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经济责任认定问题(一)
浅议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的界定

浅议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的界定浅议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的界定浅议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的界定经济责任审计,是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对经济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根据一定的标准和依据,遵循既定的程序,运用相应的方法进行审查分析,依法进行的经济评价活动。
而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优劣和发挥作用的大小,主要体现在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责任认定上。
在实践中涌现出许多问题与不足,使得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加大了审计风险。
本文就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界定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办法作如下探讨:一、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界限经济责任泛指责任人应承担的全部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受托经济责任,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宏观经济责任和微观经济责任。
为客观界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应严格划分经济责任界限:(一)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
集体责任是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是由该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决定权不在个人,因而由集体共同承担的责任。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问题是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本人不是发起人或不具有最终决定权的;对下属单位存在的违纪问题及其他问题是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其本人不是发起人或不具有最终决定权的;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经济问题是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但是受上级领导指示的。
个人责任主要是指领导为个人决策具有决定权的行为应负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未直接决策或直接经管的经济行为,包括: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问题是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重视、管理不得力或放纵他人引起的;对下属单位存在的违纪问题及其他问题是由于对所属单位指导监督不力或管理疏忽造成的。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直接经济责任是指领导认同或批准的决定、规定和制度,或直接经办、直接签署的意见、直接签字报销,或被明确告知又无反对意见的事项形成的经济责任。
浅谈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

浅谈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适应我国审计工作的新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强化审计监督过程中,以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内容的一种新的审计形式,是反对腐败,从严治吏,强化对领导干部监督约束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开展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监督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有利于完善对干部的考核、任用、监督;有利于加大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的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对推进干部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因此,而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如何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摆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面前的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就此,笔者谈谈几点认识。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注意解决的主要问题当前,我国各省、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逐步展开,很多地方已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此项工作开展时间较短,经验不成熟,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认识其重要性。
因此,在进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建立健全任期经济责任专门审计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转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这一规定,目前审计人员有相当大的难度。
因为,现有领导干部离任,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和偶然性,审计机关无法做到事先有计划有安排,往往是被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委托,又因人员限制,仓促上阵,审计组往往是七拼八凑,有时只是对会计资料进行简单审阅,草草收场,不利于审计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审计质量的提高。
同时,会造成责任不明确,导致审计人员责任感差,审计人员大多是审完了事,不利于经济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因此,应尽可能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专门机构。
2.最大限度地防范审计风险。
为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应采取以下措施:(1)要树立风险意识,逐渐养成谨慎、细心习惯。
(2)坚持依法审计,不断完善财经法规。
浅谈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界定

浅谈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界定引言概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业或组织的经济责任进行全面审计,以确定责任的界定。
责任界定是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对责任主体的界定、责任范围的确定以及责任承担的方式等问题。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界定。
一、责任主体的界定:1.1 企业内部责任主体:企业内部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以及其他直接参与相关经济活动的员工。
他们依据职责和权限的不同,承担着不同层次和范围的经济责任。
1.2 外部责任主体:外部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企业的股东、投资者、供应商、客户以及社会公众。
他们通过投资、合作、购买等方式与企业建立了经济关系,因此也承担着一定的经济责任。
1.3 政府监管机构:政府监管机构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管者,对企业的经济责任承担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经济责任。
二、责任范围的确定:2.1 经济责任范围:经济责任范围包括企业的财务责任、资产责任、债务责任、税务责任等。
审计人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确定责任范围的具体内容。
2.2 经济责任界限:经济责任界限是指责任主体在承担经济责任时所面临的上下限。
审计人员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定责任界限的具体数值。
2.3 经济责任风险:经济责任审计中,还需要对责任主体承担经济责任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界定。
这包括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审计人员需要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确保责任界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责任承担的方式:3.1 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是最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
责任主体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被认定有责任时,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损失的程度、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3.2 资产处置:在某些情况下,责任主体可能需要通过处置或转让资产的方式来承担经济责任。
这样可以通过变现资产来弥补经济损失,减轻责任主体的经济负担。
浅谈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界定

浅谈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界定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对经济活动中的责任进行评估和界定的审计形式。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界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对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标准等方面的明确和界定。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界定进行浅谈。
一、责任主体的界定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主体是指承担特定责任的主体,可以是个人、组织或者其他法律实体。
责任主体的界定需要根据具体的经济活动和责任范围进行确定。
例如,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主体可以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在政府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主体可以是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财政人员等。
二、责任范围的界定责任范围是指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的范围和内容。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范围的界定需要根据具体的经济活动和责任主体的职责进行确定。
例如,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范围可以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在政府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范围可以包括预算执行、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等方面。
三、责任标准的界定责任标准是对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要求和标准。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标准的界定需要考虑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标准等。
责任标准可以包括合规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等方面的要求。
例如,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标准可以包括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方面的要求;在政府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标准可以包括预算执行的合规性、政府采购的公平性等方面的要求。
四、责任界定的方法责任界定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的经济活动和审计需求进行选择。
常用的责任界定方法包括责任追溯法、责任划分法、责任评估法等。
责任追溯法是指通过追溯责任主体的行为和决策过程来界定责任;责任划分法是指根据责任主体的职责和权限来划分责任;责任评估法是指通过对责任主体的行为和结果进行评估来界定责任。
五、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经济责任审计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促进责任主体的履职尽责,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问题探讨(一)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问题探讨(一)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署随之发布其《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亦陆续在总结审计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一大批落实两个“暂行规定”的地方性法规。
这些法规的颁布、实施有力地保障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朝着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取得了初步明显的成效。
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处于摸索阶段,在理论上存在许多认识误区,在实务上亦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诸多相关问题需要探索。
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成因1.审计执法环境不尽人意。
由于我国开展审计工作时间还不算长,法制化工作起步较晚,在审计执法环境中仍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得到体现。
首先,个别领导对审计工作存在偏见。
他们认为,审计工作就是对自己和地方财政的约束,加强审计监督就会束缚地方经济的发展,损害地方利益。
其次,领导分管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宪法》和《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工作应由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分管,而目前部分地方政府一般是行政副职或其他领导代管,这本身就削弱了审计执法的力度,特别是在审计工作遇到阻力时,未能给予理解和必要的支持。
(2)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没有得到保证。
独立性是审计监督有别于其他专业经济监督的本质特征,审计机关只有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才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体现审计执法的权威性。
就目前来看,审计执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同程度地受到了行政干预的侵害,行政干预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政府领导认为,审计机关是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其人权、财权隶属于政府,就必须听从于政府,听从于行政首长,从而受利益的驱动去进行行政干预,行政干预是影响审计监督独立性、权威性的最大障碍。
浅谈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界定

浅谈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界定一、引言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履行职责和管理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责任进行审计的一种特殊审计形式。
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是对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因此,准确界定责任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环节之一。
本文将对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界定进行探讨,包括责任的内涵、责任的划分、责任的归属等方面。
二、责任的内涵责任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某一行为或决策结果承担法律、道义或职业义务的义务感。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责任:指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2. 经济责任:指在经济活动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经济效益的负责任和经济资源的合理利用责任等。
3. 职业责任:指职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职业道德责任和职业技能责任等。
三、责任的划分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可以划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 直接责任:指直接导致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责任。
例如,企业经理人员在决策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企业亏损,这种责任属于直接责任。
2. 间接责任:指对直接责任产生影响或间接导致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责任。
例如,企业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经营问题,导致企业亏损,这种责任属于间接责任。
四、责任的归属责任的归属是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要环节,准确划定责任的归属可以帮助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 直接责任的归属:直接责任通常归属于直接参与决策或行为的个人或单位。
例如,企业经理人员在决策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企业亏损,责任归属于该企业经理人员。
2. 间接责任的归属:间接责任通常归属于监管部门、审计机构或其他相关单位。
例如,企业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经营问题,导致企业亏损,责任归属于该企业监管部门。
3. 共同责任的归属:在某些情况下,责任可能归属于多个个人或单位。
浅谈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界定

浅谈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界定一、引言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重要的审计形式,旨在评估和审查组织内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界定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它涉及到确定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等问题。
本文将从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三个方面,对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界定进行探讨。
二、责任主体的界定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主体指的是应当承担经济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
责任主体的界定需要根据具体的审计对象和审计目的来确定。
普通来说,责任主体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单位: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
对于这些组织单位,责任主体的界定主要考虑其内部管理体制和决策层面的责任。
2. 管理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负责部门的主管等。
这些管理人员在组织内部拥有一定的权力和决策权限,对于组织的经济责任承担有直接的影响。
3. 监督机构:包括审计机关、监管部门等。
这些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扮演着监督和评估的角色,对于责任主体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责任范围的界定责任范围是指经济责任审计中需要评估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责任范围的界定需要根据审计目的和审计对象来确定。
普通来说,责任范围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审计人员需要评估组织在资金使用方面是否存在浪费、挪用等问题。
2. 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流动资产等的管理情况。
审计人员需要评估组织在资产管理方面是否存在丢失、损坏等问题。
3. 经济活动合规性:包括组织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审计人员需要评估组织在经济活动方面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四、责任程度的界定责任程度是指经济责任审计中对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程度评估。
责任程度的界定需要考虑责任主体的行为和后果等因素。
普通来说,责任程度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直接责任:指责任主体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直接涉及的责任。
例如,对于负责资金管理的财务人员,其对于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责任直接影响审计结果。
浅谈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界定

浅谈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界定一、引言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履行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的一种特殊审计形式。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界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责任主体的界定、责任范围的确定以及责任追究的依据等问题。
本文将从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责任追究三个方面对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界定进行探讨。
二、责任主体的界定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主体是指承担经济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责任主体的界定需要考虑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职责,以及其对经济责任承担的能力和义务。
普通来说,国家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其在国家经济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它们在经济活动中也具有一定的经济责任。
三、责任范围的确定责任范围是指在经济责任审计中需要承担责任的具体事项和范围。
责任范围的确定需要考虑到经济责任的性质、内容和影响等因素。
普通来说,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管理责任:包括资金的使用、保管、监督等方面的责任。
在资金管理责任中,需要审计机关对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滥用、挪用等问题进行审计。
2. 财务管理责任: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责任。
在财务管理责任中,需要审计机关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进行审计。
3. 经济合同责任:包括经济合同的履行、执行等方面的责任。
在经济合同责任中,需要审计机关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约等问题进行审计。
4. 资产管理责任:包括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方面的责任。
在资产管理责任中,需要审计机关对资产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浪费、滥用等问题进行审计。
5. 经济责任追究责任:包括对责任主体的经济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责任。
在经济责任追究责任中,需要审计机关对责任主体的经济责任进行追究,包括追究责任主体的经济损失、违规行为等问题。
四、责任追究的依据责任追究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它是对责任主体承担经济责任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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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经济责任认定问题(一)
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反腐倡廉和各级组织部门全面考核及正确使用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检验审计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
而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优劣和发挥作用的大小,主要体现在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责任认定上。
作者就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认定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办法作如下探讨:﹝一)经济责任认定的现状及问题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认定是审计工作规范的需要,从目前来讲:一是无论是学术界、理论界还是务实界对这一问题研究得少,还没达成共认,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二是审计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操作困难,显得十分盲从,导致出现经济责任认定不准、认定混淆、认定不清及张冠李戴、尽说好话、套话的审计评价,不仅使组织人事部门难以运用其审计成果,而且使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增加了审计风险,还造成了审计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极大浪费。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认定的重要意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经济责任认定,是正确判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关键,也是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基础。
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就是为了掌握了解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掌握了解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正确、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提供依据,要掌握、要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就必须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进行认定。
只有在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认定,才能分清在其任期内对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出现的一些问题负不负责任,负有什么样的责任,负有多大的责任,从而才能正确地评价领导干部。
(三)经济责任认定的方法笔者认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认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要对照审计当中查出的问题,查阅能进一步认定责任的相关会议纪要、记录、批示、文件、合同和协议等方面证据;二是对没有书面论据和书面证明难以认定责任的,则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做好调查笔录,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三是在认定责任时,还要应当充分考虑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客观环境及领导干部所起的作用,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经济责任认定的范围和标准根据《湖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所负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其它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所以,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认定的范围主要是:第一、负不负责任;第二、负有什么样的责任;第三、按照客观公正原则,即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审计中查出的各种事项要进行客观分析,查找原因,重点分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1、领导干部不负责任的认定标准。
判定标准有三个方面:第一、领导干部与事件没有直接联系,事件不是领导干部直接经办,事件发生的背景未经领导批准、指示、授意,纯粹是本部门、本单位职工个人行为以及本单位、本部门下属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行为;第二、领导干部对事件根本不知内情;第三、领导干部在管理上不存在失职,单位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制度有力。
2、领导干部直接责任的认定标准。
所谓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发生下列行为应当追究的责任:一是领导干部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自己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与其担任领导干部特定职务有关联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是领导干部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是指领导干部通过使其下属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了解其对某一事项或行为的主观意志及意愿来影响其下属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具体行为,籍以实现其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意志或意愿的做法。
所谓指使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指挥或唆使其下属人员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所谓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命令其下属人员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下属人员提出异议或者遭到下属人员的拒绝时,该领导干部利用其职权强迫其下属人员必须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所谓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
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明知其下属实施了或者正在实施违反国家财经财规的行为,而根据其所负职责,该领导干部应当予以制止或对此行为作出处理、处罚,而不予以制止或处理、处罚、放任、放纵、甚至鼓励的行为。
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反腐倡廉和各级组织部门全面考核及正确使用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检验审计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
而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优劣和发挥作用的大小,主要体现在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责任认定上。
作者就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认定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办法作如下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