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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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所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与其关联方、股东、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下面是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的解析。

1.监管机构的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应该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必须遵守信息披露、合规性和资金风险管理的原则,确保合规操作。

2.担保限额担保限额是指上市公司对某一关联方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最高金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市公司的担保额度应不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或者不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上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的50%。

3.担保种类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具有多种形式,如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种类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选择,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4.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应包括担保审批流程、担保合同签署程序、担保风险控制机制等内容。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担保审批制度,规范担保合同签署程序,确保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股东利益。

5.风险控制上市公司应当对外担保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公司应注意风险分散,不过度集中担保,合理配置担保资源。

担保风险评估结果应包括评估报告、风险计量报告等。

公司应根据担保授信额度、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合理担保费率,确保担保费用能够充分覆盖担保风险。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合理设定担保限额、担保种类,建立完善的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机制,以降低担保风险。

同时,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担保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各有关部门、上市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及意义对外担保是上市公司在业务拓展和资金周转过程中常常采取的一种手段。

但是,若对外担保行为不规范,可能导致公司风险暴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输送以及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受损。

因此,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合理控制风险,对于维护市场稳定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和内容要求1. 合法合规原则: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且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2. 价值合理原则:上市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需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和偿债能力。

3. 信息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应及时、全面、真实地披露与对外担保相关的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风险状况和财务状况,并便于投资者作出合理的决策。

4. 决策程序原则: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经过合规的决策程序,包括内部审批、董事会决议等,担保行为应记录并保存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5. 风险控制原则:上市公司需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合理控制对外担保的规模和范围,降低担保风险。

三、担保范围和限制1. 担保范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所涉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控股子公司等。

2. 担保限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总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一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比例可根据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同时,对于一些高风险行业或存在重大财务风险的债务人,应采取谨慎态度并加强风险管理。

3. 担保方式:上市公司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信用enhancement 等多种担保方式。

选择担保方式时,需充分考虑担保物的稳定性和流动性,以及担保方式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1. 概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其关联方或第三方提供的金融担保。

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可促进关联公司的发展和拓展融资渠道,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监管问题。

因此,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限制,以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2.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受到证券法、公司法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监管。

其中,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范围和限制,要求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担保额度不得超过被担保方净资产的30%;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期限应该与其自身经营周期相一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程序。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治理规则(试行)》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担保行为需符合商业原则,不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担保行为需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风险披露;若担保额度超过上市公司资产净值的10%,需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

3. 监管要求为确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稳健性,我国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主要监管要求如下:3.1 审批程序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程序。

涉及大额、超越常规业务范围的担保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以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3.2 风险控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外担保风险需与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相匹配。

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合理的担保额度上限,避免过度担保和过多承担风险。

3.3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债权人和相关利益方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担保情况。

相关信息应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其他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并及时更新。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我会2005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重点,今年要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重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各证监局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评价考核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真抓实干,打好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攻坚战,在年内基本解决本辖区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维护上市公司财产完整和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集中解决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集中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具体方案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这一标准来衡量。

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全方位、多角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是一项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合力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各证监局要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协调、支持、配合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在年内基本解决大股东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坚决制止新发生占用行为;协调、支持、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

上市公司个对外担保细则

上市公司个对外担保细则

上市公司13个对外担保细则时间: 2016-04-21 14:02:48 来源: 网友评论?0?条•上市公司13个对外担保细则来源:金祥慧董秘圈1?对外担保的定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金融类上市公司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2?对全资子公司担保算不算对外担保?《〈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证监会公告[2009]16号)“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均列入对外担保的范围。

3?对子公司担保算不算关联担保?不算。

2007年1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发布的“答记者问”中提到:问:《管理办法》关于关联人的定义,与财政部的《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定义有何不同?为什么?对关联方交易行为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答:中国证监会对关联人的定义主要是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出发。

近年来,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或重大影响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较为突出。

因此中国证监会监管和规范的关联方是指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方,在这里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4?上市公司可以为控股股东担保吗?可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但是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0年六月六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各上市公司: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上市公司财产安全,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现就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四、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五、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六、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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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文号证监发[2005]120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时间: 2005年11月22日
各上市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审批行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
(一)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审查,切实防范相关信贷风险,并及时将贷款、担保信息登录征信管理系统。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依据本《通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以下事项:
1、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材料齐备性及合法合规性;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4、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
5、贷款人的资信、偿还能力等其他事项。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贷款风险。

(四)对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加强监管协作,加大对涉及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业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要加强监管协作,实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共同加大对上市公司隐瞒担保信息、违规担保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中国银监会依法对相关机构及当事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其他
(一)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执行。

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三)金融类上市公司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四)《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
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征监发[2003]56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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