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3•【字号】大政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2]4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大连市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的若干意见》,推动全域产业、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基本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促进区域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推进全域城市化总体要求1.基本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市委十届七次会议精神,按照以人为本、尊重自然、均衡发展、重点突出、逐步推进的原则,深入实施开放引领、转型发展、民生优先、品质立市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格局,加强城市组团和功能区的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的统筹协调,推动城乡区域一体化发展,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城市化发展水平,加快建设富庶美丽文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
2.主要目标总体目标:到2020年,以“四大城市组团”为依托、以“两核七区九节点”为支撑的城镇体系进一步完善。
现代产业聚集区与人口聚集区融合发展的新格局基本形成。
经济实力显著提升,城乡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城市化率大幅提高,二元经济结构基本消除,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形成经济转型、社会和谐、环境友好、功能优化、城乡统筹的全域城市化发展格局。
第一阶段目标(2012年-2015年)城镇人口比重达75%,转移农村人口15万人,地区生产总值突破1万亿元,第三产业从业人数比重达56%,新增劳动力受教育年限达14.7年,每千人拥有医生数达3人,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4.3万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2.4万元,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分别低于34.1%和35.6%。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_企业报告(业主版)

2023-01-03
(2)其他土木工程建筑(4)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TOP2 TOP3
龙湖云峰原著公交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
大连盛世昌通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
龙湖云峰原著公交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
美有限通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
龙湖云峰原著公交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
大连盛世昌通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 辽宁中恒信土地房
TOP1 道办事处龙王塘街道鲍鱼肚村海 地 产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1.4.1 重点项目
(1)清洁服务(4)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大连市高新区龙王塘街道农村环 福州美佳环保资源 境治理垃圾分类、收运服务采购 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
729.7
2022-11-2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7 日 生成
3/18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TOP2
【中标公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 大连利康科技发展 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档案整理 有限公司
55.9
及数字化工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11-29
(5)专用设备修理(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龙王塘街道及社区硬件设备维护 项目成交公告
华自格兰特环保科 技(北京)有限公司
\
TOP2
龙王塘临时污水处理站运营服务 商采购项目
华自格兰特环保科 技(北京)有限公司
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大政发[2002]47号
![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大政发[2002]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5c0df29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bb.png)
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正文:---------------------------------------------------------------------------------------------------------------------------------------------------- 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大政发[2002]47号2002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等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定。
土地所有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出让、转让、租赁和抵押。
第三条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交易市场),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管理。
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设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由市开发办、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建委、房产局、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派员参加,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土地交易市场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第二章管委办的职责与制度第六条管委办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土地交易市场的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目标;(二)接受管委会和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工作,为举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会提供场所和服务,提供招标拍卖专家库等技术支持;(三)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负责转让条件的核验、成交确认;(四)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国有土地交易信息,提供有关法律和信息咨询服务;(五)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供求信息,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场所,为国有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六)为地价评估结果确认、交易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机构集中办公,设立服务窗口,实行"一条龙"服务;(七)管委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全文).doc

大连市企业投资工程备案暂行方法(全文)现将《大连市企业投资工程核准暂行方法》、《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工程目录》和《大连市企业投资工程备案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下面是的关于大连市企业投资工程备案暂行方法全文内容,仅阅读。
第一条为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完善企业投资工程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04] 20号)和《国家开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工程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 [xx] 265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立、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实行备案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不属于《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工程目录》内的工程;(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开展规划内的工程;(三)省、市政府或者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开展规划内属地方核准权限内的工程。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先导区管委会)为企业投资工程的备案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程备案机关)。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经济委员会,市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除工业技术改造以外投资工程的管理工作,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工程的管理工作;区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市县开展和改革局及本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开展部门。
第四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需备案的企业投资工程,按属地原那么由企业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先导区管委会备案。
其中,工业技术改造工程的备案工作由市经济委员会和区市县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区市县经济开展部门及先导区管委会负责。
第五条工程备案机关主要对申请备案工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备案范围等内容进行审查;对需备案工程的投资企业根本情况,拟建工程的名称、所属行业、建立性质、建立规模及主要内容、建立地点、总投资及资金、资源占用等工程根本情况进行备案。
《信息专报》

《信息专报》本期呈报:区领导王世昆、刘永军、郝卫东、郑建合桃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x年3月31日领导批示:借鉴外地做法促进我区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的几点建议近年来,随着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
但是,圈而不建、建不达产,超期占地、贡献率低等现象在各地工业园区中普遍存在。
为进一步优化园区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有效的对策和措施。
现选摘部分地区典型做法进行梳理汇总,同时针对我区实际,审签主任:张杰编辑:信息科谷庆国联系电话:2810130提出促进我区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的几点建议,供参阅。
外地做法一、入驻环节:设定“硬门槛”,严格项目供地条件1、陕西榆佳。
严把项目引进关。
该县规定入园项目一律通过县政府工业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方可入园建设。
凡拟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且符合入驻条件的,投资者首先要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初审,园区管委会商县发改局报县政府工业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研究。
会议通过后,由县发改局予以备案、核准、申报,然后项目单位分别向国土、林业、环保、水务、城建、安监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工业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精神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给项目单位办理审批或申报手续。
(据《榆佳工业园区管理办法》)2、湖南花垣:严把土地供应关。
制定了严格的亩均投资、产值硬指标。
要求工业项目入园必须达到以下条件:(1)单个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2)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2x万元以上;(3)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180万元以上;(4)每亩土地年产值350万元以上。
(据《花垣县政府关于加强县工业园区土地管理的意见》)3、武汉开发区。
分类分期供地。
规定企业用地投资强度标准,并且将标准逐年提高。
对投资规模较小或不宜单独提供土地,但又属于开发区产业配套需要的中小型项目,开发区建设了高科-2县工业园区闲臵土地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3、湖南花垣。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大政发[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房屋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其工作机构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储备项目的土地收储工作。
市内四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先导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二)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五)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六)审核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七)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八)受市政府委托,审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补偿安置方案;(九)拟定全市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十)监督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和使用;(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十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2.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3.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补偿事项进行评估;4.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5.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6.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7.受市政府委托,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8.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9.拟定补偿决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5•【字号】大政发〔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7〕2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5日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含阳台外墙面)、单元门、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避雷设施、排水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规定

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规定【法规类别】土地资源【发文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70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8.23【实施日期】2005.08.2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70号)《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规定》已经2005年8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监察工作,保障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监察,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地质矿产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察。
第四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主管全市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其所属的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地质矿产监察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土地监察工作,直接查处全市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土地监察工作,其所属的监察机构受其委托履行具体土地监察职责,业务上接受市国土资源监察机构的指导。
行政执法、监察、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水务、规划、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资源监察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监察,应坚持全市城乡统一管理,资源与资产并重,专业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过程快捷,程序合法。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有关土地、地质矿产管理法律、法规,并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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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使用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土地,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依法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转让园区内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园区内的地形、地貌,不得破坏和擅自动用园区的地上、地下设施。
第四条园区内集体土地的征用,由园区管委会统一负责。
集体土地未征用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园区内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通过出让、转让、划拨待方式在园区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园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园区管委会根据《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组织进行。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土地使用者需支付出让金额20%的定金;签订合同后,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支付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到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并按合同规定,按年度缴纳土地使用金。
第八条凡申请在园区内有偿划拨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兴办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到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凡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地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期限一次向园区缴清征地费和开发配套费等费用,并按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税)。
第十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须按土地使用或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破土动工。
逾期者,缴销土地使用证,其已交付的征地费、开发配套费等费用或定金、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用地范围。
如需改变应到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并按规定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empirenews.page--] 第十三条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
确需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需经园区管委会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国家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应在期满前一年向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不需要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到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