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历程
我国股市的发展历程

中国股市的发展从改革开放思想提出到市场经济的建立短短的几十年时间不仅中国的经济发展起来了,金融市场也从没有到有、单一到多元,中国的股市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从飞乐音响到上海深圳交易所成立,到股权分置改革到创业板到股指期货、融资融券。
证券市场在推进我国企业改革、募集资金、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功不可没,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重要部分。
一、我国股市的发展历程及现状(一)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四个阶段新中国证券市场三十几年所经历的风风雨雨、坎坎坷坷,见证中国股市一书将中国股市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分为探索、发展、规范与跨越。
探索阶段(1978 ~ 1992)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了中国大地上全方位的改革方针,划经济的全面转型推动了中国证券市场的起步。
在论“资”论“社”中,80年代的债券市场起步了,到柜台交易的出现,再到沪深两市的先后建立,再到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启动证券市场的第一次大发展,推动的中国证券市场的起锚。
发展阶段(1993~1998),在总结了证券市场初期监管不足、法律漏洞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国务院在1992年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证监会从体制保障了证券市场的基础。
证券市场由区域性市场向着全国性市场迈进,证券市场规模不断壮大,投资主体不断丰富,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形成了全国性的统一管理,推进了国际的发展步伐和证券市场。
规范阶段(1999~2004)《证券法》施行,确立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总体框架。
对证券市场发展做出全面规划,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上升到了战略高度探索。
国有股减持,为全流通做准备股票发行制度由审批制度过渡到核准制。
上市公司治理和规范成为中国证监会的工作重心。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有条件受理,司法救济大门开启。
呼之欲出的问题股权分置、股市尚属单边市。
跨越阶段(2005 -2012)证券市场法律体系逐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完成,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取得成效。
实行新老划断,证券市场融资功能快速恢复,上市公司质量得到全面提高。
我国股票市场形成的原因和发展历程

我国股票市场形成的原因和发展历程我国股票市场形成的原因和世界上其他国家不尽相同,都是随着人类社会分工的日益发达、社会化大生产逐渐取代了自始自足的小生产。
这时,无论是生产者自身的资本积累,还是有限的借贷资本。
都难以满足企业从事社会化大生产所需要的巨额资金。
于是股份公司和股份制度应运而生。
股份公司通过面向社会发行股票,迅速集中大量资金,实现生产的规模经营;而社会上分散的资金盈余者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投资股份公司,谋求财富的增值。
于是逐渐发展,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股票市场。
我国最早的股票要追溯到19世纪后半叶,1872年,李鸿章等要创办招商局时,因为搞航运需要的资金数额特别庞大,官府无力承办,单靠一两个巨商也难支撑起来,于是在筹集资本上做了一次创新,学习西方股份制企业,向民间发行股票,以“招商集股”方式筹集资金。
于是我国第一只股票由此诞生了,1872年10月,由李鸿章创办的招商局发行了中国第一只股票。
在招商局的带动下,当时中国兴起了一批股份制企业。
19世纪70~90年代中国有了第一批股份制企业数十家。
股票的出现,自然也就有了股票市场。
股票市场的出现,促进了证劵交易的发展。
最早的证券交易也只是外商之间进行,后来才出现华商证券交易。
1869年中国第一家从事股票买卖的证券公司成立。
1882年9月上海平准股票公司成立,制定了相关章程,使证券交易无序发展变得更加规范。
1916年,北洋政府在北京设立中国首家证券交易所。
不久,上海也成立了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市场迎来交易所时代。
到1921年,中国的交易所数量高达200多家,竟然位居世界第一。
至20世纪上半叶,随着民族资产阶级的出现和日益壮大,股份公司也不断地建立,上海成为股票交易的中心,在抗战时期,上海滩已有多家股票交易所存在。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于1946年5月发布命令,在上海重建证券交易所,并于同年9月开业。
1949年5月,在上海解放的时候,上海证券交易所被关闭。
中国资本市场的变革历程

中国资本市场的变革历程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资本市场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逐步完善了市场机制和监管体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中国资本市场的变革历程。
一、市场体系的建立改革开放初期,中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市场体系相对薄弱。
然而,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本市场的建立成为迫切需求。
1980年代末,中国证券市场迎来了第一波改革,成立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了股票交易业务。
随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成立,加强了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
二、市场化改革的推进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化改革成为主要方向。
1990年代,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引入了外资,并逐步发展了股票、债券、期货等多层次、多品种的市场。
此外,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实行股份制改革,进一步提升了市场效率和竞争力。
三、法律法规的完善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
2005年,中国证券法正式施行,明确了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和运作规则。
此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和细则,如《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进一步规范了市场主体行为,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股权分置改革2005年,中国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国有股和流通股之间的划分问题,促进了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股权分置改革,一方面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份,提高了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公司治理的改善,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质量。
五、创业板和科创板的设立为了支持创新型企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中国相继设立了创业板和科创板。
创业板于2009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为中小创新型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
2019年,科创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主要面向科技创新企业,为其提供了更加灵活和便利的融资机制。
六、资本市场国际化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
2014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沪港通,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交易所买卖A股股票。
深化国有企业股权分置改革的探讨

深化国有企业股权分置改革的探讨深化国有企业股权分置改革的探讨一、绪论在我国国有企业中,资产是全民所有制,国家财政对其盈亏负责,所以有部分国有企业经理人一直缺乏长期激励机制,产权关系混乱,缺乏科学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经理人员往往只关注企业短信行为,决策非科学化,导致企业处于半亏损状态,严重浪费国家资源,但是也有另一部分企业,积极依托资本市场,通过管理层回购,职工持股,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对企业进行股份化运营,成功改制,变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按股份分享权益,承担风险,提高了职业经理人和员工的工作热情,激发了企业活力。
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股东并存,并出现巨大利益冲突的现象,而为解决这一问题,在我们中国有一个特殊的概念,即:股权分置改革。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社会背景(一)、改革开放的需要: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拥有五千年历史,13亿人口的中国便开始了一场史无前例的大改革,至今已经有30于年,其时间跨度之长,变革范围之广,道路之艰难,均属历史罕见。
这其中,以经济体制改革中心,也最为艰难,而针对新中国建国后成立的大批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大正式确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未来企业要想生存就必须改革企业的管理制度,创新生产技术,以积极的心态与全球大市场接轨。
在这一过程中,许多企业由于难以转变观念而纷纷倒闭破产,同时,也有部分企业顺应了改革的潮流,成功的生存了下来,但是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全球一流企业还远远未能达标。
鉴于此,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首先要尽最大努力实现这一目标。
”(二)、资本市场的需要:1984年,新中国第一张股票“飞乐”发行,虽然只是一个起步,但是对于中国的资本市场却意义重大,在此后的几年,中国分别于1990年11月26日和1991年7月3日成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证证券交易所。
股权分置改革对中国股市的影响分析

股权分置对中国的影响分析一、股权分置的背景与意义股权分置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其背景可以追溯到中国的建立初期。
当时,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和制度安排,中国存在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
这种划分导致了市场功能的不完善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非流通股的大量存在,使得市场缺乏足够的流动性,同时也限制了者对公司治理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股权分置的实施,旨在解决上述问题,通过实现股权的全流通,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一不仅对上市公司、者,乃至整个经济体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股权分置的主要内容与实施过程股权分置的核心是将原本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的非流通股转变为流通股,实现股权的全流通。
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 方案的制定:各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方案,包括非流通股的流通方式、时间表、价格机制等。
2.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案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获得通过后方可实施。
3. 非流通股的流通:通过现金补偿、换股、增发等方式,实现非流通股向流通股的转变。
4. 市场监管与政策支持:政府和监管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提供支持和保障。
的实施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涉及众多上市公司和者的利益,需要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
从2005年正式启动,到2007年基本完成,股权分置历时两年多,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三、股权分置对中国的影响分析股权分置对中国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1. 提高市场流动性:使得原本不能流通的股份得以流通,大大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提高了交易活跃度。
2. 优化资源配置:全流通的市场环境有利于资本的自由流动,促进了资源向更有效率的领域和企业集中,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3. 增强市场定价功能:后,股票价格更加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市场定价功能得到加强。
4. 改善公司治理:全流通的实现,使得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更加一致,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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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即将走出泥沼——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几点分析

突现 , 使股民的信心跌至冰点 , 也更将解决股权分置 问题 提上 日
程。
股权 分置 问题 是与 资本 市场 在 同样 历史 政治 条件下 产生 的 。9 9年 “ . 18 64风波 ” 之后 , 新一 届政府放慢 了改革开放步伐 。 19 9 0年 , 建立 了沪深证券交 易所 。 当时 由于处 在特殊时期 , 社会 上对于经济改革是资本主义性质还 是社 会主义性质的讨论异常 激烈 , 出于对 国有股份是 否会 私有化 、 否会 引起 国有资产的流 是 失 、是否会影响到公有制经济 的主导地位 以及 由此可能引发其
比, 这次股权分置改革有着 明显的不同 , 不仅 在采取的措施上不 同 ,此次国有企业股权分置改革主要采取增 股 、配股等多种方
法 , 且 在 成 效上 也 更好 了 。 而 此 次 的改 革 成 效 可 以 对 三 一 重 工 、 江 企 业 、 紫 清华 同 方 的 各
回顾 中国股市近 6年的发展历程 , 股指从 19 9 9年 “ . ” 51 行 9
他 问 题 的考 虑 , 国有 股 没 有 流 通 。 19 在 9 3年 的 十 三 届 三 中全 会
四、 此次 改 革 与 以往 改 革 的 对 比
在此次股权分置 改革 之前 ,历史上曾经有过两次类似 的改 革, 虽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起 了作用 , 最终 均以失败告终 。 但 第一次 是 19 9 9年 的国有股减持配售 国有股 。9 9年 9月 ,的 概 念 和 产 生
股 权 分 置 ,是 指 股 票 在 首 次 发 行 (nt l u l f r g Iia P bi O e n, i e i
IO) 时 ,只允许 首发股本或社 会公众股股本进 入二级市场流 P
股权分置改革

姓名:李燕班级:09财务管理学号:200910306018股权分置改革一.含义股权分置: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
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使上市公司或大股东不关心股价的涨跌,不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越来越影响到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交易进行兼并达到资产市场化配置的目的,妨碍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
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就是政府将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国有股(还包括其他各种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场上流通。
现在的股权分置改革在以前叫做国有股减持。
二.历史原因股权分置是由诸多原因造成的,是在我国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
20世纪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初期,我国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为了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同时又不失去国有经济的控股权,采取了增量发行股票的方式,即在原有的存量国有企业资产基础上,再溢价增发一些股票,原有股票则变成非流通股,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流通。
这一制度在其后的新股发行与上市实践中被固定下来,形成了我国股市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并存的独特格局。
股权分置在证券市场成立之初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便利了企业在证券市场筹集巨额资金,有利于经济增长,推动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由于大部分的股票是非流通股,企业可以一较高的溢价在一级市场发行股票,股票市场为上市公司提供了递增的资金支持。
从1991年的5亿元到2005年的1883亿元,15年共筹集9000亿元,年均筹集600亿元,其中通过一级市场发行筹集额占55%。
正是这种强有力的资金支持,造就了一批像中石化、青岛海尔、中兴通讯业绩业绩突出、扩张迅速的行业巨人和科技精英,使之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
但是股权分置也造成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利的弊端,影响制约着我国证劵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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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进程7.1.1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理论回顾一、股权分置改革面临的难点。
对股权分置改革的讨论和异议事实上从股权制度形成以来就不绝于耳。
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意识到这一制度弊端潜在的风险,但股权分置改革作为一项牵动股市基础性制度调整的重大举措,其实施受到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股权分置改革研究”课题组(2006)的报告,股权分置改革面临的难点主要有三:第一,改革必须直面因股权分置而导致投资者的严重股市损失。
课题组列举了三种方法说明投资者在二级市场的巨额损失,现摘录两种:(1)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统计数据,截至2005年6月9日,上市公司在A 股市场上共筹集资金8305.93亿元,投资者因股票交易而上缴国家的印花税达到2119亿元、缴纳的交易佣金达到2158亿元;但同期,A股上市公司累计向投资者派现仅为3106.79亿元(含税),其中向流通股股东派现总额为758.92亿元,减去20%所得税后的数额仅为607.14亿元。
(2)通过对1992-2003年的12年间,二级市场投资者的股票投资进行货币购买力损失补偿(即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和股市投资风险补偿(即考虑投资者承担了作为公司股东的风险所预期获得的补偿)后,有人得出计算结果说:“投资者对国内A股从1992年以来的预期投资收益为亏损5309.79亿元”,在同时扣除二级市场投资者所必须支付的交易费用之后,“我国二级市场投资者对国内A股市场从1992年以来的预期投资收益为亏损8909.79亿元”。
无论何种计算方法,有两点是清楚的:一是投资者总体而言亏损严重;二是在实行股权分置改革中,监管层应从政策上对此问题进行回应,然而如何解却是个千古难题。
第二,改革可能会导致股市走势大幅下落。
股权分置改革后,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2/3的非流通股进入股市交易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股市扩容的压力,在资金供给跟不上的条件下,大量非流通股进入股市,必然使股市供求关系发生实质性调整,极有可能引起股市暴跌或长期低迷,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就难以凸显。
第三,改革可能导致股市的融资功能丧失。
股改之后将有4000多亿股的非流通股入市流通,其规模远远超过每年新股发行总量,因此将严重限制新股发行。
基于上述分析,股权分置改革在具体操作上不可回避两个方面:一是如何在改革的方案设计中考虑对非流通股股东的损失补偿;二是如何稳步地推进改革不至于引发市场震荡。
前者就涉及到股改中非流通股走向流通的价格设定,而后者则涉及到采取什么步骤推向市场。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定价的相关理论问题。
以下摘录中科院金融研究所“股权分置改革研究”课题组的部分报告内容加以阐述。
学术界和实务界对非流通股可流通的理论思考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流通股含权”说。
2002年国有股减持暂停后,在探讨非流通股入市应给予流通股股东以“补偿”的过程中,有人提出了“流通股含有流通权”的观点,认为:“股权分裂的前提或必要条件是股权分置,即允许一部分股流通,而不让另一部分流通。
但股权分置并不必然导致价格变异扭曲即股权分裂......股权分裂的充分条件是分置的暂不流通股权变相流通,形成协议转让的第二交易市场,从而形成了客观存在的价格差异。
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分置,两者分别交易并形成价格的重大差异,加上产权定义和政策信息披露的严重不足和含混,这才构成了股权分裂的充分必要条件。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正是从1994年、1995年起,有关部门严格区别两类不同股份的分置,严厉惩罚任何违规流通的行为,同时敞开了场外低价协议转让的大门,1996年中才出现了所谓‘价值发现’,其实是股权分裂的革命,流通股股价大幅攀升,而且从此居高不下,形成了股权分裂基础上的流通股相对高价格认同。
”由此,这一观点强调:“A股含权是股权分置改革理论的基石。
因为如果A股不含权,即与非流通股同股同权,那么股权分置的提法就没有意义,所谓改革也就成了无的放矢。
”“流通股含权”是2003年以后探讨股权分置改革的依据中具有较强理论性的观点,也具有明显的新意,但这一观点的成立是比较困难的。
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不合理论规范。
“流通股含权”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在经济学中从来没有关于“流通”属于某种特殊权利并具有对应特殊价值的理论。
二是与历史事实不符。
这一理论提出的有关“敞开了场外低价协议转让的大门,1996年中才出现了所谓‘价值发现’其实是股权分裂的革命,流通股股价大幅攀升,而且从此居高不下”的说法并不符合历史事实。
2、“溢价补偿”说。
“溢价补偿”的说法深受股市投资者的赞赏。
这一说法的基本含义是,上市公司中的非流通股是按照1元/股的价格形成的,而社会公众股(流通股)的发行价通常在5元/股以上(最高的可达38元/股),由此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明显高于非流通股。
由于溢价收入在计入上市公司净资产以后,股东以其拥有的股份比例而占有净资产比例,因此非流通股股东获得了巨额差价收益。
假定,某上市公司原有股份1亿股,净资产数额等于股份数额。
IPO发行股份5000万股,发行价为7元/股,股票发行总额为3.5亿元,则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亿元,净资产总额为4.5亿元,每股净资产3元。
由于非流通股占注册资本的比重达到2/3,与此对应的净资产数额为3亿元。
由此非流通股通过溢价发行股票而获得了新增2亿元的净资产收益。
一些人认为,这些新增净资产实际上是非流通股股东放弃流通权所得到的收益,因此如果非流通股要进入股市,非流通股股东就必须给予流通股股东以“补偿”,即补偿因溢价发行股票给流通股股东带来的损失。
3、“合同”说。
这种说法认为,股权分置改革的主要理论依据是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曾经以某种方式达成了一个合同。
该合同的内容是,非流通股不享有上市流通权,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内上市交易;如果非流通股要入市交易,就意味着变更了持股合同内容,因此必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违反合同的“补偿”,以获取流通权。
“合同”说以合同的存在为基点,不仅提出了一系列如何理解有关法律条款的问题,同时也提出了一系列值得深究的理论问题。
但其中有一个问题需要商讨,即:是否存在“默认”的合同条款。
合同法上同“默认”相关的术语有两个:一个是默示合同条款,另一个是默示意思表示。
如果属于第一种情况,那么即便不考虑中国法律是否承认默示合同条款的问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东之间也应当首先存在一个明示的合同条款,并且这一明示的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与默示合同条款的内容相关。
但不论是募集设立还是发起设立,上市公司在IPO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公司章程》等文件中都没有有关非流通股东的股票不能上市流通方面的“默示合同条款”规定。
如果属于第二种情况,那么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订立的关于股票不上市流通的合同就必须是一个独立合同,它独立于股份认购合同。
4、“对价”说。
在“合同”说的基础上,一些人提出了“对价”说,认为:既然非流通股股东曾经承诺过股份暂不流通,并且与流通股股东达成了“合同”关系,那么如今非流通股入市流通就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因此非流通股股东就必须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支付“对价”,即补偿流通股股东的损失。
但如上所述,“合同”说是不能成立的,非流通股入市从而股权分置改革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违反所谓的“合同”关系,与此对应,建立在“合同”说基础上的“对价”说也是不能成立的。
“股权分置改革研究”课题组认为,上述各种支持股权分置改革的说法,严格来讲在理论上、逻辑上和实践依据上都存有漏洞,但从2005年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践来看,它们并无多少负面影响,相反还收到了意外的积极效应。
首先,这些说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流通股股东的心理要求,稳定了他们的市场行为取向,提高了他们的投资预期;其次,这些说法在一定程度上为非流通股股东所接受,使他们认同了以“对价”方式补偿因非流通股入市可能给流通股股东带来的利益损失,从而支持了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展开。
最后,这些说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部门和监管部门所接受,成为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重要内容。
三、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方案。
2005年下半年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采取了分散决策、分批进行的稳定性方案,从现在来看,股改的顺利程度出乎意料,对股市也未造成很大的冲击,基本消除了改革之初各方面对改革效果的担忧。
这个方案具体包括几个方面:1、分散决策。
与国有股减持相比,此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一个特点是,将是否批准非流通股股份入市流通的决策权交给了各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
由此形成了一个分散决策的格局。
在这个过程中,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出的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进行表决。
表决通过的,就立即着手实施;表决不通过的,就日后再议。
股权分置改革突破了国有股减持的格局,变集中决策为分散决策,使得上市公司通过的股改方案能够体现两类股东的愿望与诉求,是他们面对面商谈后互相认可的可执行方案,虽然这些方案从理论上讲,无法实现谈判各方的帕累托最优,但无疑是一种既能表达股东期望又能保障市场稳定运行的次优选择。
分散决策的另一个方面是,通过分批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削减了由上市公司集中进行这一改革可能带来的震动。
从2005年5月份起,先是试点,在两批试点结束且股市运行比较平稳的条件下,按照每星期10多家的速度有序地推进股改进程。
2、“对价”方案的大胆创新。
在分散决策体系下,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就如何形成“对价”开展了一系列创新,从股份对价到股本权证(包括认购权证、认沽权证等),从送股、送现金进行对价到缩股、承诺最低价(即某些上市公司大股东承诺如果股价低于某个价位,就将动用资金予以购买)和延长锁定期等等,为维护股东利益、形成科学决策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和保障。
3、监管部门的通力协作。
作为一项重大制度改革的系统工程,股权分置改革涉及诸多政府部门职能范围,为此,在国务院主持下,各相关政府部门通力协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从2005年4月底到10月底的半年左右时间内,证监会、国资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或单独出台的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文件就多达17项之多,涉及范围从股权分置改革的原则、政策、内容、程序和步骤到各类股份的处置、管理再到有关税收问题、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问题和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问题等,其中一部分政策措施突破已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如减免税收、准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购买可流通股)。
不仅如此,在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面展开过程以后,各地方政府纷纷表示了支持这一改革的态度。
可以认为是我国股市成立以来监管部门进行政策扶持和配套力度最大的一次。
7.1.2 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一览在正式提出“股权分置改革”之前,涉及这一问题的相关改革主要是1998年开始的国有股减持的试点1,以下是简单的改革进程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