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学生修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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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学分制管理规定》适用对象为华侨大学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目的,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者。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注册、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严重者,会同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报到,并由本人到院(系)办公室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规定交纳学费),经院(系)办公人员在学生证上签章,方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XX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在我校修读的专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业年限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本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个别专业为5年),专升本或贯通培养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4年,专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生(不含专升本、3+2贯通培养)可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第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对因创业或者身体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学校允许其休学。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七条围绕创新创业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构建由“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实践”构成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第八条必修课逐步达到每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数量充足,满足学生自由选择修读。

第九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原则上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一)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二)公共体育课:每32学时计1学分;(三)实验(实训)课:每32学时计1学分;(四)实践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五)创新创业学分:鼓励学生利用第二课堂开展创新研究活动、参与教师课题、自主进行科技发明等;鼓励学生参加科技竞赛、学科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训练、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指南

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指南

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指南(学生版)2021-9教务处目录一系统登录和界面介绍..................................................................................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系统登录........................................................................................错误!未定义书签。

1、系统网址......................................................................................错误!未定义书签。

2、系统登录(适用于通过方式1、方式2登录的用户) ...........错误!未定义书签。

3、修改密码......................................................................................错误!未定义书签。

4、找回密码(适用于通过方式1、方式2登录的用户)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系统界面介绍................................................................................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常用操作和工具............................................................................错误!未定义书签。

1、调整显示条目数..........................................................................错误!未定义书签。

XX大学港澳台侨学生管理办法

XX大学港澳台侨学生管理办法

XX大学港澳台侨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港澳台地区及华侨学生(以下简称“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保障港澳台侨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的通知》(教港澳台函〔201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研究生、本科生(含试读生、进修生、交换生等)的管理。

第三条符合内地(祖国大陆)规定条件的港澳台地区永久居民及华侨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到XX大学就读。

第四条学校按照“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侨学生。

第五条港澳台侨学生的培养方式、要求等与学校其他学生相同。

学校重视港澳台侨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港澳台办公室、教务部、研究生院、财务处等部门归口负责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侨学生的工作。

其职责是: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受理港澳台侨本科生的申请、入学、转学、奖学金申请等工作;教务部负责港澳台侨本科生的学籍、培养、转专业、学分认定、质量评估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受理港澳台研究生的申请、入学、转学、培养、学分认定、质量评估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财务处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收费管理及申请省级财政补助。

各职能部门、各学院(部)都应重视港澳台侨学生工作,做到各负其责,分工协作。

第二章招生第七条学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侨学生的数量或比例。

港澳台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宣传工作。

第八条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相当于中学六年级)、品行端正、无犯罪历史记录、身体健康的港澳台侨学生凭有效证件参加国家“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成绩达到XX大学录取分数线的,可以进入学校本科生阶段相关专业学习。

交换生管理规定

交换生管理规定

XXXXXX国际交换生暂行管理规定一、宗旨与目的1.国际交换生是指基于校际合作协议而在我校与国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学生,分为派出交换生与接收交换生两类。

2.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发展是我校教育国际化的客观要求,是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3.通过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大力促进我校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发展。

二、管理机构1.国际合作交流处为国际交换生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协调和管理。

2.教务处主要负责国际交换生的课程选修、学分转换及学籍的审定。

3.国际交流学院主要负责接收交换生的日常管理及汉语教学。

4.各学院主要负责派出交换生的推荐选拔并报教务处审批及接收交换生的专业教学。

三、派出交换生(一)学生选拔1.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我校每年与国外合作院校的合作协议的内容,确定本年度派出交换生的学生数量和专业要求,及时发布信息,并负责组织推荐选拔。

2.如果派出交换生是基于我校有关学院与国外合作院校对口学院之间的合作,由我校派出学院负责推荐选拔并按学生层次报教务处审批。

3.派出交换生的选拔,必须坚持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4.派出交换生申请者的基本条件:(1)我校在籍的本科生,或符合我校与国外院校合作协议规定的我校在籍其它学生;(2)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3)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外语(英语或交换国的语言)能力优良;(4)学业成绩优良,派出交换生的必修课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5)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6)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交给学校的各项费用。

(7)教务处将审批合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学生,并书面通知相关学院,同时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学生处备案,填写《XXXXXXX 在籍学生因公(私)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5)。

5.各有关学院与国外合作院校联系,获取有关申请材料,并将我校派出交换生填写的出国申请材料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本校根据国家政策录取的新生,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凭原中学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须进行体检复查,查出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的申请报告,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确已病愈,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重新入学资格。

第四条北京外国语大学学费按学年收取。

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日之前缴纳学费,交费期限最迟不能超过开学后两周。

第五条学生凭财务处学费缴纳发票注册,各院系负责学费缴纳情况检查,学费交齐者,方能注册。

未在规定时间内交齐学费者,不予注册。

未注册期间所上课程成绩及所修学分无效。

第六条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减免学费或申请贷款,学生处需向财务处出具书面通知。

院系凭财务处书面认可通知给学生予以注册。

第七条每年10月中旬学校财务处向各院系书面通报该院系学生学费缴纳情况。

对欠缴、未交学费者,由院系催缴。

第八条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的学生,一学期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十三,关于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的补充规定

十三,关于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的补充规定

十三、关于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的补充规定为了维护教学管理的严肃性、客观性,使港澳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经校教务处与港澳台办公室共同研究,对我校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学籍管理(一)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学习指南》中的各项规定。

(二)港澳台学生可以不修读公共政治理论课和军事课。

对不修读公共政治理论课和军事课的学生毕业所要求的总学分,可以从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中,减去这两类课程的相应学分。

减去的学分不退还学费。

学生如不修读这两类课程的,可以增加修读必修课以外的其他课程,来折抵这两类课程的学分,学校不因学生增修这类学分而收费。

(三)考虑到港澳台学生的特殊情况,考试成绩的及格线可放宽到50分(优、良、中的标准线不变)。

(四)港澳台学生如因成绩原因需要重修课程或退学处理的,按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五)港澳台学生的学费总额,按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结算。

二、学位授予规定港澳台学生取得学士学位的要求应当遵守《学生学习指南》中“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但考虑到港澳台学生的特殊情况,再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港澳台本科毕业生取得学士学位不受是否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限制,但必须通过校大学英语各级课程的考试。

外国语学院的港澳台学生取得学士学位不受是否通过专业外语四级的限制。

港澳台学生取得学士学位的平均绩点要求为大于等于1.8。

(二)关于绩点的计算:(1)港澳台学生的绩点计算公式与其他本科学生相同,但计算范围不包括公共政治理论课程。

(2)根据港澳台学生的实际情况,在计算绩点时,考试成绩为50~69分,绩点为1;70~79分,绩点为2;80~89分,绩点为3;90~100分,绩点为4。

(三)除上述条件外,港澳台学生取得学士学位的其他要求与其他本科毕业生相同。

三、本规定从我校2005级港澳台本科生开始执行。

四、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教务处2005年7月。

复旦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选课、 分流方案介绍(定稿)

复旦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选课、 分流方案介绍(定稿)

复旦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选课规则、专业分流方案介绍目录一、复旦大学本科七大类包含的专业........................................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本科教学培养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通识教育课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文理基础课程(仅对跨院系招生与培养大类基础课程作介绍).错误!未定义书签。

1、历史学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社会科学试验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经济管理试验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自然科学试验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

5、医学试验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其他:心理学和护理学专业......................................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专业教育....................................................................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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