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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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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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发布:2015-05-29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5-05-29实施日期2015-07-01发布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律修订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人员、叉车驾驶人员、电梯维保人员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由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知识、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根据不同的特种作业类别,应接受相应的技术培训,以确保其掌握跟从事作业相适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八条培训教材应由专业培训机构编制,经安全生产部门认可后使用。

第九条培训课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讲师进行授课,培训机构应提供完备的实操训练设施。

第十条培训形式可以采用面授、在线学习、模拟训练等多种方式,确保培训效果。

第三章培训计划第十一条每个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一般为每年一次。

第十二条培训计划应提前制定,并告知特种作业人员,确保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可以单独制定培训计划,及时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培训计划的制定应综合考虑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特点、工作强度以及工作环境等因素。

第十五条培训计划的执行应有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某些特殊情况下,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参加相关专业组织或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视为合格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章考核管理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考核,以验证其安全技术培训的掌握程度。

第十八条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两部分。

第十九条理论考核内容应与安全技术培训内容相符,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

第二十条操作考核内容应涵盖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特种作业的重要环节,以验证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最新-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最新-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最新-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自2021年11月30日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最新-30号令正式实施,此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高处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规定背景特种作业是指对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有较大危害的作业,例如危险物品的存储、搬运、使用和运输,高处作业、爆破作业等。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技术水平,本规定制定了统一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要求,促进特种作业行业健康发展。

规定内容培训考核标准本规定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标准和具体内容。

对于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要求其熟悉各种危化品的性质、特性、危险性等知识,掌握正确的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对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求其掌握设备组成部分和功能原理,熟悉操作流程,了解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方法;对于高处作业人员,要求其掌握安全技术措施,适应空中工作环境,熟悉作业设备等。

具体要求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

培训考核内容及时更新本规定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更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内容,将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纳入培训考核,使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得到持续的提升。

培训考核记录保存本规定规定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并在职工档案中第一时间保存。

对于自由职业特种作业人员,其个人应该自行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并在需要时向雇主出示。

培训考核机构资质为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质量,本规定要求培训考核机构必须有相应的资质,具体要求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机构资质管理规定》。

规定效力本规定自2021年11月30日起实施,取代之前的版本。

同时,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并配合培训考核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被依法处罚。

特种作业行业涉及到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要求的严格程度是必要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培训内容。

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知识,以及特种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方法等技术知识。

2. 培训内容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工作岗位和特种设备类型进行针对性设置,确保培训内容全面、系统。

三、培训形式。

1. 培训形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现场教学、实操演练等多种形式,保证培训效果。

2. 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培训教师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

四、考核管理。

1. 培训结束后,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参加安全技术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2. 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到期需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五、管理措施。

1. 企业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名单、培训考核成绩等信息。

2. 对于未经培训或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六、监督检查。

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规范实施。

2. 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暂停或吊销相关的许可证件。

七、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等进行统一规范,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技能和知识,能够熟练、安全地操作特种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地下矿井设备等。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指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

第二章培训第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在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通过岗前培训、定期技能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岗前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基本知识和原理;(二)特种设备的操作标准和工作程序;(三)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常见事故的预防措施;(四)特种设备的常规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定期技能培训应当根据作业人员工作年限和技能情况进行分级管理,培训内容应当注重实际操作和安全生产。

第八条培训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规范,培训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培训经验。

第三章考核第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在定期技能培训结束后进行相应的审查考核。

第十条审查考核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等级、历史事故记录以及相关操作经验和技能水平等情况进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审查考核方式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

(一)理论知识考试应当包括特种设备的基本知识、工作原理和操作要点等内容。

(二)实际操作考核应当模拟实际工作场景,考核人员应当熟练、规范地操作特种设备。

第四章管理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体检、接受岗前培训和定期技能培训,不得从事本人不熟悉或者资质不符合的特种设备作业。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和使用安全操作工具,保证作业过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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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安全技术培训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内容应当包括特种作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等方面。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或者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并由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出具培训证明。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周期不得超过三年。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周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率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安全技术考核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考核机构或者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并由安全技术考核机构出具考核证明。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应当包括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应当与安全技术培训内容相适应。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周期不得超过三年。

特种作业人员在考核周期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四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和管理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通过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二)符合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由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机构向特种作业人员发放,并由发证单位加盖公章和安全技术考核机构的章。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特种作业人员在有效期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重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由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复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收回并报告发证单位。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了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规,保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本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种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承担,考核结果记入考核人员的执业记录。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1、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要求、安全设施使用、应急处置、安全检测、安全环保等内容。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应配备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并将培训情况记录在培训档案中。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1、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应结合特种作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实操考核,确保考核结果的准确、可靠。

2、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种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安全责任,并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2、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及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安全技术检查,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已经成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企业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为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提供有力的保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进行与特种设备、作业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特殊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电梯维保人员、焊工等。

四、安全技术培训1.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经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课程,并持有合法的培训证书。

2.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理论和实操两个方面,培训内容包括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操作流程、事故应急处理等。

3.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师资力量,培训过程应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标准进行。

五、考核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2.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操技能考核两个部分,考核方式可以采取书面试题、口头面试或现场操作等。

3.考核评分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合格分数线由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4.未通过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补考或重新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并在合格后重新进行考核。

六、管理责任1.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应与特种作业人员所属单位或雇主建立合作关系,共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2.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考核公正性。

3.特种作业人员所属单位或雇主应定期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4.特种作业人员本人应认真参与培训和考核,加强安全意识,不断提升技术能力。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特种作业证书等。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注意: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范例,实际使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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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正式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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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四章复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特种作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

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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