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合集下载

林木种子检验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检验管理办法
维护林业可持续发展
种子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通过科学、公正的检验,为 优良品种的选育、引进和利用提供保障,推动林业的可持续 发展。
适用范围
适用地域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林木种子的检验、管理和监督。
适用对象
林木种子检验适用于所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 人。
基本原则
1 2 3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THANK YOU.
移交处理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行为,林木种子检验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06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及处罚
01
未经批准从事林木种子检验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02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窃取检验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03
不按照规定报送检验样品或者提供…
种子形态
01
观察种子的形状、大小、颜色等特征,判断种子是否符合要求

健康状况
02
检查种子是否有病虫害感染,以保证种子生长健康。
生命力
03
评估种子的发芽率和成活率,判断种子的生命力。
检验方法
视觉检验
通过观察种子的外观特征,判断种子的质量和健康状况。
仪器检测
使用仪器检测种子的内部结构和成分,如使用X光检查种子内部是否有病虫害。
任。
检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0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0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审定主要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目录》确定的主要乔灌木树种,主要林木品种包括选育品种、家系、无性系和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种源区种子及引种成功的树种、品种等。

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设立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主要包括审定、编号、命名、颁发林木良种证书,提请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予以公布。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

因工作变动,委员可临时调整或增减。

根据审定工作的需要可临时聘请有关专家。

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组成。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站,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二)能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三)从事林木品种选育、推广、管理或相关工作;(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委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委员会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二)有宣传执行本办法,参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活动,完成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交给的任务以及调研全区林木品种选育、审定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并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汇报的义务。

(三)推荐我区参加全国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

第三章申请第九条申请人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林木品种,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一)经多年栽培,在一定区域内性状优良,有较高使用价值的乡土树种种源区的种子。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林品审秘〔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林品审秘〔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原国家林业局确定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内的,按科学选育程序,经过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推广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引种成功拟作为良种进行推广应用的品种,认定有效期满并符合前述条件的林木品种,以及获得商品化生产许可的转基因林木品种,选育人可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

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申报。

选育人不申报,但有较高推广使用价值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与选育人签订协议后可以直接申报。

二、材料要求申请人须填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时可参考《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一)选育报告。

应详述选育品种的亲本来源及亲本特性,品种特性,选育(引种)过程,区域(引种)试验开展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优缺点,繁殖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种植范围等。

(二)区域试验证明表。

包括区域(引种)试验情况汇总表和区域(引种)试验结果证明表,应提供至少3个在生态上具有显著差异的区域试验点数据。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25•【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7年10月25日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效率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

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五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负责林木品种审定的组织和结论公布工作。

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10名。

第六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林木用途分别设立专业委员会,承担林木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

河北省林木品种审(认)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

河北省林木品种审(认)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审定主要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国家林业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

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设立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因工作变动,委员可临时调整或增减。

第六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

委员不履行职责或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由委员本人或者办公室提出申请,主任委员批准后,予以更换。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九条由国家林业局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确定的主要林木,可以申请自治区级审定。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确定的主要林木仅能申请自治区级审定。

同一林木品种不能同时申请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审定。

第十条对申请人作出下列规定:(一)申请人必须是法人或自然人。

(二)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各类林木良种基地生产的种子,由其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人提出审定申请。

(三)对选育人清楚,选育的优良品种、家系、无性系由选育单位或选育人作为申请人提出审定申请。

(四)申请人与选育人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供原选育人的委托书。

福建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福建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福建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2年8月以闽林[2002]种6号发布执行)1. 目的为了科学、公正、及时地开展林木品种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2. 引用标准2.1 GB/T14071-93 林木良种审定规范2.2 GB/T 10019-88 主要针叶造林树种种子园营建技术2.3 GB/T 4073-93 主要造林阔叶树种良种选育程序与要求2.4 GB/T16620-96 林木育种及种子管理术语2.5 GB/T 16621-96 母树林营建技术2.6 GB/T 14175-93 林木引种3. 术语3.1 原种通过人工选育的、经济性状优良、遗传性稳定、有利用价值,用于扩大繁殖的材料。

原种通过良种繁育,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就成为品种。

3.2品种指在原种基础上通过人工选育出来的具有经济价值,能适应一定的自然和栽培条件,遗传性状比较稳定一致,在产量和质量上符合人类要求,作为生产资料的栽培植物群体。

3.3 林木良种林木良种是经人工选育,通过严格试验和鉴定,证明在适生区域内,在产量和质量以及其他主要性状方面明显优于当地主栽树种或栽培品种,具有生产价值的繁殖材料。

在目前林业生产实践中,林木良种包括经审定或认定的优良品种、优良种源、优良家系、优良无性系以及优良种源区内经过去劣的正常林分和种子园、母树林生产的种子。

3.4 品种审定单位或个人选育的林木品种,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查、评价和认可,并进行品种定名、编号、登记,报请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作为良种使用的过程。

3.6 良种认定对正在测定、尚不具备审定条件的优良种、条(穗、根),由省级林木种子主管部门根据生产需要组织提报,经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其选育过程进行审查,认定合格后发给使用证明,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暂可作良种使用。

4. 报审范围4.1 审定范围4.1.1 选育的优良家系、优良无性系、优良种源。

4.1.2 从国内外引种而本地没有栽培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4.2 认定范围4.2.1 正在测定尚不具备审定条件的优良繁殖材料4.2.2 种子园、母树林、优良种源区、培萌圃(生产供扦插穗条)等良种生产基地。

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附件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我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审定主要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国种子法》和《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区域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是指《中华人民国主要林木目录》和《自治区主要林木目录》确定的主要乔灌木树种,主要林木品种包括选育品种、家系、无性系和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种源区种子及引种成功的树种、品种等。

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自治区林业厅设立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主要包括审定、编号、命名、颁发林木良种证书,提请自治区林业厅予以公布。

第五条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

因工作变动,委员可临时调整或增减。

根据审定工作的需要可临时聘请有关专家。

第六条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组成。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林木种苗站,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二)能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三)从事林木品种选育、推广、管理或相关工作;(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委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委员会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二)有宣传执行本办法,参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活动,完成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交给的任务以及调研全区林木品种选育、审定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并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汇报的义务。

(三)推荐我区参加全国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

第三章申请第九条申请人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林木品种,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一)经多年栽培,在一定区域性状优良,有较高使用价值的乡土树种种源区的种子。

(二)引种驯化并经过区域试验证实成功的树种、品种。

林木良种审定

林木良种审定

林木良种审定
林木良种审定是指对林木种子或幼苗进行的品质检测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良种指标要求的过程。

良种指的是具有优良生长特性、高产、抗病虫害能力强等优点的种子或幼苗。

林木良种审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林木的生产性、适应性和抗病虫害能力,保障林木品种的质量和数量。

林木良种审定常涉及的内容包括品种纯度检测、萌芽力检测、存活率检测、生长速度评价、抗病虫害能力评价等。

品种纯度检测是通过种子或幼苗的形态特征、生理特性、遗传特性等进行鉴定,确保良种的纯度。

萌芽力检测是评估种子在一定条件下发芽的能力,可以反映种子的活力和发育潜力。

存活率检测是通过观察幼苗在一定条件下的存活情况来评估其适应性和生存能力。

通过林木良种审定,可以筛选出具有良好品质和优异表现的林木种子或幼苗,并推广应用于林业生产中,提高林木的生产效益和质量水平。

此外,良种审定还有助于保护和传承传统的良种资源,促进林木遗传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8号
【修改依据】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修订)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3.07.14
【实施日期】2003.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
(第8号)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已经2003年6月24日国家林业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生贤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审定林木品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和种源区种子等。

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承担林木品种审定的具体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审定工作的需要,可以聘请临时委员。

临时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30%。

第六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负责林木品种审定的组织和审定工作。

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第八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申请人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主要林木品种,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
定申请:
(一)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
(二)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
(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
(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

第十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书。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