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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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第三方支付的有关监管政策是什么

国内第三方支付的有关监管政策是什么

国内第三⽅⽀付的有关监管政策是什么第三⽅⽀付⾏业竞争激烈,出现了出售⽀付牌照的形象,因此我国有必要对第三⽅⽀付进⾏监管。

那么,国内第三⽅⽀付的有关监管政策是什么?很多⼈都不清楚,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内第三⽅⽀付的有关监管政策是什么1、2014年1⽉13⽇,国办10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银⾏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机构跨市场理财业务和第三⽅⽀付业务由⼈民银⾏负责监管协调。

明确了第三⽅⽀付的监管主体和职责。

2、3⽉14⽇,原本还处于内部⼩范围讨论的《⽀付机构⽹络⽀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版本流出,对⽀付转账限额的管理引起热议。

3、3⽉22⽇,建设银⾏便迅速下调了快捷⽀付限额,⾄此⼯-⾏、农-⾏、中-⾏、建-⾏等四⼤⾏均收紧了快捷⽀付限额,其中,⼯-⾏还统⼀了快捷⽀付接⼝。

4、⽉10⽇,银监会和央⾏联⼿发出《关于加强商业银⾏与第三⽅⽀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从保护客户资⾦安全和信息安全出发,对有针对性的问题细化了规范,涉及客户⾝份认证、信息安全、交易限额、交易通知、赔付责任、第三⽅⽀付机构资质和⾏为、银⾏的相关风险管控等。

⼆、国外第三⽅⽀付的监管模式1、从业机构监管的⾓度,将第三⽅⽀付公司是为货币服务机构,不需获得银⾏业务许可证,⽽是以发放牌照的⽅式管理和规范,明确规定初始资本⾦、⾃由流动资⾦、投资范围限制等⽅⾯内容。

2、从功能监管的⾓度,将第三⽅⽀付平台上滞留的资⾦视为负债,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服务实现对其监管。

3、对于监管范围和职责分⼯,规定所有货币服务机构都必须在美国财政部的⾦融犯罪执⾏⽹络上注册,开业前要通过认定。

关于第三⽅⽀付如今也是发展的越来越快,⼤家要多做相关的了解才更有利。

如果你的情况⽐较复杂,店铺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范本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范本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范本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机构,包括支付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定义本规定所称第三方支付,是指除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之外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专门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支付机构的设立和业务管理第一节:准入条件第一条支付机构应具备规模适中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正常经营和支付风险的承担能力。

第二条支付机构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信息技术设备和系统,确保支付安全和用户信息保护。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支付业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第二节: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式第一条支付机构可以开展支付结算业务、代收代付业务、预付卡业务等。

第二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备付金存管业务,并与存管银行签订协议。

第三节: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一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资料和报告。

第二条支付机构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委托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向其提供相关文件和数据。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化解和用户权益保护。

第三章:用户权益保护第一节:用户资金安全保障第一条支付机构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将用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分账管理,确保用户资金安全。

第二条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冻结或侵占用户资金,不得将用户资金用于自身经营、投资或其他用途。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建立用户资金风险隔离机制,确保用户资金与支付机构的财务状况相互独立。

第二节:用户信息保护第一条支付机构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二条支付机构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传播用户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给第三方。

第三方支付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二号令

第三方支付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二号令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三方支付管理制度

第三方支付管理制度

第三方支付管理制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移动支付、网上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也愈发流行。

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便是支持这些新型支付方式落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的安全、健康、有序,国家对其进行监管,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第三方支付管理制度进行系统的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管理体系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管理体系主要由央行与其他监管机构构成。

央行是国务院授权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其他监管机构则按照职责分工和行业性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协同监管。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管理内容1.准入许可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许可监管包括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申请人必须具备较高的资信、实力和经营条件,通过严格的准入审批程序,获得央行发放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2.监督管理央行和其他监管机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日常的金融监管,包括组织机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务经营等方面的规定。

央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还针对不同阶段、不同性质分别制定了相关监管政策及管理标准。

同时,央行还定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职责与义务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从事电子支付业务过程中需承担诸多责任与义务。

除已有的客户风险防范、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责任外,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范围和深度进一步扩展,以及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监管部门逐步完善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相关管理制度。

四、结语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力地保障了支付市场的健康和稳定。

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不断扩大,如何平衡监管和发展,保障消费者利益,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央行需要继续加强规范管理,注重扶持产业发展,形成一支高素质、规范运营的第三方支付市场生态链。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8.17•【文号】银办发[2010]159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17日银办发[2010]1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保障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防范支付风险,人民银行制定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见附件1~4),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1.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2.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4.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023年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

2023年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

2023年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和移动支付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推动金融创新,2023年中国央行出台了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引言引言部分阐述了第三方支付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金融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出台本规定的目的和意义。

央行强调了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行为的重要性,以确保支付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第二部分:定义和分类第二部分对第三方支付进行明确定义,并根据其服务模式和支付方式进行分类。

它详细解释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资本金要求和监管要求等方面。

第三部分:市场准入和退出本章节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

根据风险评估和合规要求,央行将对新申请的支付机构进行审核,并设立了相关的审核和批准程序。

同时,该规定还强调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市场退出时需要履行的义务和程序。

第四部分:风险控制和监管要求本章节详细阐述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风险控制和合规监管方面需要履行的责任和要求。

其中包括:资金存管要求、信息安全要求、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要求等。

央行还要求支付机构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五部分:用户权益保护央行非常重视用户权益的保护,本章节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应采取的措施,包括:用户账户管理、用户信息保护、资金安全保障等。

央行还要求支付机构制定用户合同模板,并明确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部分:市场竞争和行业自律本章节强调了市场竞争和行业自律的重要性。

央行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促进支付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该规定还要求支付机构加强自律管理,建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

第七部分:监管与处罚本章节规定了有关央行监管和处罚的相关事宜。

央行将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建立监督检查和违约处罚等制度。

如果支付机构违反规定,央行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八部分:附则最后一章对本规定的解释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补充说明。

(最新)第三方支付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二号令

(最新)第三方支付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二号令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最新的《第三方支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对现有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进行规范和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股东资格和合规性要求条例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股东必须为合法机构或自然人,并符合相应的股东资格要求。

此外,股东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合规性要求,包括不得存在涉及经济犯罪、金融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同时还应当具备充足的自有资金和可持续可控的融资能力,以保证支付机构的正常运营。

二、业务经营规范条例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经营规范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

其中,对于支付机构应当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受托资金安全;同时,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将全部存款存放于银行,不得从事资金融通、借贷、投资等行为;还要求支付机构严格控制同业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提高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三、反洗钱和反恐怖活动资金管理条例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活动资金管理制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监测、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提高支付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

同时,还强调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加强合规性建设,在业务经营中合法、合规地开展合法经营活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四、信息披露和公开度条例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披露业务规则、收费标准、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并建立信息公开渠道。

此外,还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主动披露、公开其股东、管理层及业务经营信息,促进企业透明度和社会监督,防范市场不正常和极端行为。

总体来说,新的《第三方支付管理条例》从股东资格、业务经营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活动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和公开度等方面着重强调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规性建设和风险防范能力。

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促进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规范发展,提高行业竞争力,保护消费者权益。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模版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 目的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支付服务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支付市场秩序。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2. 定义2.1 第三方支付机构:指经央行批准设立,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

2.2 支付服务用户:指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3 支付行为:指支付服务用户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支付相关的操作。

2.4 支付工具:指支付服务用户在支付行为中使用的具备支付功能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电子钱包等。

2.5 资金清算:指支付服务用户间支付交易资金的结算过程。

2.6 风险管理:指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支付行为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的管理和预防措施。

二、经营条件1. 注册和备案1.1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注册登记,并向央行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东情况、组织结构、经营范围等。

1.2 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互联网向支付服务用户提供支付服务的,还应向央行备案涉及的网址、域名等信息。

2. 资金管理2.1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合法合规使用争议解决、资金清算等机构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

2.2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控制支付业务风险,确保支付服务用户的资金安全。

2.3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按照央行的要求,将支付服务用户的资金存放于备付金账户,并定期进行备付金审核。

2.4 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挪用支付服务用户的资金,不得参与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2.5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定期向央行报告支付业务相关的资金流动情况。

三、支付服务1. 支付工具1.1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确保提供的支付工具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并经央行批准。

1.2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向支付服务用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支付工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手续费、使用限制等。

2. 支付行为2.1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确保支付服务用户的支付行为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12.28•【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28日附件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
是指中国央行发布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以规范和管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运营行为。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支付用户的利益,维护支付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央行出台的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机构准入要求:央行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要求,包括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的资质要求等。

2. 业务范围和限制:央行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以及禁止从事的业务。

3. 资金安全管理:央行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资金专用账户,确保用户的支付资金安全。

4. 风险管理:央行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控、风险报告等。

5. 用户权益保护:央行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保护用户的支付权益,包括用户信息保护、支付纠纷处理等。

6. 合规要求:央行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接受央行的监督和检查。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防范支付风险,提升支付市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这些规定对于促进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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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新浪科技讯 6月21日下午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在网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该方法已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这意味着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在管理之列。

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如果要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以下为全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电商频道)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验资证明;(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二)变更主要出资人;(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第十五条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

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一)付款人名称;(二)确定的金额;(三)收款人名称;(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

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二十九条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

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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