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事违法案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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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湿地、坑塘、蓄滞洪区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逐步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工业和信息化、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实行河(湖)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11•【字号】豫政[1998]56号•【施行日期】1998.11.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的通知(豫政〔1998〕56号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现将《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水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水政监察工作,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政监察,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或个人遵守、执行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政监察工作。

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省、市地、县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

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二)受理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三)制止水事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水事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四)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知情人,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材料、证据,勘测被调查现场;(五)监督检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政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六)向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5•【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施行日期】2018.03.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8日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9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8年1月25日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2年8月3日豫政〔1992〕64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7年11月8日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及治黄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河道、沁河干流河道、滩区、滞洪区、库区)及其工程、设施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利用黄河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第四条河南黄河河务局是我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沿黄河各省辖市、县(市、区)黄河河务局是该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河南黄河河道,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等级标准进行管理。

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黄河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08•【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四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月8日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现予公布。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2022年1月8日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年1月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一泓清水永续北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及其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包括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输水沿线保护区、汇水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

本条例未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属地管理、区域协同、系统治理的原则,确保水质安全、工程安全、供水安全。

第四条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处理好保护和发展、修复和利用的关系,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遵循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方针,统筹水源保护、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关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建立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加大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促进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民生保障协调发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年修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年修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3年2月1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五章水资源配置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杨福超、河南省水利厅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福超、河南省水利厅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福超、河南省水利厅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7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航微王冰姚付良【审理法官】崔航微王冰姚付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福超;河南省水利厅【当事人】杨福超河南省水利厅【当事人-个人】杨福超【当事人-公司】河南省水利厅【代理律师/律所】赵庆凯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彭丽璇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彭建功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庆凯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彭丽璇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彭建功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庆凯彭丽璇彭建功【代理律所】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福超【被告】河南省水利厅【本院观点】一、对于养猪一场的补偿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明行政不作为行政补偿改判维持原判重复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对于养猪一场的补偿问题。

上诉人认为其养猪一厂应当按照企业经营性补偿而非按照普通民宅进行实物补偿。

但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大纲》等对南水北调工程拆迁安置补偿对工业企业补偿进行了明确。

杨福超认为其属于个人独资的农业企业,要求将其养猪一场按照企业补偿,即杨福超本案提起的是行政补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补偿诉讼,须以涉案水利项目确定的办法、规范等为依据。

在涉案项目确定的办法、规范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迳行确认杨福超的养猪场参照工业企业的标准予以补偿,一审法院认为河南省水利厅对拆除养猪一场未按企业经营性补偿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河南省水行政执法文书》

《河南省水行政执法文书》

《河南省水行政执法文书》《河南省水行政执法文书》河南省水利厅监制河南省水利厅监制202x年4月1日本文书一式份)水行政执法文书目录1河南省水事违法案件卷宗2卷宗目录3(法律文书一)水事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4(法律文书二)调查(询问)通知书5(法律文书三)调查(询问)笔录6(法律文书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法律文书五)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8(法律文书六)登记保存物品决定书9(法律文书七)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0(法律文书八)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11(法律文书九)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2(法律文书十)水事违法案件移送决定书13(法律文书十一)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建议书14(法律文书十二)权利告知书15(法律文书十三)陈述、申辩笔录16 (法律文书十四)听证告知书河南省水利厅监制本文书一式份)(17(法律文书十五)听证通知书18(法律文书十六)听证公告19(法律文书十七)听证笔录20(法律文书十八)听证报告21(法律文书十九)水事违法案件讨论笔录22(法律文书二十)水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23(法律文书二十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24(法律文书二十二)责令改正通知书25(法律文书二十三)强制执行申请书25(法律文书二十四)水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6(法律文书二十五)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27(法律文书二十六)执行笔录28(法律文书二十七)水事违法案件结案报告29(法律文书二十八)法律文书签发单30(法律文书二十九)送达回证31 立卷、验卷情况记载河南省水利厅监制(本文书一式份)河南省水事违法案件卷宗豫水立字[]第号案由当事人立案日期处罚(理)决定名称或姓名地址或住址结案日期复议决定法院判决(裁定)归档日期保存年限归档编号承办人立卷人本卷内的文书共计张河南省水利厅监制(本文书一式份)卷宗目录序号文书名称文号页号河南省水利厅监制(本文书一式份)水行政执法文书(一)水事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豫水立字[]第号案由发案地点单位名称当事人个人姓名联系地址案件来源性别发案时间法定代表人职业电话案情简介及立案理由承办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机关负责人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备注河南省水利厅监制(本文书一式份)水行政执法文书(二)调查(询问)通知书豫水调字[]第号你(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到就一案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到的,我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1997.12.27•【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情况的报告——1997年12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丙乾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今年9至10月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到黑龙江、河南、湖南三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期间,听取了有关部门、省市和长江、黄河水利委员会的情况汇报,实地视察了20多个地市的水利建设情况,召开了各种形式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取得的主要成效总的来看,水法颁布以来,全社会对水利工作的战略地位有了更高的认识,水利不仅仅是农业的命脉,而且已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为水利事业的稳步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从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水法实施以来,水利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主要有:第一,国家把水利建设摆在了基础设施建设的首位,千方百计地加大水利投入,“八五”期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水利投资比“七五”期间增长了64%。

与此同时,各地也高度重视水利建设工作,加大了水利投入,如湖南省今年水利投入达34亿元,相当于“七五”期间水利投入的总和,加上全社会动员,群众投工投劳的增加,使水利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

第二,自1988年水法颁布实施以来,水利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其后,相继颁布的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和防洪法,以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60多件水行政法规、规章,各省、市、自治区出台的300余件地方性法规,大体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水法律体系。

与此相适应,三省也陆续出台了10余件地方性水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依法治水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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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行政执法文书》(修订版)(填制说明)河南省水利厅监制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目录河南省水事违法案件卷宗1、本文书为案件卷宗封面。

2、处罚(理)决定、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裁定)栏填写决定(裁定)的主要内容,如罚款※※万元、判决维持处罚(理)决定等。

卷宗目录1、法律文书的顺序一般为:①立案类②调查取证类③权利告知类④处罚(理)决定类⑤执行类⑥结案类⑦其他。

2、法律文书签发单和送达回执应列在相对应的法律文书后。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一)水事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豫水(机关代字)立字[ ]第号1、本文书为立案类文书。

2、对符合水法规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按照《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要求,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被委托单位的负责人批准立案。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二)调查(询问)通知书豫水(机关代字)调字[ ]第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你(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到就一案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到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携带材料:联系人:联系电话:(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1、本文书为调查取证类文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三)调查(询问)笔录第页共页案由:被调查人:性别:年龄:与当事人关系:联系地址:电话:调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调查地点:调查人:记录人:(调查时首先要交待调查人的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和主要调查内容等)(可续页)被调查人:(被调查人须在每页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调查人:(签名或盖章)1、本文书为调查取证类文书。

2、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第页共页案由:调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应当具体明确,如**县**乡**村东**米)勘验(检查)内容:勘验(检查)情况和结果:(可续页)(附图)(当事人、见证人须在每页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勘验(检查)人员:(签名或盖章)记录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见证人:(签名或盖章)1、本文书为调查取证类文书。

2、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勘验(检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五)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豫水(机关代字)停字[ ] 第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经查,你(单位)(违法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基本事实)违反了(法律条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第四项、《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限期改正、补办手续等有关事项)(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1、本文书为告知类文书。

2、《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水事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必要时发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六)登记保存物品决定书豫水(机关代字)登字[ ]第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经查,你(单位)(违法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基本事实)违反了(法律条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物品(详见清单)予以登记保存。

附: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1、本文书为调查取证类文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七)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以上由当事人原地保存。

以上由本机关异地保存。

此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交当事人。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承办人:(签名或盖章)(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1、本文书为调查取证类文书。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由两名以上承办人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对证据保存不利的可以异地保存。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八)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豫水(机关代字)登处字[ ]第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年月日本机关作出的《登记保存决定书》(豫水登字[ ]第号),对你(单位)登记保存的物品,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1、本文书为调查取证类文书。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①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鉴定;②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③依法需退还当事人的,退还当事人;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九)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年月日第页共页案由:调查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调查人:当事人情况:(个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地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地址)调查事实及证据:(详述调查经过、采取的措施及调查确认的违法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违法事实并附有关证据)(接续页)处理依据及建议:(承办人对案件的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承办人应签名)水政监察机构负责人意见:1、本文书为调查取证类文书。

2、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调查报告是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处罚(理)决定的直接参考依据,因此,调查报告的质量(包括调查取证质量)至关重要。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十)水事违法案件移送决定书豫水(机关代字)移字[ ]第号(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违法人基本情况及案由)一案,在调查过程中,违法人(违法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可续页)对此,本机关认为已触犯了(法律、法规条款)之规定,现连同证据材料移送你院(局)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请于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我单位。

附:案卷一套共页(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1、本文书为处罚(理)决定类文书。

2、违法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同时,依法还应给予水行政处罚(理)的,应继续按程序予以水行政处罚(理)。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十一)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建议书豫水(机关代字)建字[ ]第号(单位名称):经查,(个人姓名、性别、年龄、地址、所在单位、职务)在(案由)一案中,有下列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可续页)根据(法律法规条款)之规定,建议予以行政处分。

以上建议,请研究,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单位。

附:案卷一套共页(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1、本文书为决定类文书。

2、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水事违法行为的,根据《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七条第六项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十二)权利告知书豫水(机关代字)告字[ ]第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经查,你(单位)(违法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基本事实)违反了(法律法规条款)之规定,根据(法律法规条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幅度)的行政处罚。

对此,你(单位)有权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1、本文书为权利告知类文书。

2、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理)决定前,当事人均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告知书中应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期限(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预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十三)陈述、申辩笔录第页共页案由:当事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当事人个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承办人:记录人:(可续页)陈述、申辩人:(陈述、申辩人应在每页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承办人:(签字或盖章)1、本文书为权利告知类文书。

2、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则无需制作此文书。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十四)听证告知书豫水(机关代字)听告字[ ]第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经查,你(单位)(违法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基本事实)违反了(法律法规条款)之规定,根据(法律法规条款)之规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幅度)的行政处罚。

对此,你(单位)可以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接到本《权利告知书》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也可以在接到本《权利告知书》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1、本文书为权利告知类文书。

2、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并不等于同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此,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理)决定前,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十五)听证通知书豫水(机关代字)听通字[ ]第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应你(单位)的要求,本机关定于年月日时分在(举行听证的具体地点)就(案由)一案(公开或不公开)举行听证。

主持人姓名:职务:记录人姓名:职务:你(单位)应准时参加,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注:1、参加听证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2、如果申请主持人、记录人回避,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1、本文书为权利告知类文书。

2、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文书应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当事人。

3、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听证主持人由水行政处罚机关指定水政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听证记录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十六)听证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定于年月日时分就(案由)一案在(举行听证的具体地点)举行(公开或不公开)听证。

特此公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1、本文书为权利告知类文书。

2、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文书应于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公开张贴。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十七)听证笔录第页共页案由:当事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当事人个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委托代理人:性别:年龄:职业:委托代理人:性别:年龄:职业: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听证开始前,应首先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案由和听证纪律;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身份;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交待回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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