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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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农银发[20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安徽农金七大贷款产品介绍

安徽农金七大贷款产品介绍“农家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安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传统信贷产品,是对辖内种养殖户、订单农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农产品流通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以信用为保证,以防范风险为前提,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发放的贷款,其推出时间长、覆盖面广。
——“农家乐”产品服务对象:由传统农户扩大到种养殖户、订单农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农产品流通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农户、个体经营户。
——“农家乐”产品特点:吸收部分微小贷款的管理技术,客户可通过柜面、网络、电话等多渠道进行申请,贷款期限灵活、手续便捷,一般在10个工作日完成,额度一次核定、发证后可实现"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并以贷款证方式发放。
“农家乐”产品的贷款期限一般设定在3年以内,其贷款利率将根据人民银行利率规定,适当浮动。
“商家乐”循环贷款目前在小城镇和农村集镇地区,个体工商户、经营户等客户群体较为发达,这些客户虽然经营规模较小,但多数拥有一定的可抵押资产,尤其是优质房产。
同时,这类客户的资金需求具有额度小、次数多、周期性明显的特点。
针对此类客户资金需求特点,省联社从全省实际情况出发,对系统内商户循环贷款进行了优化整合,推出了“商家乐”循环贷款。
——“商家乐”产品服务对象:行社辖内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经营户、微小企业主或合伙人等。
——“商家乐”产品特点:不设准入门槛、不强调评级,客户通过审核、办理相应手续、获得贷款证后,可持证随时办理,真正实现“一次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一般10个工作日可办结;还款方式多样化,既可选择利随本清,也可选择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等多种方式。
“商家乐”产品的贷款额度是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易变现能力价值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单户贷款最高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其贷款期限则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状况,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经营周期、还款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

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新闻来源:无发布时间:2011-12-2 浏览次数:158----------------------------------------------------------------------------------------------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河南求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王岍近年来,林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评估对象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而作为评估对象进行抵押贷款的业务有增多的趋势,本人在去年也亲身经历了一次林业权(茶园)的抵押评估,对林权评估也产生了一定的兴趣,现从林权的定义、相关立法及评估规范对林权评估进行论述。
一、林权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从《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林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涵盖了整个所有制类型。
该条第三款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林权的第一顺位权利客体包含了森林、林木、林地三种,二是林权的第二顺位权利客体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种。
明确了主体、客体之后,将《森林法》第三条的二、三款结合起来看又可以对林权的内容得出以下结论:1.国家、集体可以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所有权,而所有权中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2.个人可以对林木享有所有权、对林地享有使用权。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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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29日农银发[199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根据银发[1999]263号《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前阶段清分经验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行所属的各经营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第四条评估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农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操作规程

农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业务,保护客户权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行内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农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业务。
第三条农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是指以个人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的贷款业务,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消费支出、房屋购买等目的。
第四条农行在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业务中,要依法选择合格的借款人,并核实其贷款用途和抵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风险控制并维护农行的利益。
第二章申请贷款第七条农行要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核实其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农行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证等相关抵押物证明文件,并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与借款金额相符。
第九条农行要为借款人制定还款计划,并与借款人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审批与放款第十条农行要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批,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农行内部风险管理规定,对借款人及其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十一条农行要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其相关还款信息以及贷款合同的签署和抵押物的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农行要在审批通过后,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将贷款款项划入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还款与管理第十三条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四条借款人如有还款困难,应及时向农行提出申请,农行将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调整还款方式和时间,帮助借款人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农行应定期监控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对于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要进行催收,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农行的权益。
第十六条农行要定期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其价值的稳定和有效的担保功能。
第五章处理违约第十七条借款人违约行为包括未按时还款、提供虚假材料、挪用贷款用途等。
第十八条农行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催收、法律诉讼等,确保农行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农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程进行补充、修订,并经上级机构批准后执行。
信贷高级考试(试卷编号2221)

信贷高级考试(试卷编号2221)1.[单选题]员工()随意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通过微信微博发布、传播未经披露的信息。
A)禁止B)非工作时间可以C)可以答案:A解析:2.[单选题]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信贷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县级行社信贷风险由( )承担最终责任。
A)有权审批人B)理(董)事会C)调查人员D)客户经理答案:B解析:(出自《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第三章第十三条有关分级授权的规定)3.[单选题]“商e贷”客户必须近( )个月(含)存在聚合支付连续交易流水。
A)3B)6C)12D)24答案:C解析:4.[单选题]承兑业务办理部门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 )天向出票人发出《银行承兑汇票备付款通知书》,通知出票人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于付款。
A)2B)3C)5D)10答案:D解析:5.[单选题]关于个贷业务检查, 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经营行已根据上级行监测信息要求对单笔贷款检查的, 可减免相应的常规检查内容B)同一循环合同项下的定期检查可与半年内的“ 单笔用信” 调查结合, 贷款的定期检查可与同一借款人一年内其他贷款调查结合C)专项检查根据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及内外部监管要求确定D)总行每年至少要对一级分行进行一次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答案:B解析:6.[单选题]若贷款是以有借记条款的备用信用证作为担保的,这种担保可视作第一还款来源,该笔贷款可认为是( )贷款。
A)正常B)关注C)次级D)可疑答案:A解析:7.[单选题]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哪些证明( )。
A)林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书B)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书面证明C)该林权所在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D)该林权所在地村级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决议答案:A解析:8.[单选题]短期贷款重组期限最长不超过( )。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8]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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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1998年7月30日农银发〔1998〕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监察室)反馈。
附: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审理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纪的严肃性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声誉,准确、恰当地惩处违纪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
第三条对于违纪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查处理,必须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违纪者的处理和处理建议。
第四条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复查复核终结制。
第五条中国农业银行各级监察部门在案件审理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六条按照批准权限,审理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并由本级监察部门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第七条审理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并由本级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行领导或上级监察部门审批的案件。
第八条审理下级监察部门报请本级监察部门批准的违反政纪的案件。
第九条审理下级监察部门报送的特别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十条审理本级监察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第十一条审理下级监察部门对其本级行领导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作出决定的案件。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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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2日农银发[20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同意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
为了规范这项业务操作,促进其发展,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经总行批准。
批准开办此项业务的行,应持总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各行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农业银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农业银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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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改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二)法人客户信用登记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良好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登记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
(四)能提供农业银行认可的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用途。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七条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击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含),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
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
第八条贷款利率。
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按农业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九条下列林权可作为抵押:(一)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用材林,是指以生产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林木;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工业原料、药材及其他林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林木;薪炭林是指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第十一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森林资源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终止的林木除外);(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已完成林改并取得林权证的除外);(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击抵押的林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林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在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权属清晰,无诉讼纠纷。
(二)属于商品林中的用材林,幼龄林不能单独用于抵押(标准见附件),竹林小幼龄竹(1年)不能单独用于抵押。
经济林林龄在3年以下的不能单独用于抵押。
其他种类林木资源的林龄以林业部门的界定为依据。
(三)拟抵押的林权未对本行以外的其他债务设定抵押担保。
(四)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和树种确定可抵押林木的面积。
自然人须提供相对集中并可用来抵押的林木折算面积在100亩(含)以上,仅办理农户小额贷款的,经二级分行同意,可以适当降低折算面积,但不得低于20亩(含);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须提供相对集中并可用来抵押贷款的林木折算面积在300亩(含)以上。
第十三条抵押率。
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并根据不同的树种、树龄及所抵押林权变现难易成都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的贷款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抵押林权评估价值的50%。
第十四条以林权作为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且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农业银行不单独接受林地使用权的抵押。
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未经农业银行同意,抵押人不得流转所抵押的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农业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第十五条以集体经营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文件;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书面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出具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文件;替国家无偿划拨的林权抵押的,必须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木出让手续。
第十六条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用于抵押的林权原则上应办理保险(当地没有开办林权保险的除外),办理保险必须制定农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由农业银行保管保险单,保险期限(含续保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
林权保险包括意外自然灾害险(火灾险、虫灾险、霜冻险等)、防盗险等。
各行可根据林种、林木生长状况、林木周边环境等选择发生保险赔偿可能性较大的险种。
农户小额贷款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用于抵押的林权是否办理保险由二级分行决定。
对于未办理林权保险的借款人,贷款利率应相应提高上浮幅度。
第十七条用于抵押的林权原则上应有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省分行准入管理。
优先准入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在当地无上述评估机构情况下,可以准入由林业部门管理具有丙级以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以及林业科研教学单位。
仅用于农户小额贷款的实行内部评估。
林权价值由调查人员在咨询林业部门的基础上,参考市场价格进行估值,经营行进行价值认定。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到林权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林权抵押登记证或他项权证。
第十九条在办理首笔林权抵押贷款前,农业银行必须与林权资产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签订《林权抵押监管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一)林业部门须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好林权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并承诺在抵押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
(二)在开出部分采伐证的情况下,借款人如未按约定偿还农业银行信用,林业部门应配合农业银行在以后月份不再予以批准有关该抵押林木的采伐许可,并暂缓开具林木运输证,协助农业银行计划收回信用。
(三)在农业银行行使抵押权时,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支持,批准抵押林木的采伐计划,开具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为农业银行提供相关的林木销售取到的信息等。
第五章贷款管理第二十条除以下特别要求外,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的授权及业务办理流程,按农业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贷款申请。
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申请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一)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三)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林权证等有效证件;(五)有效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持有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除外);(六)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贷款决议书;(七)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新建及免评级企业除外);(八)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九)在农业银行的开户证明;(十)农业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评估报告;(十一)办理林权保险的需提供保险单;(十二)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林地应出具相应的承包、租赁、出让的有效协议或合同;(十三)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二条自然人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一)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的身份证明、户口簿;(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证明;(四)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相关资料,如林权证;(五)借款用途证明、收入来源证明及还款计划等资料;(六)农业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评估报告,农户小额林权抵押贷款免评估需提供经营行抵押林权估值确认书;(七)在农业银行的开户证明;(八)办理林权保险的需提供保险单;(九)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林地应出具具有相应的承包、租赁、出让的有效协议或合同;(十)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三条贷款调查。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执行双人实地调查的原则。
调查人员要按照要求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能力、偿债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对拟抵押林权进行尽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二)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品行、家庭概况、收入来源、还款来源及贷款等;(三)借款人生产经营能力、生产规模及技术保障;(四)核实抵押林权的真实性及变现能力;(五)抵押物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林种、林龄、蓄积量、抵押物评估价值及购买价或出让价(须附有关协议)等;(六)核实借款人是否取得主、间伐指标;(七)以承包方式取得集体或国有林地经营权的,应调查经营者的承包期限是否合理,是否付清承包期内应支付的承包费用,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等;(八)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贷款审查。
各级行信贷部门、贷款审核中心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资料审查: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二)主题资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三)信贷政策审查:借款用途是否合法,贷款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四)借款人林业经营情况审查:经营林木是否适销对路,采伐指标是否合理,能否保证贷款按期偿还等;(五)抵押担保审查:抵押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有效,用于抵押的林权市场价值是否合理,是否容易变现。
第二十五条贷款批准。
贷款审查后提交有权审批行的贷审会或合议会议审议,或者直接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贷款发放。
审批同意后,农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与抵押人一起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合法有效的林权抵押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书。
填制借款凭证,并按规定将资金转入借款人在农业银行提供的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