规划确定的消纳场所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纳场所专项规划编制所辖区域内消纳场所建设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审批监管。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场所用于消纳建筑废弃物的,由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审批管理,并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具体规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下列区域不得作为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选址地: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三)洪泛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四)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五)其他依法不能设置固定消纳场的区域。

第三十二条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应当符合固定消纳场建设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

固定消纳场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监测数据应当上传至信息平台。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闲置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或者改变用途。

因达到设计堆填高度和容量等原因无法继续消纳需要关闭的,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单位应当在封场停止消纳三十日前报建设主管部门,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向社会公布。

固定消纳场被列入封场名单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稳定性评估,对堆体、挡土坝进行整体稳定性勘察及评价,按照专项设计实施封场复绿、复垦或者平整,并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继续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确认固定消纳场已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中安全稳定性要求的,由建设单位移交原土地权属单位管理。

第三十五条综合利用企业消纳建筑废弃物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土地使用文件;

(二)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具有建筑废弃物分类利用的方案和生产工艺,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密闭化生产、消防、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

(四)厂区出入口路面实行硬底化、设置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的相关材料;

(五)建筑废弃物消纳量及消纳周期核算的相关材料;

(六)健全的企业运营、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符合备案要求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文件;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者修正的材料。备案文件应当载明消纳建筑废弃物种类及年设计处理能力等信息。

备案文件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综合利用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材料办理变更备案。

第三十六条综合利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并定期将生产台账报送区建设主管部门;

(二)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废弃物作为产品主要原料,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前款所称的生产台账,应当包括建筑废弃物来源、数量、类型、综合利用处理工艺、产出及产品流向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优惠政策,在财政补贴、用地安排、租金减免、政府采购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建筑废弃物减排和综合利用项目,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

综合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费、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和资金支持。

第三十八条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产品认定制度。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等规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列入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综合利用产品及适用部位目录。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应当体现综合利用产品及适用部位的内容并在工程中使用综合利用产品。鼓励社会投资工程按照目录优先使用综合利用产品。

第四十条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和水运中转设施消纳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临时消纳点具有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回填工地具有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文件;水运中转设施具有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同意运营的文件以及异地合法消纳场所同意消纳的证明材料;

(二)场区出入口设置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的相关材料;

(三)场区按照规定配备摊铺、碾压、除尘、降噪等机械和设施,场区出入口路面实行硬底化、采取冲洗保洁措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

(四)建筑废弃物消纳量及消纳周期核算的相关材料。

符合备案要求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文件;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者修正的材料。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备案文件应当载明消纳种类和设计消纳量等信息,水运中转设施备案文件应当载明消纳种类、年设计运转能力和异地消纳场所等信息。

备案文件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四十一条消纳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联单信息核对确认建筑废弃物来源、种类和数量等信息无误后方可消纳建筑废弃物;纸质联单经签字确认后,消纳场所自行留存一联联单备查,并将剩余联单于每月月底前报区建设主管部门;

(二)未经批准不得消纳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淤泥或者其他工业垃圾,固定消纳场不得消纳含水率高于百分之四十的工程渣土以及其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废弃物;

(三)采取建筑废弃物分类措施,不得超高超量堆放;

(四)建立规范完整的建筑废弃物消纳台账,并定期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

(五)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等,接受监督;

(六)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备案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二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消纳场所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消纳规范等规定的情况纳入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管理。诚信评价不达标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消纳建筑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消纳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消纳建筑废弃物:

(一)达到设计堆填高度和容量的;

(二)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纳备案文件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消纳备案文件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公安交警、城管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建筑废弃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和回填。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消纳、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废弃物。

第四十六条市交通运输、建设、水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运输、建筑业企业和消纳场所的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将记录纳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同时上传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十七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公安交警、城管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废弃物处置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运输、综合利用、消纳、污染物排放监测等信息。

第四十八条建设、施工、运输、市容环卫、综合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会员单位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的管理;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市政府统一设立的举报热线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违法活动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调查、

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核准的内容处置建筑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执行施工现场分类排放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将可综合利用的建筑废弃物交由符合规定的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废弃物排放备案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废弃物消纳备案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以其他原料作为主要原料替代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认定产品自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移除。

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设置监管员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管理、车辆规范出场、车辆是否超限超载等进行监管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监管员未核对并确认电子联单信息的,责令改正,按照每次每车处五百元罚款;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

经营业务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运输备案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车身不整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每次每车处五千元罚款;沿途泄漏、遗撒建筑废弃物污染道路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每次每车处五百元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每次每车处五千元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每次每车处五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开体功能或者不符合载运技术条件的船舶运输建筑废弃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每次每船处五万元罚款;沿途泄漏、遗撒,向水域非法倾倒建筑废弃物的,由海洋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审批建设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最新版本

附件1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 一、一般规定 (一)本评分规则适用于深圳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技术评分,装配式木结构等其它类型装配式建筑的技术评分可参照执行。 (二)装配式建筑评分以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作为基本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审批图纸的建筑编号确认。 2.单体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技术评分,主楼应当满足本评分规则。 3.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可按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进行技术评分。 4.架空层、结构转换层、屋面层、避难层、设备层等非标准层宜与标准层装配式建筑设计保持延续性。 二、技术评分表和基本要求 (一)技术评分表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按照表1和表2分别进行技术评分,在满足各技术项最低分值要求的前提下,技术总评分不低于50分的可认定为装配式建筑。 技术总评分=(各技术项实际得分总和)÷(100-缺少项分值总和)×100+加分项得分。

技术项技术要求得分最低 分值 标准化设计(5分)*户型标准化标准化户型应用比例≥80%, 或单一户型比例≥60% 2 -- 构件标准化60%≤标准化构件应用比例≤80% 1~3 1 主体结构工程(40分) 竖向构件 ①35%≤竖向构件比例≤80% ②5%≤竖向构件比例<35%,非预制构 件部分应采用装配式模板工艺 ①10~ 20 ②10~ 15 20 水平构件 ①70%≤水平构件比例≤80% ②10%≤水平构件比例<70%,非预制构 件部分应采用装配式模板工艺 ①10~ 15②5~ 15 装配化施工共3项,按满足项数评分1~5 -- 围护墙和内隔墙(20分)外墙非砌筑、免 抹灰80%≤外墙非砌筑、免抹灰比例≤100% 5~8 5 外墙与装饰、保 温隔热一体化共5项,按满足项数评分1~5 -- 内隔墙非砌筑、 免抹灰 70%≤内隔墙非砌筑、免抹灰比例≤ 100% 5~7 5 装修和机电(30分) 全装修按满足要求评分 6 6 *集成厨房共3项,按满足项数评分1~4 -- 集成卫生间共4项,按满足项数评分1~8 -- 干式工法共4项,按满足项数评分1~4 -- 机电装修一体 化、管线分离共3项,按满足项数评分2~5 -- *穿插流水施工按满足要求评分 3 -- 信息化应用(5分) BIM应用按建设各阶段BIM应用情况评分1~3 1 信息化管理按建设各阶段信息化管理情况评分1~2 -- 注:(1)插值法计算比例时,四舍五入,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 (2)表中带“*”项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可为缺少项,可扣减该技术项的最高得分,具体详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评分细则。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 管理办法研究自行采购招标信息表 一、项目名称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研究 二、项目背景 近年来,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蓬勃发展,在深圳从事该行业的企业保守估计已超过30家。作为新兴环保行业,由于缺乏监督管理机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缺乏有效监管,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降噪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综合利用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可能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因此,研究制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并加以引导,对规范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具有非常积极和重要的意义。 三、工程内容/服务内容 序号工作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成果构成 1 调研分析 阶段 搜集国内其他先进城市的建 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政 策,实地走访深圳市建筑废 弃物代表性企业,梳理行业 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 先进城市监管经验,分析课 题编制思路和大纲架构。 大纲及推进计 划 2 初稿撰写结合国家《建筑废弃物再生研究报告和初

阶段工厂设计规范》及大纲,撰 写研究报告和办法初稿。 稿 3 完善补充 阶段 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根据 反馈意见,对《深圳市建筑 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 理办法》初稿进行补充完善, 并编制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四、投标条件 (一)投标人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必 须是在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提供证明文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二)投标人单位在深圳市有固定营业场所【自有场所要求提供产权证明文件扫描件(原件备查);租赁场所要求提供房屋租赁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或产权证明文件及租赁合同)扫描件】; (三)投标人单位须承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行为处罚、惩戒等不良执业记录及不良反映,业内拥有良好的声誉; (四)投标人单位的授权代表应为该单位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该单位员工;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定标方法

深圳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法制办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 起草说明 为了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拟在出台后取代《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将《办法(送审稿)》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产生大量建筑废弃物,给城市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压力。加快建筑废弃物科学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配套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建筑废弃物部门职能调整和新形势下的管理要求:一是光明新区“12.20”事故损失惨重、暴露出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许多短板和问题,市委市政府对建筑废弃物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重新调整。在新形势下,我市急需全面修订现行法规,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实现建筑工地、泥头车、受纳场和综合利用厂等环节的闭环管

理。 二是《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原由市城管局牵头,以市容环境和泥头车安全管理为核心,现需结合主管部门特点,充实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手段。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由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主要内容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急需将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等处置全过程管理纳入其中,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三是省住建厅正在牵头起草《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与已废止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差别较大,管理模式有较大变革,措施手段也有不少创新点,《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有内容需相应调整并与其衔接。 鉴于当前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形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需尽快通过立法层面解决职能划转后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和执法依据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体系。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办法(送审稿)》系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发展,提高住宅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实现住宅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深圳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建字〔2014〕19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单位在自有土地上申请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住宅项目,不包括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项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住宅项目。 第三条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的住宅项目建筑面积的3%,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奖励建筑面积无需修改已有法定规划。奖励后的容积率不得超过《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规定的容积率上限。 第四条奖励建筑面积的功能为住宅的,不纳入预售范围,并按照我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计收地价。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起始年期维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变。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报方案设计核查前,应当向市住房建设部门提出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申请并出具承诺函。承诺严格按照我市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技术要求实施项目;未按照要求实施的,奖励建筑面积由相关单位以成本价收购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市住房建设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承诺函后,应当及时出具复函。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报方案设计核查时,应当提供市住房建设部门的复函。项目方案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住宅项目建筑面积总和、申请奖励的建筑面积数量和比例。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中确定奖励建筑面积的数量和比例,并注明该项目装配式建筑设计须通过市住房建设部门技术认定。技术认定未通过的,应当重新申报方案设计核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核查、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市住房建设部门提出技术认定申请,并提交申请表、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须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盖章确认)、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组织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等领域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技术认定,通过技术认定的,出具技术认定意见书。 第八条通过技术认定的项目,建设单位持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和技术认定意见书,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合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按照我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补交地价。 规划国土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备注奖励的建筑面积,并将承诺函的内容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奖励建筑面积的数量和比例,并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技术认定申请表、技术认定意见书、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提交至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等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中注明。 第十条建设单位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修订稿)

第1章总则 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得目标,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得可持续发 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得标准化与规范 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与广东省、深圳市得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 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得城市发展目标要求与实际情况 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得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及相关得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得 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与扩建项目得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1、0、 4 第2章名词解释 2、1建筑分类名词 2、1、1 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与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得建筑得总称。 2、1、2 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得,供人们居住使用得建筑。 2、1、3 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 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得建筑。 2、1、4 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得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得,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得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得,各类非独立选址得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 交通设施与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与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与从事各类业务活动得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试行规定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完善装饰设计行业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饰设计水平的提高,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装饰设计文件编制暂无国家专项标准,行业急需规范的情况下,组织制订了《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试行规定》。经我会常务理事会2001年12月14日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希望各会员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和实施,以切实提高我市装饰设计文件编制水平,促进我市装饰行业的发展进步。 实施中有修改意见,请与我会设计委员会联系。特此通知。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试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在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装饰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设计(以下简称装饰工程设计)。 第三条设计文件的编制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相关的规范、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第四条建设单位另有要求的,宜结合本规定与其要求进行文件编制,但均应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关于设计说明书和图纸应表达的内容、深度等要求,是考虑一般性建筑装饰工程而编制的。在进行一项具体的装饰工程设计时,通常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按照本规定相应内容的深度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当工程项目中有本规定未列入的内容时,则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补充和增加相关内容并编入设计文件中。 第六条设计前应进行调查研究,消化建筑设计图纸(包括建筑、结构、水、电、空调等),搞清与装饰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在认真分析相关专业图纸的基础上,对已建成的建筑物应进行实地踏勘。 第七条本试行规定的解释权在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第二章设计文件的内容与深度 第八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比较复杂的大型装饰工程应增加初步设计阶段。 第九条方案设计应根据方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应达到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满足工程估算的要求。方案设计的具体内容与深度应与甲方商议确定。 第十条初步设计是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加以深化后,整体设计接近实施阶段的设计文件,只需经过局部深化设计,便可达到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初步设计的具体内容与深度应与甲方商议确定。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已批准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应包括:封面、扉页、图纸目录、设计与施工说明、图纸等。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以楼层或功能分区为编排单位。各专业分别编制与装订。小型装饰工程也可将各专业图纸综合编制在一起。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 (参考格式)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2017年XX月XX日 目录 一、项目概况 二、工作机制 (一)建设单位统筹协调参建各方的工作机制 (二)装配式建筑验收制度 三、装配式建筑的设计 (一)建筑设计 (二)结构设计 (三)BIM应用 四、装配式建筑的施工 (一)施工总平面布置和施工计划 (二)预制构件生产和运输 (三)预制构件吊装和安装 (四)装配式模板施工 (五)预制内墙板施工 (六)其他装配式施工 五、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应用情况 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相关技术的应用情况 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应包含并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简要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项目楼栋情况、装配式建筑楼栋情况、装配式建筑使用预制构件种类说明、装配式施工实施情况等。)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二、工作机制 (一)装配式建筑统筹协调及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1.建设单位统筹协调参建各方的工作机制 2.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包括参加装配式建筑系列培训情况) (二)装配式建筑验收制度 1.预制构件样板验收制度 2.装配式标准层结构联合验收制度 三、装配式建筑的设计 (一)建筑设计 1.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户型、功能模块、预制构件等) (1)户型模块标准化 (2)预制构件标准化 2.装配式建筑平面、立面设计(总平面、单体平面和立面、预制构件和墙体布置图等,要求至少用A3纸彩打,图示清晰,作为附件。预制构件在设计图纸或BIM中应使用明显的颜色标示)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1 / 3

3.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包括水电预留预埋、主要功能区装饰装修) (二)结构设计 1.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 2.关键节点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预制构件安装连接节点、预制构件防水节点、外墙保温、墙体防开裂等) (三)BIM应用 应用BIM进行建模和分析: 1.装配式建筑设计BIM模型图示 2.装配式施工安装流程BIM模型演示或视频 四、装配式建筑的施工 (一)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和施工计划 (包括:项目出入口位置图、施工道路图、各栋塔吊布置图、预制构件堆放场地位置图、施工总体计划和标准层工期安排)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二)预制构件生产和运输 (包括预制构件的生产概况、以及生产、运输、堆放等过程质量控制措施) 1.预制构件生产概况 2.预制构件生产的质量控制要点 3.预制构件标示及成品保护措施 4.预制构件运输路线 (三)预制构件吊装和安装 (包括吊装和安装的前期准备工作,以及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成品保护等) 1.各栋塔吊选型、预制构件起吊分析 2.吊具准备、各种预制构件的安装 3.预制构件与装配式模板的连接,钢筋套筒灌浆的连接 4.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5.安全保证措施 (四)装配式模板施工 (包括选择合适的装配式模板、模板周转套数、模板连接节点、模板平面布置、质量控制措施等) 1.模板类型的选择分析 2.装配式模板平面布置图和竖向布置图 3.装配式模板安装和拆卸等施工工序 4.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5.安全保证措施 (五)预制内墙板的施工 (预制内墙板方案应包括内墙板选型分析、平面布置图、墙板防开裂质量控制措施等) 1.预制内墙板类型的选择分析 2.预制内墙板平面布置图 3.预制内墙板的堆放、运输和安装 4.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5.安全保证措施 (六)其他装配式施工(根据项目装配式施工情况填写) 1.预制钢筋网施工 2.集成式卫生间、集成式厨房施工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城管〔2012〕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受纳 场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以下简称受纳场),是指经环卫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填埋处理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受纳场或者受其委托运行单位(以下简称受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标准或者规范、监管协议或者委托运营合同的要求,制定运行管理方案。 运行管理方案包括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应急制度。 应急制度包括场内及周边环境污染快速处理、场内安全事故处理、场内设施损坏快速修复等。 第四条受纳场受纳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和建筑余土等建筑废弃物。

受纳场禁止受纳工业垃圾、其他生活垃圾及其他危险废物。 第五条受纳单位应当保持场内道路畅通、干净,规范设置交通标志,危险路段应当设置危险标志。 受纳单位应当控制受纳场区作业面,对填埋完毕的区域应当先行复绿,作业区以外禁止裸露土层。 第六条受纳场应当24小时对外开放,但遇台风、暴雨等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受纳单位可以临时关闭出入口,停止受纳建筑废弃物。 第七条受纳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保障工作人员的工作 环境、工资、福利待遇,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劳保用品。 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统一着装,佩带安全标志,规范作业。 第八条受纳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快速、妥善处理公众投诉。 第三章计量与收费 第九条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用的缴纳方式及标准按照我 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进场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必须取得主管部门 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准运证件,携带运输联单。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试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3年10月28日

目录第1章总则 第2章名词解释 2.1 建筑容量名词 2.2 建筑术语 2.3 各类建筑名词 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1 建筑面积 3.2 建筑基底面积 3.3 容积率 3.4 建筑高度 3.5 建筑栋数 3.6 建筑层数 第4章总图设计 4.1 总体要求 4.2 建筑退线 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 4.4 建筑通风 4.5 道路系统 4.6 场地其它规定 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 5.1 建筑地下空间 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 5.3 建筑立面设计 5.4 建筑屋面设计 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 6.1 通用规定 6.2 住宅建筑 6.3 宿舍建筑 6.4 老年人居住建筑 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 6.6 办公建筑 6.7 商务公寓 6.8 商业建筑 6.9 教育建筑 6.10 城市综合体 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 6.12 公共厕所 6.13 附设式停车库 6.14 厂房 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 6.16 仓库 6.17 物流建筑 第7章附则 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 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1章总则 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 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 2.1 建筑容量名词 2.1.1 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2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3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1.4 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2.1.5 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⑴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 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⑵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 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2.1.6 规定建筑面积 ⑴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部分实际使用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⑵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下部分实际使用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1.7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地面以上建筑层高、阳台(或开敞式公共走道)面积、虚空间等超过本规定相应规定限值, 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1.8 核增建筑面积

建筑垃圾处置协议书

建筑垃圾处置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东莞市江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及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运甲方翰林城市花园工地建筑垃圾处置事宜达成如下一致,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清运范围 1、乙方负责清运工地内各类建筑垃圾(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二条、协议期限 _ __ _年_ __ 月_ __日至_ _ __年_ __月_ __日止。 第三条、费用 1、建筑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垃圾清运费按元/车计算,按月结算。 2、结算期限 甲乙双方每月15日前就上月建筑垃圾清运费用(节假日顺延)进行结算并书面确认。 3、付款方式:双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相关规定的票据,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供的有效票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到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4、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于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总价的2%计算。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工地内运输道路畅通,并协助乙方完成建筑垃圾清运工作,督促乙方落实国家关于防尘防治的要求。 2、甲方设定固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堆放点进行清运。 3、甲方在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备或沉淀过滤设施供乙方出入车辆冲洗;甲方大门出入口设置视屏监控设备,监控出入车辆进出冲洗情况及车辆号码牌。 4、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甲方在每日检查中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出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或赔付,并可按照工地管理规定对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进行扣减或扣除。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具备清理、运输资质,运输车辆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效; 2、乙方在清运过程中遵守甲方现场管理规定及制度,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 3、乙方在清运过程中应将建筑垃圾运到政府指定的地方倾倒,若被查处违规倾倒,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 (一)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 据测算,2017-2020年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总量约3.97亿方,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弃土约6450万方,社会投资工程弃土约2700万方,拆建物料约770万方,主要通过海陆外运、受纳填埋、围填海、工地回填、综合利用等渠道处置。目前,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主要依靠外运处置,外运年消化7800万方,占比达82.7%。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能力差距不大,基本可实现排放与处置的平衡。但我市建筑废弃物超过80%需要外运解决,一

旦周边城市收紧建筑废弃物收纳政策,我市处置缺口将急剧扩大,形势不容乐观。 (二)我市受纳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程序尚不规范 未来几年,我市建筑废弃物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按1.5吨/方计算,年均产生1.49亿吨),将近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600万吨)的25倍,对我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但在城市总体规划时,我市并没有将建筑废弃物末端处置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范畴,设施用地难以保障。受纳场用地规划难以落地,原规划的47座受纳场仅有13座建成投入使用(其中12座已填满),其他则因水源保护政策调整、使用功能调整、偷排乱倒填埋等问题,大部分已不具备建设条件。经重新梳理和挖潜,我市当前可用于受纳场建设的场地仅有8处。 光明“12·20”事件发生后,市住房建设局通知将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但一方面由于用地政策、环评程序等诸多因素影响,受纳场的建设审批程序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阻碍;另一方面由于将受纳场的堆填作业视为运营,相关设计、验收程序无法按建设工程方式进行管理。 (三)我市受纳场的建设运营管理缺乏具体指导要求 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做为非传统意义上的建设工程种类,缺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讲解学习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 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 2.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 3.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粉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一帆机械自主研发的履带式移动破碎站和轮胎式移动破碎站,可以对建筑垃圾进行粗碎、中碎和细碎。设备灵活、方便,机动性强,可节省大量基建及迁址费用;能够对物料进行现场破碎而不必将物料运离现场再破碎,并可随原料开采面的推进而移动,从而大量降低了物料的运输费用。移动破碎站配置灵活,可以根据实际现场设计改型或特殊性移动破碎站,设计对应的建筑垃圾处理工艺。 我国每年的建筑垃圾数量已在城市垃圾总量中占比例高达40%,成为废物管理中的难题。资料显示,过去50年,我国至少生产了200亿立方米粘土砖制品,未来50年大都将转化成建筑固体废弃物。这些建筑垃圾怎么办?能否通过综合处理转化为建筑材料? 发达国家建筑垃圾废弃物资源化再生利用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据有关资料显示,日本建筑垃圾资源化率达到98%,上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的应用指南。另外,日本科技厅已经把再生利用技术定为未来30年十大最新兴技术之一。欧盟国家平均综合利用率已经超过了70%。 2005年建设部颁发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对建筑垃圾进行强制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这一规定对国内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提供了政策的基石。 建筑垃圾资源化,完全改变了传统经济“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模式,充分实现了循环经济的“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新产品”的反馈式流程。 凡符合再生利用生产建筑材料条件的建筑垃圾,应当优先运往建筑垃圾资源化生产经营企业。 垃圾分类方案 一、阶段: 1、【10月】以宣传普及垃圾分类意义和方法为重点,充分利用国旗下讲话、班会课、黑板报、校园广播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师生对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利用的认知,提倡、鼓励师生实行垃圾分类投放,让全校师生逐步养成自觉进行垃圾分类处理的好习惯。

深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走在全国前列5p

深圳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走在全国前列 文/石晓林 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在建筑废弃物的管理方面,总体上走在全国的前列。30年前,随着城市建设“第一爆”的打响,深圳经济快速发展,人口剧增,基本建设量大,建筑废弃物也日益增多。尤其是近年来,在深圳土地存量减少、城市发展受土地制约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建筑废弃物以扩大城市发展空间,成为城市管理需要直接面对而且刻不容缓的问题。 为此,深圳大力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目前已有4个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投入使用,建筑废弃物年处理能力达350万吨,年资源化率超过1/3,节约土地350亩。此外,深圳正在规划建设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园,预计在几年内可基本全面实现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使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相当于每年节约土地900亩,基本解决全市建筑废弃物问题。 “垃圾围城”促深圳破局 建筑废弃物给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巨大压力。目前深圳的建筑废弃物的处理大体上分为两种: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填埋,占90%以上;进行轻度分拣,即分拣出可直接变卖的废金属等,占5—10%。按照每万吨建筑废弃物占用填埋土地约1亩计算,采用简单填埋的方式处置建筑废弃物,深圳每年将消耗土地近千亩,这与深圳市土地资源十分紧缺的现状形成尖锐的矛盾。 “十一五”期间,深圳新建建筑面积每年以2000万平方米的速度增长,每年的旧城改造将达500万平方米,按照废弃物平均产出量折算(每新建1万平方米,产出建筑废弃物500—600吨;每拆除旧楼1万平方米,产出建筑废弃物近万吨),深圳每年产出建筑废弃物约1000万吨,而且全市20年来的建筑废弃物总存量约有6000万吨。按照国际测算法,每万吨建筑废弃物占用填埋场的土地1亩,深圳每年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填埋占地面积就要上千亩,处理20年来的存量建筑废弃物需占用土地6000亩。 另外,深圳市原有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西丽塘朗山受纳场(库容432万方,占地33万平方米,495亩)、龙岗中心城受纳场(库容120万方,占地11万平方米,165亩)和宝安西乡受纳场(库容505万方,占地12万平方米,180亩)均已填满关闭。为了受纳地铁3号线、深惠路拓宽工程等产生的余泥渣土,龙岗选定龙城红花岭石场、坪地石壁石场、横岗大地石场三处废石场作专用受纳场,库容约250万方。同时,为了缓解深圳市余泥渣土无处可填的困境,深圳市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中规划了西部北、西部南和东部等3座海上公众堆填区和两个余泥渣土受纳场。其中,水径余泥渣土受纳场拟利用龙岗区布吉街道的水径废弃石场建设,该石场占地面积约为49.7公顷,库容约3100万方。位于南山西丽片区塘朗山的新屋围及下围岭两处余泥渣土受纳场,正在进行环保评估审批和设计勘探等前期工作,两处受纳场总规划面积约106万平方米,新增总库容约1300万立方米,使用年限8—9年。 然而,直接填埋建筑废弃物耗用了大量土地,阻断了土壤生物链,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更加剧了城市土地、资源的紧张局面,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为了从根本上缓解这种局面,深圳发挥敢为人先的精神,开始尝试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2008年8月,深圳首次引进了可以“吃垃圾吐建材”变废为宝的新技术,开始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再生利用。2009年10月,深圳出台《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条例》,不仅为解决深圳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还客观上推动了深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的形成与发展。深圳正在积极编制建筑废弃物的相关规划,即将推出的《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布局规划》将对全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和建设,科学系统地处理建筑废弃物。此外,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技术标准方面,深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

附件2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 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 (参考格式)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一、项目基本情况 ...........................................................XX 二、标准层预制率、装配率计算依据...............................XX 三、预制率的详细计算 ....................................................XX 四、装配率的详细计算 ....................................................XX 五、结论..........................................................................XX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深圳市区,共有栋塔楼,其中栋 层、层;栋层、层实施装配式建筑。 栋塔楼建筑高度米,标准层层高米;栋塔楼建筑高度米,标准层层高米。 注:对于楼层不高、难以界定标准层的建筑(如别墅),可按单栋计算预制率和装配率。例如项目位于深圳市区,共有栋别墅,其中栋至栋实施装配式建筑。) (一)本项目采用预制构件种类 本项目采用预制构件种类有,共种。(如:预制剪力墙、预制外挂墙板、预制叠合楼板、预制内隔墙板、预制阳台、预制楼梯段、预制叠合梁等) (二)本项目采用定型装配式模板 本项目采用定型装配式模板是,共种。(如:铝合金模板、大钢模模板、塑料模板等) (三)本项目各标准层预制构件分布图 (标准层预制构件分布不同,每种分布均应有分布图) 1.X栋X层预制构件分布图: ...... 2.X栋X-XX层预制构件分布图: ...... 二、标准层预制率、装配率计算依据 (一)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依据: 深圳市关于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的相关文件。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第1章总则 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 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 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 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 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 2.1建筑分类名词 2.1.1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 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 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1.12附设式停车库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1.13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2.1.14厂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2.1.15新型产业建筑 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2.1.16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1.17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深圳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包括其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

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规划】市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考虑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并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项规划。 第五条【城管、建设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各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二)制定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临时受纳场地许可证和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 (四)管理市属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管理特区内建筑垃圾中转场所,承担特区内回填土调剂使用职能; (五)协调组织跨区建筑垃圾管理活动或重大建筑垃圾管理活动;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样板)

附件3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 (参考格式)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2017年XX月XX日

目录 一、项目概况 二、工作机制 (一)建设单位统筹协调参建各方的工作机制 (二)装配式建筑验收制度 三、装配式建筑的设计 (一)建筑设计 (二)结构设计 (三)BIM应用 四、装配式建筑的施工 (一)施工总平面布置和施工计划 (二)预制构件生产和运输 (三)预制构件吊装和安装 (四)装配式模板施工 (五)预制内墙板施工 (六)其他装配式施工 五、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应用情况 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相关技术的应用情况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应包含并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简要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项目楼栋情况、装配式建筑楼栋情况、装配式建筑使用预制构件种类说明、装配式施工实施情况等。) 二、工作机制 (一)装配式建筑统筹协调及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1.建设单位统筹协调参建各方的工作机制 2.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包括参加装配式建筑系列培训情况) (二)装配式建筑验收制度 1.预制构件样板验收制度 2.装配式标准层结构联合验收制度 三、装配式建筑的设计 (一)建筑设计 1.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户型、功能模块、预制构件等) (1)户型模块标准化 (2)预制构件标准化 2.装配式建筑平面、立面设计(总平面、单体平面和立面、预制构件和墙体布置图等,要求至少用A3纸彩打,图示清晰,作为附件。预制构件在设计图纸或BIM中应使用明显的颜色标示) 3.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包括水电预留预埋、主要功能区装饰装修) (二)结构设计 1.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 2.关键节点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预制构件安装连接节点、预制构件防水节点、外墙保温、墙体防开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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