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贪污案件的辩护方式
贪污受贿罪成功辩护词

贪污受贿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委员,大家好!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在本次庭审中将就贪污受贿罪向大家说明我的辩护观点,以期正视案件中的细节和法律条文,以公正和公平的态度对待本案。
请大家审慎考虑我的辩护词,请对我提出任何问题,我将竭诚回答。
一、关于指控根据控方的指控,我的当事人被控犯有贪污受贿罪。
然而,我将在下面的辩护中说明,这个指控是不成立的,我的当事人没有犯下本罪。
二、缺乏证据支持在本案中,控方并没有呈现清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贪污受贿。
仅凭一些不明确、不可信的证词和推测,是不能证明有罪的。
三、案发经过存在疑点在案发经过中存在一些疑点,这些疑点与被指控的贪污受贿罪并不相符。
例如,控方指控的贪污金额与实际账目不符,存在着明显的滞后,这说明案发经过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
四、证据链条不完整在本案中,控方提供的证据链条并不完整,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存在贪污受贿的实质行为。
我将在接下来的案件呈堂中详细分析这些证据链条的破绽和不足之处。
五、胁迫因素的存在我要阐明,我的当事人在案发时存在一些胁迫因素。
被指控的贪污行为并非是他完全出于个人意愿和目的,而是在一种强力的胁迫下进行,他并没有真正的掌握整个贪污受贿的过程和实施方式。
六、个人良好声誉我的当事人在社会中享有极高的声誉和威望,他长期以来为社会作出了很多贡献。
控方指控的贪污受贿行为与他长期以来建立的个人声誉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因此,我们要认真思考:这个指控是否真实可行?七、建议辩护词我建议在这个案件中,对于指控方的证据和依据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
我们需要充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结论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委员,我在这份词中只是简要列举了我认为辩护的重点。
希望通过我的辩护词,能让大家看到案件的真相和合理性。
我相信在您的公正判断下,我的当事人会被完全清除罪名。
谢谢大家!。
论贪污罪与受贿罪区别之辩护

论贪污罪与受贿罪区别之辩护黄家焱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福建龙岩 364000 【内容提要】有人说:“只要有官员的地方就会有贪污受贿。
”诚然,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贪污贿赂始终是各国无法避免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随着权利私欲的日益膨胀,越来越多的官员甘愿铤而走险,贪污受贿现象更是愈演愈烈,呈现高发趋势。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和幅度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对受贿罪却没有规定一个单独的量刑标准,而是依附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然而两罪毕竟是不同的犯罪,两罪在量刑和实践上存在很大的区别。
因此作为一个刑辩律师如何就两罪之间的主要区别作出有理有据之辩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贪污罪受贿罪区别辩护一、案情简介2007年初,连城县连政综(2007)66号永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工作实施意见颁布实施。
同年4月26日,连城县文亨乡成立文亨乡永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臵工作协调小组。
文亨乡福地村相应成立以文亨乡党委宣传委员、福地村挂村领导吴七星为组长,村支部书记李昌其、村主任罗积红为副组长,村两委成员罗传歆、罗积铭、罗土养、江道荣及村聘用会计童庆彪为成员的高速公路征迁领导小组。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在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罗积红、吴七星、李昌其利用负责和协助连城县文亨乡福地村高速公路征迁安臵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被告人邰小东积极协助下,采取冒用他人名字虚报、虚增征迁的坟墓数量、征用的土地面积和私自截留征地补偿款等骗取、侵吞的方式贪污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
其中被告人罗积红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336337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105252.3元,个人贪污计人民币36121.5元,共贪污得款计人民币141373.8元;被告人吴七星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302797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53700元;被告人邰小东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273451.5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38000元;被告人李昌其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266819.5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42000元。
官员贪污法律案件(3篇)

第1篇在我国,贪污腐败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一批贪污腐败案件被揭露出来,其中官员贪污案件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官员贪污案件为例,分析其法律问题,探讨反腐败斗争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原副市长李某,李某在担任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罪。
经调查,李某贪污所得主要用于个人挥霍和购买房产。
二、案件经过1. 线索发现:2018年,某市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李某可能存在贪污问题。
纪委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李某进行初步调查。
2. 初步调查:专案组对李某的工作经历、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李某在经济往来中存在诸多异常。
3. 深入调查:为进一步核实情况,专案组对李某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发现李某涉嫌贪污巨额财物。
4. 立案侦查:2019年,某市检察院以李某涉嫌贪污罪对其立案侦查。
5. 审判过程: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三、法律分析1. 犯罪主体:本案中,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2. 犯罪客体: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符合贪污罪的客体要件。
3. 犯罪客观方面:李某在担任副市长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
4. 犯罪主观方面: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却故意为之,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符合贪污罪的主观要件。
四、案件启示1. 加强廉政教育: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必须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2. 完善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3. 强化法律震慑:对贪污腐败行为要依法严惩,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力。
4. 加强群众监督: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贪污腐败行为。
贪污案件辩护词

贪污案件辩护
审判长、审判:
根据法律规定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们任被告
______ 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经过法庭调査举证和质证,现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
首先,我们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构成贪污罪的定性和本事实提出异议。
总的观点是:被告_________ 不构成贪污罪
其次,对于被告_______ 不构成贪污罪的观点及理由,我在原一审及二审时均提出了书面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本案时够一并给予考虑
下而,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说明和阐述我们的观点,恳合议庭评议时采:
一、被告_____ 没有贪污犯罪的主观故意,更不存在同其被告人之间犯罪的共同故意,缺乏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
二、被告____ 没有贪污的客观行为,更不存在同其他被人配合贪污犯罪的共同行为,缺乏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
三、被告—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更不存在伙同人侵吞补偿金,起诉书指控缺乏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
四、被告—没有侵吞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更没有将经济偿金据为己有的事实,客观上没有造成经济补偿金流失的犯罪果
综上意见,我们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_____ 构成贪污罪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合议庭评议时充分考虑上述意见,依宣告被告人无罪
辩护人____ 律师事务
___________________ 律。
全风险代理案例

全风险代理案例
全风险代理案例是指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承担全部风险,即如果案件败诉,律师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以下是一个全风险代理案例的示例:
某客户因涉嫌贪污被起诉,他找到了一位律师进行辩护。
律师经过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认为客户被冤枉了,并决定接受全风险代理。
在庭审中,律师为客户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终使得客户被判无罪。
在此过程中,律师承担了全部风险,如果案件败诉,他需要赔偿客户的全部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全风险代理通常适用于较为复杂、风险较高的案件,且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以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同时,在选择全风险代理时,客户需要与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犯罪案例

律师犯罪案例一、案情概述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律师张某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主观上认为案件胜诉希望不大,于是企图与原审被告达成一定的交易,通过向原审被告索取财物来达到为被告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的目的。
在案件审理阶段,张某多次与原审被告进行私下沟通,企图通过这种手段来达到贪污的目的。
二、犯罪行为的分析1. 贪污罪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收受财物,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犯罪。
在该案中,张某以自己作为辩护律师为名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要求原审被告给予一定的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了贪污罪的行为。
2. 渎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违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渎职罪。
在该案中,张某作为律师,滥用了自己的职权,不仅违背了律师应当坚守的职业操守,更严重地玩忽职守,致使原审案件的审理过程出现严重失序,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因此构成了渎职罪的行为。
3. 泄露机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在该案中,张某通过私下与原审被告进行沟通,可能由于工作疏忽或者私心杂念,泄露了法庭审理案件的相关机密信息,给案件审理过程带来了不可挽回的影响,因此构成了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
4. 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挑衅、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该案中,张某企图利用自己的律师身份,通过挑动案件相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制造事端,并在此过程中达成自己的不正当目的,因此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的行为。
三、案件审理及结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律师张某的上述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律师张某利用律师身份,涉嫌贪污、渎职、泄露国家秘密、寻衅滋事等行为,给国家法律、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贪污贿赂案件答辩状

贪污贿赂案件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代表我的当事人,就贵庭针对他涉嫌贪污贿赂的指控提出如下答辩。
一、概述首先,我要强调我的当事人是一个诚实守法的公民,一直以来都秉持着廉洁奉公的原则。
他对贪污贿赂的指控感到震惊和愤慨,坚决否认这些指控的真实性,并将全力证明自己的清白。
二、证据不足贵庭指控我的当事人参与贪污贿赂,然而,我要指出贵庭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他的罪行。
首先,贵庭所提供的证据缺乏可信度和充分性,其中包括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的证人证词以及缺乏物质证据等。
这些证据不能成为定罪的依据,更不足以推翻我的当事人的清白之证。
三、证人证词的可信度贵庭所依赖的证人证词存在明显的可信度问题。
首先,这些证人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可能存在说谎、夸大事实或误导法庭的动机。
其次,证人证词在时间、地点、细节等方面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这也进一步削弱了证人证词的可信度。
因此,贵庭所依赖的证人证词并不能成为定罪的充分证据。
四、合理解释贵庭所指控的贪污贿赂行为,我要强调,可以有其他合理解释。
我的当事人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一些行为并不一定构成贪污贿赂。
例如,他可能与相关企业有合法的商业往来,或者接受礼物是出于公务需要,而非为了谋取私利。
因此,贵庭所指控的行为可以有其他合理的解释,而非贪污贿赂。
五、违反法律程序最后,我要指出贵庭在调查和起诉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
例如,调查人员可能在取证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违反程序、非法搜查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导致证据的非法获取,从而使得这些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即便贵庭所提供的证据属实,也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综上所述,贵庭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涉嫌贪污贿赂的指控。
同时,贵庭所依赖的证人证词存在可信度问题,指控行为也可以有其他合理解释。
此外,贵庭在调查和起诉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
因此,我要求贵庭撤销对我的当事人的指控,宣布他的无罪。
谢谢法庭的审理。
法援案件辩护词

法援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XXX条的规定,我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委托,担任他涉嫌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理由如下:
一、从事实上看,起诉书所认定的贪污数额存在重大出入。
根据我查阅的财务记录和证人证言,李某所涉及的贪污金额为5万元,而非起诉书所称的10万元。
此外,李某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纪委主动交代了其涉嫌贪污的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
二、从法律上看,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而李某在案发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因此,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我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在此,我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李某宣告无罪。
辩护人:张律师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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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
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证明对象应围绕该罪的构成要件而确定,因此贪污罪需要证明内容主要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1、客观方面,需要证明贪污行为客观存在的犯罪方面。
(1)贪污行为存在的客观事实;
(2)贪污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贪污的数额;
(4)需要证明贪污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认定为贪污罪;
(5)需要证明犯罪的手段是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这是区分私分国有财产犯
罪的关键所在。
2、主体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符合贪污犯罪刑事责任主体要求。
由于贪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刑事责任年龄16
周岁不需要运用证据证明,而刑事责任能力,如行为人的精神状况,一般不需要证明,所需
证明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这是区分贪污罪和职务
侵占罪的关键。
3、该罪的主观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贪污的故意。
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不是对公共财物的暂时挪用,这一点可以区分挪用公款与贪污罪
对于犯罪客体包括犯罪对象-------公共财物,一般不需要专门的证据加以直接证明,但是,对于赃款的去向,应有确实的证据给予证明。
没有赃款或者赃款去向,仅凭一些账薄、数字
就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贪污罪,证据不够充分。
二、贪污案件证据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贪污案件经常出现的证据主要有:
(1) 物证。
包括查获的赃款、赃物及其照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贪污的公款购买的各种物品及其照片等
(2) 书证。
贪污罪的书证往往多一些,主要包括系列几个方面:
1、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的书面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证明、
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证明、职务任命证明、授权委托书、职权证明等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所在单位性质的法人执照等,这些证据主要证据有关国家机关性质、行为人的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性质、部门、职务、任职期间等等。
2、证明犯罪客体的书证,如证明公款、公物所有权的书证,证明公款、公物属于特定
物资的书证。
3、证明犯罪行为的书证,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或者骗取签字批准、冒领公款、公物的票据、字据等;本单位关于相应公款支出的财务记账、银行账单、假发票等;证明公款
去向使用的银行票据及其他票据等等。
4、涉及量刑情节的书证,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前科、立功的各种文书、书面
材料。
(3) 鉴定结论。
如专业技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账目及其笔录所作的司法会计
鉴定、对贪污数额的司法鉴定结论、笔迹鉴定等等。
(4) 证人证言。
包括知情人的检举、揭发和陈述的材料和口头证言等。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及辩解。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自己是否存在贪污行为的供述和辩解。
三、贪污案件证据的主要特点
1、证明贪污行为的各种证据总是与贪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经营的财物有关。
书证、物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几种常见和基本证据。
2、证人证言多为直接。
在贪污案件中,没有利害关系且了解案情的证人很少。
证人最
大的特点是与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同的程度的利害关系或者亲密关系;即相当一
部分证人是案件的知情人,在不同程度上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而案件的知情人多是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知己、同事、或者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他们中有的对被告人有感恩
之心;有的怕被判刑;有的怕打击报复等,常出现证言时证时翻的情况。
加之来自其他方面的
干扰和阻力,造成贪污案件证人证言的可变性很大,认定困难。
3、存有较多的再生证据。
所谓再生证据,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行为人为了逃避
法律追究而进行的一系列反侦查的活动中产生的,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或者原生证据存在
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再生证据主要有四种:一是串通、订立攻守同盟;二是隐瞒、销毁证据;三是转移赃款、赃物;四是收买、威胁证人等。
4、书证较多。
书证能较客观全面的反映行为人的作案手段、贪污数额、此外还可证明
行为人是否具有贪污的罪的主体身份。
贪污案件是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而经济活动中
需要有一套严密的手续制度,因此在有关手续上留下痕迹,一般会有会计资料可查,会计资
料为主要证据。
5、贪污罪一般没有直接的受害者,因此在贪污案件中没有被害人陈述这一证据。
6、从作案手段上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利用专业知识、技术专长作案,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同时利用某种技术进行伪装、掩盖,从而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从行为方
式上看,多在单位财务做手脚,以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7、从案件本身来看,行为人一般作案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案情较为复杂,且往往
与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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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若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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