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查处兽药违法行为典型案件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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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为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2013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按照我部的部署,各省有组织地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94卷。
我部组织评查组对上报的案卷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评查,评出29卷为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见附件1),评出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为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名单见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2013 年各省报送案卷的质量整体上有了明显提升,不仅案件涉及领域广、案情相对复杂、处罚力度较大,而且文书制作规范程度显著提高。
但个别省份报送的案卷较往年虽有所进步,问题依然较多,亟需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
二、存在问题(一)未使用新文书格式或者未按新规范制作文书。
2012年9月26日,我部印发了修订后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农政发〔2012〕3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但有些案卷未使用新文书格式,且文书制作不符合新规范,如归档顺序混乱、案号未按新规范编写、有些内容未作选择处理、未删掉相关提示语、处罚依据未表述法条原文、文书落款处没有执法机关署名、落款日期未使用阿拉伯数字,落款日期与领导签批时间不符等。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结果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结
果的通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农办牧[2018]32号
【发布部门】60240
【发布日期】2017.06.26
【实施日期】2017.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结果的通报
(农办牧〔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各有关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各有关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我部组织开展了2017年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工作,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对种牛、种猪精液进行质量抽检,对种猪、肉种鸡父母代(后备期)进行生产性能测定,现将结果通报如下。
依据《牛冷冻精液》(GB 4143-2008)、《种猪常温精液》(GB23238-2009)、《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规程》(NY/T 822-2004)、《猪活体背膘厚和眼肌面积的测定B型超声波法》(NY/T 2894-2016)、《长白猪种猪》(GB 22283-2008)、《大约克夏猪种猪》
(GB 22284-2008)、《杜洛克猪种猪》(GB 22285-2008)、《肉鸡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NY/T 828-2004)、《家禽生产性能名词术语和度量统计方法》(NY/T 823-2004)和《鸡饲养标准》(。
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

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近日,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了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进一步加强了对兽药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保障兽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养殖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根据公告,兽药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未经兽药登记审批的擅自生产、销售兽药的行为;二是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兽药的行为;三是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或未取得《兽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四是兽药广告违法行为。
对于这些严重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将从重处罚,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公告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加强兽药管理的决心和力度,有利于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兽禽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兽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对于那些违法经营兽药的企业和个人,也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为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
兽药管理一直是一个事关农民利益和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
兽药的合理使用可以保障养殖业的发展,提高动物福利和产品质量,对于维护农村经济的稳定和提高农产品品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兽药行业的利润诱惑和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一些不法分子为谋求暴利,制假售假,给养殖业和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损失。
农业农村部发布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正是对兽药违法行为的一次有力整治行动,也是对广大养殖户的一次保护。
公告的发布,有利于提高兽药行业的准入门槛,杜绝假冒伪劣兽药的流入市场,有效净化了兽药市场环境,为兽禽产品的质量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公告的发布也提醒兽药经营企业和兽药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兽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律,提高兽药生产和销售的质量标准,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为兽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只有充分重视兽药管理,增强监管意识,才能够促进养殖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食品产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7〕1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兽用抗菌药物是畜牧业的重要投入品,对保障动物健康具有重要作用,但使用不当也存在安全风险。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物使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兽用抗菌药物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养殖、屠宰、兽药、饲料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推动我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稳定向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央视3·15曝光案件显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特别是少数单位和个人为牟取私利,在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违法违规使用人用药、兽药等问题突出,性质恶劣,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必须坚决从严惩处。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兽用抗菌药物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从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证畜禽产品消费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采取积极果断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二、抓住关键环节坚决打击兽用抗菌药物违法违规使用行为(一)严厉打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加大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企业监督检查力度,排查原料和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核查生产记录,发现使用兽药、人用药以及其他对养殖动物或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物质的,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重处罚。
农业部严厉打击饲料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等12则

农业部严厉打击饲料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本刊辑】据农业部网站消息,2017年3月15曰,媒体报道了山东省个别养殖户违规用药,以及山东、江 苏、河南等地个别饲料生产企业非法使用药物问题。
农 业部对此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山东、江苏、河南三省畜 牧兽医部门迅速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同时,第一时间派 出工作组赶赴三地,督导地方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严惩 违法行为。
3月15曰晚,山东省畜牧兽医部门与公安部门联 动,成立四个工作组分赴涉事的饲料企业和养殖场,菏 泽市查封了山东成武旺泰饲料有限公司并对其库存产品 进行了抽样检测;济宁市现场查扣了经营店涉嫌违法的 产品;章丘区查封了涉事獭兔养殖场,查扣饲料5.1吨。
江苏省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联合成立调查组,扣押了涉事企业产品,封存企业账目。
同时现场抽取了相 关产品送样检测。
河南省畜牧局立即组织督导组赴郑 州、漯河两地3家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查封了相关企业 和疑似违法药品。
2017年3月17曰,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严厉打 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 知。
通知指出兽用抗菌药物是畜牧业的重要投入品,对 保障动物健康具有重要作用,但使用不当也存在安全风 险。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物使 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 全,兽药管理部门应做好兽用抗菌药物监管工作的紧迫 感和责任感、严厉打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法 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严厉打击养殖环节违法 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切实加强追踪溯源。
农业部取消猪瘟、蓝耳病的强制免疫【本刊辑】据农业部网站消息2017年3月20曰,农业部公布了《2017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正式取消了对猪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的强制性免疫措 施。
这意味着,动物疫苗招标制度出现重大调整,生猪 疫苗方面只剩下口蹄疫疫苗还未放开。
取消猪瘟、猪高 致病性蓝耳病强制性免疫的呼声,在行业响彻已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1.06•【文号】农办法〔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农办法〔2021〕1号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2020年我部继续在农业农村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农法综函〔2020〕58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组织开展本辖区案卷评查工作基础上,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145卷。
经我部组织专家从执法主体、当事人、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56卷(附件1)、优秀文书12份(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广西、内蒙古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案卷优秀率位居前列,但全国案卷质量整体有所下降,区域、行业不平衡问题仍然存在,一些省份报送的案卷案情简单,不符合评查要求。
二、主要问题(一)事实认定问题。
有的认定当事人不准确,将非法人组织认定为个人或法人,或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为个人。
有的证据收集不充分,仅凭询问笔录、产品标签、企业回函、上级通报等孤证证明主要违法事实,或仅凭当事人自认情况认定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
有的认定当事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缺乏相应证据。
有的入卷证据相互矛盾,询问笔录、处罚决定书关于主要违法事实表述不一致,未予甄别取舍或说明。
(二)法律适用问题。
有的适用法律未具体到款或项,或款项混淆不清。
有的违法行为定性不准,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有的处罚自由裁量失当,如对可以从轻处罚的顶格处罚,对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从轻处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22•【文号】农办医[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强化兽药行业监管,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2014年3月3日,我部发布了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
现就依法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兽药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动物健康、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当前,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形势不容乐观,监管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大兽药监管力度,从重处罚公告中触及红线、底线的兽药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兽药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及突出问题,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方案,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要建立健全兽药监督执法责任制,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层级清晰、量化具体、流程科学,切实把各项规定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支持,积极探索,推进公告的有效实施。
三、依法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公告的各项规定,用准、用足、用好处罚尺度,确保在查处上从严,在处罚上从重,使违法者不能、不敢、不想再实施兽药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下半年假劣兽药查处情况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下半年假劣兽药查处情况的通
报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农办医[2018]30号
【发布部门】60240
【发布日期】2018.06.21
【实施日期】2018.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下半年假劣兽药查处情况的通报
(农办医[201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2017年下半年,北京市农业局等29个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落实兽药“检打联动”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假劣兽药查处工作,对兽药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从严处罚高压态势,取得了良好成效。
据统计,29个省份共立案查处案件1039件(详见附件),其中兽药生产环节213件、经营环节740件、使用环节86件,货值金额总计145.96万元,罚没款总计513.45万元。
下一步,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继续严格落实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规定(农业部公告第
2071号),切实按照我部部署,扎实推进假劣兽药查处工作,加强兽药案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公开,维护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兽药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2017年下半年部分省份报送的假劣兽药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6月21日
附件:
2017年下半年部分省份报送的假劣兽药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深入实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广泛宣传兽药监督执法成效,有力打击兽药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震慑兽药违法分子,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兽药监督执法职责,对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抽样检测等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对我部发布的假兽药查处、质量抽检结果通报等涉及的违法违规企业及产品,一查到底,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对符合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坚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要及时报农业部实施撤号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农政发〔2014〕3号)要求,及时公开兽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件要加大通报和舆论宣传力度,切实提升监管工作威慑力。
二、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报送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报送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并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一)报送范围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落实我部组织开展的假兽药查处活动、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不合格产品查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案件材料,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和案件处罚材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查处兽药违法行为典型案件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查处兽药违法行为典型案件的通
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医[2016]42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07.06
【实施日期】2016.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查处兽药违法行为典型案件的通报
(农办医[201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2015年,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兽药监管职责,严格贯彻落实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中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要求,加大兽药监督执法力度,从重处罚触及红线、底线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兽药市场秩序,提高了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我部决定对2015年度兽药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成绩突出的兽医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并公布典型案例(名单见附件)。
2016年,我部将把兽药违法行为案件查处及其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全国加强重大动物疫病
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希望各级兽医管理部门持续提升兽药监督执法能力,从重从严查处兽药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加大兽药案件信息报送和公开力度,有效震慑违法分子,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附件:2015年度查处兽药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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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查处兽药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的通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农办医[2018]34号
【发布部门】60240
【发布日期】2018.06.19
【实施日期】2018.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查处兽药违法行为典型案件的通报
(农办医〔201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2017年,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兽药监管职责,不断加大兽药监督执法力度,严格贯彻落实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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