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第九章 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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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重点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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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第一节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一、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楔形文字法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沿革乌尔第三王朝的创始者乌尔纳姆在其统治期间编纂了适用于全境的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

这部法典是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楔形文字法律有:《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亚述法典》《赫梯法典》第二节《汉姆拉比法典》的制定、结构及其历史地位《汉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第三节《汉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当时的统治者极力散布“君主权力来源于神”的思想,主要官吏是奴班达。

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

法律规定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

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第一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古印度的由婆罗门贵族所编纂的著名法典有《摩奴法典》《述杞氏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等。

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包括: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

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

论藏: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教的哲学方面的阐述。

第二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

最初用以区别征服者和被征服者,故有雅利安种姓和达萨种姓之分。

当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第一、二等级是僧侣贵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

第三等级是普通劳动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

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

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贱民”第三节《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也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

外国法制史 第九章 中世纪城市法和商法

外国法制史 第九章  中世纪城市法和商法
城市的独立自治状态存在于西欧13—15世纪这一历史时期,只持续了 三四百年时间。此后,由于西欧封建王权的加强和民族国家的形成,城 市的自治权逐渐被取消,独立地位丧失,城市又重新落入封建君主的控 制之中。
总结:城市法的发展大致
经历了三个阶段:
1、习惯法编纂时期
2、成文法典和城市联盟
法时期
3与其他法律融合时期
(4)船难保护制度。
1.商法和海商法的共同特点:
产生方式上,一般都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制定出来的, 而是在长期的商业活动中逐渐演进而形成、经法院加以适用而确定的。
表现形式上,除了单一的习惯、惯例和判决的形式以外,各国的商法和 海商法一般还将习惯、惯例和判例加以汇编成册或记载成集,表现为集 合的法典形式。
第九章第九章中世纪城市法和商法中世纪城市法和商法第一节城市法是在公元1115世纪西欧获得自由和自治权的城市里产生和适用的法律的总称其内容除了关于城市和市民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规定外主要包括城市管理和城市工商业经济活动的调整等方面
第九章 中世纪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节 城 市 法
城市法是在公元11—15世纪西欧获得自由和自治权的城市里产生和适 用的法律的总称,其内容除了关于城市和市民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 规定外,主要包括城市管理和城市工商业经济活动的调整等方面。
1.城市法的法律渊源
(1)特许状或宪章。 (2)城市立法。 (3)城市习惯和判例。 (4)行会章程和联合公告。 (5)城市同盟法令。
2.城市法的基本内容
(1)城市自由和自治权。 (2)市民的权利与义务。 (3)城市机关的设置及其职权。 (4)工商管理规则。 (5)刑法和诉讼制度。
3.城市法的性质
17世纪,18世纪的国家商法

德国法

德国法

第九章德国法第一节德国法的发展概况一、分散的封建法(公元919—1871年)(一)三个阶段1、早期(919年—1300年):萨克森王朝(919——1024年)标志德意志国家的创立(1)原作为法兰克王国一部分的德国在分立后,919年东法兰克王国推举萨克森为国王,开始了德国历史上的,萨克森王朝;2、中期(13—18世纪):日耳曼习惯法汇编;罗马法复兴;3、晚期(18—19世纪):普鲁士法影响突出。

(二)德国封建法律的渊源1、日耳曼习惯法德国封建法律以日耳曼习惯法为主要渊源,开始无文字记录,至13世纪才出现习惯法汇编,较为著名的有《萨克森法典》和《施瓦本法典》。

2、帝国法令(1)1356年《金玺诏书》(2)1532年《加洛林纳法典》3、罗马法从15世纪开始德国大规模采用罗马法,后来设立的德国法院直接适用罗马法。

4、地方法德国地方法包括邦国法和城市法两部分。

(三)德国封建法律的主要内容1、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法律(1)《奥托特许权》(2)《金玺诏书》(3)《威斯特伐利亚和约》2、刑法制度以《萨克森法典》和《加洛林纳法典》中的刑法为代表,分别反映了德国封建前期和后期的犯罪和刑罚。

3、民法制度封建德国的民事立法相当分散,为各邦立法。

但有适用于各邦的“普通法”。

4、司法制度封建时期德国的司法权由国王和封建诸侯分享,全国既无统一的司法审级,也不存在完整的司法体系。

1495年设立帝国主义法院。

封建时期德国早期沿袭日耳曼人的习惯,采用控诉式诉讼,刑事、民事都要采用自诉原则。

此外,私刑盛行。

15世纪以后随着《加洛林纳法典》的颁布,转而采用纠问主义的诉讼方式。

二、德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871—1933年)1、1871年德国统一帝国时代(1871—1919年):全面立法,建立了六法体系;2、魏玛时代(1919—1933年):稳步发展,社会化加深。

三、法西斯专政时期(1933~1945年)1、魏玛时代的民主法制全面颠覆;2、纳粹一党专政、希特勒个人独裁;3、种族主义的特别法。

外国法制史表(非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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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罗马法中的许多原则与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等。
4/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准确,结构严谨,立论清晰,学理精深。
英美法系
英国法
英国法源头
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英美法
三大渊源
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1946年宪法
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
1958年宪法
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经过四次修改一直实施到现在,是法国现行宪法。
日本宪法
明治宪法
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内容与特点:基于君主主权的思想制定的一部“钦定”宪法;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带有大纲目的性质,对一些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不仅范围小,随时可以限制。
美国宪法
1987年联邦宪法法
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
英美司法制度
法院组织
1/英国
高级法院: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
低级法院
2/美国
联邦法院系统: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
州法院系统:州最高法院、地区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治安法院(基层法字)
提出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1791年宪法
结束了法国的封建统治,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标志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
1875年宪法
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
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
基本内容:议会是立法机关,由参众两院组成;总统是国家元首;法国实行责任内阁制;肯定了拿破仑一世创立的参事院这一国家机构。

10-Foreign Legal History-German law

10-Foreign Legal History-German law

Chapter 9. German LawSection 1. The Origin, Development and Characteristics ofGerman LawI. The origin of German law1. AD. 962, Holy Roman Empire of the German Nation (HeiligesRömisches Reich deutscher Nation, 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2. Sources of law(1) Germanic law and customary law(2) Roman law(3) Laws and rules of empire(4) Local lawII. The development of German law1. The law of the German Empire:The Constitution, Civil Code, and criminal law of the German Empire 2.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German law:The Basic Law, amendments of Civil Code, economic law of Germany, and the EU lawIII. The characteristics of German law1. The constitutional monstrosity2. From civil law to civil code3. The quest for German Legal Unity4. One nation —One law5. The style and system of the German Civil Code (BGB, 德国民法典)6. Turning the Civil Code into a Building Site7. Case law in a codified system8. Judicial law-making: problem, premise, perspectives(1) The constitutional of private law(2) The re-emergence of ideas(3) Theory and practice of interpretation9. The perversion of law(1) The unjust positive law and the precepts of justice(2) German lawyers and the “Third Reich”Section 2. Constitutional LawI. The history of the German Basic Law (GBL)1. The process of adoption2. The Basic Law after reunification3. Amendments since 1994II. The fundamental structural principles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1. Democracy2. The Rule of Law(1) Legal certainty and the ban on retroactive legislation(2)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government3. Federalism(1) The federal features:①Legislation②Administration③Finance④Federal structure:Election of judges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Election of the President; Federal civil service; Federal enforcement of Länder (国家) Obligations.(2) Non-federal and anti-federal features4. Local autonomy5. The principle of “Social Justice”:“Social Justice” as a norm describing a goal to be pursued by the State III. The State organs1. The Federal Parliament(1) The autonomy of the Bundestag (联邦议会)(2) The competence of the Bundestag(3) Parliamentary groups(4)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parties2. The Federal Council (Bundesrat,联邦理事会)3. The Federal Chancellor (Bundeskanzler, 财政部长) and Cabinet4. The court system(1) The federal courts(2) The state courtsIV.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Executive1. State administration2. Implementation of laws by the Länder for the federation3. Federal administrationV. The fundamental rights1. The classical function of fundamental rights2. The binding force of fundamental rights and the limits of those rights3. The principle fundamental rights:(1) Freedom of the person(2) Equal rights of the person:The binding effect of previous decisions; Equal participation; Equality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ies under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Sozialstaatsprinzip (社会国家原则); Equal chances for political parties; Equal opportunities in the competition for public opinion; Equitable taxation.(3) Freedom of religion(4) Freedom of opinion(5) Freedom of the press(6) Freedom of the arts(7) Freedom of assembly(8) Freedom to associate(9) PropertyVI. Amendments to the Basic LawSection 3. Contract LawI. Contract law between state and market1. Horizontal effect of constitutional liberties in private law relationships2. Materialization of German contract law3. Europeanization of German contract lawII. Formation of contracts1. Offer and acceptance2. Mistake, misrepresentation, and revocationIII. Consumer protection law1. Consumer protection statutes outside the BGB:Standard contracts forms; Doorstep sales.2. The new regime: consumer contractsIV. Remedies1. The law of obligations (before the Reform of 2002)(1) Impossibility and delay(2) The “Positive Breach of Contract” doctrine2. The new concept (after the Reform of 2002)(1) Breach of duty, Art. 280-284, 286 BGB(2) Impossibility, Art.275, 311a BGB(3) Culpa in contrahendo (缔约过失责任)(4) Frustration(5) RescissionSection 4. Tort LawI. General introduction1. System, notion, and policies of tort law2. Relevance of tort law3. Classification, sources and general principles of German tort law II. Tort liability based on fault1. Violation of certain interests protected: Art.823,824 BGB(1) Protected rights(2) Conduct an causation(3) Unlawfulness(4) Fault2. Violation of protective statutes: Art.823 (2) BGB3. International and unconscionable injury: Art.826 BGBIII. Tort liability under a presumption of fault1. Liability for third person: Art.831,832 BGB(1) Employees(2) Torts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3) Burden of proof2. Liability for animals and buildings: Art.833-838 BGBIV. Strict liability1. Railroads, road traffic and energy facilities2. Product liability(1) Parties: consumer, bystander, producer, agent(2) Conditions of liability under Art.823 BGB and the product liability statute(3) Major defenses3. Environmental liabilityV. Relief available in tort cases1. Compensation(1) Restitution in kind and monetary compensation(2) Non-pecuniary damages(3)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and joint tort-feasors (共同侵权人)2. Injunctive and declaratory reliefSection 5. Property Law (Sachenrecht, 物权法)I. Principles of Sachenrecht1. Distinction among objects2. Absolute effect3. Numerus clausus of rights in rem (物权法定)4. Disclosure and agreement5. The principle of abstraction (independence of Sachenrecht from the law of obligation)6. Bona fide acquisition (善意取得) from a non-titleholder7. Freedom of alienation8. Possession (Besitz, 占有): as fact and rightII. Establishing, transferring and abandoning right in remIII. Property as the principal right in rem: contents and consequences1. property as an all-embracing right in rem2. Active use3. Protection against infringements(1) De facto (事实上) infringements(2) Violation by legal actsIV. Limited rights in rem1. Security rights(1) Hypothek (Mortgage, 抵押) and grundschuld (按揭)(2) Pfandrecht (留置权)2. Right of Use(1) Niessbrauch (用益物权)(2) Right of Use as to land: Erbbaurecht (租赁权) and Dienstbarkeit(3) Preemptive right of purchase in rem (优先购买权)Section 6. Criminal Procedural LawI. An overview of criminal procedure1. The investigation(1) Indictment(2) Judicial review of the decision to prosecute2. Intermediate procedure3. The trialII. The court1.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2. Composition of the courts and involvement of lay judges3. Jurisdiction4. Exclusion of judgeIII.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participants in the process1. The accused2. The State Attorney’s Office and the police3. Supporting institutions4. Defense counsel5. The victimIV. Princip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1. The principle of officiality2.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3. The principle of the “lawful judge”4. The principle of accusation5. Principles of evidence:The principles of investigation, immediacy, the free assessment of evidence, and in Dubio Pro Reo(有利于被告).6. Formal principles:Orality and publicityV. Rules of evidence1. Purpose and object of the taking of evidence2. Motions for the introduction of evidence3. Inadmissible evidence4. The accused and the law of evidence5. Witnesses6. Expert witnesses7. Corporal evidenceVI. Compulsory measures and restrictions on basic rights1. Custody2. Temporary arrest and compulsion of attendance3. Institutionalization, frisking, fingerprinting, and photographing《外国法制史》讲义德国法杜筠翊编4. Wiretapping5. Searching, check-points, drag-net, and profiling techniques6. Challenging investigatory measuresVII. Judgment, res judicata (既判力), and appeal11 / 11。

外国法制史十二章、德国法

外国法制史十二章、德国法

1、背景:1948年2月,美、英、法在比利时、
四、“波恩基本法”的适用和修 改
荷兰、卢森堡等国的参加下,召开了伦敦会 议,决定在西德制定宪法。 9月1日,11个州的代表组成议会委员会,在 波恩召开制宪会议,并于1949年5月8日通过 了宪法草案。经占领当局批准后,又经三分 之二的州议会同意,由议会委员会公布,于5 月23日开始施行。这就是《德意志联邦共和 国基本法 》 2、内容

“铁血宰相”的由来
1862年任普鲁士首相兼外交大臣,极力推行“铁血政策”,
主张通过战争,由普鲁士统一德国。他相继发动了对丹麦、 奥地利和法国的战争,逐步实现了德国统一。 1862年9月23日俾斯麦被任命为普鲁士首相兼任外交大臣, 在普鲁士议会的首次演说中,他大声宣称 :“当代的重大问 题不是议论和多数人投票能够解决的,有时候不可避免的,要 通过一场斗争来解决,一场铁与血的斗争。” 俾斯麦的“铁和血”,是他统一德国的纲领和信条,他的 “铁血宰相”的别称也由此而得名。俾斯麦正是凭靠这种暴 力,大胆而又狡猾地利用国际纠纷和有利时机,决定性地使 德国通过“自上而下”的道路统一起来。
二、公务员考试
考试流程
1、报考 2、笔试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
目)和面试。以前公共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A 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 论》;B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B);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从 2006年开始,A、B类都要考一样的科目,就是《行政职业 能力测验》和《申论》,只不过《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别 命题。而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笔 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要报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同学 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 复习。目前就公务员考试改革的趋势来看,倾向于向考《行 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靠拢。

全国自考外国法制史(德国法)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国自考外国法制史(德国法)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填空题 3. 名词解释 4. 简答题 5. 论述题填空题1.德国以温德海得为代表的“潘德克顿”法学派形成的基础是罗马法的_______。

正确答案:《学说汇纂》涉及知识点:德国法2.明文禁止犹太人与德国人结婚的法律是________。

正确答案:《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涉及知识点:德国法3.《德国民法典》规定了较多的“一般性条款”以适应战后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们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诚实信用交易惯例善良风俗涉及知识点:德国法4.二战后联邦德国在婚姻制度上的重大修改,是以离婚“破裂主义”原则代替过错原则,这一原则规定在________。

正确答案:《婚姻法》涉及知识点:德国法5.世界上第一次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立法是________。

正确答案:《煤炭经济法》涉及知识点:德国法6.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的德国政府是_______。

正确答案:俾斯麦政府涉及知识点:德国法7.根据联邦德国《共同决定法》等法律的规定,联邦德国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包括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建立监事会设立企业委员会涉及知识点:德国法8.《德意志帝国刑法典》将犯罪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重罪轻罪违警罪涉及知识点:德国法9.1871年《德国刑法典》总则规定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议员豁免权涉及知识点:德国法10.联邦德国社会立法中,用于对公民从事就业训练、技术培训及住房和生育子女的补助的是_______。

正确答案:社会补偿涉及知识点:德国法11.最重要的法西斯刑事立法是_______。

正确答案:《国社党刑法之觉书》涉及知识点:德国法12.二战后德国在对刑法的修改中,取消了违警罪和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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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二、城市法的基本内容及其特点 v 1.城市的基本内容 v (1)城市自治权。 所有的城市宪章都以根本法的 法律效力确认了程度不一的城市自治权,这意味着城市 享有了某种程度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v (2)城市市民权。 市民权是指作为城市一个等级 所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包括市民的人身自由、平等权、 经济方面的权利。城市获得自治后,有关商品交换过程 中的权益就作为市民权利的组成部分规定到城市成文法 或体现在城市习惯中。 v (3)城市机关。 由城市法所认可的城市机关有市 议会、城市法院和市长等。其中,市议会是自治城市最 高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由市民选举产生,代表任期 2年,每年改选一半。
v 二、商法与海商法的内容及其特点 v 1.商法的内容 v (1)商人。 商法确认了本土商人和外国商 人的平等的从事商业活动的法律地位及有关权利, 如经商权、商号权、起诉权等。同时也规定了有 关义务,如须制作保存账簿、不得欺诈、并受本 行会章程的约束。商人是以自己名义从事商业活 动获取利润的人,主要来自于已摆脱人身依附地 位且已失去土地的农民,是城市市民等级的重要 组成部分。 v (2)合伙。 商业贸易特别国际间的交易,大 都是合伙经营。13世纪起,对这种经营方式即有 有关法律加以规范,以健全合伙经营管理制度。
10世纪时西欧各国的城市重新复苏由于国家政治组织的涣散和王权的软弱市民自己组织起来管理公共事由于传统文化中的希腊罗马人的公民观念法治精神和日尔曼民主平等精神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自主意识加之工商业本身焕发的自由精神促使市民力图摆脱封建关系和封建领地法律的束缚为城市的独立和工商业自由而斗争
第九章 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节 城市法的发展概况及其特点 一、城市法的发展概况城市法是中世纪 在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 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 城市自治以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它 不是统一的国内法或统一的国际法,而是 一种地域性很强的特别法,适用于公元10 世纪至15世纪中世纪西欧获得自治权的城 市。

德国法形成的历史条件及其发展中的主要变化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建立了君主 立宪的近代德国宪政制度。同年又颁布《德 意志帝国刑法典》,确立起一系列资产阶级 的刑法原则和制度。1877年,又相继颁 布了刑事诉讼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 经20多年的制定,1896年德国终于 通过了《德国民法典》,1897年通过了 《德国商法典》,都于1900年实施。 这样,在19世纪末,德国的6部基本大 法制定守毕,并付诸实施。 德国法最终形成。
波恩宪法实施至今,有过多次的修改, 但基基本精神和特征未变。在1990年两 德统一后,其效力又扩展至整个德国,也没 有按其规定被统一德国的新宪法所取代。
二、民法 1900年德国民法典 (5编,2385条)主要特点; 1、是一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 渡时期的民法典。 2、在结构上采取《学说汇纂》的体例。 设有总则一编 把债法放在物法之前
3、在编纂的技术风格上,也体现了罗马法 学派的深刻影响,从而明显别于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意义: 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的又一个民法发 展的里程碑。法典是近代民法的最完善的表 现和发展的最高峰。同时法典也预示着近代 了法向现代民法的转变,有相当多的现代民 法的理念已在民法典中萌芽。 从世界了法结构格局来讲,《德国民法典》 表示着一种全新风格的了法流派的形成。这 一表示着“科学”的民法流派以严谨、抽象、 逻辑性著称,影响了一批国家的民法发展, 为法律世界增添了一道亮色。大陆法系从此
而罗马法对商品关系的周密系统的规范, 以及其内在的严格的逻辑性,足以对当时社 会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以致罗马法被认为 是一种普遍真理。 13世纪时,德国宣布“继受”罗马法 之后,有两个措施: 其一是1495年设立帝国法院,确认 罗马法是其适用的主要法律; 其二是宣布凡是取得罗马法博士头衔的, 均可按贵族来对待。

2021年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第三篇 第九章

2021年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第三篇第九章第九章德国统一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康德的法哲学启蒙运动思想家,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创始人。

《宇宙发展史概论》、《关于自然神学和道德的原则的明确性研究》《把数学概念引进与哲学中的尝试》《上帝存在的论证的唯一可能的根源》《纯粹理性批判》《道德的形而上学》《实践理性批判》《批判力批判》。

建立了著名的‘批判哲学’体系。

《政治权利原则》、《在理论范围内的宗教》《永久和平》。

最终成为唯心主义先验论的哲学家。

一、国家和法律的起源是以人类理性为前提的,称之为理性法而不是自然法。

康德的基本论点与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是一致的。

而是人类最大的实际问题,也就是人解决自然强加给他们的如何建立一个文明的社会,按照法律,他们共同执行这一正义的原则。

康德认为,区分自然状态和文明状态的主要标记,是由法律来规定的。

把没有法律的状态称之为没有分配里正义的社会状态,既自然状态。

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是文明状态,这种社会是建筑在分配正义至上的。

“人民”与“公民”之间没有本色的区别。

二、法律定义法律就是那些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遍及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得全部条件的综合。

公正的科学研究对象是:可以由外在的立法机关公布的一切法律的原则。

公正的科学,就是有一种先验的、自然存在者,不依经验而来的有关公证和法律的原则。

法律分为一般的法律和严格的法律。

一般的法律是指它所涉及的对象仅仅是外在的行为。

所谓严格的法律,是指它只考虑外在的行为动机,而不考虑别的任何动机。

没有任何道德规范的成分。

康德的法律定义是一自由为基础的。

人类理性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是认识理性,就是认识真理的能力;第二,是实践理性,就,是选择符合公正行为的能力。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正值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

康德又把人的权利分为自然的权力和实在的权力,天赋的权利和法律上的权利。

自然的权利是指先验的纯粹理性的原则为按照的,实在的权力和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有立法者得意志所规定的;天赋的权利是指每个人按照自然而享有的权利,他不依赖于经验中的一些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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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德国法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德国法代表大陆法系的现代发展,尤其是德国民法典以概念精确、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法律体系完备而著称,它既阐释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又反映了垄断时代民法的某些特征,影响广泛。

魏玛宪法是“社会化”法律的代表,经济法和社会立法不仅规模庞大,而且体系完备,内容丰富。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德国法的形成与发展规律,掌握德国法的结构和基本特点,理解德国法在大陆法系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重点掌握:德国宪法的发展概况及几部主要宪法的内容、特点;德国民法典的结构、特点及20世纪以来的变化;德国经济立法概况;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第一节德国法的形成和演变一、德国封建法律的形成和演变德国封建法以法律的分散混乱和法律渊源的多样化为主要特征,而且发展相对缓慢。

德国封建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1.15世纪以前,德国并不存在全国统一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沿用,有法兰克时代的日耳曼法演变而来的地方习惯法差别很大。

13世纪出现了习惯法汇编,其中以《萨克森法典》和《土瓦本法典》最为有名,在德国境内广泛流传,成为各地法院判案的依据,除了习惯法呗王氏法律帝国议会立法,地方领主法疼是法以及罗马法教会法等共同构成了德意志王国,纷繁复杂的法律渊源。

德国也没有统一的司法机构,国王拥有名义上的最高裁判权,教会领主一级自治城市,在各自的领地里享有审判权,彼此独立。

2.15世纪末,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商业的繁荣,德国社会和经济生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由于原有的习惯法无法提供有效的救济,因此使用罗马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一次九五年的国法院正式确认罗马法为德国民法的有效渊源,各地法院也相继宣布正式原因罗马法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德国对罗马法的技术更加全面和彻底。

3.18世纪中叶开始,受到法国大规模编撰法典活动的影响,德国各个邦国也先后进行了法典编撰活动。

这些法典的编撰,对德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产生了深刻影响。

二、德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创建统一后的德意志帝国在各个部门法领域进行了大规模的全面的立法,确立了比较完整的近代法律体系,构成了大陆法系的又一经典。

三、德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与蜕变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律发展主要集中在宪法、社会立法两个方面。

法西斯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旨在确立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法,在民法、刑法、经济法以及诉讼法等各个部门法领域全面推行法西斯主义和种族主义。

四、德国现代法律制度的重建联邦德国废除了法西斯时期的法律制度,重新构建起适应德国社会发展现实的新型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

德国统一后,联邦德国的各项法律全面适用于整个德国。

第二节宪法一、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该宪法经对《北德意志联邦宪法》稍加修改而完成,规定实行联邦制,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确立了普鲁士邦在整个帝国中的领导地位,规定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是一部混杂着封建残余和军国主义色彩的资产阶级宪法。

二、1919年魏玛宪法该宪法是德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也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产生的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宪法。

宪法确立了联邦制,赋予总统广泛权利,将“经济生活”列为专章,并规定了许多社会化的原则和措施。

三、法西斯根本法《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文官任用法》;《关于政党及国家之保障的法律》;《禁止组织新党的法律》;《关于帝国最高领袖的法律》;《联邦摄政法》;《德国改造法》及其施行令等。

四、二战后德国西部地区适用的根本法四国《联合声明》、《波茨坦协定》以及各州的宪法,为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颁布以来,事实上在联邦德国起到了宪法的作用。

它基本上继承了魏玛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重新确立了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和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原则,以较大篇幅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保障和平问题作了规定。

第三节德国行政法一、德国行政法的历史变革德国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产生于近代,15世纪左右,德意志各邦制定的有关警察与秩序的法律以及部分行政裁判机构的建立标志,着德国行政法的初步萌芽。

18世纪以来德国的地方立法中开始出现了规范和制约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及近代意义上的行政法。

1794年,《普鲁士邦法》中就有许多关于行政法的内容。

在随后的半个世纪中德国各邦的立宪活动,十分频繁,冲完未行政法治原则的确立提供了宪法依据,在此基础上,个邦引进了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纷纷建立了行政法院。

其中巴登邦于1863年率先建立了行政法院,各邦竞相效仿。

普鲁士帮在1872年至1875年之间创立了由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组成的独立而完备的行政法院体系,其行政裁判也最引人注目,被认为是德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奠定了德国行政法院的基本模式。

1919年魏玛宪法规定联邦及各邦应依据法律建立行政法院,直接推动了德国行政法院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二战以后,特别是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制定以后,资产阶级的法治原则得以重新确认,联邦德国的行政法在魏玛共和国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变革和发展。

不仅行政法院体制得以重新确立,联邦和各州还分别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1960年《联邦行政法院法》规定在联邦境内建立统一的行政法院组织,而且行政法院是独立的、与行政机关分离的行政裁判机关。

1976年实行的联邦行政程序法确立了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统一了行政行为的一般规范和标准,并宣布保障公民在行政程序中的权利,成为各州行政程序立法的基础。

二、德国行政法的渊源(一)宪法。

联邦德国基本法和各州的宪法是德国行政法最基本的法律渊源。

(二)法律法规。

法律是指由宪法规定的立法机关按照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指联邦和各州议会颁布的正式法律。

法规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正式法律的授权规定颁布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律法规,包括《联邦行政程序法》、《联邦公务员法》、《联邦法官法》以及联邦颁布的有关经济、社会,建筑、交通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各州的普通行政法和组织法、州行政程序法及州所颁布的有关地方警察、教育和公务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习惯法。

习惯法是指在长期的行政活动中逐步形成的被广泛采用的公认的,被广泛采用的公认的行政习惯,在成文法缺位和成文法规定不完善时才得以适用,因而在行政法渊源中居次要地位。

(四)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在宪法,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学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行政法一般原则,也可以成为行政法的渊源之一。

(五)欧洲联盟法。

欧洲一体化程度的加深,欧洲联盟法的作用和意义日益突出,它在各成员国中具有直接适用性和效力优先性,因而可以适用于德国各种行动活动,当中被纳入德国行政法的范畴之中。

三、德国行政法的特点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法律体系法法系国家有许多的贡献德国行政法也是在法国行政法的影响下产生的,但是由于特定的国情和历史背景,德国的行政法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具有了自己的特色其特点主要表现为:第一,承蒙法在德国行政法律体系当中占有重要地位。

与法国法不同,德国在行政法领域坚持成文法的立法传统,判例法的作用十分有限。

第二,德国坚持行政法的公法性质,将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严格限制在公法领域。

第三,德国行政司法体制具有特殊性,即行政法院独立于行政系统,不易受到行政机关的牵制。

第四节民商法一、德国统一前的民事法律概况德国统一前的民事法律总体而言纷繁杂乱。

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各邦相继进行了民法典的编撰,其中《巴伐利亚民法典》、《普鲁士邦法》、《奥地利民法典》最为重要。

二、近代德国民商法律体系的确立(一)1900年德国民法典1.《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历经波折,诸多因素延缓了法典的形成进程。

2.《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德国民法典共有2385条,分为总则、债的关系、物权、亲属和继承5编。

每一编的内容分别为:第一编为总则,④它包括了人、物、法律行为、期间、时效、权利的行使和提供担保等7张。

在总则篇中一般涉及到的内容有民法典的各部分、全部私法适用的一般概念、原则和制度。

这些都被许多国家作为学术价值的研究及立法参考。

第二编为债的关系,里面确定了债的通则,以及引起债务关系发生的主要依据,各种形式的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详细地规定了契约的有关情况。

⑤第三编为物权法,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共有、地上权、质权等。

相对前一编而言,突出了一定的特点,具有了任意性。

也用了一些强制性的措施规定了有关法律关系的变更,旨意在于保障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四编为亲属法,包括了结婚、离婚、夫妻财产、亲属关系、收养、监护等相关的内容。

特别是在亲属法里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更多地维护了丈夫的地位,婚姻关系成立以后,丈夫“有权决定生活中的一切事务”,妻子的个人财产由丈夫管理。

第五编为继承法,包括了继承、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遗嘱、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等,在这一编里更多地体现了遗嘱自由的原则。

德国民法典在内容与结构的编纂上都有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和浓厚的基础,它在内容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与发展。

3.《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和意义就内容而言,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方面有许多创新和发展:确认了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地位;确认了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和无限私有制原则,又对这些原则的适用设定了必要的限制。

就立法技术而言,法典结构体系严密而富有逻辑性,用语精确而科学;包含了众多的一般条款。

德国民法典的颁布,不仅促进了德国的统一和发展,而且对其他国家的民事立法也起到了示范作用。

(二)1900年《德国商法典》1900年德国商法典以《德国普通商法典》为基础修订而成,至今仍然有效,但内容上已经做了不少修改。

三、法西斯统治时期的民商立法《德意志世袭农地法》、《保护德国国民的血统及名誉的法律》等等。

四、二战后联邦德国民商法的发展德国对民法典条文进行了大规模修改;司法机关通过审理案件对法典中的一般条款不断给予引伸和扩大解释,使原法典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颁布大量单行法规,以补充民法典和商法典的不足。

第五节经济法和社会立法一、德国经济法(一)经济法立法概况德国的经济立法最早活跃于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出于战争的需要,国家加强了对私人经济生活的广泛干预,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规。

二战结束以后,德国形成了种类繁多,体系庞大的经济法律体系。

(二)《禁止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对限制竞争法》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保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德国社会立法德国的社会立法相当完备,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三个方面。

第六节刑法一、德国统一前的刑事法律概况德国统一前的刑法以法律渊源分散杂乱,刑法纷繁且适用极不统一,刑罚野蛮残酷为基本特点。

15世纪末开始,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活动,最为重要的刑法典是《加洛林纳刑法典》。

该法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纠问主义诉讼原则;第二部分是有关刑法的规定,交给详细的罗列了各种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惩罚,但是对犯罪行为的罗列显得无序和缺乏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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