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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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常见问题解答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常见问题解答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常见问题解答
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渝建发【2016】22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同步上线运行,《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0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同时废止,“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旧系统)同步停用。

为做好新旧办法的平稳过渡,现将近期企业在入渝信息报送中常见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6年5月。

重庆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

重庆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
第二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市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重庆市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进行统一管理。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规定报送要求,或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
(三)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在渝承揽业务的;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六)将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七)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八)在渝施工期间,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九)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十)恶意拖欠分包工程款或劳务人员工资的;
(十一)在渝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以关闭手机、故意躲避等方式不及时配合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相关事件的;
(十二)在渝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未按该企业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时承诺配备或未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的;
(十三)在渝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不履职的;
第二章入渝信息报送
第四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前,应当先向市城乡建委报送如下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一)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信息;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信息;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
(四)企业在渝办公场地相关信息;
(五)企业在渝负责人相关信息;
(六)企业入渝承揽业务所需的满足招投标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的管理人员相关信息;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申报系统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申报系统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系统用户操作手册1概述本手册适用范围: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系统1.1登录1、打开IE浏览器(版本:8、9),在地址栏输入:进入登录页面。

2、在电脑上插入加密锁,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系统。

(注意:如果将要使用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系统的电脑尚未安装加密锁驱动时,则必须先安装驱动成功后,重启浏览器后方可进入系统。

下载驱动的地方在登陆页面的加密锁驱动处,鼠标点击加密锁驱动,就可以下载。

)3、驱动下载完成后,插入加密锁打开登录页面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系统主页。

1.2业务办理1.2.1入渝信息报送1、点击左边的入渝信息报送,开始入渝申请业务2、点击申请按钮,进入入渝申请页面注意:如果填写完后点击保存会回到首页,点击修改,继续进行申请,具体步骤如下:3、依次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证书信息、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员和企业附件明细。

在填写在渝基本信息的在渝负责人时,操作步骤如下:根据提示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填写完毕后如下图点击企业资质证书信息:4、点击新增进行企业资质证书信息添加。

然后根据提示填写信息,点击新增填写资质信息,并单击资质序列进行选择。

后面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都是如此。

(注意:必须先选择资质序列才能对后续操作进行选择)如下: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再点击步骤二进行添加附件,如下:进入附件明细界面后,点击上传。

步骤如下:附件上传后,点击资料类型进行选择,如下:然后,点击保存,并关闭当前操作,进行下一步添加,步骤如下:注:如果想继续添加就重复以上操作,如想对当前已添加信息进行查看,则如下:如想对当前信息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则如下:5、点击新增进入注册人员填写页面。

此处姓名填写也是进入人员采集库进行选择,如下:根据提示信息填写完毕点击保存,但是如果当前人员已被公司注册则会弹出提示,如下:保存成功后,然后点击步骤二进行附件添加,如下:附件上传与前面上传操作一样,步骤如下:保存并关闭当前操作进入下一步。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一、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0号)。

二、提交材料提交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除申请表单独提交外,其余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

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一)申请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可进入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进入“企业管理”进入“下载中心”下载),按顺序双面打印,A4页面,一式两份;并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内容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到QQ邮箱:1621965153@。

2、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入渝备案介绍信(原件)。

3、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证明,近三年来未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证明文件(原件)。

4、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布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企业在渝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入渝备案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只能委托企业在渝负责人(原件)。

7、企业在渝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名单汇总表(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企业在渝负责人1名,企业在渝技术负责人1名,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各不少于2人)。

以上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以及在本企业参加社保的证明材料(除社保证明材料留原件外,其余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入渝工程施工备案(3篇)

入渝工程施工备案(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地建筑企业纷纷涌入重庆市场,寻求新的发展机遇。

然而,外地建筑企业若想在重庆开展业务,首先需要办理入渝工程施工备案。

这项备案工作对于外地建筑企业来说,既是入渝开展业务的必要程序,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

一、入渝工程施工备案的意义1. 规范市场秩序:入渝工程施工备案制度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不合格企业进入重庆市场,保障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

2. 提高施工水平:通过备案,外地建筑企业需提交相关资质证明、人员配备等材料,有利于提升企业整体实力,提高施工水平。

3.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外地建筑企业入渝开展业务,有助于推动重庆建筑行业与外地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入渝工程施工备案流程1. 注册用户:企业法人需在重庆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用户信息。

2. 人员实名制认证:企业报送入渝人员信息前,应先对拟入渝人员的身份证进行信息采集和实名制认证。

3. 信息报送:企业通过用户名或U盾登录报送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和要求进行相关操作。

4. 书面核验:企业完成系统报送操作后,从系统中打印相应申请表及附件,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5. 材料审核:重庆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6. 备案成功:审核通过后,企业取得《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

三、入渝工程施工备案所需材料1.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2.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5.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6. 入渝人员(含在渝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相应的注册证、职称证、岗位证及社会证明7. 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入渝备案介绍信8. 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证明四、总结外地建筑企业办理入渝工程施工备案,是进入重庆市场的关键步骤。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5.27
•【字号】渝建发〔2017〕19号
•【施行日期】2017.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
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7〕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勘察设计企业: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规定,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27日。

XX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办事指南【模板】

XX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办事指南【模板】

XX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办事指南一、设置依据《XX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渝建发〔2016〕36号)二、办事流程1、经办人持企业介绍信(原件)、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到XX市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信息科办理“U盾”(电话:);已办理过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密码锁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密码锁。

2、经办人持“U盾”在市城乡建委9楼XX市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出渝管理科激活U盾。

三、信息报送(一)系统申报企业凭激活后的“U盾”,登陆“XX建设工程信息网”——“管理系统”——“XX市建设工程监理信息管理系统”((****)/webcqjg/),根据系统提示和要求进行入渝信息报送、人员新增或撤回、信息变更、注销等操作。

(二)书面核验1、新办理入渝信息报送,应提交以下资料核验:(1)封面(×××公司入渝信息登记报送材料,加盖公章)(2)《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原件)(3)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核验原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核验原件);(5)企业在渝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核验原件)、社保证明(原件);(6)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核验原件);(7)企业在渝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核验原件);(8)《在渝监理从业人员名单》(原件)(9)在渝监理从业人员(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相应的身份证、岗位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以及近三个月内缴纳社保的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核验原件)。

注:企业报送的第(3)、(4)、(9)项信息,能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中获取的,只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信息截屏图表,不需提供原件。

“XX市建设工程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已可查询的在渝监理从业人员只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信息截屏图表,不需提供复印件及原件。

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

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

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
简版入渝信息报送(含变更)办事指南
一、设置依据
《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渝建发【】号)。

二、办事步骤
(一)用户注册
、企业通过“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信息管理平台”注册企业用户(平台网址:)。

、企业提出用户注册申请后,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个工作日内,按照企业资质证书载明的公司地址,快递“用户”验证二维码信息。

、企业凭收到的二维码激活用户。

(二)人员实名制认证
企业激活用户后,在报送入渝人员信息前,应先持拟入渝人员身份证原件到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事大厅(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号)或重庆所辖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办理人员实名认证。

(三)入渝信息报送(含信息变更)
、在“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信息管理平台”中按要求填报入渝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填报完成后从系统打印入渝信息申请表或信息增补、变更表。

、将签字盖章后的入渝信息申请表或信息增补、变更表递交至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事大厅。

三、办理时限
、新办理入渝信息报送,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在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增补、变更、注销信息,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在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办事单位及咨询电话
、用户注册、系统使用及人员实名认证
市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信息科:
、资料受理
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号窗口:-
、政策咨询
市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咨询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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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九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不良影响的,注销入渝信息,三年内不予受理入渝信息报送申请。
第二章入渝信息报送
第四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前,应当先向市城乡建委报送如下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一)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信息;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信息;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
(四)企业在渝办公场地相关信息;
(五)企业在渝负责人相关信息;
(六)企业入渝承揽业务所需的满足招投标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的管理人员相关信息;
(三)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在渝承揽业务的;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六)将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七)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八)在渝施工期间,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九)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工程承发包监管、施工现场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前,应当在《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查验企业是否已报送入渝信息且在有效期内,并核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对已报送入渝信息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入渝信息动态抽查制度。
第十二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每季度末至次月10日前向市城乡建委报送企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由市城乡建委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提供虚假入渝信息的;
(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七)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相关信息。
第五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报送的信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可查询的,只需提供信息截屏图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不可查询的,应当提供相关纸质原件材料。
第六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报送入渝信息后,对信息资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建委将信息录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
未承接工程项目的企业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时,该项目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应当是已录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人员,且不得使用正用于其他工程投标或正在其他工程执业的被锁定人员。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参与招投标时,自投标之日起锁定该项目所配备的管理人员。
项目发布中标公示后,解除未进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企业锁定。项目发布中标通知书后,解除中标人外的其他中标候选人锁定。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解除中标人锁定。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后,方可在本市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七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有效期与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先于企业资质证书到期的,入渝信息有效期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入渝信息有效期内,按照资质证书范围在本市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加强对入渝建筑施工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该项目配备人员应当与参与招投标时承诺的一致。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按相关规定申请管理人员变更的,替换的管理人员应当是已录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人员,且不得使用正用于其他工程投标或正在其他工程执业的被锁定人员。
第二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市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重庆市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进行统一管理。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规定报送要求,或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
(十四)未及时报送在渝承接工程项目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的;
(十五)在渝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同时在异地执业的;
(十六)在渝承揽业务期间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城乡建委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和诚信综合评价,并视情节轻重屏蔽企业入渝信息,屏蔽时间为三个月、六个月或十二个月。
被屏蔽入渝信息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可继续实施入渝信息屏蔽前在渝已承揽的业务,但不得在渝承揽新的业务。
(十)恶意拖欠分包工程款或劳务人员工资的;
(十一)在渝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以关闭手机、故意躲避等方式不及时配合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相关事件的;
(十二)在渝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未按该企业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时承诺配备或未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的;
(十三)在渝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不履职的;
第八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单位名称、公司地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范围、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送市城乡建委。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负责人、在渝办公场地、在渝管理人员相关信息需进行变更的,应当于实际变更前将拟变更信息报送市城乡建委。
第九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因破产、倒闭、歇业、证照撤销等情形无法继续从业的,应当及时向市城乡建委申请注销入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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