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品种审定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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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粤府办[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0〕2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林业局制订的《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省林业局)为加快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在认真总结我省前一阶段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方案如下:一、改革范围和主要内容这次改革的范围是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山林。

对权属有争议的山林,要依法依规,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稳妥调解处理。

对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一)明晰产权。

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过半数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后,依法将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到农户,确立经营主体地位。

产权明晰后,要依法进行林权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对已发放的全国新林权证,经核实准确无误的,要维持不变;如发现错误、重漏登记,或者四至范围、面积精度误差较大的,或者遗失、损坏的,要进行纠正、更正或补办,重新予以登记、发放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广东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7.19•【字号】粤林〔2016〕108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林〔2016〕108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农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全省林木采伐管理,依法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我厅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几点意见,并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集体林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我省已从2015年开始对集体林不再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轨。

各地要认真按省委省政府下达各地的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目标任务,通过森林资源档案数据预测本地区的年森林增长总量,测算出年度最大采伐消耗量,确保森林“双增”目标的实现。

同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科学分配采伐指标,具体可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申请采伐林木年龄等情况,优先解决灾害林木、救灾抢险、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及困难群众的采伐需要。

对国有林,我省将继续执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省属国有林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各市属国有林场由各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下达,从严控制森林资源消耗量。

二、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简洁明了的林木采伐申请审批流程图,将其公布在网络、报刊、公告栏、办事窗口等,并提供统一的采伐申请表格文书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式样。

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包括采伐家庭承包责任山、自留山及非林地上自有林木等,可由林农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一次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的可免于设计;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申请采伐的,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伐区调查设计。

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局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专(精)

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局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专(精)

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局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林〔2010〕182号各地级市林业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阳江市农业和林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林木种苗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林场发〔2010〕284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广东省林业局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请各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及辖区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举报电话、联系人,于2010年12月31前报送省林业种苗与基地管理总站(联系人:黄永权,周世均;联系电话:020-********。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广东省林业局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林木种苗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林场发〔2010〕284号要求,结合我省林木种苗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贯彻实施《种子法》,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营造依法治种的氛围,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依法查处无证无签(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林木种子标签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种苗生产经营秩序,推进依法治种、科技兴种进程,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和保障我省林木种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加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查处一批侵犯和假冒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典型案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企业,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二、工作重点(一严厉查处、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及无证无签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行为。

1.规范政府投资的林业重点工程使用种苗行为。

对政府投资的生态公益林、珠防林、沿海防护林等林业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用种、苗木来源及其质量检查,从源头上加强种苗质量管理工作。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积极做好今年林木种子采收和苗木培育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积极做好今年林木种子采收和苗木培育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积极做好今年林木种子采收和苗木培育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种子
【发文字号】粤林办函[2008]39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8.07.16
【实施日期】2008.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积极做好今年林木种子采收和苗木培育工作的通知
(粤林办函[2008]397号)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省局直属林场:
今年早春我省遭受了历史罕见的雨雪冰冻灾害,林木种苗受灾严重,加之5月以来的长时间强降雨,许多地方圃地受浸,苗木毁损。

接踵而至的自然灾害严重影响了我省林木种苗的生产,直接影响了今明两年营造林救灾复产工作。

为了做好林木种子的采收和苗木培育工作,满足今明两年营造林种苗需要,现将下半年种苗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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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的办法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的办法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3.22•【字号】粤林〔2016〕5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的办法(广东省林业厅2016年3月22日以粤林〔2016〕50号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从国外(含境外,下同)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检疫管理,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护我省的国土生态安全、经济贸易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林业局《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等相关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木引种”)的检疫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苗木,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植物种类。

第四条广东省林业厅负责本辖区林木引种的检疫管理,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林木引种检疫审核、审批和监管任务。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林木引种的检疫管理;市、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引种林木进出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的具体检疫监管工作,指导及检查苗圃日常管理,督促指导突发病虫害的应急处理,发现林业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时应及时向省林业厅或者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林木引种检疫管理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责任主体、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实行引种风险管理和种植地属地监管制度。

第六条林木引种检疫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质检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支持规范、诚信、创新型企业发展;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广东省林业厅印发《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印发《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印发《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01.07•【字号】粤林[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厅印发《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林〔2014〕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林业厅2014年1月7日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粤发[2013]11号)精神,加强我省林木种苗工作,保障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林木种苗充足供应,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到2015年,建成一批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基地,加强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和管理,林木种子基地供种率从现在的35%提高到50%以上;加快选育推广一批适应性强、遗传增益明显的林木良种;新建10个林木种苗生产示范基地,保障性苗圃生产面积从现在的1000公顷发展到2000公顷以上,确保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林木种苗需求。

到2020年,林木良种选育推广体系进一步完善,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从现在的50%提高到80%以上。

完善林木种苗生产保障供应体系,为生态建设和绿色惠民产业发展提供数量充足、质量优良的林木种苗。

健全监管有力的林木种苗管理体系和优质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林木种苗事业持续科学发展。

二、重点工作(一)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

摸清家底,组织开展全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公布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名录。

突出重点,做好我省珍稀濒危树种、乡土阔叶树种、用材树种和木本粮油树种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和研发利用。

广东省林业局公告

广东省林业局公告2010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规定,现将广东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红锥家系CH26等21个品种和认定通过的马大杂种相思家系AMA303等21个品种作为林木良种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这些品种在林业生产中可以作为林木良种使用,并在本公告规定的适宜种植范围内推广。

特此公告。

附件:林木良种名录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附件林木良种名录审定通过品种红锥家系CH26树种:红锥学名:Castanopsis hystrix A. DC类别:家系通过类别:审定编号:粤S-SF-CH-001-2009品种特性红锥是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顶极群落树种,由此构建的林分具有良好的生态稳定性,其抗逆性较强,可耐零下3℃低温。

具有主干通直、生长快、材质优、适应性广、效益高等优良特性,其1/2树高处的形率大于0.5,木材密度0.60g/cm3以上,弹性模量7400Mpa以上,静曲强度77Mpa以上,是优质珍贵用材。

栽培技术要点选择土层深厚、疏松、湿润、肥沃的山坡地,在低洼积水地红锥不能生长。

造林密度1200~1800株/hm2,培育大径材可适当间伐,保留600~900株/hm2,15~20年采伐。

容器苗造林,生长健壮、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

基肥每穴施500g磷肥,100g复合肥,基肥须与回穴表土充分拌匀。

适宜种植范围广东省。

红锥家系CH35树种:红锥学名:Castanopsis hystrix A. DC类别:家系通过类别:审定编号:粤S-SF-CH-002-2009品种特性红锥是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顶极群落树种,由此构建的林分具有良好的生态稳定性,其抗逆性较强,可耐零下3℃低温。

具有主干通直、生长快、材质优、适应性广、效益高等优良特性,其1/2树高处的形率大于0.5,木材密度0.60g/cm3以上,弹性模量7400Mpa以上,静曲强度77Mpa以上,是优质珍贵用材。

栽培技术要点选择土层深厚、疏松、湿润、肥沃的山坡地,在低洼积水地红锥不能生长。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粤林[2005]20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林[2005]202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各县(市、区)林业局,局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林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东省林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林业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制定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新制定、修改和废止。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粤林函〔2015〕316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现将《广东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厅政策法规处反映。

广东省林业厅2015年6月9日广东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精神,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发布,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制定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新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厅依据法定职权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转发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新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的,按制定规范性文件办理。

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我厅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公告”、“通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广东省林业厅”名称。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粤林[2008]107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广东省林业局2008年9月16日以粤林〔2008〕107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或审核、批准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由广东省林业局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四条凡依法拥有一定面积的森林(含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

第五条经批准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第六条申请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备齐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送省林业局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后,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林业局在收到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广东省林业局公章的具体书面意见。

第八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二级标准,拟建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在30以上;(二)森林经营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无争议;(三)符合广东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四)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2名以上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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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品种审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品种审(认)定工作的管理,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审(认)定林木品种,维护良种选育、生产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林业种苗与基地管理总站,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章?申报和审定范围
第七条根据现阶段本省林木良种选育的进展情况,凡属下列范围之一的均可申报主要林木品种省级审(认)定:
(一)通过多年、多点试验,证明有增产实效的优良种源。

(二)林木良种繁育基地的母树林、种子园生产的具有一定遗传增益的繁殖材料。

播种品质较好或无性繁殖后生长良好;
(四)基本上确定了适生范围、繁殖与栽培技术要点;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当地生产单位证明。

第九条?选育或引种单位(个人)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省级审(认)应当一式十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表(可在省林业局网站下载或直接到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

(二)完整的《林木良种选育报告》或《优良树种引种驯化报告》。

(三)相关证书。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区)
等机构和个人选育的林木良种,凡符合申请审定条件的,经征得主要试种地区或协作点的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

第五章?审定程序
第十二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申请人在每年3月1日前,向广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认)定申请的,列入本年度的审(认)定范围。

3月1日以后提出审(认)
5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有关委员应当继续参加审(认)定。

参加审(认)定的委员会应回避而未回避的,通过的审(认)定结果无效。

第十六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通过初审的林木品种,在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终审。

参加终审的委员必须超过总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委员会对报审的材料经过认真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凡同意票数超过参会全体委员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者,即通过审(认)定。

审(认)定通过的良种统一命名、编号,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报省林业局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林木良种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良种名称、树种、学名、通过类别、良种编号与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和种植范围等;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还应
(1
4.树种代号:由树种属名、种名(拉丁名)的第一个字母组成,与其他树种有重复的,加种名的第二个及以后的字母至相区别为止。

如马尾松Pinusmassoniana代号为Pm。

5.林木良种顺序编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6.通过审(认)定的年份: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如编号:粤S—CSO(O)—Pm—001—2002,表示广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2002年审定通过的第1号马尾松初级无性系种子园良种。

林木良种名称由申请人提出,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后予以确认。

林木良种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者其他暗示林木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或者其他夸大性词语。

用是其他任何因素都无可代替的。

林木良种在林业建设中科技含量最高,最能体现林业的发展水平,世界上林业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推广使用林木良种。

例如意大利使用经过改良的杨树造林,面积仅占全国造林面积的2.5%,但生产的要占意大利木材总产量的50%;新西兰使用辐射松良种造林,其面积为全国造林总面积的11%,生产木材占全国木材总产量的90%。

我国目前推广使用
的林木良种的增益,也是相当高的,如用材林品种的材积平均增益为10—30%,经济林品种的产量平均增益15—68%。

因此,加快林木品种的审定与推广,对于提高林业科技含量,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林木品种审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
种的
(认)
28
种化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考虑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够健全,种子经营单位自我约束机制还不完善以及广大农民自我保护意识还不够强的实际情况,必须健全和完善林木品种审定制度,规范品种选育、审定、推广和使用的各个环节,以维护林木良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
子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加快良种化进程,规范种苗市场,推进种苗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产业化,从根本上保障林木良种化进程,提高林业建设的科技含量,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确保我省林业工程健康实施,实现林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广东省林
第十七条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报同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二)国家林业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林木品
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承担林木品种审定的具体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审定工作的需要,可以聘请临时委员。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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