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6【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2007年印发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财政部部长刘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8年5月16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或比例等发生变化的行为,具体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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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5]86号)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各保荐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九月四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 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在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一线监管,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背景与现状股权分置改革是指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东持有的法定流通股份转变为境内上市交易的股份,以打破大股东的垄断地位,提高股权分散度,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
二、分置改革方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分置比例与分置进程鉴于不同公司的具体情况差异,分置比例与分置进程应由公司自主决定。
对于那些股权高度集中,股权分布不均衡的公司,可以采取较大的分置比例,以增加股权分散度。
同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逐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使公司能够适应改革带来的变化。
2. 股份流通方式与安排股权分置改革不仅要改变股权结构,还需要制定股份流通的相关安排。
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如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等,来增加股份流通的途径。
同时,应当明确股份流通的优先顺序,以防止不合理竞争与市场扰乱。
3. 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股权分置改革不仅是一种机制安排,也是一种公司治理的改革。
在分置改革方案中,应明确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包括股东权益保护机制、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权力分配、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择等方面的内容。
4. 股权激励政策的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东结构发生了变化,关系着公司的管理层与员工的利益。
应当完善股权激励政策,鼓励员工持股、增强员工的归属感与责任心。
同时,应确保激励政策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防止激励政策的滥用与违背公司整体利益。
三、股权分置改革的影响与挑战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会对公司及其股东、投资者、证券市场等多方面产生影响。
1. 对公司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可以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降低腐败风险,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但同时,也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的流失与不稳定,增加公司经营风险。
2. 对股东及投资者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可以提高股东权益保护水平,增加股东的话语权。
但也可能导致部分股东权益受损,特别是对于曾经的大股东而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9.08•【文号】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施行日期】2005.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各中央企业:为深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发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要进一步认识股权分置改革对解决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重要意义,从改革大局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认真制订本地区或本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总体规划,加强对国有股股东的分类指导,并注意把股权分置改革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有机结合起来,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市场的可承受程度,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对于条件暂不成熟的上市公司,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有效改革方式。
三、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和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意见基础上,研究制订符合上市公司及自身实际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自行或聘请财务顾问对方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4.29•【文号】证监发[2005]32号•【施行日期】2005.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4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4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32号)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经研究决定,启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改革试点须遵循《若干意见》提出的“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进行,并遵守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了保持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
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
二、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做好申请股票停复牌工作:(一)在被确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第一时间披露该信息,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二)在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试点上市公司应当申请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股票停牌。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1、IPO锁定期(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发行期间的锁定期(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4条: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25条: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国资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2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须在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证券交易所前,组织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审核。
二、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受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应当审核、查阅以下材料:(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论证报告;(二)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三)非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协商意见;(四)上市公司上年年度报告和最近一期季度报告。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上述材料后,同意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应当出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表式见附件)。
四、国有控股股东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后,方可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五、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后,未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再出具书面意见;如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有控股股东须将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公告。
六、国有控股股东须在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复牌后,在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前,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七、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方案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方案股权分置改革是指将国有股和非国有股分开交易,这一改革对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和意义。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一环,其目的在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竞争力。
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可以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和非控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股权分置改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类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信息不对称,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 分步实施原则,股权分置改革应当分步骤、分阶段进行,循序渐进,稳妥推进,避免对市场造成过大冲击和不良影响。
3. 市场化原则,股权分置改革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依法依规进行,避免政策干预和人为干预,保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股权分置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
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明确相关政策和程序,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2. 健全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防范操纵市场行为。
3. 强化公司治理,加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4. 完善交易制度,健全股权交易制度,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
5.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四、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措施。
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宣传教育,提高各方对股权分置改革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市场主体的信心。
2. 健全制度机制,健全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制度机制,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核与审批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上市公司【发文字号】合国委[2005]13号【发布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10.11【实施日期】2005.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核与审批程序》的通知(合国委[2005]13号)各相关部门、市属上市公司及国有控股股东:为顺利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规范操作程序,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现将《合肥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核与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核与审批程序》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一日合肥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核与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本着“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本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1、方案动议阶段。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实际,在征求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意见并取得一致,或取得单独或合并持有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的基础上,提出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初步设想,并报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股改办”)。
经市股改办审查并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原则同意后,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2、方案草拟阶段。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聘请具备资格的保荐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国有控股股东要求,研究拟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方案拟订过程中,各国有股持股单位要积极参与,市股改办要及时进行指导和协调。
3、可行性论证阶段。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对保。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固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固进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法。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应当按照公布、公平、公平,股东平等协商、自主决策的原则进行。
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有关活动实行监督治理,组织、指导和和谐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证券交易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和本方法的规定实施一线监督,和谐和指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办理非流通股份的可上市交易的有关手续。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按照本方法制定操作指引,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理有关业务提供服务,并对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及改革完成后公司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股份实施连续监督。
第二章操作程序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要求和托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有关股东举行会议(以下简称“有关股东会议”),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有关股东会议的召开、表决和信息披露等,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有关股东对改革方案进行分类表决。
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要求和托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改革方案、出具保荐意见书,聘请律师事务所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及其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定的律师,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约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布前不得泄漏有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改革方案的可行性以及召开有关股东会议的时刻安排,征求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证券交易所对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业务指导,按照均衡操纵改革节奏的需要,与公司商定有关股东会议的召开时刻。
公司董事会按照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刻安排,发出召开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方案讲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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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8月23日由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中国证监会要制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操作程序和监管要求,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保障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对试点制度安排做出的调整和完善
《管理办法》基本沿用了改革期间的操作程序,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广泛吸收各方建议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推进改革的要求,在保持试点基本制度安排连续性
的前提下,对程序规范和政策导向做了适当的调整、充实和完善。
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一)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
主要有五项:
1、改革动议。
为使改革更具有可操作性,由试点期间采用的“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进行改革,调整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动议改革。
2、合议制度。
根据《指导意见》,股权分置改革是为A 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做出的制度安排,是股东之间协商解决利益平衡问题。
《管理办法》将试点中采用的“临时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明确为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
3、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
由试点期间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征集流通股股东意见,开始沟通协商,改为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
这样安排可以使改革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
4、改革方案修改。
由试点期间依据《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前15天协商修改改革方案,调整为协商结果公布、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
这样安排既保证充分协商,又强调保持方案的稳定性,避免信息不对称;
5、停牌安排。
取消试点期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布后,公司可以选择股票复牌的规定,保留股东沟通协商期间和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两个时段的停牌安排。
(二)进一步明确政策导向
试点期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规范性文件,主要是规范改革试点的基本操作流程,没有就改革方案和相关主体提出明确的政策导向。
《管理办法》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在总结试点阶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改革方案制定和下一步改革面临的实际情况,明确了相关的政策导向:一是明确改革方案应当兼顾股东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当包括稳定股价措施、异议非流通股股东退出安排等相关内容;并为股权分置改革与资产重组组合运作提供了操作路径。
二是强化了保荐机构的职责。
三是明确了非流通股股东对价承诺的基本要求和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尽快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