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强制令申请通知书(海事诉讼文书)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基础知识考试测试(二)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基础知识考试测试(二)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宪法结构指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
关于我国宪法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单选题]宪法序言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宪法附则没有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宪法没有附则。
答案解析:司考题 A选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最后自然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B选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C选项错误,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其法律效力还有特定性和临时性。
D选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
2. A市张某到B市购货,因质量问题,张某拒绝支付全部货款,双方发生纠纷后货主即向公安机关告发。
B市公安机关遂以诈骗嫌疑将张某已购货物扣留,并对张某采取留置盘问审查措施。
两天后释放了张某,但并未返还所扣财物。
张某欲提起行政诉讼。
张某对B市公安机关的行为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单选题]不可以,B市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可以,B市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正确答案)不可以,B市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以上均不正确答案解析: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属于证据的()种类。
2016 0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6〕4号【发布日期】2016-02-24【生效日期】2016-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司法解释【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9.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11.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2.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3.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14.船舶工程经营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纠纷案件;15.船舶检验合同纠纷案件;16.船舶工程场地租用合同纠纷案件;17.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航线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件;18.与特定船舶营运相关的物料、燃油、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19.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20.船舶引航合同纠纷案件;2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22.船舶租用合同(含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纠纷案件;23.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4.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25.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水陆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7.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28.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集装箱租用合同纠纷案件;29.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理货合同纠纷案件;30.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拖航合同纠纷案件;31.轮渡运输合同纠纷案件;32.港口货物堆存、保管、仓储合同纠纷案件;33.港口货物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34.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案件;35.海运集装箱仓储、堆存、保管合同纠纷案件;36.海运集装箱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37.海运集装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8.港口或者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9.港口或者码头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40.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41.以通海可航水域运输船舶及其营运收入、货物及其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人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赔合同纠纷案件;42.以船舶工程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3.以港口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4.以海洋渔业、海洋开发利用、海洋工程建设等活动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5.以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6.港航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47.港航设备设施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48.以船舶、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但当事人仅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除外;49.为购买、建造、经营特定船舶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0.为担保海上运输、船舶买卖、船舶工程、港口生产经营相关债权实现而发生的担保、独立保函、信用证等纠纷案件;51.与上述第11项至第50项规定的合同或者行为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件;52.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章 海事诉

2 扣押船舶的范围 我国可以扣押的船舶有两类:一是当事船舶。 。 二是姊妹船舶。 3 扣押船舶的方式 扣押船舶的方式有“死扣押”和“活扣押”两种。 4 关于重复扣船和多次扣船 重复扣船是指基于同一海事请求扣押已被扣押过 的船舶或者被申请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其他船 舶。 多次扣船是指基于不同的海事请求两次以上扣押 同一船舶。
五、 海事诉讼协议管辖 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 定由某一法院对其争议案件进行审判,从而达到排除其他 法院管辖且方便诉讼的目的。 六、 海事执行管辖 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 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 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 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 院提出。 被执行的财产为船舶的,无论该船舶是否在海事法院管辖 区域范围内,均由海事法院管辖。船舶所在地没有海事法 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一、 海事诉讼管辖概述 海事诉讼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人民 法院之间,以及各海事法院相互之间,受 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也即确 定哪些第一审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或者上 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海事案件由 哪个地方的海事法院受理。
二、 海事诉讼级别管辖 海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它解决的是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海事 案件的纵向分工。 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 。 三、 海事诉讼地域管辖 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是指各海事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01•【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201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海事行政执法活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海事行政执法体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救济、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及其下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与评议工作。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四)裁量合理,处理适当;(五)符合法定程序;(六)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七)案卷整理规范。
第二章海事行政执法规范第一节海事行政执法职权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正职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领导责任;主管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副职、各执法部门的负责人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主管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主管责任;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合理分解海事行政执法职责,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所属执法机构或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管辖区域和相互关系;(二)按照海事执法工作的性质合理设置执法岗位,对执法权力进行分解,明确岗位职责、人员资质、工作标准,确定相应的执法责任;(三)采取适宜的方式将各项执法职责落实到相应的执法人员,明确具体的职权范围、应当履行的义务、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合用本规定。
海事行政强制包括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采取应急措施或者暂时措施处置突发事件不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事行政强制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对所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权限作出限定。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普通规定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前,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附件 1-1),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经批准允许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件 1-2)。
第七条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送达《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与当事人以及案件无厉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
第八条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用。
第九条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 (附件 1-3),记录送达、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情况,并由当事人和海事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未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盖章)。
第二节查封、扣押程序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对当事人的船舶、设施、货物等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除按照本章普通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节规定。
第二十四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第二十四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第一节海事诉讼概说一、海事纠纷和海事案件(一)海事纠纷何为“海事纠纷”,其概念很难界定。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把海事纠纷概括为“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三类。
(二)海事案件所谓海事案件,是指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中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船舶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和其他海事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审理的案件。
海事案件应当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案件三种。
二、我国的海事法院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有效地行使我国的海事司法管辖权,198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五个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
此后,随着我国沿海港口城市的开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和审判工作的发展,又相继在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和北海等五个沿海城市分别设立了海事法院。
至此,我国18000余公里的海岸线以及沿海的港口和海域,由我国的十个海事法院全面覆盖,形成了一个布局比较合理、结构比较完整的海事司法管辖体系。
海事法院与其所在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同级。
海事法院内设海事审判庭(这里的“海事”作狭义理解,仅指海上事故所致损害赔偿)、海商审判庭、执行庭等办案机构。
海事法院不设基层法院,其直接受理国内和涉外的第一审海事案件、海商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和海事执行案件等,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
各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为该海事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并对该海事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实行监督。
三、海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一)海事诉讼的概念海事诉讼是指海事审判机关在海事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海事纠纷案件的全部诉讼活动。
在我国,海事诉讼具体是指当事人就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诉至海事法院,海事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二)海事诉讼的特点海事诉讼并不是附属于民事诉讼而发展起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3.18•【文号】法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3.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进一步规范海事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
现发给你们,望在海事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学习贯彻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深刻领会学习贯彻《样式》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样式》运用到海事审判实践中去,实现海事诉讼文书样式统一。
制发《样式》是全面贯彻《海诉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海事审判工作应对“入世”,贯彻世贸组织法制统一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重要体现。
抓好这项工作,对于统一海事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提升我国法制权威,意义重大。
二、要认真组织海事审判人员,深入学习贯彻《样式》,尽快实现海事诉讼文书规范化。
《样式》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既是海事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规范,也是指导当事人进行海事诉讼的文书样本。
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要集中时间,学习《样式》,及时研究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使每一位审判人员能够深刻领会,熟练运用,确保《样式》的顺利贯彻执行。
《样式》施行后制作的裁判文书,应当符合《样式》要求,并将此作为优秀海事海商裁判文书评选的要件之一。
三、本《样式》仅适用于《海诉法》所涉及的内容,其他海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2年6月20日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在海事审判工作中应将两个诉讼文书样式结合使用。
海事强制令申请书范本

海事强制令申请书范本申请人:×××,住所地:××省××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住所地:××省××市××区××路××号。
海事法院:鉴于以下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贵院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一、事实与理由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具体而言,申请人为货主,被申请人为承运人。
根据双方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被申请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路线将货物运输至目的港。
2. 然而,被申请人在运输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输至目的港。
至今,货物仍未抵达目的港,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 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多次催促和要求赔偿,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也未给予任何赔偿。
4. 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被申请人立即采取措施,将货物运输至目的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请求事项1. 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将货物运输至目的港,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
2. 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货物延迟到达目的港而产生的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利息损失、合同违约金等。
3. 责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理由,并附相关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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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开户银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
特此通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说明:本公告样式供海事法院在审理海事案件中,根据拍卖船舶民事裁定书公告拍卖该船舶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强制令申请通知书(海事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强制令申请通知书
( ) 海法强字第 号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__________(写明海事强制令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
__________(请求人)申请本院作出海事强制令。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______(请求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