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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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租金缴税标准

房屋租赁租金缴税标准

房屋租赁租金缴税标准房屋租赁作为一种常见的租赁行为,租金缴税问题备受关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房屋租赁租金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

那么,房屋租赁租金的缴税标准是怎样的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如果房屋租金收入超过800元(含800元)的部分,需要按照20%的税率进行缴税。

这意味着,房屋租赁租金的缴税标准是根据实际租金收入金额来计算的,超过800元的部分需要缴纳20%的税费。

其次,对于房屋租赁中的房东来说,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房东需要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如实申报房屋租金收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未按时申报或者虚报少报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追缴税款的风险。

此外,对于房屋租赁中的租户来说,也需要关注房屋租金的缴税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租户需要在每月支付租金时,将已扣除的个人所得税额一并支付给房东。

同时,租户也需要在年度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如实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总的来说,房屋租赁租金的缴税标准是根据实际租金收入金额来计算的,超过800元的部分需要按照20%的税率进行缴纳。

房东和租户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以避免违法风险和不必要的损失。

在日常的房屋租赁过程中,房东和租户可以通过签订正规的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租金缴税责任和方式,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机构或者律师,获取相关的税务咨询和法律建议,以便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的税收政策和法规。

总之,房屋租赁租金的缴税标准是需要双方共同遵守和执行的,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租金缴税,可以保障双方的权益,也有利于社会的税收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南京市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南京市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南京市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南京市房屋租赁市场也日益繁荣,租房需求不断增加。

而在租房过程中,租金无疑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

南京市作为江苏省的省会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备受到了广泛关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南京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以及影响租金标准的因素。

一、南京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现状南京市的房屋租赁市场可以说是非常活跃的。

无论是传统的中介租房方式,还是新兴的互联网租房平台,都能够见证南京市民对于租赁市场的热烈需求。

据统计数据显示,南京市的租赁市场主要集中在新街口、玄武湖、栖霞区等市中心区域,以及雨花台、江宁区等郊区地区。

同时,随着南京市的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的不断完善,租房者对于地铁沿线的房源需求也逐渐增加。

二、南京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南京市的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主要受到房屋所在地区、房屋类型、周边配套设施、房屋面积、装修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一般来说,市中心地段的房屋租金要高于郊区地段的房屋租金。

此外,公寓、别墅等高档房源的租金也要高于普通住宅的租金。

周边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也会直接影响租金标准,比如附近有无学校、医院、购物中心等。

房屋面积和装修情况则是直接影响房屋租金的关键因素,通常来说,面积越大、装修越豪华的房屋租金也会相应增加。

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南京市的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大约在每平方米8-12元左右。

而在市中心地段,甚至会超过15元每平方米,而在郊区地段则可能会低于8元每平方米。

这个数据仅供参考,实际的租金标准仍然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三、影响南京市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因素除了房屋所在地区、类型、面积、装修等因素外,南京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还受到宏观经济形势、政策法规、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

比如近年来南京市经济持续增长,人口不断涌入,这无疑会对房屋租赁市场产生影响。

此外,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也会直接影响到租金标准。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房屋租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房屋租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房屋租赁管理意见》的通知【标 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金【颁布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宁房管﹝2003﹞308号【发文日期】2003-11-14【实施时间】2003-11-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房管局(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县局,各区、县公安(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规范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建设部42号令《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法进行登记备案。

二、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屋租赁办)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所属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办)按权限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屋租赁办指导。

三、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属于房屋租赁。

以下几种情形,均属于房屋租赁: 1、以联营、承包、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收取价金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2、以营业场地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3、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其它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登记为注册地址,并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和违章建筑的房屋、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权利的房屋不得出租。

五、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屋租赁办制定,当事人可使用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也可参照示范文本的内容另行订立合同。

六、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后的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房屋租赁办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一)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归属证明;(二)房屋租赁合同;(三)租赁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南京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南京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南京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南京作为中国东部城市之一,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人口持续增长,居住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解决居民住房困难,南京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包括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以合理的租金向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租赁住房的一种住房保障措施。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根据市场租金、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

标准的制定旨在使居民能够以相对较低的租金获得适宜的住房,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

根据《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住房面积和地区进行划分。

目前,南京市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主要分为两个档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面向家庭收入中等及以下的居民群体,租金相对较低;而廉租住房主要面向低收入、困难群体,租金更加优惠。

具体而言,根据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租金按照每平方米每月6元至15元不等进行划分,具体租金标准根据不同地区而有所差异。

而廉租住房的租金则相对较低,一般为每平方米每月4元至8元不等,同样根据地区而有所区别。

然而,需要说明的是,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市场需求和居民收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市政府会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和修订,以确保租金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还可能根据居住面积、房屋质量等因素进行一定的浮动。

总结起来,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是由市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和居民收入情况制定的,旨在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合理的住房租金。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是两种不同档次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住房面积和地区进行划分,并根据市场和居民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南京市政府将持续改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有效执行,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

南京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全文

南京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全文

南京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全文南京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全文以下是关于的南京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敬请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管理,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住房保障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市政府投资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建设并纳入市级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征缴、使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租金,指承租人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合同约定支付的租金,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及按规定收取的租金滞纳金等。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租金补贴、物业管理、维修、维护管理、设施更新等。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预算审核及批复、资金拨付、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年度预算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工作,由通过市场公开招投标方式或按市政府有关要求确定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公共租赁住房签约交付、租金收缴、房屋日常巡查、房屋及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协助进行房屋腾退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指定管理机构南京安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安居集团)负责。

第二章租金收缴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由安居集团负责收缴。

第八条安居集团收缴租金时应向承租人开具市财政部门核发的租金收据,租金收入于每月5日前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由市财政及时解缴国库。

第三章租金使用范围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专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偿还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建设贷款本息。

2、租金补贴支出,指按租补分离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的租金补贴。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责任区管理考核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责任区管理考核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责任区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国税发[2004]180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12.09【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责任区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宁国税发[2004]180号2004年12月9日)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为了完善税务责任区管理,明确工作目标,量化责任区及相应责任人的工作职责,细化责任区工作标准及要求,使责任落实到人,建立责任区管理考核与评价体系,促进税务责任区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省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责任区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责任区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税务责任区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征管精细化、科学化,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及省局、市局税务责任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按照统一规范、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惩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考核依托《江苏国税管理信息系统》,以省局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以及《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为基础,重点考核税源监控情况。

第四条从事税源管理工作的市局各分局(含县区国家税务局)对稽核管理部门(市区稽核管理科、县区局管理分局,下同)的评价与考核,以及稽核管理部门对所辖税务责任区及其管理员的绩效考核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五条对税务责任区、税收管理员的考核由分局税收评估科(综合业务科)扎口管理,其他职能科室应做好协同配合,有关报表资料的汇总上报由。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06]181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06〕181号)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3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通知”第三条关于核定征税的具体比例,我局暂定为1%。

2、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的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契税认定价格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契税认定价格的,按契税认定收入额核定。

3、纳税人在申报缴税或办理税收减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2)房屋转让合同及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报查联原件;(3)契税完税证原件;(4)购入和出售时所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5)纳税义务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簿或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承诺书;(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征收人员(代征人员)应加强对相关资料的审核和资料保管,各单位应加强该项工作的后续管理。

4、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的,必须由纳税人提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原值凭证的说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各分局(局)、县局应加强同房产等部门联系和工作配合,对该项征收工作可进行委托代征或入驻政务大厅自征,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略)二○○六年九月十九日——结束——。

南京房屋出租个人所得税怎么算?房屋出租信息怎么写?

南京房屋出租个人所得税怎么算?房屋出租信息怎么写?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租房,租房防骗宝典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现在在外地打工的人有很多,那么,租房子的人也会变得很多,毕竟管住的公司非常的少,如果没有房源出租的话,他们就没办法在外地上班,所以,作为房东我们要知道南京房屋出租个人所得税该怎么算,这个是在后期计算的时候所用的,另外,还要知道房屋出租信息怎么写可以吸引到对方。

南京房屋出租个人所得税怎么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首先是个人出租房屋计税依据,如果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体算法,根据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计算方法是: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合理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收入的20%.你的情况计算为:《收入额—准予扣除税费(营业税、城建税等、其他合理费用)-800元修缮费用》×(1-20%)10%。

房屋出租信息怎么写?黄金地段房屋出租(标题)现有计算机商务中心两室两厅经典户型对外出租,简装修、六楼、面积XX平米,居住办公两宜,即租即用,欲租从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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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17•【字号】宁地税发[2006]170号•【施行日期】200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06〕170号)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国税局各区(县)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联合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2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计计税毛利率确定1、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位于我市城区和郊区(包括江宁、六合、浦口三区)的,计税毛利率定为20%;位于高淳和溧水两县的,计税毛利率定为15%。

2、非普通商品房项目中,经济适用房计税毛利率一律定为3%;别墅项目计税毛利率一律定为30%。

3、纳税人兼营不同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核定预计计税毛利率。

4、纳税人2006年1月1日后取得的预售收入应按本通知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

二、开发产品完工报告纳税人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已投入使用,或者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应在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报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完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收巡查,发现纳税人未按前款规定办理报告手续的,应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办理报告手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1、开发产品项目申报立项并经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作为自建固定资产的,可以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但必须在自建固定资产项目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报送相关立项批准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房屋纠纷【发文字号】苏地税规[2012]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12.31【实施日期】2013.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3号)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有效解决征纳双方对核定计税价格的争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双方的矛盾,特制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1、涉税事项申请单2、税务事项决定书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有效解决征纳双方对核定计税价格的争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为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进行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核定计税价格相关文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涉税事项申请单》(见附件一),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涉税事项申请单》后,对申请理由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当场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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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的
通知
【标 签】房屋租赁,纳税申报,核定
【颁布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宁地税发﹝2006﹞131号
【发文日期】2006-06-30
【实施时间】200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税收征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税收条例的规定,市局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分布状况和内在规律,在参考我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屋租赁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经过调查测算和多次论证,制定了《南京市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等八区执行《南京市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标准中未列举的区、县(地段)可参照本标准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标准,报市局备案。

二、核定对象
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应按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确定的租金申报计税租金。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核定其计税租金:
1、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纳税人申报租金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核定方法
本标准确定了不同地段出租房屋每平方米每月的计税租金标准,对申报租金低于本标准的按本标准确定的计税租金作为计税依据,据以计征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对申报租金高于本标准计税租金的,按纳税人申报租金征税。

对出租房屋不在列举地段范围的,可按就近计税租金孰低的原则确定适用范围。

四、其他事项
1、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应核定情形的,可按本通知规定实施核定征收工作。

2、受主管地税机关委托,房屋租赁管理等部门负责代征房屋租赁地方税收。

代征部门在委托代征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属应核定情形的,按本标准确定的计税租金征税开票。

3、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南京市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南京市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doc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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