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开立非融资类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协议合同舍。合同审查要点

开立非融资类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协议合同审查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主体资格审查:确认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法律资格,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 合同条款审查: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明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金额、担保事项、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违约责任等。
3. 反担保审查:如存在反担保情况,需要审查反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物的合法性、有效性等。
4. 履约能力审查:评估对方履约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对方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支付能力等。
5. 风险评估: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6. 审查合同履行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以确保合同执行符合预期。
7. 审查合同变更情况:如合同变更,需对变更内容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
8. 合同归档管理: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方便日后查阅和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审查的具体要点可能因业务类型、合同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因此,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2023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正规范本(通用版)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1. 背景介绍在国际贸易中,为了增加交易双方之间的信任度和避免交易风险,采用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支付已成为一种常见做法。
而在信用证支付的基础上,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进一步提供了一种风险保障的手段。
2. 定义与作用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是由卖方和买方之间签署的一项协议,用于确保在特定条件下,买方的交易付款得到保证。
它在买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支付货款时,卖方可以向银行出具符合协议约定的保函,从而获得相应的赔偿。
3. 协议条款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主要包含几个方面的条款:3.1 协议双方协议明确约定了买方和卖方的身份和详细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质、联系方式等。
3.2 保函申请的条件与条款买方和卖方将详细商定保函申请的条件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函金额、有效期限、受益人等。
3.3 保函的费用与支付方式协议将明确约定保函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并规定支付方式、账户信息等。
3.4 保函的开立程序协议将规定保函的开立程序,包括买方向银行提出保函开立申请、银行审核申请并出具保函等流程。
3.5 保函的使用条件与限制协议将具体规定保函的使用条件与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时间、修改方式、注销条件等。
3.6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协议将明确约定协议的生效和终止方式,包括书面通知、自然终止等方式。
4. 协议履行协议履行过程中,买方需要确保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时支付款项。
卖方则需要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符合条件的保函申请并与银行进行沟通、协调。
5.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协议将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适用的法律。
6. 结束语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的签署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的支付方式。
双方应在签署协议前仔细阅读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将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运用于实际操作中,可以有效减少交易风险,增强买卖双方之间的信任度。
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1. 引言保函是指由保函发行人(银行)向受益人(申请人)发布的担保业务。
在国际贸易中,融资类保函作为申请进口信用证的一种辅助融资方式广泛应用。
当申请进口信用证的交易商无法得到额外的融资支持时,可以通过申请/开立融资类保函来获得融资。
本文将详细介绍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的相关内容。
2. 目的和范围本协议依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规定了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相关程序、要求和责任。
本协议适用于我行客户在办理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时的相关流程。
3. 协议内容3.1 定义•保函:指由保函发行人(银行)向受益人(申请人)发出的担保承诺。
•受益人:指在保函中指定的收益方。
•申请人:指在保函中发出请求的申请方。
•开证行:指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通知行:指在信用证开立时规定的国内承兑和付款行。
3.2 协议要求1.申请人在向开证行申请融资类保函时,须填写《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按要求交纳相应的手续费用。
2.开证行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审核其资信状况,选择合适的银行进行匹配,对符合条件的请求发出融资类保函。
3.开证行应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或与其协商的具体规定,提供有关保函内容的信息。
4.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融资类保函时,应提供相应的抵押品或担保物。
5.开证行向受益人开出的保函应准确和清晰地描述与保障其完全符合保险及其有关要求的服务。
6.开证行发出融资类保函后,应通知各有关行进行相应措施。
3.3 协议流程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涉及到的流程如下:1.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担保材料和还款计划等。
2.开证行按照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匹配合适的银行进行开立保函。
3.开证行发出融资类保函后,通知各有关银行,受益人在收到保函后即可获得保函承诺的担保支持。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双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方作为一家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已经同意接受乙方向其提出的发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的要求;
乙方作为此信用证的受益民,已经同意按照甲方签发保函备用信用证的要求支付保函金额;
两方基于友好、平等、诚实、互惠的原则,就如下条款约定达成本协议:
一、甲方保证
1、甲方负责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发行。
自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具体要求及相关的文件和材料,编制符合国际贸易信用原则以及乙方要求的货物保函备用信用证,并及时提供给乙方并予以保障。
2、甲方将履行信用证中约定的条款并确保其具有有效性。
3、甲方确保信用证的条款符合乙方的要求,在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及乙方的要求做出必要的调整。
4、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收到国际商会发出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确认书,并确保乙方能获得正确的备用信用证及其正确的履行要求。
二、乙方保证
1、乙方应当按照信用证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及材料完整且真实,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应当按照信用证中约定的保函金额及时支付给甲方。
开立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备用信用证总协议

开立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备用信用证总协议一、定义非融资类跨境保函是指保证人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并按照相关条款和条件,向受益人开立能够满足其要求的保函,以便受益人从申请人处获得履约保证的行为。
备用信用证是当受益人提出要求时,保证人开立的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内,受益人可以随时向发证行索取付款,发证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判断受益人是否符合提款条件,如果符合要求,则向受益人支付相应金额;如受益人未能提出要求,则该信用证将失效。
本协议规定了申请人、保证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的开立和使用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申请人的权益和义务1.申请人应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和条款向保证人提出开立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的申请,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2.申请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商业惯例履行相关义务,确保保函不会被激活或无效。
3.申请人对保函条款的精确性和准确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所涉及的金额、期限、货物名称和数量等信息。
4.申请人应向保证人提供其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
5.在保函有效期内,申请人应承担保证人因开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而可能承担的责任。
三、保证人的权益和义务1.保证人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所约定的条款开立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及备用信用证,并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益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
2.保证人有权根据其自身的内部规定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核,以确保其签发的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3.在保函有效期内,保证人有义务向受益人支付保证金和符合要求的索赔,同时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如果申请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相关费用或未履行相关义务,保证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和保函,并退还申请人已支付的保函费用。
四、受益人的权益和义务1.受益人应根据合同或相关法规向申请人提出非融资类跨境保函的要求,并在保函有效期内准确提出付款要求。
银行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合同关税保函

银行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合同关税保函尊敬的XXX银行:我公司拟要求XXX公司在进口一批商品之前,按照国际惯例申请到开立保函。
本次保函涉及到的金额为XXX美元。
本函仅在XXX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按照XXX 银行所附合同规定支付保函费用后生效。
一、保函方式为了保证货物的质量和交货期限,本次保函采用关税保函的方式进行。
本保函是指,保证在申请人进口商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规定的海关关税,并履行进出口检验检疫等相关手续。
若逾期未能履行,由其所在国家海关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按时缴纳相关关税,并承担关税违约金及相关损失。
二、保函期限及金额本保函的期限为XXX年/月/日至XXX年/月/日,保函额度为XXX美元。
如申请人未按照约定的交货期限履行相关义务,则本保函在交货期限届满日起自动生效。
三、保函支付申请人开立本保函前,应先向XXX银行缴纳相应的保函费用,XXX银行在收到申请人的费用后方可办理本保函。
本保函费用计算方式如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合同关税保函的费用:保函金额0.5%+手续费XXX元。
四、保函索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申请人未能履行进出口手续,导致未能按时缴纳规定的海关关税,则XXX银行可在收到申请人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后,无需查询与申请人的关系,即可向申请人支付全部有关的关税及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本保函的额度。
对于商业利益上的损失,按零赔偿处理。
五、保函的修改和终止本保函的修改和终止必须由XXX银行同意并经过申请人的书面同意。
如需修改或终止本保函,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XXX银行应立即通知申请人。
终止本保函后,申请人应及时返还XXX银行所开设的保函。
六、本保函争议解决本保函的解释和争议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由XXX银行所在地法院审理。
七、其他事项本保函需由申请人亲自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由XXX银行审核确认后生效。
如有疑问,请与我公司联系。
特此通知。
XXX公司日期:XXX年XX月XX日。
开立融资类跨境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编号:开立融资类跨境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特别提示: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协议条款均是甲乙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住所(地址):负责人:乙方(申请人):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因业务需要,特向甲方申请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概述1.1 乙方向甲方申办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用于为(被担保人)从(受益人)融资提供担保,该笔融资用途为:。
1.2 乙方向甲方申办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需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协议未明确事项或条款,可由乙方在《担保业务申请书》中明确。
1.3 甲方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后,如乙方要求保函/备用信用证进行展期或修改,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对已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或重新出具。
重新出具的,乙方应督促受益人退还原保函/备用信用证。
第二条担保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2.1乙方向甲方申办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应向甲方支付担保费,担保费按担保余额的%/季计收,单笔最低为(币种)元/季。
担保期限或担保剩余期限不足一个季度的(按自然季计算),按一个季度计收。
乙方支付的担保费应与保函/备用信用证币种一致,经甲方同意以不同币种支付的,按支付时甲方公布的适用汇率进行折算。
2.2 乙方按下述第种方式支付担保费:(1)在甲方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前一次性支付。
(2)按季(自然季)支付,乙方应于甲方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之前向甲方支付第一期担保费。
保函/备用信用证出具后,乙方应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该期担保费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2012年版)

编号: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2012版)特别提示:本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协议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住所(地址):负责人: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因业务需要,特向甲方申请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概述1.1 乙方依据本协议向甲方申办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适用下列第情形:(1)单笔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
(2)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循环办理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
1.2 乙方向甲方申办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需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协议未明确事项或条款,可由乙方在《担保业务申请书》中明确。
1.3 乙方以循环方式申办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循环额度为(币种)元,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4在循环额度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上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循环额度。
该期限届满,不影响各方在本协议项下其他权利义务的履行。
循环担保项下每笔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日不得晚于循环额度使用期限的截止日。
1.5 乙方在循环额度和使用期限内以循环方式申办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以下根据审批要求填写】1.6 甲方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后,如乙方要求对保函/备用信用证进行展期或修改,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对已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或重新出具。
重新出具的,乙方应督促受益人退还原保函/备用信用证。
第二条担保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2.1乙方向甲方申办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应向甲方支付担保费,担保费按担保余额的 %/季计收,单笔最低为(币种)元/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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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编号: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特别提示:本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协议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住所(地址):负责人: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因本协议第一条的需要,特向甲方申请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
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担保。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担保用途乙方申请甲方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用于以下用途:设计合同.第二条主要担保条款2.1乙方申请甲方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的主要条款包括:(1)种类:(2)受益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3)金额:(币种)(4)担保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5)付款条件:(6)其它主要条款:2.2 保函/备用信用证样本见附件。
双方同意,如最终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与本条所述之条款不一致,以最终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内容为准。
第三条担保费3.1本协议项下担保费率为担保余额的‰/年,最低为元。
3.2 乙方按下述第种方式支付担保费:(1)在甲方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前一次性支付。
(2)按季支付,第一期担保费乙方应于甲方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之前向甲方支付。
保函/备用信用证出具后,乙方应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该期担保费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担保到期,乙方应于到期日付清担保费。
(3)其他支付方式:3.3 担保期限或担保剩余期限不足一个季度的,按一个季度计收。
第四条保证金和反担保4.1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存入(币种)(大写)的保证金,作为质押担保。
4.2 对担保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令甲方满意的其他反担保。
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4.3 乙方为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向甲方提供最高额担保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名称为,编号为4.4 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存入保证金并办理完毕其他反担保手续后,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
第五条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承诺:5.1 承担本协议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
5.2 无条件偿还甲方在担保项下的款项支付,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5.3 随时向甲方提供与担保有关的商务合同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的资料文件,并为甲方了解上述情况提供方便。
5.4 对担保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5.5 凡担保项下进口的设备和货物,在到货后立即向甲方认可的保险机构投保财产险并将有关保险单背书让渡给甲方。
如果上述设备或货物发生意外损失,甲方有权向保险机构索赔并将赔款转作保证金用于备付担保项下的付款责任或用于归还甲方因履行担保责任而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利息和费用。
5.6 甲方有权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及监督;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资料。
5.7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动用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如保证金账户资金被有关机关冻结、扣划,应立即予以补足或另行提供其他等值反担保。
5.8 本协议项下之反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经甲方通知,应按要求另行提供令甲方满意的反担保。
5.9 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有权从乙方在甲方或中国工商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乙方保证不提出异议并放弃抗辩。
扣划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
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本协议币种并实际清偿乙方债务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5.10 与担保有关的商务合同发生修改、补充或变动的,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因此而增加甲方的担保责任的,应甲方要求增加相应反担保。
5.11 在预付款保函项下,如保函约定在乙方收到受益人支付的预付款后保函生效,乙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支付的预付款后,及时向甲方提交该款项的收款证明,由于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交收款证明而造成甲方迟延或拒绝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5.12 及时将与担保有关的商务合同或项目项下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事件(包括预期违约事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担保责任的正常履行。
5.13 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甲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就甲方债权的实现作出令甲方满意的安排方可进行。
5.14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15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或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甲方担保责任的履行6.1 在担保有效期内,一旦受益人按保函/备用信用证条款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即可以担保金额为限向受益人履行担保义务。
6.2 在向受益人履行担保责任时,甲方只负责按照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约定处理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对所涉及的基础合同纠纷不负任何责任,对相关索赔文件的真伪及其邮寄过程中的遗失、延误也不负任何责任。
对上述索赔文件,甲方只作形式审查,只要在形式上符合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约定,甲方即有权按照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约定向受益人履行担保责任,乙方承诺对此不提出异议。
6.3 在向受益人履行担保责任时,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账户和其他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向受益人支付,不足部分由甲方垫付。
对甲方所垫款项,乙方应按每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利息。
6.4甲方扣划币种与保函/备用信用证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公布的相应币种适用汇率计算应扣划金额。
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保函/备用信用证币种并向受益人实际清偿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或不遵守本协议项下的承诺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7.2在保函/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乙方违约,或任何债务在到期后未予偿还,或乙方申请开立的任一保函/备用信用证(无论是否由甲方出具)项下的受益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或发生其他已经或可能对乙方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对尚未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甲方有权不再出具;对已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甲方有权同时或分别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1)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或其他反担保;(2)暂停乙方开立在甲方的账户项下的资金支付;(3)以甲方在保函项下的担保金额为限对乙方开立在甲方或中国工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冻结,冻结资金转作乙方保证金;(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7.3 乙方逾期不支付担保费的,按日计收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8.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担保责任解除且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8.2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如要求担保展期,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并签订担保展期协议后,本协议项下担保才相应展期;担保展期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8.3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已有之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继续执行。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9.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仲裁地点)仲裁解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附则10.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2甲方为乙方出具本协议项下的担保需事先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则甲方只有在获得审批或核准后方能出具。
10.3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和乙方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
甲方也有权为本协议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10.4 甲方辖属分支机构代甲方开立本协议项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视为甲方已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且该分支机构享有与甲方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10.5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 本协议一式贰份,乙方、甲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附件:1、保函/备用信用证样本2、甲方(公章):负责人(授权代理人):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