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股权改革分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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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5]86号)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各保荐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九月四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 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在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一线监管,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
股权分置改革的历史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的历史影响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转折点。
简单来说,这个改革主要是为了打破国有股和流通股之间的壁垒,推动市场的公平与透明。
回顾这段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改革带来的深远影响。
在改革之前,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非常复杂,流通股的比例极低,这导致了市场流动性差、投资者信心不足,很多人对市场抱有疑虑。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2005年,中国开始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允许非流通股东在一定条件下转让股份。
这一的推出,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迈向更成熟的阶段。
通过这个改革,企业融资能力显著提升。
以新能源企业为例,阳光电源作为一家在市场上逐渐崭露头角的公司,便是这一改革的受益者。
改革后,阳光电源的股东结构得到优化,融资渠道多样化,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
在这一过程中,阳光电源不仅成功上市,还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提高了自身的竞争力。
股权分置改革还促进了投资者信心的恢复。
许多散户和机构投资者开始相信市场的潜力,逐渐加大了投资力度。
这对于新能源行业尤为明显,因为环保和可再生能源的趋势让更多资金流入这一领域。
阳光电源在资本市场上的表现,正是投资者信心回升的一个缩影。
然而,改革也并非一帆风顺。
股权分置的问题在改革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利益冲突时常浮现。
这就要求制定者不断优化,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以阳光电源为例,公司在股权结构调整中,积极与股东沟通,确保透明度,增强了各方对企业发展的信心。
总的来说,股权分置改革为中国资本市场带来了新的生机,尤其是在新能源领域,阳光电源的成功案例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通过优化股权结构,企业不仅提升了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也推动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这场改革的历史影响,将在未来的资本市场中继续显现,影响着无数企业的命运。
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企业像阳光电源一样,充分利用这次改革带来的机遇,实现更大的突破。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9.08•【文号】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施行日期】2005.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各中央企业:为深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发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要进一步认识股权分置改革对解决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重要意义,从改革大局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认真制订本地区或本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总体规划,加强对国有股股东的分类指导,并注意把股权分置改革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有机结合起来,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市场的可承受程度,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对于条件暂不成熟的上市公司,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有效改革方式。
三、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和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意见基础上,研究制订符合上市公司及自身实际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自行或聘请财务顾问对方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财税〔2005〕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03号发文日期:2005年06月13日【全文有效】【主动公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1案例一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三一重工

三一重工是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第一家试点公司,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其他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树立了样板。
一、三一重工股改方案内容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10日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4亿股为基数,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总额为2100万股股票和4800万元现金对价、即每10股流通股将取得3.5股股票和8元现金对价后,原非流通股将获得“上市流通权”。
本次股改方案先于2004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实施。
[注: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修改为:以2004年末总股本2.4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派2元(含税),原为10转5派1。
] 5月10日股改方案亮相,拟每10股送3股派8元现金。
5月25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将向流通股股东10股增加0.5股,现金对价不变。
2005年6月17日正式实施股改方案,以前一交易日15日收盘价23.82元为准,当日自动除权价为17.05元。
表1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数据一览改革前市值比=(非流通股数量×每股净资产)/(流通股数量×公告前收盘价)根据三一集团提出的方案,按方案提出的前一个交易日4月29日的收盘价16.95元计,方案实施后流通股东的持股成本下降到11.96元,而三一重工2004年的每股收益为1.36元,即试点方案实施后,三一重工的静态市盈率下降到10倍以下,已与美国股市中同业跨国公司的平均市盈率水平接近。
据三一集团执行总裁向文波介绍,三一集团提出“每10股划转3.5股返还8元”方案的初衷,是把发行之初高于国际市场平均市盈率水平的溢价部分返回给流通股东。
这一方案至少实现了两个目的,一方面三一集团通过划转股份和返还现金的方式,将近3亿元的超额溢价成本返回给投资者,获得了非流通股的流通权,而另一方面投资者不需要花费任何现金,并且未给市场带来过度扩容的负担。
国资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2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须在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证券交易所前,组织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审核。
二、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受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应当审核、查阅以下材料:(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论证报告;(二)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三)非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协商意见;(四)上市公司上年年度报告和最近一期季度报告。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上述材料后,同意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应当出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表式见附件)。
四、国有控股股东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后,方可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五、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后,未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再出具书面意见;如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有控股股东须将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公告。
六、国有控股股东须在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复牌后,在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前,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七、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
股权分置改革年份数据

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旨在解决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公司的问题,促进股权多样化和市场化。
以下是股权分置改革的年份数据:
2005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非流通股不得转让,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的框架。
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启动,并开展试点,第一个试点企业是中国联通。
2007年:全国范围内加快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多家大型国企股权分拆上市。
2008年: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不少公司完成重组和上市,股票市场相对稳定。
2013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增强公司的股权多元化和市场化。
2019年:资本市场改革全面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经验得到总结和应用,为国内市场投资者的参与提供更多机会。
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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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置改革的利弊
• 1: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行为机制在股改后趋于一致化。 • 2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上市公司定价机制的统一,市场的资源配 置功能和价值发现功能进一步得到优化。 • 3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大股东违规行为将被利益牵制,理性化行 为趋于突出。 • 4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和约束 机制。 • 5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整体目标趋于一致,长期激励将成为 战略规划的重要内容 • 6股权分置改革之后金融创新进一步活跃,上市公司重组并购行 为增多。 • 7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市场供给增加,流动性增强。股改之后,市 场上逐渐受到受限股到期解禁流通所产生压力。
• 第三,控制权僵化的问题。 第三,控制权僵化的问题。 • 三分之二的法人股不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流通 ,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特别是其国企母 公司,对上市公司具有不可动摇的控制权。某个 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如果运用不当,企业经营 必然出问题。 • 股权分置改革,企业生产力将下降,利润减 少,股价下跌。
股权分置改革的含义
•
股权分置改革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改 革,就是政府将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国有股(还包括 其他各种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场上流通。 • 以前不叫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叫国有股减持,现在 重新包装了一下,再次推出。内地沪深两个交易所2.45 万亿元市值中,现在可流通的股票市值只有8300亿元, 8300 国有股等不可流通的股票市值达1.62万亿元。如果国有 股等获得了流通权,沪深两个交易所可流通的股票一下 子多出两倍,市场只可能向一个方向前进,那就是下跌 。如果再考虑到国有股基本是一元一股获得,而流通股 大都是几倍、十几倍的溢价购得,那流通股股东在国有 股减持中所蒙受的损失也就很容易看清了。
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 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
•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 所谓股权分置, 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向 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称为流通股, 易,称为流通股,而 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 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称为非流 通股。 通股。这种同一上市 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 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 置状况, 置状况,为中国内地 证券市场所独有。 证券市场所独有。
Hale Waihona Puke Thanks!股权分置改革成败的标准
• 只有一项,就是: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 公司中所有股份的持股成本是否相同。
股权分置的由来
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 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 触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 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 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但 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 • 第三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 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 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 权分置问题” • 作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在诸多方面制约中国资本市场的 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这一问题随着新股发行上市不 断积累,对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不利影响也日益突出 •
• •
股权分置改革的作用
• 作用一:首先是为了贯彻落实股权分置改革的政策要求,适应资 作用一: 本市场发展新形势; • 作用二:其次,为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工具促进公司发展奠定良好 作用二: 基础。从公司自身角度来说,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引进市场 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有效的外部监 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流通股股东来说,通 过股改得到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了 保护. • 作用三:再次,消除了股权分置这一股票市场最大的不确定因素 作用三: ,有利于股票市场的长远发展。
股权分置的发展阶段
• • • • 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 中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股 权分置改革上形成了股 权分置改革 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 问题。 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 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 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 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 宣布暂停。 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 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 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中的问题
• 第一,市场供需失衡问题。 第一,市场供需失衡问题。 • 三分之二的非流通法人股,一旦被允许卖给个人投资者并在 市场流通,似乎会导致市场上股票供应的剧增,如果对股票的需 求跟不上大幅度增加的供应,可能会导致股价的大跌。股权分置 时刻威胁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应该不惜一切代 价,尽快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扫除一个重 要的障碍。
• 第二,股东利益冲突问题。 第二,股东利益冲突问题。 • 流通股与不流通法人股的长期法定分割导致 上市企业在收入分配问题上面临大股东与小股东 之间的明显及长期的利益冲突。 • 流通股股东认为国有大股东当初上市时并没 有以现金在市场上购买股份,而是以低于真正市 场价的资本估值而获得股份及控股权,因此认为 吃了亏,需要在股权分置改革时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