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2024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一、总则1.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____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1.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a.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b.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c.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6.协助管理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案件。
四、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指导为主的原则。
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3.法制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保守秘密原则对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机密严格保密。
本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法律事务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本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职责第三条本单位法律顾问由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1. 为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要合同、重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2. 参与起草、审查、修改本单位的重要法律文件;3. 协助处理本单位涉及的法律纠纷,包括诉讼、仲裁等;4. 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各业务部门依法进行经营活动;5. 定期对本单位法律事务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防范措施;6. 参与制定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其合法性;7. 对本单位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治意识。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工作程序第五条法律顾问的工作程序如下:1. 接到法律事务咨询或报告后,及时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2. 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3. 参与制定或修改法律文件,确保其合法性、有效性;4. 协助处理法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起草诉状、答辩状、调解协议等;5. 对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决策、合同等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6. 定期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法律事务工作情况。
第四章法律顾问的管理第六条本单位设立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1. 定期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2. 根据考核结果,对法律顾问进行奖惩,对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者进行约谈或调整;3. 法律顾问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薪酬、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本单位将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确保本单位在法律事务上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推动本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经营。
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部门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部门法律顾问是指部门聘请的专业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负责为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审查合同、处理纠纷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部门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能够熟练运用办公软件,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第四条部门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为部门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
(二)审查部门制定的合同、协议、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
(三)参与部门重大决策的讨论,提供法律意见;
(四)处理部门发生的法律纠纷,代理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五)开展部门法律培训和普法宣传。
第五条部门法律顾问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部门提出法律顾问需求,明确咨询或者服务的事项;
(二)法律顾问接受委托,就相关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或者服务;
(三)部门对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反馈意见。
第六条部门应当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提供办公场所、查阅相关资料、参加有关会议等。
第七条部门法律顾问的报酬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支付,报酬标准参照市场行情和部门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部门应当定期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部门法律顾问在工作中违反本制度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部门有权解除聘请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制定。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精选五篇]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精选五篇]](https://img.taocdn.com/s3/m/1b66d58d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94.png)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精选五篇]第一篇: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信访、拆迁等行政活动中的各类风险,切实维护政府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特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对本局涉法案件,提请法律顾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直接由法律顾问代表我局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三条法律顾问由我局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
所聘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局党委会审定。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为各股室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我局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根据需要对我局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我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协助我局处理原国企集体破产、改制企业遗留问题;7、接受我局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我局各股室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我局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
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七条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政府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由行政机关聘请,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或具备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法律顾问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保障合法权益;(二)专业高效,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三)公平公正,维护政府公共利益;(四)勤勉敬业,积极履行职责。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聘请与管理第四条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聘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一)由行政机关法律事务部门提出聘请法律顾问的建议;(二)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三)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第六条法律顾问的职责:(一)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法律风险评估等服务;(二)参与起草、审核、修改规范性文件;(三)参与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四)代理行政机关参加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五)协助行政机关处理法律纠纷;(六)参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律顾问的解聘程序:(一)法律顾问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解聘;(二)法律顾问违反职业道德或聘用合同约定,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解聘;(三)法律顾问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解聘。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工作与保障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法学专业背景,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熟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四)具备较强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能够胜任法律顾问工作。
第九条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干预;(二)获得与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三)获得合理的报酬;(四)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三篇)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是一个组织或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法律顾问的工作和职责。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够高效、专业地进行,为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1. 职责和权限: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包括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和审核法律文件、参与法律事务的谈判和解决等。
2. 工作流程:规定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和程序,包括接受咨询的方式、处理咨询的流程、法律顾问与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协作方式等。
3. 机构设置:确定法律顾问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包括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部门或聘请外部律师事务所等。
4. 保密和合规:确保法律顾问在工作中遵守保密义务,不泄露组织的机密信息,同时合规地开展工作,遵守相关法律和道德规范。
5. 培训和发展:规划和组织法律顾问的培训和发展计划,提升其专业素养和能力,跟进法律法规的变化。
6. 绩效评估:制定法律顾问的绩效评估标准和程序,对其工作进行定期评估,确定合理的激励和奖惩措施。
7. 内部沟通:建立法律顾问与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沟通机制,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提升法律服务的质量。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帮助组织更好地利用法律资源,规避法律风险,合规运营,并提供高质量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和法律事务处理工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法律顾问职位,聘请专业律师担任,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和法律风险防控工作。
第三条法律顾问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客户商业秘密,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具体的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包括法律顾问的聘用、考核、培训等。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法律顾问。
第二章法律顾问职责第六条法律顾问主要职责包括:1. 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参与各类合同、协议的起草和审查工作;2. 参与公司各类法律事务处理,包括诉讼、仲裁等;3.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法律评估工作,提供风险控制建议;4. 负责法律风险预警和合规审核,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法律风险;5. 参与公司法律培训和法律文书的撰写工作。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模版(二篇)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模版法律顾问是企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职位,他们负责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帮助企业合规经营,化解风险和纠纷。
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法律顾问的工作,企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个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模板,供参考。
一、目的和背景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对法律顾问的管理,确保法律顾问工作的高效性和有效性,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1.2 背景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法律安全和风险管理。
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制度来对法律顾问进行管理,保证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担任法律顾问职务的人员。
三、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力3.1 职责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1)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2)参与企业的合同谈判、审议和起草工作;(3)处理企业的法律纠纷和争议;(4)参与企业的法律培训和合规工作;(5)制定企业的法律政策和制度。
3.2 权力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力:(1)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信息和文件;(2)要求企业各部门积极配合;(3)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工作;(4)独立行使法律职权;(5)代表企业出席法律诉讼和仲裁。
四、法律顾问的任命与解聘4.1 任命法律顾问的任命应由企业高层或董事会决定,并经法务部门审核和批准。
任命应以书面形式表示,并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力。
4.2 解聘解聘法律顾问应经过合法程序,并尽量避免引发法律纠纷。
解聘前应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五、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与评估5.1 工作计划法律顾问应按照企业的工作安排和需要,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工作计划应尽量提前编制并报备法务部门。
5.2 工作报告法律顾问应按要求向法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2)问题和困难;(3)建议和意见。
5.3 绩效评估定期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质量、效率、才能等方面。
武穴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制度1.doc

武穴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制度1武穴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律顾问聘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加快法治武穴建设步伐,全面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根据《武穴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武穴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法律顾问网络,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为目标任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村(社区)等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等行政机关,以及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村(社区)委员会以及规模以上工商企业。
第四条市司法局负责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和管理法律顾问聘请工作。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行政执法活动多、执法涉众面广、与群众生活关联度大、易产生行政争议的行政机关;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需要为特殊群体维护权益的社会团体组织;村(社区)委员会以及规模以上工商企业应当聘请法律顾问。
第六条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较为丰富的法律事务工作经验。
(四)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要求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处分,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人员应以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为主体,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法律专业人士为补充,本单位、本行业长期从事涉法工作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可以在本单位、本行业担任法律顾问。
第八条各单位聘任法律顾问,可参考市司法局建立的优质法律服务人才库,采取从业机构推荐与个人申报、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任。
第九条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聘用合同书报市司法局存档备查。
法律顾问原则每年一聘,可以连聘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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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法律顾问聘请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加快法治武穴建设步伐,全面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根据《武穴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武穴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法律顾问网络,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为目标任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村(社区)等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等行政机关,以及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村(社区)委员会以及规模以上工商企业。
第四条市司法局负责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和管理法律顾问聘请工作。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行政执法活动多、执法涉众面广、与群众生活关联度大、易产生行政争议的行政机关;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需要为特殊群体维护权益的社会团体组织;村(社区)委员会以及规模以上工商企业应当聘请法律顾问。
第六条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较为丰富的法律事务工作经验。
(四)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要求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处分,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人员应以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为主体,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法律专业人士为补充,本单位、本行业长期从事涉法工作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可以在本单位、本行业担任法律顾问。
第八条各单位聘任法律顾问,可参考市司法局建立的优质法律服务人才库,采取从业机构推荐与个人申报、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任。
第九条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聘用合同书报市司法局存档备查。
法律顾问原则每年一聘,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法律顾问根据聘用单位的要求,承担下列工作:
(一)对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二)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为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参与相关事务的谈判、磋商;
(四)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五)代理诉讼,协助聘任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合
法权益;
(六)参与仲裁、复议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协助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处理和调解;
(七)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治宣传工作;
(八)参与聘任单位依法制订章程、管理制度和乡规民约、行业规范等治理规范,为聘任单位开展基层、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九)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为聘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应邀参加聘任单位有关会议、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法律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查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和信息资料;
(三)根据受聘任单位的委托,处理相关涉法事务。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因接受聘用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严禁利用参与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二)严禁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严禁在诉讼或非诉讼活动中,担任聘任单位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四)严禁以聘任单位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聘任单位交办、委托的法律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五)严禁有其它损害聘任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各单位法律顾问在承办法律事务工作中,认为自己与聘用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市司法局和有关部门应加大法律服务人才培训力度,着力培养一批高素质法律服务人才队伍。
第十六条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法律服务列入政府购计划,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各单位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市委法治办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