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报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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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瑞医疗: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0年4月)

迈瑞医疗: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0年4月)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二)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的原则;(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第七条董事会成员薪酬:(一)非独立董事1、外部投资人股东委派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2、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第九条执行。

3、公司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其他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委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切实保障公司作为出资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及《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包括专职和兼职)。

第三条公司不直接干预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而是通过派出董事、监事出席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行使有关合法权力,代表表达公司合法合理意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向公司报告”均指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就派驻公司发生的相关事宜,向公司报告说明。

第五条派出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和控股、参股企业章程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必须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权益。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与资格第六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权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在公司中层或学校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或任过职(经董事会、监事会特许批准的派出董事、监事除外);(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派出董事、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担任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法定代表或经理(厂长),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五)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六)受过开除留用及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被判刑的人员;(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管理,明确其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任、履职、考核、监督等管理活动。

二、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一)董事任职资格1、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2、具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决策支持。

3、熟悉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动态和市场情况,具有较强的战略眼光和风险意识。

4、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能够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和相关活动。

(二)监事任职资格1、具备独立、公正的立场,能够客观、公正地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熟悉公司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知识,具有一定的财务分析和监督能力。

3、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发现潜在的问题和风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三、董事监事的选任(一)选任程序1、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时,应当提前制定选举方案,明确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提名方式、选举程序等事项。

2、董事、监事候选人可以由股东提名,也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

3、提名候选人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提名材料,包括候选人的简历、任职资格证明等。

4、公司应当对提名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任职资格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证券公司的高效运作和良好治理而建立的制度。

它涉及到董事、监事的考核评估和薪酬激励管理。

1. 董事、监事考核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考核是一种定期评估董事、监事履行职责和业绩的制度。

考核标准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公司治理:包括是否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规、是否充分发挥董事、监事的作用等。

- 经营业绩:包括公司是否实现了设定的经营目标、是否取得了良好的财务业绩等。

- 风险管理:包括公司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等。

- 公司声誉:包括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公司的社会责任等。

董事、监事考核通常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会对董事、监事的任职续任或解聘等产生影响。

2. 薪酬管理
薪酬管理是指以激励和激励为导向的薪酬分配和管理制度。

它的目的是确保董事、监事能够得到合理的报酬,同时激励其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利益最大化做出贡献。

董事、监事的薪酬通常由公司执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并根据其职责、业绩、贡献等因素确定。

薪酬管理制度通常包括
以下要素:
- 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股权激励等。

- 薪酬指标: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等。

- 薪酬调整:根据董事、监事的业绩和市场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调整。

- 薪酬披露:公开披露董事、监事的薪酬情况,增加透明度和监督效果。

薪酬管理制度旨在引导董事、监事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董事、监事薪酬(津贴)制度

董事、监事薪酬(津贴)制度

董事、监事薪酬(津贴)制度董事、监事薪酬(津贴)制度是指公司规定的董事、监事在公司内工作所获取的薪酬和福利津贴的制度。

董事、监事是公司的领导层和监督层,他们的工作表现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因此,为了吸引和激励董事、监事在工作岗位上发挥更大的能力和价值,制定了相应的薪酬(津贴)制度。

一、董事、监事的薪酬概述董事、监事的薪酬(津贴)包括三个方面: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特殊津贴。

(一)基本薪酬:指董事、监事为公司工作所获得的基本报酬,通常是月薪制。

该薪酬通常由公司根据员工的职位、资历、工作量等方面进行测算和评定,以确保董事、监事的薪酬比较公平和合理。

(二)绩效薪酬:指公司为了激励董事、监事在公司内发挥更大作用,按公司规定的绩效标准给予的薪酬。

绩效薪酬通常为年终奖金、股权激励或分红等形式,其发放标准一般以公司业绩或个人工作表现为基础。

(三)特殊津贴:指公司按照特殊因素,为董事、监事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收入。

特殊津贴通常包括车补、通讯津贴、房补等福利,以及参加国际商务活动和出差等工作产生的旅费、住宿费等。

二、薪酬制度的设计要点(一)科学制定薪酬基准科学制定薪酬基准是薪酬制度设计的核心。

制定薪酬基准时要考虑市场因素、行业因素、员工职位、员工工作表现等因素,切勿盲目看重某个职位或个人,造成不公平的待遇。

(二)合理确定薪酬结构科学合理确定薪酬结构是保证薪酬制度设计成功的重要因素。

薪酬结构要考虑公司的经济实力和发展规划,设立不同的职位等级,建立合理的薪酬分配体系。

(三)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是保证薪酬制度能够实施的关键。

绩效考核应从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出发,根据公司业绩、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因素,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绩效考核标准。

三、薪酬制度的实施流程(一)准备:公司应制定薪酬策略,确定薪酬结构、薪酬基准、绩效考核标准等。

(二)执行:公司应根据薪酬策略,按照薪酬结构和薪酬基准,对董事、监事进行薪酬发放,同时进行绩效考核并实施绩效薪酬发放,管理好特殊津贴的准备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津贴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公司董事、监事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体现“责任、风险、利益”一致的公平原则,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董事、监事是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包括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工监事等。

第三条薪酬原则:董事、监事的薪酬水平与董事、监事的工作任务,以及同行业收入水平保持一致。

主要综合考虑董事、监事对公司关注程度、公司资产规模、利润基数、同行业收入水平等。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标准按照上述原则来制定,并提交于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薪酬标准1.独立董事由公司聘任后,每年可领取伍万元津贴,因公司业务发生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在公司每年的董事会经费中支出。

2.不在股份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或监事不在股份公司领取报酬和津贴,因公司业务发生的正常工作费用由股份公司承担,并在股份公司每年的董事会费或监事会费中支出。

3.在股份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或监事,薪酬标准按其在股份公司实际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参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第六条以上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董事、监事薪酬参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发放。

第七条为客观反映公司董事、监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董事、监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董事、监事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确保公司规范高效运行,公司给予董事、监事发放一定数额的津贴。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在任职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勤勉诚信的原则,履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违反公司章程及制度,不得无故缺席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应出席的有关会议,努力提高公司的经营水平和监管水平,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条任期内,公司董事、监事正常原因辞职或非本人原因发生变动的,则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该津贴数额。

路桥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最新版】

路桥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为调动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完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公司法》《证券法》,维护股东利益最大化,建立有效的薪酬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公司章程》载明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第三条董事、监事与高管人员薪酬管理遵循原则:(一)责、权、利相结合及按绩取酬的原则;(二)薪酬水平提高与公司效益增长挂钩的原则;(三)与行业市场化竞争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四)坚持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检查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二)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提出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及修改意见;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依据本制度计算和发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

第三章董事、监事薪酬第七条不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管理的董事、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管理的董事、监事薪酬参照高管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第八条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标准为8万元/年(含税),按月平均发放。

第九条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其薪酬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定与发放。

第四章高管人员薪酬第十条高管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一、董事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公开的程序和途径确定董事薪酬水平和构成,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充分披露董事薪酬的相关信息,确保董事薪酬的公开透明,以满足公司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

(二)合理正当原则。

公司应当在遵循市场公平、符合公司经营状况和董事工作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董事薪酬水平和构成,并确保董事薪酬的正当合理性,以满足公司业绩和董事绩效的匹配度。

(三)长期激励原则。

公司应当在董事薪酬设计中注重长期激励机制,建立与公司长期利益和股东价值增长相关的董事激励机制,以激发董事长期价值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应当在董事薪酬设计中充分考虑风险控制要求,避免因过度的短期激励导致董事追求短期利益,影响公司长远利益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薪酬水平在可控范围内。

(五)多元化原则。

公司应当在董事薪酬设计中充分考虑董事的工作岗位、职责、工作成绩和董事个人特质,灵活设计董事薪酬构成,以满足董事多元化的发展需求。

二、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设计架构(一)董事薪酬水平设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规模、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市场竞争和董事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薪酬水平,并根据董事的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成绩等因素,差异化确定董事个人的薪酬水平。

(二)董事薪酬构成设计。

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公平和公司长期发展需要,设计董事的薪酬构成,充分考虑薪酬的组成要素,包括薪金、奖金、股票期权、长期激励计划、福利待遇等,确保薪酬构成的多元性和长期激励机制。

(三)董事薪酬执行实施。

公司应当建立薪酬执行实施机制,包括薪酬核定程序、薪酬执行标准、薪酬支付和监督管理等程序,确保薪酬执行的透明度和规范化。

(四)董事薪酬监督机制。

公司应当建立薪酬监督机制,包括董事薪酬委员会、内部监督机构、审计机构等,对董事薪酬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薪酬的正当性和合规性。

(五)董事薪酬激励机制。

公司应当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机制等,激发董事的长期价值创造和持续发展的积极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和监事、由职工大表大会选举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二)坚持薪酬与公司的规模、业绩等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按劳分配,薪酬与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相结合;(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构成与标准第四条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为8万元/年。

第五条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监事,其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进行考核和发放。

第六条专职董事、专职监事的薪酬标准、考核评价方式等事项参照高级管理人员相应事项的规定执行。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对专职董事、专职监事的年度薪酬予以审议并披露。

第七条其他外部董事、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董事会在遵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确定:(一)公司发展战略;(二)公司资产规模;(三)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四)本人岗位职责及履职情况;(五)市场薪资行情。

第九条公司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发放一定的奖励资金,具体奖励方案及奖励标准应结合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而制定。

第三章薪酬发放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薪酬(津贴)制度

董事、监事薪酬(津贴)制度公司制度是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薪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企业的运营和管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董事、监事薪酬制度对企业的发展与经营起着关键性作用。

本文将从董事、监事津贴制度的性质、内容、设计、执行等角度深入探讨,为企业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提供参考。

一、董事、监事津贴制度性质1.1 企业制度安排中的关键组成一家企业(公司)制度安排中包含很多任务、规章和准则,包括企业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监事议事规则、流程管理、制度文件等,这些组成都与企业管理、运营息息相关。

而公司的薪酬制度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薪酬制度是对员工工作和业绩的评价、激励和奖励。

在企业管理中,董事、监事是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他们对于公司的决策、运营和管理起着关键作用。

在制定董事、监事津贴制度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问题的本质、职责、薪酬标准、薪酬发放方式等。

1.2 董事、监事津贴制度的性质董事、监事津贴制度是公司薪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激励董事、监事为公司的利益全力以赴的工作。

同时,该制度也是保障董事、监事职业道德、宣传公司文化、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董事、监事人才的关键制度。

因此,董事、监事津贴制度是公司完整薪酬制度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董事、监事津贴制度的内容2.1 津贴包含的内容董事、监事津贴是指公司为了激励董事、监事为公司创造价值而给予的奖励性报酬。

该津贴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工资。

董事、监事的基本工资由董事会根据岗位要求、董事和监事的贡献、市场行情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

(2)职务津贴。

董事、监事根据职务等级,分别给予相应的职务补贴。

(3)年终奖金。

根据公司监事、董事在全年内的贡献和绩效评估而确定。

(4) 股权激励。

董事、监事作为公司企业的重要管理层,获得股权激励是其权益的有效保障之一。

公司可以根据其管理贡献进行授予,以激励更好的工作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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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按法定程序聘任且不在本公司获得工资性收入的董事会
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包括独立董事、
股东选派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会全体成员。
董事长的薪酬办法参见对于年薪制的专门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之制订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对等原则。公司支付董事、监事的报酬要基本符合董事、监
事对公司所承担之重大责任和职权;
独立董事相当于其固定津贴标准
10
%-
30
%的奖励津贴。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管理办法
4
第三章
津贴支付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的津贴每年度支付两次,每
次支付其年度标准的
50%
,支付日分别为公司年报、中报公布后的
10
日内。
第六条
公司依据独立董事、
非执行董事和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支付津贴,
3
第二章
董监事报酬结构
第三条
公司支付董事、监事津贴采取以下形式(均为税前)

(一)独立董事每人每年
50000
元人民币;
(二)非执行董事每人每年
35000
元人民币;
(三)监事每人每年
20000
元人民币。
第四条
建立独立董事奖励制度。
对工作业绩突出或有突出贡献的独立董
事,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讨论同意,股东会表决通过,公司可以一次性给予
2004
年度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议;
(三)连续两次未签署应由本人签署的文件,
且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明
意见或理由。
第八条
经监事会核实,非执行董事违反《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பைடு நூலகம்条、第八十条所列规定的,公司将停
止支付该董事津贴。
第九条
由两名以上股东代表联名提议,股东大会表决认为监事会成员不
能履行监督职责且提交的报告严重失实的,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停止支付
凡未亲自出席且未按规定委托他人出席公司要求参加的相应会议(不可抗力原
因除外)
,根据会议签名记录,每缺席一次,扣减本人年度津贴的
10%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下述情况,经监事会核实,公司将停止向其支付津
贴:
(一)违反《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二)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和本人应出席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
非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成员的津贴标准以及取得津贴的
条件,可在外部环境和公司情况出现变化时做出相应调整。其程序为:
(一)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调整建议;
(二)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预案;
(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
2004
年度第
次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形成预案,

公司
该监事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公司支付独立董事、
非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成员的津贴在公司管理费
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
非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均不包括在津贴之内,符合规定的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
非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成员因取得津贴所涉及的个人所
得税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二)按劳取酬原则。
公司支付董事、
监事的报酬要与其在公司履行职责、
付出劳动的时间价值基本相称;
(三)市场定价原则。参照国内同行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现状,
合理确定本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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